完善我国动漫版权司法保护的路径研究

2017-04-13 17:20孔令臻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动漫知识产权法院

王 莹,孔令臻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广东 深圳518055)

完善我国动漫版权司法保护的路径研究

王 莹,孔令臻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广东 深圳518055)

当前,我国动漫版权纠纷频发,动漫产业发展环境令人堪忧。加强动漫版权司法保护,对促进动漫产业规模,提升动漫产业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动漫版权保护面临司法保护理念冲突,案件审判标准不统一,“动漫形象”保护缺乏法律依据,损害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等问题。我们应当借鉴日、美、欧等国外动漫版权保护的经验,明确利益平衡的司法保护理念,统一案件审判标准,构建合理的证据规则,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从而完善我国动漫版权司法保护体系。

动漫版权;司法保护;利益平衡;

1.加强我国动漫版权司法保护的意义

1.1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动漫产业日趋成为我国最具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之一,也是我国政府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其经济增长潜力不容小觑。预计到2020年,中国的动漫产业将有近2000亿元的市场利润空间。目前,由于我国动漫产业起步较晚,动漫版权保护力度有限,动漫行业版权纠纷数量不断上升。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动漫盗版、动漫商标抢注、动漫衍生品仿冒等侵权行为频发,严重阻碍了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2016年8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5起腾讯公司诉上海元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法院认定“漫画帮”构成侵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0.2万元,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1万元。为保证动漫产业能够规模化增长,急需建立清晰的赢利模式和完善的司法保护体系。

1.2提升动漫产业质量的根本途径

长久以来,拥有巨大市场的中国,其原创动画在本土的市场份额却差强人意。资料显示,在中国动漫市场份额中,日本约占60%。欧美约占31%,中国原创动漫作品只占不到10%。我国动漫设计的形象难以超越美、日等国,无法产生足够的吸引力,这与我国动漫版权司法保护体系不健全息息相关。众所周知,动漫产品的核心在于创造力和想象力,如果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创作激情必然会受到打压,作品很难具备竞争力。由于现有政策直接刺激动漫的产能,缺乏对动漫质量的激励,甚至导致侵权产品获得奖励的情况。这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也阻碍了动漫产品质量的提升。唯有切实加强动漫版权的司法保护,才能保证真正有价值的原创动漫作品及其团队受益。只有在完善的司法保护环境中,动漫版权才能得到有效保护,才能充分实现动漫创意的经济价值,保证动漫产业走向市场化、健康发展的道路。

2我国动漫版权司法保护面临的挑战

2.1司法保护的理念冲突

我国动漫版权保护意识淡薄,在许多早期的动漫作品创作过程中,没有约定动漫产品的版权归属。现今,动漫产业爆发式增长,这些经典作品被再次使用,往往容易产生版权争议。例如,《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一部深受观众喜爱的动画片,却发生了版权纠纷。这部动漫作品于2013年在中央电视台动画公司改版播出。随后,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央视动画公司侵权,并索赔160万元。理由是该做品的原作者刘泽岱将该作品版权转让给了原告,原告享有该作品完整的版权。央视未经原告允许,将这个作品进行了改编,侵犯了原告的版权。法院查明:《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1995年央视和上海东方电视台联合制作的动画片。当时的人物设计署名为刘泽岱。当时央视没有和刘泽岱对版权的归属做出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作品的创作者刘泽岱成为该作品的版权人。对于这类案件,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严格实施现行的法律规定。央视没有和刘泽岱约定版权归属,原告的版权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结合行业的发展情况,考虑社会影响和法律效果,做出平衡两方的判决。据查,原告是在得知央视有意翻拍该作品,并且央视动画没有与刘签订版权合同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转让获得该作品版权的。原告购买该版权的动机是否存在“恶意”需要查明。如果支持原告的诉求,未必会对行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如何运用现行法律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动漫版权司法保护的一大难题。

