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欧盟视角谈伊拉克和叙利亚文化财产的保护

2017-04-13 12:48萨宾娜尤本娜缇
关键词: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伊拉克

○ 萨宾娜·尤本娜缇

(米兰大学, 意大利 里米尼 47923)

基于欧盟视角谈伊拉克和叙利亚文化财产的保护

○ 萨宾娜·尤本娜缇

(米兰大学, 意大利 里米尼 47923)

自伊拉克战争和叙利亚冲突以来,在武装冲突地区的文化财产正面临着恐怖分子的恶意毁坏、故意破坏及非法贩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联合国安理会和欧盟分别通过相关决议和理事会条例特别保护伊拉克和叙利亚的文化财产。文章介绍了联合国安理会的相关决议以及欧盟理事会条例及其法律基础,对安理会决议和理事会条例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方法做出比较分析,建议扩大文化财产的保护范围和加强文化财产的保护方法。

文化财产; 安理会决议; 理事会条例

当今世界,在武装冲突地区的文化财产正面临着恐怖分子的恶意毁坏、故意破坏以及非法贩运。这些现象特别存在于伊拉克和叙利亚等武装冲突地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国家以外,一些国际和地区组织也参与打击这些行为。这些国际和地区组织有联合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以及欧盟。

联合国安理会特别针对伊拉克和叙利亚的情势通过了若干决议,其中包括2003年通过的第1483号决议,题为“伊拉克与科威特之间的局势” (以下简称:1483号决议)和2015年通过的第2199号决议,题为“恐怖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 (以下简称:第2199号决议)。这些决议的特征是关注伊拉克和叙利亚的一般局势,同时将文化财产保护和其他事项一起纳入议程。*与此议题相关的决议是2015年通过的安理会2253号决议,题为“恐怖活动行为对和平与安全的威胁”网址:http://www.un.org/en/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S/RES/2253(2015)(访问日期:2017年8月2日)。因为在武装冲突地区保护文化财产越来越重要,联合国安理会最近通过第2347号决议, 题为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该决议专门针由战争状况导致的文化财产保护问题。

依照第1483号决议和第2199号决议,欧盟通过了两部理事会条例*欧盟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基本”立法和“附属”立法。“基本”立法由国际条约组成,为欧盟立法提供金币恩准则。“附属”立法包括依基本国际条约制定条例、指令和决定。条例是本文关注的焦点,具有立法的约束力,对成员国自动生效,在实践中这意味当欧盟为货物进口到欧盟境内设置限制时,欧盟通过一个条例,成员国直接适用该条例。: 2003年7月7日通过的第1210/2003号理事会条例,题为“与伊拉克关系中对某些经济与经济关系的限制” (以下简称: 1210号条例),以及2012年1月18日通过的第36/2012号理事会条例,题为“鉴于叙利亚状况的某些限制措施”(以下简称: 36号条例)。正如联合国安理会其他相关决议一样,这些条例不仅关注文化财产的非法贩卖问题,也关注与伊拉克和叙利亚冲突相关的议题。*本文提到的关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和欧盟条例的文章参见: Kretschmer B. 《跨国组织犯罪和文化财产》,载于Hauck P. & Peterke S. 编辑《国际法和跨国组织犯罪》, 2016年, 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27页; Roodt C., 《国际私法,艺术和文化遗产》, 2015年, E. Elgar, 第119页; Scovazzi T., 《文化财产回归的革命性趋势》,载于Pérez-Prat Durbán L. & Lazari A., 编写的《文化财产交通》, 2015年, Tirant lo Balch, 第25到90页; Jakubowski A. & Jakubowski O., Poland, in J.A.R. Nafziger & Kirkwood Paterson R. (eds.), 《文化遗产和国际贸易指南》, 2014年, E. Elgar, 第335页; Urbinati S., “对抗文化遗产非法流动需要加强合作原则”, 《跨国争端解决机制》, 2013年; Carducci G., “国际艺术法不断增长的复杂性:冲突法、统一法、强制性规则、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和欧盟条例”, 载于Hoffman B.T. (ed.)编辑《艺术和文化遗产:法律、政策和实践》, 2006年, 剑桥大学出版社, 第81页。

