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兆瑜
(清华大学 历史系,北京 100084)
西欧主权国家萌芽的前奏: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
卢兆瑜
(清华大学 历史系,北京 100084)
13-14世纪,西欧政治舞台上活跃着“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主要指两类君主,第一类是世俗君主或教皇的封建附庸,他们的政治实力强大到足以拒绝领主超越于封建契约的干预或胁迫,第二类是跟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没有封建关系且能拒绝皇帝干预本国事务的君主。“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是自己土地上的最高权威,他们能够排除外部势力的干预,以更独立自由的姿态进行政治活动。“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的出现,既表明了强权政治的原则开始主导西欧的政治格局,也预示着未来西欧主权国家的诞生。
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封建关系;神圣罗马帝国;主权
西欧中世纪“君主”一词的拉丁语形式是“principes”或“princeps”。大多数诸侯如国王、公爵、伯爵都可以称为“君主”。*Chris Jones,“‘Rex Francie in regnosuoprincepsest’: The Perspective of Pierre Dubois”,Comitatus,Vol.34,(2003),p.83.“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principes superiors in terries non recognoscentes)的提法最早出现于1202年,*1202年蒙彼利埃伯爵威廉请求教皇赐予其私生子们合法地位。不久以前教皇也曾应许法国国王腓力二世的类似请求。英诺森三世写信回绝威廉,说法国国王在世俗方面没有上级权威,但威廉有自己的领主,应该向他提出请求才对,参见Brian Tierney,“A Note on Innocent III’s Decretal Per Venerabilem,” Speculum,Vol.37,No.1 (Jan.,1962),pp.48-49.13-14世纪时特指两类君主,第一类是世俗君主或教皇的封建附庸,他们的政治实力强大到足以拒绝领主超越于封建契约的干预或胁迫,第二类是跟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没有封建关系且能拒绝皇帝干预本国事务的君主。“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是这一时期西欧政治舞台上最活跃的政治主体,预示着未来西欧主权国家的诞生。*迄今为止国内外学界还没有出现以“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为对象的专题研究。国外中世纪政治史学者经常提到“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但只是做简要介绍,没有详细分析它的形成机制、类型和活动特点。较为重要的论著,参见John H.Herz,“Rise and Demise of the Territorial State,” World Politics,Vol.9,No.4 (Jul.,1957),p.475; J.H.Burns eds.,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c.350-c.1450,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pp.362-363; P.S.Barnwell and Marco Mostert,Political Assemblies in the Earlier Middle Ages,Belgium: Brepols,2003,pp.153-154; [英]沃尔特·厄尔曼著,夏洞奇译:《中世纪政治思想史》,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93-196页。国内涉及这个问题的论著,参见丛日云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第二卷,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70-372页。另外,这里的西欧指信仰天主教的区域,跟信仰东正教的区域相对。本文第三部分谈到霍亨斯陶芬王朝的皇帝经常自称是世界的统治者,但其影响力从未超出西欧的范围,因此笔者在一些情况下会将皇帝对于世界的支配权转述为对于西欧的支配权。
封建领主—附庸关系是中世纪西欧政治生活中最常见的关系形式。领主授予附庸封地,附庸给领主提供“建议”和“援助”,特别是军事上的援助。封建领主—附庸契约确立的是附庸对于领主的依附关系,附庸的地位要低于领主。但它同时又是一种领主和附庸共同商议的双向契约,一方履行义务的目的是另一方履行义务的动机,在原则上否定领主对于附庸的过度欺压。*参见F.L.Ganshof, Feudalism,trans.Philip Grierson,London: Longman,1964,pp.87-96,153; 侯建新:《抵抗权:欧洲封建主义的历史遗产》,《世界历史》,2013年第2期,第30-32页。11世纪以后随着契约书面化和法律成文化趋势的加强,封建领主—附庸契约条款更明晰规范;领主越来越难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扩大自己的权利,他们对于契约内容的主动调整都不得不进行妥协让步,从而有利于巩固附庸的权利。*[法]马克·布洛赫著,张绪山译:《封建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55、356页;北京大学历史学系世界古代史教研室编:《多元视角下的封建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55-156、167-171页。