2.2案件审判标准不统一

首先,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同样的动漫作品侵权案件,审理标准不一的情况。在上海美影诉广州网易“葫芦娃”动漫作品版权侵权案中,法院认为,如果动画片的版权人无法证明其拥有该作品当中的人物形象享有版权时,不能以其人物形象的版权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然而,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审理,结果却不同。上海美影诉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则认为,若侵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动画片中的人物形象享有版权,只要原告能够证明其享有该动画片的版权,就能被认定为享有该动画人物形象的版权。[1]两个案情相同的案件,审判逻辑与标准确有着根本的不同。

其次,同样是动漫人物,得到的司法保护力度不一。以我国动漫产品为例,若拿经典名作《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里面的人物“围裙妈妈”和作品《西游记》里面的“孙悟空”进行对比,围裙妈妈的可保护性明显偏弱,因为她没有具体的名字,整个形象也缺乏显著性,保护力度非常小。这样就造成了同为动漫人物,得到的保护却大为不同的结果。

2.3.“动漫形象”保护缺乏法律依据

由于动漫产品周边开发的利润巨大,许多制造商或供应商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其动漫形象用于商业用途。这种未经授权的营利性使用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将动漫形象平面复制到商品上,即将图案直接印在商品上面。第二类是将动漫形象制作成立体商品。最典型的就是手办玩具、毛绒玩具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复制行为的规定,侵权范围只停留在平面到平面或立体到立体,其它情况还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为切实保护动漫权利人的利益,有些法院采取独立保护说的原则处理侵权行为,即独立于作品本身,将动漫人物形象单独作为一个艺术作品来进行保护。但是,独立保护说的运用只能针对商业上的使用,对于非商业化的使用,则无法予以制止。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无法对动漫周边市场上的盗版侵权行为进行有效地打击。

2.4损害赔偿数额难以计算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侵权赔偿金额的确定是长期困扰司法审判的难题。在动漫版权纠纷中,按照法律规定,动漫产品权利人可以请求自己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实际收益作为赔偿金额。而问题在于,权利人的损失体现在哪些方面?实际损失怎样计算?侵权人的收益如何确定?此外,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具有隐蔽性,在权利人仅起诉销售商且认定侵权成立的情况下,销售商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与此同时,无论是因侵权导致的损失,还是因侵权获得的收益,都需要证据予以证明。实践中,一方面,权力人提出的赔偿金额往往会大于他们提供的证据中显示的损失金额,呈现出证据无法全部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另一方面,侵权所得又无法得到证明。权利人很难获得有关侵权方获得收益的会计账本、财务记录等资料。根据现行法律,法院无法制止侵权方拒不提交相关凭证的行为。

3国外动漫版权司法保护之借鉴

3.1美国动漫版权司法保护的经验

美国动漫产业的发展历史悠久,基本上代表了这个产业的发展历程,被称为世界动漫强国。通过多年的累积,美国早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和多元化的司法保护体系。

美国法院将动漫作品当中的人物形象认定为一种思想观念的表述,因此能够作为独立客体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1978年的迪士尼案中,明确表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利用动漫人物形象的外形和名称进行商业化使用是被认定为侵权”。被告空中窃贼杂志公司完全抄袭了迪士尼包括但不限于米奇老鼠、唐老鸭等多个人物形象和名称,并且歪曲它们本有的社会形象,颠覆了大众对它们的印象。最后上诉法院的最终判决空中窃贼杂志公司侵权,因为即便卡通人物不是单独的版权客体,但是它们仍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美国的动漫原创企业或者个人都有着极强的版权意识,每当作品完成后都会对其进行注册登记,为了日后可以得到更好的司法保护和巨大的收益。不但在著作权法中,法院还会根据被告是否侵犯了商标法或不正当竞争法来断案。

在美国,各州有关于知识产权的普通法都是由判例形成,其作用还体现在知识产权法的解释和创造。美国判例制度的主要贡献在于有效地解决了知识产权案件中出现的新的、复杂的问题,及时推动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发展,这也给予了美国法官在审理有关动漫领域的知识产权案件时的裁量的灵活性。在美国,侵犯知识产权是属于重罪,权利所有人的维权门槛较低,成功率高,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和法院,专业的知识产权审判团队,是动漫产业得到司法保护的重要保障。