由于欧盟本质上主要是一个经济组织,所以其主要宗旨是促进欧盟27个成员国的自由贸易,而不是把注意力放在欧盟以外发生了什么。然而,以上所引用欧盟颁布的理事会条例表明,欧盟也关注并非其成员国的伊拉克和叙利亚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那么解释欧盟干预伊拉克和叙利亚文化遗产保护问题背后的原因就非常有意思与非常有意义了。此外,笔者试图阐述欧盟理事会条例如何保护伊拉克和叙利亚的文化遗产在冲突中免受非法贩卖。最后,作者试图证明上述欧盟理事会条例是否符合以及如何遵守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

一、伊拉克和叙利亚文化财产非法贩卖现况及原因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非常有必要了解目前现状。自从伊拉克和叙利亚发生武装冲突以来,他们国内的文化财产非法贩卖呈指数上升。造成这种情况有许多原因,最主要的有三个:

1.恐怖集团,例如伊斯兰国和基地组织,它们利用从伊拉克和叙利亚非法贩卖文化财产的收入来资助其恐怖活动;

2.由当地和跨国犯罪组织实施的叙利亚和伊拉克文化财产掠夺和走私行为,借助武装冲突局势已经呈指数增长;

3.从伊拉克和叙利亚逃离的难民可能随身携带文化财产以资助他们的逃亡。

二、相关欧盟理事会条例的规定

欧盟颁布的理事会第1210号和第36号条例,主要是打击资助伊拉克和叙利亚境内恐怖分子的行为。此外,除了打击资助恐怖分子的规定,还有其他规定关注文化遗产的非法贩卖,以及从这些国家非法移动文化财产等方面的问题。

第1210号理事会条例第3条规定:

“1.禁止以下行为:

a)进口或引进文化产品至欧盟领域;

b)将文化产品出口或移出欧盟领域;

c)伊拉克文化财产的交易行为或其他从伊拉克境内非法移走的其他考古、历史、文化、科学稀有和宗教重要物品(包括附件二例举的物品),特别是:

i)该物件构成伊拉克博物馆目录、伊拉克档案目录、伊拉克图书馆保护目录、伊拉克宗教机构目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ii)有合理怀疑表明该货物是未经其合法产权人同意而从伊拉克移走或违反伊拉克的法律法规而移走的。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不适用上述禁止:

a)文化产品是1990年8月6号以前从伊拉克出口的;

b)依据联合国安理会第1483号决议第7条设立的安全交还原则回归伊拉克机构的文化产品。”

欧盟第36号条例第11条规定:

“1.当有合理怀疑表明文化货物是未经其合法产权人同意而从叙利亚移走或违反叙利亚的法律法规而移走时,应当禁止与叙利亚文化财产进口、出口或转移相关的进口、出口、转移或提供代理服务等行为,或其他从伊拉克境内非法移走的其他考古、历史、文化、科学稀有和宗教重要物品(包括附件二例举的物品)。特别是文化产品构成叙利亚博物馆目录、叙利亚档案目录、叙利亚图书馆保护目录、叙利亚宗教机构目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不适用上述禁止:

a)文化货物是2011年3月15日前从叙利亚出口;

b)文化货物安全归回至叙利亚合法所有权人。”

三、欧盟理事会条例的法律基础

欧盟第1210号和第36号决议的修改和通过依据联合国安理会第1483号和2199号决议。在安理会第1483号决议第7条中,安理会认为:

“决定所有会员国应采取适当步骤,促进将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号决议通过以来从伊拉克国家博物馆、国家图书馆和伊拉克其他地点非法取走的伊拉克文化财产以及其他考古、历史、文化、科学稀有和宗教重要物品安全交还伊拉克机构,包括规定禁止买卖或转让这类物品和可合理怀疑是非法取走的物品,并吁请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酌情协助执行本段。”