根据封建领主—附庸关系惯制,领主拥有封地的所有权(dominium),附庸拥有使用权或用益权(utile)。加洛林时代领主在封地继承、转移和分割上依然掌握最终决定权。*F.L.Ganshof, Feudalism,trans.Philip Grierson,pp.43-48.随着时间的推移,附庸逐渐排除领主的影响,慢慢掌握封地的最终处置权。*F.L.Ganshof, Feudalism,trans.Philip Grierson,p.132; Rushton Coulborn,Feudalism in History,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6,p.18.13世纪罗马法学者阿库修斯(Accurisius)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了“直接所有权”(dominium directum)和“用益所有权”(dominium utile)的区分,领主拥有“直接所有权”,附庸拥有“用益所有权”。这样,附庸对于封地的权利将跟领主的一样划归“所有权”的范畴。在中世纪自然法语境下,“用益权”是一种消极权利,取决于他人的赠予,而“所有权”是一种积极权利,强调权利者对于该物“主权”的积极主张。*Richard Tuck,Natural Rights Theories: Their Origin and Development,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pp.5-6,15-17.阿库修斯的观点为封建附庸巩固和扩张其封地权利奠定了理论基础。
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变化因素只是为“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的出现创造了历史条件。封建附庸是否能够成为“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最终取决于他在物质力量上是否足够强大,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即国家疆域内的“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和国家疆域外的“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其中第一种情况是主流。
法国国王的附庸佛兰德尔伯爵是这方面的典型。传统上,佛兰德尔伯爵由于领有“国王的佛兰德尔”而在封建法上属于法国国王的附庸。“国王的佛兰德尔”位于法国疆域之内。佛兰德尔伯国的另一小部分土地位于神圣罗马帝国疆域之内,被称为“皇帝的佛兰德尔”。根据法国国王同佛兰德尔伯爵的封建契约,附庸一方的主要义务是在战时提供20名骑士。一直到12世纪初期法国国王经常以领主身份干预伯国的政治事务,突出的例子是1128年的“谋杀好人查理事件”。1128年伯爵“好人查理”被国内反叛贵族集团谋杀,法国国王以领主身份出兵,先后两次指定新的伯爵人选。*Galbert of Bruges,The Murder of Charles the Good,trans.James Bruce Ross,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5,pp.271-305.法国国王的做法不违背封建关系的要旨,即附庸死后领主有权决定新附庸人选以确保封建义务继续得到履行,领主不必承认或默认死者亲属对于封地的继承权。
12世纪中期以后,随着纺织业和纺织贸易的繁荣,佛兰德尔伯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外交上,佛兰德尔伯爵和英国国王维持着较长时间的同盟关系。同时,几位伯爵都积极参加十字军东征,鲍德温四世更是第四次东征的军事统帅和拉丁帝国的第一任皇帝。*Robert Lee Wolff,“Baldwin of Flanders and Hainaut,First Latin Emperor of Constantinople: His Life,Death,and Resurrection,1172-1225,” Speculum,Vol.27,No.3 (Jul.,1952),pp.281-297; Christopher Harper-Bill,Anglo-Norman Studies,XXI,Suffolk: The Boydell Press,1999,pp.159-167.政治、经济、外交实力的增强和国际声望的提高,使佛兰德尔伯爵逐渐具备了抵御法国国王政治干预的实力。
13世纪晚期法国国王腓力四世展开一系列集权活动,“国王的佛兰德尔”首当其冲。1294年伯爵家族跟英国王室联姻,共同对抗腓力四世。腓力四世则择机挑拨根特市同伯爵盖伊·丹皮耶在征税问题上的矛盾,鼓动根特市越过伯爵法庭直接向巴黎高等法院申诉。根据封建惯制,附庸的臣属可向附庸的领主法庭提出申诉。腓力四世随后以领主身份召集伯爵到巴黎应诉,且将之囚禁。盖伊·丹皮耶被迫放弃同英国王室的联姻,同意法国货币在伯国内自由流通。1296年9月,腓力四世再度以领主身份召集丹皮耶到巴黎,丹皮耶拒绝,同时指责对方破坏原有的封建契约。1297年1月,丹皮耶宣布放弃对法国国王的封建义务,跟英国一道对法作战。1302年英佛联军击败法国军队。根据战后协议伯爵继续作为法国国王的封建附庸。但双方长期保持对立关系。1337年英法“百年战争”爆发,作为法国附庸的佛兰德尔伯爵宣布中立。*Henry S.Lucas,“Diplomatic Relations between England and Flanders from 1329 to 1336”,Speculum,Vol.11,No.1 (Jan.,1936),pp.59-72; Jonathan Sumption,The Hundred Years War,Trial by Battle,Vol.I,London: Faber and Faber,1990,pp.185-238; David Nicholas,Medieval Flanders,London: Langman,1992,pp.187-223.