3.2日本动漫版权司法保护的特点

当前,日本已经成为世界第一的动漫原创出品和输出国家。对于日本动漫行业的快速发展,良好的司法保护环境功不可没。对于动漫的保护,有着大量的案例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

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动漫人物被界定为艺术创作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976年的SAZAE案是日本法院确认动漫人物被著作权法保护的经典案例。该案中的SAZAE人物的图案被用在旅行汽车的车体上,法院的最终判决为被告构成侵权,并且认为认为“给予漫画的出场人物以剧中角色、容貌、姿态等恒久性的表现,应当解释为超越了语言所表达的题目和情节,也超越了某特定场景中特定出场人物的容貌、姿态、性格等的表现。”[3]这个案件对日本动漫人物司法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是后期所有体系建立的基础。日本目前没有具体的商业形象的专门立法,主要以著作权法加以保护,以商标法和外观设计法为辅助,并且将众多的判例作为断案的重要支持,形成了综合性的司法保护模式。日本在解决动漫版权保护的价值冲突方面,一方面保护符合商业领域的超额利润,同时也兼顾利益平衡原则,是一套已经接近完善的审判体系。

3.3欧洲动漫版权司法保护的借鉴

欧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代表为德国、英国。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与其它国家不同,它将动漫形象和名称分为两个独立的客体进行保护。如果动漫名称脱离了作品的内容情节,就失去了独特性,就不能被保护。而动漫形象本身就具有艺术性和独特性,因此是被纳入保护的对象。这一说法来自于德国众多的司法判例。[4]英国是较早对知识产权进行专业化司法保护的国家,经历几个世纪的多次改革,已经是当今世界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较成熟的国家,英国的知识产权庭是以“二审合一”的审判体系,完善的体系对于动漫产业的司法保护有了强力的支撑。对于动漫形象的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动漫人物形象用于商业用途同样侵犯著作权法[5]。在 1991年的“忍者神龟”案中,原告以被告生产带有相似于忍者神龟图案的T恤及其他产品,商业性的利用忍者神龟的动漫形象为由将其诉至法庭。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做出了支持了原告的诉求的决定。[6]

4完善我国动漫版权司法保护的建议

4.1明确利益平衡的司法保护理念

与其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样,利益平衡应成为动漫版权保护的基本理念。这也意味着法院在审理动漫版权案件时,既要高标准的按照法律规定审判,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也要权衡各方因素,考虑社会公众利益,以及作为发展中国家动漫产业发展的特点。特别是针对涉外动漫版权案件的审理,还应当考虑国内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法律应对水平。由于我国动漫产业起步较晚,司法实践中的解决机制明显达不到市场快速变化的要求,同时还要解决动漫保护历史遗留问题。法院的判决既不得违背司法规则,也不能不考虑市场发展的前景。动漫产品需要原创人、制作人、投资人、改编人等许多不同主体的投入。因此,在依法确定权利归属和保护范围的情况下,既要保护作品创作者的利益,又要鼓励他人在原创作品基础上进行的改编和传播,以利于动漫产业的发展和繁荣。有效运用利益平衡机制是动漫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理念。

4.2统一案件审判标准

法院在审理动漫版权纠纷案件时,对于是否侵权应该有清楚的审判标准。我们可以梳理和借鉴国外动漫产业司法保护的经验,立足于中国动漫发展的特点,总结并制定适合我国动漫行业的审判准则。最高法院应当对动漫案件审判中的新问题及时予以指导,尽量维护法院对动漫类案判决的统一性。对于现实中的复杂问题,应及时修改并完善法律规定,或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阐明。例如,对于动漫形象的保护,应该明确适用独立保护说。关于动漫形象的复制无论是从平面到平面,还是平面到立体或者立体到立体,只要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用于商业用途,都属于侵权行为。此外,法院在审理与动漫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时,不但要考虑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也应该结合商标法、外观专利等相关法律规定,让动漫司法保护体系呈现出多元化的形态。