联合国安理会第2199号决议第15到17条认为:

“15.谴责毁坏伊拉克和叙利亚文化遗产的行为,特别是伊斯兰国和胜利阵线的此种行为,无论这种毁坏是有意还是无意的,包括有针对性地毁坏宗教场所和物品的行为;

16.关切地注意到伊斯兰国、胜利阵线或其他与基地组织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正通过直接或间接在伊拉克和叙利亚的考古场地、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和其他地方抢劫和走私文化遗产物品获取收入,用以协助它们的招募工作,加强它们组织和进行恐怖袭击的行动能力;

17.重申安理会第 1483(2003)号决议第7段中的决定,决定所有会员国都应采取适当步骤,防止买卖 1990 年 8 月 6 日后从伊拉克和 2011 年 3 月 15 日后从叙利亚非法流出的伊拉克和叙利亚文化财产和其他具有考古、历史、文化、珍稀、科学和宗教意义的物品,包括禁止越境买卖这些物品,以便把这些物品最终安全交还伊拉克和叙利亚人民,促请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酌情协助执行本段。”

因为欧盟并非联合国的成员国,人们会问,为什么欧盟仍然决定制定第1210号决议和第36号决议?主要是因为欧盟的成员国同时也是联合国会员国,依据《联合国宪章》*关于“威胁和平,损害和平和威胁行为”的决议。第7章的规定,联合国成员国有义务尊重和执行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决议。也因为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措施可能影响内部市场的连续性规则,欧盟干预并对立法做出相关调整以方便成员国尊重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

四、另一相关欧盟理事会条例

除欧盟理事会第1210号和第36号条例之外,还有一部适用欧盟的条例。即2008年12月2日通过的“关于文化货物出口”的第116号条例 (以下简称:第116号条例)。前述两个条例专门适用于伊拉克和伊朗的武装冲突,而第116号条例适用范围更广,效力延伸至从欧盟境内出口到第三国的文化货物。

第116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

“从欧盟出口文化货物时,需要向欧盟海关部门出示出口许可证。”

更重要的是,第2条设立了所有文化物件的出口许可证制度:(1)自1993年1月文化物件具有合法身份且位于某成员国境内;(2)文化物件具有合法身份且从另一成员国进入,或从第三国进口,或文化物件自另一成员国合法进入第三国后重新进口。因为伊拉克和叙利亚的文化财产属于从第三国进口的文化物件,故第116号条例应当适用。

五、欧盟理事会条例条款之评估

为了达到本文的第二个论证目的,需要评估相关欧盟条例规定之适用领域,然后对比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第1483号决议和第2199号决议的适用领域。在评估欧盟条例规定适用领域时,需要考虑下面两个方面:第一, 文化财产的种类;第二,条例所调整的行为对象。

关于第一个方面,即文化财产的种类,欧盟理事会第1210和第36号条例适用相同的对象:文化财产以及其他有考古、历史、文化、珍稀、科学和宗教意义的物品,包括上述两个条例中附件二例举的物品。*Art. 3, par. 1 c), regulation 1210 and art. 11-quater, par. 1, regulation 36.这些附件的内容是一样的,特别需要说明是上述两个条例也适用于构成伊拉克和叙利亚博物馆目录、伊拉克和叙利亚档案目录、伊拉克和叙利亚图书馆保护目录、伊拉克和叙利亚宗教机构目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文化产品。*Art. 3, par. 1 c), i), regulation 1210 and art. 11-quater, par. 1, regulation 36.

此外,上述两个欧盟条例都规定文化财产从叙利亚或伊拉克的领土移出是非法的,在此可从两个方面来定义非法:从第一个方面来说,存在合理怀疑表明文化货物是未经其合法产权人同意而从叙利亚或伊拉克移出时,该移出是非法的;另一个方面,存在合理怀疑表明文化货物的移出违反了伊拉克或叙利亚的国家法律或者国际法时,该移出是非法的。*Art. 3, par. 1 c), ii), regulation 1210 and art. 11-quater, par. 1, regulation 36.