阿奎丹公爵也是典型例子。阿奎丹公国位于法国疆域之内,根据1259年《巴黎和约》,英国国王领有阿奎丹公国,作为附庸唯一需要履行的义务是当法国王位出现更迭时,英国国王必须向新任的法国国王宣誓效忠和行臣服礼。*Harry Rothwell eds.,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1189-1327,London: Routledge,1996,pp.376-377.英国王室一直在寻求办法在保住这块土地的同时免去这些屈辱的仪式,例如提议让王子代国王行臣服礼和宣誓效忠,但法国王室始终没有接受。*Christopher Allmand,The Hundred Years War,England and France at War,c.1300-1450,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pp.8-11; W.Mark Ormrod, Edward III,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2011,pp.82-83.14世纪以后法国国王经常指责阿奎丹公国对于边界和海岸线管理不善,威胁没收阿奎丹公国。英国国王也常常警告法国国王不要干预阿奎丹公国事务。*H.Rothwell,“Edward I’s Case against Philip the Fair over Gascony in 1298,”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Vol.42,No.168(Oct.,1927),pp.572-577.1337年法国国王没收阿奎丹公国,英国国王则率军攻入法国,同时宣布自己是法国国王,从而解除了自己的附庸身份。
英国国内则没有出现“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到13世纪时,英国国内封建附庸的封地权利已接近上文提到的“用益所有权”的程度。*Sir Frederick Pollock and 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I,Vol.II,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898,pp.246-252.封建领主也越来越难以利用领主的优势地位扩大自身权利。最典型的例子是1215年《大宪章》的出台和13世纪后半期英国议会的出现。
不过,英国国王能够一直保持强大的政治实力。征服者威廉在推动英国封建化的过程中确立了“我的附庸的附庸还是我的附庸”的原则,始终保持对于附庸的权力优势。自征服者威廉开始,英国国王有意识地将直接附庸的封地分散在各地,无法连成一片,则难以集中力量。13世纪以后,英国土地的流转加快,加速封地的分割,大封地日益衰落,中小封地日益增多。*谢天冰:《英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变革》,《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1期,第82-84页。此外,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确立了普通法法庭的优势地位,促进了中央集权的进程。这些因素促成王权的政治优势,有效抑制了国王附庸的独立倾向,故没有出现“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
国家疆域内的“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实际上是该国君主实施中央集权的对象和对抗力量。从根本上说,封建附庸争取“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地位的过程不是对于封建领主—附庸关系的颠覆,相反,他们要求领主恪守封建契约的内容,不允许领主超越封建契约规定的权力边界。正如腓力四世对丹皮耶的例子一样,国王在一些情况下会利用封建领主—附庸关系惯制推进中央集权,但他们的本质目的是要摧毁原有的封建领主—附庸关系,重新订立有利于己的封建领主—附庸契约或对附庸进行直接统治。
国家疆域外的“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方面的典型是英国国王的附庸苏格兰国王。从1174年《法莱斯条约》开始,苏格兰国王在封建法上都属于英国国王的封建附庸。历任苏格兰国王都向英国国王宣誓效忠和行臣服礼。但从13世纪晚期以来苏格兰王国就一直寻求独立,1295年还同法国结盟,对抗自己的领主。1326年法苏两国君主签订《科贝尔条约》,规定若英国武力干预苏格兰事务,法国须在军事上支持苏格兰。*William Ferguson,Scotland’s Relations with English: A Survey to 1707,Edinburgh: Saltire Society,1994,p.29.1328年英苏两国君主签订《爱丁堡—北安普敦条约》,英国国王放弃领主身份,苏格兰国王恢复自由地位。*E.L.G.Stones eds.,Anglo-Scottish Relations,1174-1328: Some Selected Documents,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65,pp.76-83; 126-130; 332-345; Kenneth O.Morgan,The Oxford Illustrated History of Britain,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p.169.不过爱德华三世亲政后否认该条约的有效性,双方关系又再度反复。
领主和附庸分属不同国家的情况下,由于自然和社会条件存在较大差异,附庸一方往往都会追求“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的政治地位,领主对于他的战争不属于中央集权的范畴,而属于军事征服的范畴。
教皇也有自己的封建附庸。作为最高精神权威,他同附庸之间的权力关系相对复杂。我们这里着重讨论教皇同英国国王的关系。
1213年5月失地王约翰向教皇英诺森三世宣誓效忠和行臣服礼,将英国和爱尔兰献给教皇,再以封地的形式领回。作为附庸,英国国王必须每年向教皇缴纳1000马克的年贡,从1213年至1366年英国国王一直是教皇的封建附庸。*Harry Rothwell eds.,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1189-1327,London: Routledge,1996,pp.307-310.年贡(tribute)是英国国王需要承担的封建义务,不应同罗马教廷在英国征收的什一税、“彼得的便士”相混淆。按照封建惯制,倘若附庸无法履行规定的义务,则采邑可能要转移给其他人。教皇曾因西西里国王无法履行封建义务而威胁要把这个国家转让给他人,参见M.Gosselin,The Power of the Pope during the Middle Ages,Vol.2,London: C.Dolman,1853,p.151.
1215年6月15日失地王约翰同对立贵族集团签订《大宪章》。同一天失地王约翰致信英诺森三世,请求对方宣布《大宪章》无效。8月24日教皇宣布《大宪章》无效。9月13日失地王约翰致信教皇,告知对方,英国对立贵族集团之所以强烈反对他,是因为他把英国献给教皇,对此请求教皇继续采取强硬立场。11月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召开,教皇革除了英国对立派贵族集团代表史蒂芬·兰顿的坎特伯雷大主教职位。对立贵族集团抱怨教皇袒护自己的附庸,使英国陷于暴政之下。1216年初对立贵族集团邀请法国王子路易担任英国国王。教皇则警告法国,英国国王是教皇的附庸,教廷方面不会坐视不管。路易则认为失地王约翰未经全体贵族的同意就将英国献给教皇是不合法的。1216年5月路易登陆英国。不过随后英诺森三世和失地王约翰先后去世,年幼的亨利三世继位,危机得以消弭。*Abbot Gasquet,Henry the Third and the Church,London: George Bell and Sons,1905,pp.1-26; James Clarke Holt,Magna Carta,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pp.119-121,260-262,370-373.
