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越松
(绍兴文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绍兴312000)
·乡村治理专题·
乡村治理视域下乡贤的含义、样态与定位
章越松
(绍兴文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绍兴312000)
乡、德、勤、能、绩是定义乡贤的基本要素。依据乡贤的内涵变迁与历史发展、所在地域、社会结构、数量构成、组织资源、组合方式等维度,可以将乡贤区分为六种基本样态。乡贤的定位是指乡贤所处的历史方位和现实方位。从历史方位看,乡贤是管理乡村公共事务的主导力量,是乡村社会的实际治理者,在乡村治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从现实方位看,乡贤是管理乡村公共事务的重要力量,是乡村社会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在乡村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乡村治理;乡贤;样态;定位
乡村治理现代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而乡村治理的关键在于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无疑,乡贤已成为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而得到共识。那么,什么是乡贤?乡贤的基本样态有哪些?如何定位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因为它关涉新农村建设中乡民利益表达机制的健全和乡村治理现代化能力与水平的提高。
乡贤在《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乡里中德行高尚的人”。这个释义着眼于“乡”与“贤”二字词义的组合。“乡”是乡村、乡间邻里,“贤”是有道德、有才能。可以说当下关于乡贤概念的界定皆是由此引申出来的。
当“新乡贤”现象引起关注时,有研究者将之视为“受过良好教育的,通过诸如政府及社会支持等而获得一定资本的或者具有创业能力的,乐善好施的,经过一定时间努力得到村民的信任而具有话语权的回乡人士”[1]。由于这个理解把乡贤与返乡的经济精英或经济能人基本等同起来,所以尚存在进一步拓展的空间。近年来,学界对乡贤的认识更加深入,主要有五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种,乡贤是“在民间基层本土本乡有德行有才能有声望而深为当地民众所尊重的人”,“地域性、知名度、道德观,这是构成‘乡贤’的三个基本要素”[2];第二种,“乡贤是扎根于乡土社会文化的社会力量,在动态的历史进程和特色不一的地域文化中,其认同的标准和资质或有所差异,但其一定是乡里德行高尚,且于乡里公共事务有所贡献的人。某种意义上,它与乡绅的概念具有较多的重合性。”[3]可以看到,德行高尚与有所贡献是构成乡贤的基本要素;第三种,乡贤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德高望重,能力突出并致力于当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益事业,对地方有贡献的贤达之士”,并认为地域性、平民化、社会声望高、掌握先进文化和秉承主流价值观、有现代道德观念与民主法治意识等是构成现代乡贤的基本要素[4];第四种,乡贤是“处于地方精英的客观支配与民间权威的主观认定之间,既可以来自地方精英或基层干部,也可以来自于普通小人物,前提是对当地文化观念的尊重与满足。”[5]这里,客观支配指的是有影响力,即威望高,主观认定指的是价值判断,即口碑好,这个界定着重强调社会声望与品德操守是构成乡贤的基本要素;第五种,乡贤是指“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有资财、有知识、有道德、有情怀,能影响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并愿意为之做出贡献的贤能之士”,并提出一定的知识文化、经济基础、道德高尚、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是构成乡贤的基本要素[6]。