最后,本文上一章所介绍的欧盟第116号条例规定适用以下两个方面:(1)自1993年1月具有合法身份且位于欧盟境内所有文化物件;(2)所有位于欧盟境内的文化物件,具有合法身份且从另一成员国进入,或从第三国进口,或文化物件自另一成员国合法进入第三国后重新进口。*Art. 2, par. 2, regulation 116.当这些文化产品,特别是从伊拉克和叙利亚出口到欧盟境内的文化产品,在进入欧盟时需要出示出口许可证。同时,第116号条例有一个附件,里面列举了相关文化财产的类型。这种方式与上述欧盟的两个关键条例是一致的。

关于第二个方面,即欧盟条例所调整的行为对象。可以肯定地说,欧盟条例关注非常广泛的行为对象。欧盟第1210号条例立法防止:(1)进口或引进文化产品至欧盟领域;(2)将文化产品出口或移出欧盟领域;(3)伊拉克文化财产的交易。*Art. 3, par. 1, regulation 1210.欧盟第36号条例立法防止更多更特定的行为,因为除了进口和出口行为以外,该条例还调整规划与文化产品出口和进口*Art. 11-quater, par. 1, regulation 36.相关的移交和代理服务*In its art. 1 b), regulation 36 将“代理服务”定义为“诸如以买卖或提供文化物件为目的之协商活安排交易的行为”以及非法艺术贸易中的“买卖”过程:试图交易,帮助交易,实际交易本身,处理有禁令的文化物件活帮助处理这些物件。等行为。最后,欧盟理事会第116号条例第2条第1款调整与出口相关的一切行为,该条款意味将某件文化产品从欧盟领域出口至第三国行为将受到管制,同时不管出口依据什么原因,只要是出口就会受到管制。通过上述评估,我们可以推测,欧盟条例之条款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不管是商业行为还是非商业行为都包括在内。

六、欧盟条例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之对比

上一章所做的评估,将有助于比较欧盟相关条例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在保护伊拉克和叙利亚文化财产免遭非法走私这一问题上的区别*Par. 7, resolution 1483 and par. 17, resolution 2199.,这一比较将帮助我们理解欧盟是否严格遵守联合国安理会对其成员国的要求。

为了比较的方便,作者将关注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和欧盟条例在适用领域上的异同。依据我们对欧盟条例所做的评估,我们需要考虑下面两个方面:第一,文化财产的种类;第二,条例所调整的行为对象。

关于第一方面,文化财产的种类。联合国安理会第1483号决议和第2199号决议整体上关注有考古、历史、文化、珍稀、科学和宗教意义的文化遗产物品。此外,这些决议要求文化遗产物品必须是非法移出,而不对文化遗产物品下定义。这一点与欧盟条例不一样,欧盟条例附件列出了文化财产的种类。然而,如果对相关章节做出自由主义的解读,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所调整的对象似乎与欧盟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几乎一致。

关于第二个方面,条例所调整的行为对象。条约和决议的文本有细微的区别。联合国第1483号决议决定所有会员国应采取适当步骤,促进将上述文化财产物品安全交还伊拉克机构,包括规定禁止买卖或转让这类物品。联合国第2199号决议重申安理会第1483(2003)号决议第7段中的决定,决定所有会员国都应采取适当步骤,防止买卖从叙利亚非法流出文化财产,包括禁止越境买卖这些物品。尽管联合国第1483号决议不仅仅只关注商业活动,联合国第2199号决议只适用商业活动中文化财产问题。因此联合国第2199号决议比第1483号决议在适用范围上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将联合国决议所调整的对象和欧盟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做比较后可以得出:第一,安理会决议几乎只关注商业活动;第二,欧盟条例清楚地理解商业和非商业活动。此外,欧盟第116号条例进一步拓宽了欧盟条例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该条例已经不对合法和非法出口作出区别对待。