1261年教皇乌尔班二世催促亨利三世缴纳已经拖欠两年的年贡。教皇或他的使者在几个场合中都公开表示英国国王同罗马教皇存在特殊关系,这种亲密关系不是德意志国王或法国国王所能比拟的,这看来就是指双方的封建关系;教廷中也有人提出要给予英国国王特别优待。*Abbot Gasquet,Henry the Third and the Church,London: George Bell and Sons,1905,pp.239,268,388-389.1250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暨西西里国王腓特烈二世去世,引发了几个王室对于西西里王位的竞争。1254年教皇亚历山大四世宣布将西西里王位卖给亨利三世的幼子。教皇声称此举是奖励亨利三世在东征事业上的贡献;但亨利三世的真正优势在于他是教皇的附庸。*W.H.Bliss,Calendar of Entries in the Papal Registers Relating to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Vol.I.,A.D.1198-1304,London: Eyre and Spottiswoode,1893,pp.329,338,345,346,354,369; M.T.Clanchy, England and its Rulers,1066-1307,Oxford: Wiley Blackwell,2014,pp.243-245.因为,就当时而言法国国王路易九世在东征事业方面享有的威望是亨利三世不能比拟的,而法国王室也在竞争西西里王位。
1258-1267年亨利三世同西蒙·孟福尔对立贵族集团之间的斗争是他统治期内最严重的政治危机。亨利三世在向教皇求援时暗示自己的附庸身份,希望领主出面干预。*Charles T.Wood,“The Mise of Amiens and Saint-Louis’ Theory of Kingship,” French Historical Studies,Vol.6,No.3 (Spring,1970),p.302.1258年教皇宣布解除亨利三世对于《牛津条例》的誓约。该条例极大限制了亨利三世的君权,特别是其中有条款规定由贵族推举的15人委员会负责英国日常行政和任命政府主要官员,所任命官员向15人委员会而不是国王负责。1264年,法国国王路易九世就《牛津条例》引起的争端进行仲裁,当仲裁结果不利于西蒙·孟福尔一方时,教皇申明不遵守仲裁结果者将被绝罚。值得注意的是,教皇在所有这些官方文件中都没有提到自己作为英国国王领主的身份,只强调国王是贵族们的领主,他们已经向国王宣誓效忠,而背叛国王就是违背誓言,这属于教会法的管辖范畴。*R.E.Treharne,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of Reform and Rebellion(1258-1267),Oxford: The Clarendon Press,1973,pp.238-252; Thomas Duffus Hardy,Syllabus of the Documents Relating to England and other Kingdoms (1066-1377),London: Longmans,Green,& Co.,1869,p.71.尽管如此,西蒙·孟福尔集团一直抱怨教皇过分袒护英国国王。*Thomas Frederick Tout,Edward the First,London: Macmillan,1893,p.152.
13世纪90年代以后,英国国王跟苏格兰王国一直战争不断。1299年教皇卜尼法斯八世致信爱德华一世,要求停止入侵苏格兰王国。教皇在信中没有提到自己是英国国王的领主,相反罗列证据证明自己是苏格兰王国的领主。爱德华回信否认教皇是苏格兰王国的领主,反对教皇干预英国国王同其附庸之间的事务。爱德华也未在信中提到自己是教皇的附庸。教皇第二次致信英国国王,一方面重弹自己是苏格兰王国领主的论调,另一方面则表示他的“精神之剑”可以干预任何事务。*信件原文,参见E.L.G.Stones, Anglo-Scottish Relations,1174-1328,Some Selected Documents,pp.162-236.爱德华同意议和。不过他随后在议会表示,英国国王在世俗事务方面没有任何上级权威。*Maurice Powicke,The Thirteenth Century,1216-1307,Oxford: Clarendon Press,1962,p.705; Sophia Menache,“The Failure of John XXII’s Policy toward France and England: Reason and Outcomes,1316-1334,” Church History,Vol.55,No.4 (Dec.,1986),pp.434-435.