4.3构建合理的证据规则

首先,大胆适用妨碍举证的证据规则。在动漫版权纠纷中,若僵硬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将确定实际损失的证明责任赋予版权人,版权人将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因为有些证据是版权人根本无法获得的。而法院查封到的账册也普遍存在残缺、虚假的情况,不能真实反映动漫侵权产品的利润。在动漫版权诉讼中,若版权人请求法院对被控侵权人的账册、财务数据、产品库存等进行证据保全,而被告人阻碍、抗拒、甚至破坏保全行为的,法院应当支持动漫版权人主张的赔偿数额。同时,如果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提交相关证明,而被告拒不提交,或者被告向法院提交残缺、虚假的财务账册的,应认定被告妨碍举证,隐瞒不利自己的证据,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其次,推进电子证据立法。由于动漫作品的侵权行为大多以电子的形式记录,电子证据应运而生。然而,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还存在真实性、关联性、证明效力等问题。对于动漫版权保护而言,应当尽快出台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保证动漫作品侵权的电子证据得到法律认可。

4.4加大动漫版权司法保护力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威力不是纸上谈兵,而在实践中体现。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就是要使动漫保护落到实处,从根本上遏制动漫行业的侵权行为。进一步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维权效率。首先,要提升调查取证能力。法院对动漫纠纷案件的审判依赖于真实、关联的证据。调查取证能力不足,阻碍法官对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额的确定。其次,应当建立动漫维权援助机制。为动漫产品权利人,提供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申请授权、纠纷处理和诉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并为涉外版权纠纷,特别是无能力支付纠纷相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和律师专业援助。最后,组建专业的司法审判队伍。专业审判队伍是动漫版权司法保护的核心。若审判团队的专业能力不足,难以处理动漫这个新兴市场的复杂案件,动漫司法保护将无从谈起。涉外动漫版权保护的案件,还需要具备涉外版权保护法律知识和运用能力。

5结束语

随着文化产业的日新月异,动漫产业不断兴起,新市场出现的问题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挑战。动漫是新时代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有着不可预估的市场潜力。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为权威的手段,更要求其对实践中的前沿问题及时做出回应。司法要充分发挥保护涉动漫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尽快走出涉动漫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困境,成为支撑产业发展的重要后盾。

[1]门睿智.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知识产权法的多元化保护[D].吉林大学,2015.

[2]Liu Y,Cao J.Analysis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merchandising rights in characters[J].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2010,5(1):130-142.

[3]李秋培.浅论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模式[J].法制博览,2015(3).

[4]Birstonas R,Hoffmann T,Kelli A,et al.Soviet period films in today's copyright law:German and Baltic experience[J].Trames:A 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2014,18(3):199.

[5]Waelde C,Laurie G,Brown A,Kheria S,and Cornwell J, Contemporary intellectual property(Oxford University,2013).

[6]Bainbridge D,Intellectual property.(Harlow,England: Longman,2010).

编辑:林军

Perfect Anime the Path of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Research in china

WANG Yeng,KONG lingzhen
(Shenzhen Polytechnic,Shenzhen 518055)

Atpresent,the frequentanimation copyrightdisputes,animation industry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is worrying.Strengthen anime judicial protection of copyright,to promote the animation industry scale,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animation industry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Animation industry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face protection concepts conflict,the trial standard is not unified,the image of “anime”to protect the lack of legal basis,the problem such as damage compensation amount is hard to calculate.We should draw lessons from Japan,the United States,Europe and other foreign animation copyright protection experience,adhere to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theory of balancing of interests,unified trial standard,build reasonable evidence rules,strengthen the judicial protection,so as to establish perfect animation copyright protection leg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D916

A

2095-7327(2017)-03-0108-05

王莹(1978-),女,陕西西安人,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博士。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孔令蓁(1990-),男,广东深圳人,企业知识产权顾问,英国格拉斯哥大学知识产权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学科共建项目《突破垄断:深圳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研究》课题成果。项目编号GD13XFX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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