厘清概念的关键不仅仅在于划定其外延边界的界限,更重要的在于框定内涵含量的架构,即构成概念的基本要素,唯其如此,才能较为精准地把握概念之要义。从上述对乡贤概念的描述看,德行高尚、地域性、社会声望是三个共识度较高的基本要素。其中。德行高尚、地域性源于乡贤一词中“乡”与“贤”的含义,社会声望则指的是主体所受到的社会尊敬程度。按照韦伯的观点,这种社会尊敬程度是由社会价值评价体系所决定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对人们的身份认同、价值态度和行为方式有直接影响[7]。在乡村社会中,社会声望其实是一种印象分,“这个印象分实际上是通过人们的口口相传、人们的优劣评价来实现某种约束或促进作用的。”“一个个体会因为自己的良好行为,而获得来自其他个体赋予的印象分,反之则会失分。”[8]乡贤之所以被认可,是因为社会声望高——印象分高。通常意义上,社会声望是通过一些载体得以实现的,这些载体主要是乡贤为乡间邻里服务时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品质、能力水平、服务程度、贡献大小等要素。至此,可以把地域性、道德品质、服务程度、能力水平、贡献大小,即乡、德、勤、能、绩视为定义乡贤含义的基本要素。
“乡”,是指地域性。地域性是构成乡贤概念的合理内核,强调的是乡贤的归属地。乡贤姓“乡”,“乡”的指向性很明确,不是泛指乡村,而是特指作为家乡的乡村,即指乡贤的地域属性,具体表现为四个层次:一是出生于此、成长于此、生活于此、工作于此;二是出生于此,但却成长、生活、工作于彼;三是既没有出生于此,也没有成长于此、生活于此、工作于此,仅仅是因为籍贯(或祖籍)归属于此,如绍兴视周恩来为乡贤,而周恩来生前也以“我是绍兴人”而自居;四是出生于彼、成长于彼,但却长期生活于此、工作于此。前两个层次侧重的是乡贤与本地域的直接勾连,呈现出地域上的唯一性、本土性。第三个层次虽然也侧重于乡贤与本地域的勾连,但这种勾连却是间接的,同时会被出生地和籍贯地视之为乡贤,如周恩来就被绍兴和淮安两地视为乡贤。第四个层次虽然出生地和籍贯不归属于本地域,但其主要生活经历在本地域,或者其主要贡献是在本地域做出的,强调的是地域性与贡献和实绩的勾连。如,王羲之出生在琅琊(今山东临沂),但他长期生活于会稽山阴(今浙江绍兴),曾书写脍炙人口的名篇《兰亭序》。所以,绍兴视王羲之为乡贤,当然临沂也视之乡贤,这里其乡贤身份的认同表现为双重归属。之所以把第四个层次纳入乡贤的范畴,旨是扩大乡贤群体的外延,更好地发挥乡贤的榜样效应。其实,无论哪一个层次,都表征了与地域性的某种程度上的关联。
“德”,是指道德品质。乡贤也姓“贤”,贤就是德,德是构成乡贤概念的基本内核,强调的是乡贤嘉言懿行的德性示范效应。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儒家文化为主体,而儒家文化又以道德修养为旨趣、以伦理道德为约束,是一种以伦理道德为本位的文化价值体系,凸现了道德性,道德化成为传统社会的鲜亮底色。一定意义上,传统文化表现为一种“崇德型”文化,无论是在传统社会,抑或是在当代社会,德始终都核心价值观。“四维”——礼、义、廉、耻,“五常”——仁、义、礼、智、信,“八德”——忠、孝、仁、爱、信、义、和、平,都是德之要素在传统社会的具体呈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德之要素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具体呈现。乡贤之德是其善之本性的彰显,所以,乡贤一定是德行高尚的人,是好人、善人、贤人。
“勤”,是指奉献。勤是乡贤对待桑梓的基本态度,这不仅是德之要素的衍生与展现,更是“乡谊”“乡情”“乡味”等乡之要素的情感表达。也就说,是否愿意为家乡服务,是否愿意参与乡村公共事务,这种不计回报的奉献的态度意愿是衡量和评价乡贤的主要指征。正因为乡贤有情感在乡、责任在乡的情感联结,才会把奉献于乡村视为己之所责。
“能”,是指能力、才能。能总是与某种活动联系在一起,并表现在活动之中。愿意为家乡服务和参与乡村公共事务,不仅仅是一个态度意愿问题,还有一个能不能的问题。如果只有甘于奉献的态度意愿而缺少服务、参与的能力与才能,同样不行。能与勤两个要素的关联密切,能是勤的充分条件。这里还需要对能之要素的外延做一适当拓延,即把一定的文化知识、经济基础、组织资源等纳入能的范畴之中。服务家乡、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形式多样,或需要运用一定的文化知识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或需要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行动力和资金保障,或需要运用一定的组织资源提供方便和投身公益。
“绩”,是指贡献、实绩。乡贤之绩是乡贤服务家乡、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活动的物质的或精神成果的体现。绩之要素不是对乡贤的成效考评,而对其行为活动的认可。只要为家乡做出实绩,不论大小、多少都值得肯定和表彰,都应该成为效仿的榜样。
在乡、德、勤、能、绩五种要素中,乡、德、勤是直接要素、必备条件,其中,乡与德分别是合理内核与基本内核。能与绩是间接要素、选备条件,其中,能是其他要素的中介与纽带,而绩则是目的与归宿。由此,可以把乡贤定义为是在一定地域内,德行高尚,愿意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具有一定的能力和为家乡做出贡献,受到乡村民众尊重的贤能之士。