归结起来,当英国国王面临强大对手时会主动利用附庸身份寻求教皇的帮助。失地王约翰在1215年和亨利三世在1258-1267年甚至诱导教皇进行干预。事实上,1299-1301年教皇试图以苏格兰王国领主身份干预英苏争端,这无疑也是苏格兰方面乐见的情况。封建领主对于危难中的附庸施以援手本来就是封建领主—附庸关系的题中应有之义。
倘若教皇的干预有可能损害英国国王利益的话,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国王将拒绝教皇的干预。也就是说,作为教皇附庸,英国国王在支付规定的年贡之外可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爱德华一世在1299-1301年事件中就持有这样的立场,他承认自己屈服于教皇的“精神之剑”而不是教皇的领主地位。
1215-1216年对立贵族——在更小的程度上还包括1258-1267年西蒙·孟福尔集团——秉承的理念是国王的领主不能干预英国的政治事务,否则要丧失领主的地位,国王也要被废黜。*同一时期阿拉贡贵族也在反对他们的国王向教皇宣行臣服礼,参见David Jayne Hill,A History of Diplomacy in th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of Europe,Vol.I,London: Longmans,Green and CO.,1921,p.331.这个时期英国的政治制度要求国之大事需全体贵族同意。它在限制国王滥用权力的同时也在客观上限制了国王的领主干预英国政治事务。因此对立贵族的做法是在变相支持英国国王“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的地位。1366年爱德华三世就以英国议会的名义认定,失地王约翰在未经全体贵族同意的情况下将英国献给教皇的做法属于非法。爱德华三世抨击以往教皇对于英国政治事务的干预,宣布废除教皇的领主地位。*A.R.Myers,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1327-1485,London: Routledge,1996,p.652.
教皇自身的态度也值得考虑。英诺森三世被公认是中世纪时期在世俗事务方面最具权势的一位教皇。但他并非主要靠“精神之剑”取得这种影响力。英诺森三世注重精神权力和世俗权力的区别,反对精神权力取代世俗权力。*彭小瑜:《中世纪西欧教会法对教会与国家关系的理解和规范》,《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第130页。也就是说,英诺森三世也是通过常规的世俗手段——包括封建领主—附庸关系——取得他的影响力。正如1215-1216年事件所呈现出来的情形一样,英诺森三世在面对附庸时更多强调自己的领主地位。*英诺森三世必定熟知“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这个概念所代表的意义,因为正是他最先提到这种表述(见前文注释)。众所周知,1213年英诺森三世是利用英国国内矛盾迫使失地王约翰称臣的。英诺森三世此举明显是试图利用封建领主—附庸关系制约桀骜不驯的失地王约翰。
英诺森三世以后的教皇不断主张利用“精神之剑”干预世俗事务。*Thomas Frederick Tout,Edward the First,p.150.他们认为凭借“精神之剑”就可主宰世间万物,在面对附庸时根本不需要依托于既有的封建关系,也自然不需要强调他同特定君主之间的封建关系。
卜尼法斯八世死后教皇利用“精神之剑”干预世俗事务的趋势被扭转,因此在面对附庸时只能重新开始强调自己的领主身份。最明显的举动就是频繁催讨英国国王缴纳年贡。*教皇对于附庸城市威尼斯也是如此,参见M.Gosselin,The Power of the Pope during the Middle Ages,Vol.2,London: C.Dolman,1853,p.152.卜尼法斯八世时期英国国王经常拖欠年贡,但教皇很少催讨。克莱门特五世担任教皇之后罗马教廷越来越关注英国年贡问题。*O.Jensen,“The ‘Denarius Sancti Petri’ in England,” 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New Series,Vol.15 (1901),pp.188; May Mckisack,The Fourteenth Century,1307-1399,Oxford: The Clarendon Press,1959,pp.283-284.因为年贡不单关涉金钱,更是代表双方的封建关系。但是,“到百年战争时,爱德华三世已经完全不顾及教皇的任何想法”。*David Jayne Hill,A History of Diplomacy in th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of Europe,Vol.II,London: Longmans,Green and CO.,1924,p.28.爱德华三世还从1333年开始停止缴纳年贡,教皇却毫无对策。此时,英国国王“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的地位已达到极致。1366英国废除教皇的领主身份,英国国王从“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转变成完全自由的君主。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国王或教皇的“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都依然保持着附庸身份。他们在封建法上的地位依然低于他们的领主。只是他们在履行规定的封建义务之外,能够拒绝领主利用封建关系干预他们的政治生活。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跟“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之间的关系问题最为复杂。
一方面,皇帝拥有自己的封建附庸。有的附庸是在神圣罗马帝国疆域之内,例如低地国家中的布拉班特公爵、埃诺伯爵、荷兰伯爵。*Henry Stephen Lucas,The Low Countries and the Hundred Years’ War:1326-1347,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1929,pp.7-36.有的附庸是在神圣罗马帝国疆域之外,例如丹麦国王和塞浦路斯国王。*James Bryce,The Holy Roman Empire,London: Macmillan & CO.LTD.,1911,pp.183-190; Otto Gierke,Political Theories of the Middle Age,Trans.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Cambridge: at the University Press,1913,pp.95-100.他们跟前文国王附庸中的“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情形类似。
另一方面,自10世纪晚期奥托一世以来皇帝们不断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试图在那些位于帝国疆域之外并且跟皇帝没有封建关系的君主中间确立一种支配性地位。挑战这种局面的君主就是本文准备要讨论的另一类“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
11世纪晚期西欧开始了“罗马法复兴”的历程。以13世纪中期为界,罗马法复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是注释法学派时期,第二是评论法学派时期。两者之间的重要差别在于如何处理罗马法知识与现实社会的关系。注释法学派恪守经典罗马法的教条和原则,当法律与事实发生冲突时事实屈从于法律,现实要根据法律形塑。评论法学派更注重罗马法原理对于现实问题的解决,当事实与法律冲突时法律要屈从于事实。*[英]昆廷·斯金纳著,奚瑞森、亚方译:《现代政治思想的基础》,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9-11页;Cecil N.Sidney Woolf,Bartolus of Sassoferrato: His Position in the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pp.4-6.