最后,联合国安理会第1210号决议和第36号决议适用自1990年8月6日从伊拉克出口的文化财产以及自2011年3月15日从叙利亚出口的文化财产。这两个日子分别对应相关武装冲突开始的日子。欧盟第116号条例将日子期限定为1993年1月1日,对应欧盟国内市场的建立。

此外,需要对联合国安理会第2199号决议做出评论以完成本章评估。该决议指出*Par. 16.resolution 2199.,联合国安理会密切关注恐怖主义组织从走私和抢劫文化财产中获得收益。该决议的这一部分有可能导致以下误解,即只在与资助恐怖主义活动有关时才防止和禁止伊拉克和叙利亚的文化产品的交易。笔者认为应当避免这样的误解或解释,因为这在提出归还诉求时会导致举证责任过重,从而使联合国安理会第2199号决议在实际上无法实现。

七、结语

基于本文的分析,可以得出下列结论:即使欧盟条例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所认定的文化财产之种类相同,欧盟条例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所采取的活动是不同的。实际上,相比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欧盟条例更多关注商业和非商业活动 (进口、出口、转移、代理服务等)。 因此,可以表明相对于联合国安理会第1483号决议和第2199号决议,欧盟条例立法给予伊拉克和叙利亚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更广更深入。此结论的一个直接启示是:欧盟理事会条例表明欧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本文第二大部分所述伊拉克和叙利亚境内文化财产非法走私的不同原因,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只关注文化财产的商业属性。欧盟建议一项新的立法以关注欧盟境内文化财产进口的问题,表明欧盟愿意在文化财产非法走私这一领域发挥更加核心的作用。2017年7月13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提出新的保护文化财产的法律草案,欧盟希望该草案在2018年会得到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的批准。新法律草案的主要特征有:引入对某些类型文化货物进入欧盟的进口审查机制;对其他类型的文化货物进口需要提供一份签署的声明或宣誓书;当发现文化货物不是合法出口时,授权欧盟海关当局查封和扣留文化货物的权力。

[1]Security Council.Resolution1483(2003)[EB/OL].[2017-08-02].http://www.un.org/en/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S/RES/1483%20(2003).

[2]Security Council.Resolution 2199(2015)[EB/OL].[2017-08-02].http://www.un.org/en/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S/RES/2199%20(2015).

[3]Security Council.Resolution 2347(2017)[EB/OL].[2017-08-02].http://www.un.org/en/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S/RES/2347(2017).

[4]“欧盟公报”L 169 8.7.2003,p.6.[EB/OL].[2017-08-02].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501674812303&uri=CELEX%3A02003R1210-20170315.

[5]“欧盟公报”L 016 19.1.2012,p.1.[EB/OL].[2017-08-02].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501675116538&uri=CELEX:02012R0036-20170530.

[6]“欧盟公报”L 39,10.2.2009,p.17.[EB/OL].[2017-08-02].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501679063379&uri=CELEX:32009R0116.

[7]Cultural GoodsImport of Cultural Goods into the EU[EB/OL].[2017-08-02].https://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business/customs-controls/cultural-goods_en.

TheProtectionofIraqiandSyrianCulturalHeritagefromthePerspectiveoftheEuropeanUnion

Sabrina Urbinati

(University of Milano-Bicocca, Rimini 47923, Italy)

Since the broke of Iraqi war and the Syrian Conflict, we are witnessing the hateful destruction, damaging and illicit trafficking of cultural property especially in situation of armed conflict. In order to solve this issue, the United Nation Security Council has adopted related resolutions and European Union has passed related regulations specifically to protect cultural property in Iraq and Syria.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related resolutions of United Nation Security Council and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and their legal basis passed by European Union. Then, it continues to make a comparison of the contents and approaches of culture property listed in resolutions and regulations. Finally, the paper makes a suggestion on increasing the protecting content and strengthening the approaches of protecting cultural property.

Cultural Property; United Nation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s; European Union Regulations

D376.84

A

1672—1012(2017)05—0008—06

2017-08-05

萨宾娜·尤本娜缇(1973—),女,意大利里米尼人,意大利米兰大学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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