乡贤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但对这种现象的解释,却是人们主观认识的结论。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乡贤进行不同样态或曰类型的区分和剖析,是全方位认知乡贤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理论基础。从乡贤的不同承担主体以及历史发展进程、所在地域、社会结构、数量构成、组织资源、组合方式等维度进行审视,可以使人们科学地把握乡贤多种呈现方式、区分不同类型。概而言之,可以将乡贤区分为如下六种基本样态:
一是从依据历史发展进程看,可以将乡贤区分为传统型乡贤与现代型乡贤。西方社会学家习惯于将社会一分为二成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这种区分的标准实际上是依据历史发展进程而言的。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指出,中国的乡土社会具有差序格局、礼治秩序两大基本特征,乡土社会是一个“面对面”的社会,这其实是对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概括。韦政通从生产方式入手认为传统社会有四个方面的特点:生产方式上,以农耕为主,自给自足;生活环境上,以家庭和村落为主,生活圈狭小孤立;人际交往上,熟人世界,相互信任,风俗习惯约束力强,有很高的安全感;文化认同上,有共同的价值观、宗教信仰和行为模式,易产生“全人格关系”[9]。传统型乡贤就是生活于这样社会和环境中的一个群体,某种程度上与乡绅群体高度重叠、交集。而生活于以都市化、工业化、世俗化、媒介参与和高度的普遍价值取向等为特征的现代社会的现代型乡贤,从成员构成、产生环境、所起作用等方面已与传统型乡贤有着根本的差别。虽然二者都称之乡贤,但由于近代乡村的危机和城乡背离化发展导致乡贤“继替的制度保障发生了历史性断裂”[3],现代型乡贤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乡贤,即传统型乡贤抑或乡绅。从这个意义说,人们将现代型乡贤称之为“新乡贤”,显然是相对于“旧”乡贤,即传统型乡贤而言的。
二是从依据所在地域看,可以将乡贤区分为在村型乡贤与非村型乡贤。有学者将现代社会的乡贤区分为“在场”的乡贤和“不在场”的乡贤[10]。这种区分的标准是依据乡贤当下的生活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在此可将之引申为在村型乡贤和非村型乡贤。在村型乡贤是指出生、成长、生活、工作于本乡本土的乡村精英。非村型乡贤有两类情况:一类是出生、成长于本乡本土,但外出工作的贤能之士;另一类是出生、成长、生活、工作于外乡外土,但其籍贯(或祖籍)却属于本乡本土的贤能之士。不论哪一种类型的乡贤,他们都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关心、支持家乡发展,以其思想、知识、财富、资源回馈于家乡。同时,这两类乡贤又是一个相互转化的过程,非村型乡贤可以返乡成为在村型乡贤,在村型乡贤也可以离乡成为非村型乡贤。乡村治理要发挥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作用,尤其需要乡村精英与社会体系的有机融合。在此,需要营造一种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文化氛围,充分发挥在村型乡贤和非村型乡贤的作用,扩大在村型乡贤的“蓄水池”,让更多的非村型乡贤回流,返回乡里舍间而成为在村型乡贤。
三是从依据社会结构看,可以将乡贤区分为政治型乡贤、经济型乡贤、文化型乡贤和社会型乡贤。这里区分的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对社会结构的广义理解,即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社会各个基本活动领域。与之相适应,在乡村社会中也存在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基本活动领域,在这些领域中活动的乡贤分别对应为政治型乡贤、经济型乡贤、文化型乡贤和社会型乡贤。其中,政治型乡贤的主体是乡村基层干部中的贤能之士,虽然他们处于国家政府系统的权力末梢,但却是乡村社会实然的掌舵人,同时也包括外出工作于国家政府机关的本乡的贤能之士。在现阶段,乡村经济发展中出现了一大批以农村私营企业主、乡镇集体经济的管理者、农业专业大户、农业个体户为代表的经济能人和经济精英,他们在乡村社会发展中因其超凡的经济才能和鲜明的经济色彩而在乡村公共事务中具有强大的号召力、影响力和话语权,经济型乡贤就是这批人中的贤能之士。文化型乡贤的主体是乡村知识精英(乡村教师、乡村医生、民间文化人)、外出工作于国家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的知识分子、退休返乡的干部等群体中的贤能之士。社会型乡贤的主体是除了上述群体之外的,如退休的乡村基层干部、老党员、宗族精英、宗教精英等乡村其他精英群体中的贤能之士,他们在调解社会纠纷、维持社会稳定、整合社会关系、组织公益事业等乡村各种事务中有极大的话语权和作用。