注释法学派的立场完全契合神圣罗马帝国的权力诉求。两者都在引导人们将神圣罗马帝国比拟成古罗马帝国。既然如此,古罗马帝国的统治原则和法律在当代也应该继续有效。霍亨斯陶芬王朝赞助下的博洛尼亚法学院学者根据经典罗马法中的“帝王法”,论证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掌握着类似于奥古斯都和查士丁尼的权力,其他国家则类似于古罗马帝国的行省。神圣罗马帝国凌驾于其他国家之上,皇帝是“世界的统治者”,是“所有人的生命财产的绝对主人”,是“公理和正义的化身”,是西欧政治规则的制定者、解释者和最高权威。*Paul Vinogradoff,Roman Law in Medieval Europe,London: Harper & Brothers,1909,pp.35,46-49,50-57; Robert Folz,The Concept of Empire in Western Europe,from the Fifth to the Fourteenth Century,trans.Sheila Ann Ogilvie,New York: J.& J.Harper Editions,1969,pp.102-104; Joseph P.Canning,“Ideas of the State in Thirteenth and Fourteenth-Century Commentators on the Roman Law,” 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Vol.33(1983),p.3.
12世纪以阿兰努斯·安格利库斯(Alanus Anglicus)为代表的一批教会法学家在评注《格拉蒂安教会法》的基础上间接论证“皇帝是世界统治者”的命题。他们的逻辑是:罗马教皇统治世界各民族,为便宜行事将世俗部分的统治权转交给皇帝,皇帝由此成为“世界的君王和统治者”。*Richard Tuck,The Rights of War and Peace,Political Thought and the International Order from Grotius to Kant,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58-60.显然这个理论可以轻易演绎出教权至上的结论。不过它损害的是皇帝在精神层面相对于教皇的地位,而不直接危及皇帝在世俗层面对于其他世俗君主的权威。事实上,即使在教皇和皇帝就主教叙任权问题发生激烈冲突的时期,罗马教廷坚持的教权至上理论也是间接强化皇帝相对于其他世俗君主的优势地位:皇帝是作为最高级别的世俗权力同最高级别的精神权力展开竞争,一般的世俗君主还不具备这样的资格。*[英]R.N.斯旺森著,刘城编:《不列颠与欧洲中世纪晚期历史大观》,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5页;[美]沃格林著,段保良译:《中世纪晚期》,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1227年皇帝腓特烈二世在被教皇绝罚后公开致函西欧的世俗君主,宣称他是代表他们跟最高宗教权威对决。*沈敏华、程栋:《十字军东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页。
霍亨斯陶芬王朝还将“末世论”神学观点同神圣罗马帝国相联结,建构有利于神圣罗马帝国的神学学说。弗莱辛主教奥托(Otto of Freising)宣扬,在反基督降临之前尘世要依次经过巴比伦帝国、波斯帝国、希腊地中海帝国和罗马帝国四个阶段,罗马帝国最为关键,现在,神圣罗马帝国作为罗马帝国的最后阶段决定着人类的最终救赎。所有国家都必须聚集在神圣罗马帝国麾下才能实现最终的救赎。*Robert Folz,The Concept of Empire in Western Europe,from the Fifth to the Fourteenth Century,trans.Sheila Ann Ogilvie,pp.99-101; Anne A.Latowsky, Emperor of the World,Charlemagn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Imperial Authority,800-1229,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13,pp.139-147.
通过这一系列方式霍亨斯陶芬王朝建构起一套持续到13世纪晚期的政治原则,强调神圣罗马帝国在西欧政治秩序中占据最高权威,拒绝其他国家的平等身份。*Kenneth Pennington,The Prince and the Law,1200-1600,Sovereignty and Rights in the Western Legal Tradition,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3,pp.14-15,32-33.Arthur Nussbaum,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Law of Nations,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mpany,1954,pp.21-23.巴巴罗萨·腓特烈曾致信拜占庭皇帝,向对方炫耀西欧全体君主都已向他表示敬意和服从。*Robert Fawtier,The Capetian Kings of France,Monarchy & Nation (987-1328),trans.Lionel Butler and R.J.Adam,New York: St.Martin’s Press,1960,p.84.
这个原则得到了其他君主的承认。1157年英国国王亨利二世——统治着庞大的安茹王朝,是当时西欧最有权势的君主之一——致信巴巴罗萨·腓特烈,表示尊重对方在西欧政治秩序中的优先地位。*信件原文,见Robert Folz,The Concept of Empire in Western Europe,from the Fifth to the Fourteenth Century,trans.Sheila Ann Ogilvie,pp.196-197.1160-1162年法国卡佩王朝与神圣罗马帝国就法国是否属于皇帝的封建附庸展开激烈辩论。卡佩王朝坚决否认所谓的附庸地位,但承认在封建法之外尊重皇帝的权威,神圣罗马帝国在西欧政治中的地位高于法国。*Robert Folz,The Concept of Empire in Western Europe,from the Fifth to the Fourteenth Century,trans.Sheila Ann Ogilvie,pp.198-199.1302年教皇在与法国国王发生激烈争论时还警告对方,皇帝是世俗事务的最高权威,法国国王必须遵从。*沃尔特·厄尔曼:《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第196页。这其实只是教皇恐吓对手的政治说辞,因为此时皇帝的权威已今非昔比,但也从侧面反映了神圣罗马帝国以往的政治地位。*12世纪中期卡斯蒂尔国王阿方索七世自己加冕称帝,试图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平起平坐,但他此举没有得到其他君主的承认。
不过归根结底,霍亨斯陶芬王朝建构的这套政治秩序原则始终没有完全契合政治现实,这使皇帝的权威非常脆弱。巴巴罗萨宣称对下列四类土地拥有权威:第一,德意志地区,一直到腓特烈二世时期,皇帝在这里都是名副其实的统治者;第二,神圣罗马帝国的非德意志地区,皇帝在这里被承认是唯一的君主,不过他的权威缺乏现实性;第三,臣服于神圣罗马帝国的外部国家,它们拥有自己的统治者;第四,欧洲的其他国家,其统治者承认皇帝的最高地位,但独立于他。*James Bryce,The Holy Roman Empire,London: Macmillan & CO.LTD.,1911,pp.182-183.
12世纪90年代教会法学说中开始出现“国王是王国内的皇帝”的表述,预示着政治实力强大的世俗君主已经在西欧政治生活中逐渐否定皇帝的最高权威地位。*J.H.Burns eds.,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c.350-c.1450,p.363; [法]菲利普·内莫著,张竝译:《教会法与神圣帝国的兴衰—中世纪政治思想史讲稿》,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60页。1197年亨利六世在去世后的遗嘱中表示帝国只不过是众多政治单元之一,很难说得上君临天下。*[美]沃格林著,叶颖译:《中世纪(至阿奎那)》,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1页。
13世纪以后,神圣罗马帝国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严重损害了自身的政治威信。第一,1214年皇帝在鲁汶战役中战败,神圣罗马帝国内部诸侯发生叛乱。这个事件表明皇帝的政治实力没有想象的强大,甚至都根本无法协调帝国内部诸侯。第二,1254-1273年出现大空位危机表明神圣罗马帝国特殊的选帝侯制度无法形成稳定持续的皇帝权威。鲁汶战役和大空位危机暴露了皇帝真实的权力状况,皇帝权力的基础在于他实际统治的国家,这跟其他君主相比没有什么特殊性,根本不足以支撑帝国作为西欧政治最高权威的地位。*Bardo Fassbender and Anne Peters,The Oxford Handbook of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253.第三,皇帝在十字军东征事业上的贡献乏善可陈。11-14世纪初期十字军东征是牵涉西欧全体民众的事件,东征军事统帅的地位直接关系到君主的政治威望。然而,自巴巴罗萨·腓特烈在东征路途中溺死后,皇帝们就再也没有发挥过重要作用。而担任东征军事统帅则是其他君主:狮心王理查、腓力二世、佛兰德尔伯爵鲍德温、路易九世、爱德华一世。他们取得的威望让皇帝相形见绌,削弱了神圣罗马帝国在西欧政治舞台上的道德感召力。*J.R.Hale,J.R.L.Highfield and B.Smalley eds.,Europe in the Late Middle Ages,Evanston: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65,p.126.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能否率领军队参加东征成为选任皇帝的重要指标。1292年拿骚的阿道夫同前任皇帝之子阿尔伯特竞争皇位,拿骚的阿道夫成功说服选帝侯科隆大主教相信他在东征事业上将有一番作为,从而获得关键支持。“13世纪晚期14世纪初期,‘光复圣地’的能力和意愿竟然成为皇帝当选的一个必备要素”。*Björn Weiler,“ The‘Negotium Terrae Sanctae’ in the Political Discourse of Latin Christendom,1215-1311,” The International History Review,Vol.25,No.1(Mar.,2003),p.30.因为这关系到帝国在西欧的威望,关系到皇帝在西欧政治中的地位。
概而论之,13世纪以后,神圣罗马帝国在西欧政治中的最高权威地位逐渐遭受侵蚀,越来越受到其他世俗君主的抗拒。对此,罗马法评论法学派和秉承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思想家进行相关的政治理论创新,为实际的政治形势提供说明和论证。
评论法学派将权力区分为“事实上的权力”(de facto)和“法律上的权力”(de jure)。他们论证,皇帝对于其他世俗君主拥有“法律上的权力”而不是“事实上的权力”,其他世俗君主则拥有事实上的独立地位。*Chris Jones,“‘Rex Francie in regnosuoprincepsest’: The Perspective of Pierre Dubois,” Comitatus,Vol.34(2003),pp.66-68; Cecil N.Sidney Woolf,Bartolus of Sassoferrato: His Position in the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pp.21-22; Stuart Elden,The Birth of Territory,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13,p.233; Chris Jones,Eclipse of Empire? Perceptions of the Western Empire and its Rulers in Late-Medieval France,Belgium: Brepols,2007,p.221.这样,皇帝保有政治上的尊位,但不能干涉其他君主的活动。
“事实上的权力”和“法律上的权力”的区分,实际上是承认在国家间关系中政治实力特别是武力因素起主导性作用,西欧的政治秩序不再主要依靠法律或意识形态因素形塑。13世纪80年代,那不勒斯法学家马里纳斯·达·卡拉马尼科(Marinus da Caramanico)论证,古罗马帝国的权力基础是武力而非法律,现在神圣罗马帝国也要遵循这个原则,皇帝的权力只在他武力能及的范围内有效,而不是靠任何抽象的世界性权力意识形态维持。因此,皇帝对于他所不能通过武力震慑的世俗君主而言根本没有制约作用,后者跟他平起平坐。*Joseph Canning,A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300-1450,London: Routledge,1996,p.125.