四是从依据数量构成看,可以区分为个体型乡贤与群体型乡贤。乡贤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群体,虽然更多的是以个体方式存在,但也应注重那些以群体方式呈现的乡贤。如,嵊州市下王镇有一支“村嫂”志愿者服务队,自2014年3月8日成立以来,人数从不到百人增加到300多人,职能从“五水共治”拓展到关注公共服务、繁荣农村文艺、倡导乡风文明,取得了巨大社会效益。她们的身份从“村妇”转变为“村嫂”,她们的身影从“盆景”到“风景”,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村嫂”品牌。就群体型乡贤而言,个体的个性人格特征不再显现,而是融入群体之中,是以类的群体人格特征形式得以彰显。
五是从依据组织资源看,可以区分为体制型乡贤与非体制型乡贤。陆学艺等学者采用多元的划分标准,以职业为基础,依据组织资源、文化资源、经济资源占有的情况对中国社会阶层分层。“组织资源包括行政组织资源和政治组织资源,主要指依据国家政权组织和党组织系统而拥有的支配社会资源(包括人和物)的能力。”[11]这里借用组织资源概念,并稍作外延拓展,把在国家党政组织系统和事业单位工作的贤能之士称之为体制型乡贤,而不在这个范围之列的则称之为非体制型乡贤。从另一个维度看,经济型乡贤、社会型乡贤大多涵盖于非体制型乡贤范围之中,而政治型乡贤、文化型乡贤中的一部分属于体制型乡贤,另一部分则可归属于非体制型乡贤之列。
六是从依据组合方式看,可以区分为单一型乡贤与复合型乡贤。上述五种基本样态的乡贤,是从各个侧面进行划分的,这种从某个侧面为依据进行区分的乡贤属于单一型乡贤。然而,人毕竟承担着各种角色,是一个与其所处种种地位相关的角色复合体,即角色丛。同理,乡贤也承担各种角色,既可以是非村型乡贤、政治型乡贤、体制型乡贤等,也可以是在村型乡贤、经济型乡贤、非体制型乡贤等,有着各种的排列组合类型,这种集各种不同类型于一体的乡贤则称之为复合型乡贤。
定位就是方位、位置。乡贤的定位指的是乡贤在乡村治理中所处的方位,这个方位主要体现在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审视乡贤的定位,就是从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审视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从历史方位看,乡贤是管理乡村公共事务的主导力量,是乡村社会的实际治理者,在乡村治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传统社会的乡贤属于传统型乡贤,与乡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在内涵和外延上具有较高的重叠性,通常意义上可以相互指代。所以,审视乡贤的历史方位,其实就是审视乡绅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乡绅最早可溯源于“三老”制度。《周礼·卷二·地官司徒》记载:“乡老,二乡则公一人”。战国时期,秦、齐、魏等国闾里及县均设“三老”。《管子·度地》多次提及“三老、里有司、伍长”等乡里官员系统。《史记·卷一二六·滑稽列传》中记载了河伯娶妻的故事,里面提到“邺三老、廷掾常赋税敛百姓,收取其钱得数百万,用二三十万为河伯娶妇,与祝巫共分其余钱持归。”这里的“三老”和“廷掾”,是魏国邺地的乡官。《礼记·乐记》曰:“食三老、五更於大学。”对此,郑玄注云:“三老五更,互言之耳,皆老人更知三德五事者也。”可见,“三老”,乃乡官之名,是一个地位和级别较低的官职。汉承秦制,设置县三老,并以官职制度形式得以确立。“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以十月赐酒肉。”(《汉书·卷一·高帝纪上》)“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从遴选资质看,县三老必须年满50岁以上,同时又必须德行高尚;从官秩看,县三老属于在编正式乡官中的一员,与“有秩、啬夫、游徼”等同属于基层官吏序列;从功能看,“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掌教化”,“收赋税”;从国家治理层面看,乡老制度对于乡村社会的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据此,有学者认为两汉三老具有“非吏而得与吏比”的特殊身份,是国家认定的地方社会领袖[12]。