秉承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思想家们对于皇帝权力的态度更为激进。根据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基本观点,城邦是自然的产物,是作为政治动物的人能够完全实现他的善的场域,因此是符合自然理性的、自足的至善的政治体。托马斯·阿奎那在这个基础上论证一般君主国同样也是符合自然理性的、自足的至善的政治体,反观帝国却是“不自然的,人为的构造物”。*[英]唐特雷佛编,马清槐译:《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26-31、84、130、160-161页。也就是说,一般世俗国家本身就已经自足,不需要通过神圣罗马帝国就能实现善,甚至神圣罗马帝国本身就是善的对立物,这从根本上动摇了神圣罗马帝国在西欧政治中的支配性地位。1303年巴黎的约翰出版《论王权与教皇权》,重申一般世俗国家才是标准的至善政治体,相较之下,家庭、村庄太小,帝国太大,都存在巨大缺陷,根本不可能实现政治上的善,因此一般世俗国家不必也不应该屈从于神圣罗马帝国。*John of Paris,On Royal and Papal Power,trans.J.A.Watt,Toronto: The Pontifical Institute of Mediaeval Studies,1971,pp.76-77.
1308年亨利七世就任皇帝后立即致函法国国王,要求对方服从神圣罗马帝国的权威,腓力四世回信拒绝,声称法国国王在世俗事务方面不承认有任何高过他的上级权威。*Chris Jones,Eclipse of Empire? Perceptions of the Western Empire and its Rulers in Late-Medieval France,pp.219-220.1312年亨利七世在意大利征战时遭到那不勒斯国王智者罗伯特的军事抵抗。亨利七世命令罗伯特到比萨的帝国法庭接受审判。罗伯特拒绝出庭,随后被缺席判决为叛逆罪,智者罗伯特向教皇申诉。教皇克莱门五世发布教谕声明,国王是王国内的最高权威,不可能犯下叛逆罪,帝国法庭无权传唤他。*沃尔特·厄尔曼:《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第195-196页。
一个多世纪以来皇帝们竭力维持的最高权威的地位最终崩塌,君主们现在能够跟他平起平坐。归根结底,皇帝们的这种最高权威地位是基于自己作为古罗马帝国继承者的特殊身份和围绕这个身份构建起来一套意识形态理念。它更多的是一种道德性质的影响力,缺乏长期有效的强制力,因而非常脆弱。
中世纪世俗君主的权力一直受到多方面限制。在精神事务层面,他们的权力自教皇格里高利七世以来就被逐渐取消。在世俗事务层面,他们的权力则受到封建领主—附庸关系、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干扰。教皇也经常凭“精神之剑”干预他们的政治活动。“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实际上是那些在世俗事务层面能够摆脱建领主—附庸关系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干扰的君主。
“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的出现意味着他们开始主导西欧的政治格局。封建附庸中的“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虽然还没有完全摆脱封建领主—附庸关系的网络,但这种关系网络已不再对他们构成任何实质性的约束。他们可以自由进行政治活动,管理内政,缔结同盟和宣战。而神圣罗马帝国建构的以其自身作为最高权威的等级秩序原则的坍塌,进一步释放了西欧政治的空间。“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的出现是强权政治原则的胜利。“不承认有上级的君主”最终是依靠强大的政治军事经济实力去抵制皇帝和他们的封建领主。强权政治的原则颠覆了皇帝试图在西欧政治建立的等级制秩序。也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封建领主—附庸契约所蕴含的等级制原则。此后,政治军事经济实力成为国家间关系和区域政治格局的主导因素,封建法律不再能保护实力相对下降的领主,皇帝的称号也不再保护神圣罗马帝国免于其他国家的挑战。这一切预示着主权国家的到来。
责任编辑:任东波
2016-11-10
卢兆瑜,清华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导师为张绪山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