三老只是乡绅的历史溯源,作为名称而言,乡绅出现于北宋熙宁时期[13],明朝中后期则作固定的用语使用,但绝大多数场合用的是“缙绅”一词[14],到清朝,乡绅的外延则扩展到非在乡的贤德之士[15]。士大夫居乡者为“绅”,放官时为“僚”。乡绅阶层上可至庙堂,下可达乡民,是联结中央与民间的桥梁纽带。有学者以官僚系统作为参照物将乡绅分成三类:“第一类,处于官僚系统内容,即现任的休假居乡的官僚;第二类,曾经处于官僚系统内部,但现已离开,即离职、退休居乡的前官僚;第三类,尚未进入官僚系统士人,即居乡的持有功名、学品和官衔的未入仕的官僚候选人。”[16]可见,乡绅的主体是官僚阶层,而乡贤的主体则是乡绅。
费孝通在分析中国社会政治时,提出了“双轨政治”观点。他认为,传统中国社会的治理是通过两条平行的轨道进行的:一条是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专制体制的轨道,另一条是基层组织自治的民主体制的轨道。他强调传统乡村治理由乡绅阶层实施,即“皇权不下县”。国家政权机构的设置只达县一级,县以下设置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具体由乡绅承担相应的赋税、户籍、治安、教化等职责。乡绅之所以能够执政,其合法性来源于传统的权威。“马克斯·韦伯将社会权威区分为神异性权威、传统的权威、科层的权威三种类型。其中,传统的权威即指某种制度在长期的存在中,逐步获得公众的承认,成为具有象征力、道德和行为约束力的存在。”[17]费孝通也提出过类似观点:“在这样的社会里,法律是用不上的,社会秩序主要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及乡民对于社会中规矩的熟悉和他们服膺于传统的习惯来保证。”[18]12在传统的乡村社会里,作为管理乡村公共事务的主导力量,乡绅阶层是乡村社会的实际治理者。“在乡村内部,有一个同乡村对峙的磐石般团结的地方乡绅阶层委员会。不管你想做什么……都必须同这种委员会达成协议,才能做点实事。不然的话,你这个知县……遇到顽强的抵抗。……受过儒学教育的官吏阶层面临的最强大的反对力量是非儒的老人阶层,在由传统确定的宗族事务内部,一个不管通过多少次科举考试的官员,也得无条件地服从他那绝对没有受过教育的族长。”[19]这种自治实际上是一种非官方的自治,与国家政治处于一种紧张的对抗性关系,皇权政治“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18]98。
从现实方位看,乡贤是管理乡村公共事务的重要力量,是乡村社会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在乡村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相对于传统社会的乡绅——传统型乡贤而言,现代社会的乡贤是现代型乡贤——“新乡贤”。审视乡贤的现实定位,就是审视现代型乡贤——“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20世纪初,由于战乱、赔款以及外国侵略的加剧,国家政权强化了对乡村的经济剥夺和政治渗透,以乡贤为主体力量的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遭受到破坏。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国家政权逐渐向乡村社会全方位的渗透,党的一元化领导在乡村得以确立,乡村社会的政治格局被纳入国家设定的框架体系内。国家政权力量的过度膨胀,在摧毁各种自组织力量,同时也消解乡绅阶层,乡贤与乡村社会的有机联结被割断。
20世纪70年代末,国家行政系统开始逐渐收缩至乡镇一级,90年代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始建立,经济资本逐渐渗透到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中,村民自治制度逐步建立,乡村社会的政治格局发生了变化。至90年代末,许多地方出现了经济能人的治村模式。虽然这不是法治型治村模式,但相对于国家主导下的行政权力体制而言,有着积极作用。与之相适应,出现了现代型乡贤——“新乡贤”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现象。这一时期,乡贤的主体构成与传统型乡贤有着本质意义上的区别,其作用也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赋税、户籍、治安、教化等职责,而是在乡村社会日渐面临社会空心化、道德秩序坍塌、基层政府频于应对各种事务背景下,在化解矛盾、消弭张力、凝聚乡邻、整合社区、恢复社会关系和重建乡村社会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主要表现为起“示范引领作用,用他们的嘉言懿行垂范乡里,涵育文明乡风,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乡村深深扎根”[20]。
应该看到,当前尽管需要发挥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但并不是要实施乡贤治村,因为乡贤治村和经济能人治村一样,从本质上看仍属于人治的范畴。乡贤以及当下出现的乡贤理事会、乡贤参事会、乡贤议事会等乡贤组织是新常态下出现的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他们是管理乡村公共事务的参与者,在乡村治理和推进乡村风尚文明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绝不能替代“两委会”,更不能置于“两委会”之上。而是应引导乡贤和乡贤组织依法参与乡村治理,发挥乡贤和乡贤组织在新农村建设、化解调处社会矛盾、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中的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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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ownship, morality, diligence, ability and performance are the basic elements in the definition of rural celebrities. The rural celebrities can be divided into six basic categories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connotations of rural celebrities and the varied historical development, the geographical region, the social structure, the quantity constitution, the organizational resources and the combination mode. The orientation of rural celebrities refers to their positioning in history and reality. From the historical point of view, rural celebrities are the leading force in the management of rural public affairs and the actual governor of rural society, hence their decisive role in rural governance; from the realistic point of view, rural celebrities are an important force in the management of rural public affairs and the main participants in the rural society, hence their significant role in rural governance.
Keywords: rural governance; rural celebrity; category; positioning
(责任编辑林东明)
TheConnotations,CategoriesandOrientationofRuralCelebritiesinViewofRuralGovernance
Zhang Yuesong
(School of Marxism, Shaoxing University, Shaoxing, Zhejiang 312000)
D422.6
A
1008-293X(2017)04-0001-07
10.16169/j.issn.1008-293x.s.2017.04.001
2017-06-28
2016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乡村治理中乡贤的定位、作用与规范机制研究”(16BZZ062)的阶段性成果。
章越松(1965- ),男,浙江绍兴人,绍兴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执政伦理与社会意识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