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商”论

2017-04-12 14:44:49何小民
视听 2017年1期
关键词:权力权利国家

□何小民

“民主商”论

□何小民

民主,作为集体决策中的一种价值取向,包含和体现对每个成员的平等尊重,无疑是美好的。但作为决策方法,它不是简单的事情,其中一个难点是,如何在宏观上认识理顺“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这一对关联因子。以它们的强弱及对比作为分析轴,得出四种关系型:民弱国弱、民强国强、民强国弱、民弱国强,我们尝试逐个探讨。

一、“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分型

权利(rights)是指从事某种行为的正当或合法的资格,权力(authority)是指要求他人服从的能力,它们的享有者包括个人和群体。①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作为同一范畴的、共存于社会生活、容易此消彼长的概念,其对比能产生意义,并大致指向几种社会类型特征。

情形一:人民权利小、国家权力也小,对应为古代社会。

在这不是祈求,也不是有序竞争,而是以“丛林法则”开展的斗争。古代,山洪、猛兽、饥馑和病疫横行。人类活动的主要目标是,遵从“丛林法则”,向茫茫大自然求取生存。社会是渺小的,社会中的法律也是渺小的,法律所许可和保障的自主空间(即权利)自然也是渺小的。启蒙思想家所谓“自然权利”,是指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它依然要诉诸社会,而不是诉诸自然。比如今天,一个人被野兽伤害,他有权通过报警获得法定救援,有权向管理责任方索赔;而在古代,很难有人承担这个救援义务和管理责任,受害者只能自认倒霉。

由于空间管制力有限,古代的国家权力也不强大。名义上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而晋代陶渊明笔下的桃花源,即存在一个孤悬世外的社会,能够避“秦时乱”、不问汉魏晋,国家实际上没有能力(即权力)介入他们的空间和支配他们。国家权力只能有限地存在与部分中心城镇,或者通过羁縻制度,象征性地存在。

情形二:人民权利大、国家权力也大,对应为现代法治社会。

斯宾塞《社会学原理》认为,社会是一个规模、功能、结构能不断“生长”的有机体。与此相随,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有可能共同地扩大。比如互联网出现以后,人们能够获得更多资讯,进行更多跨空间交流,这是权利的扩大;而国家权力也同时进入,防止暴恐、色情资讯的传布。社会关系新领域的不断出现,使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有可能共同增长,而非此消彼长。

国家权力扩展的一大意义,在于协调社会内部矛盾,维持正常的规则和秩序。现代社会技术水平提高,基本生存问题解决,主要矛盾来自社会的内部,即个体或团体为获得更优质的生存发展资源而进行的竞争。竞争不包含主观善意,但可能有客观上的善果,让人类在解决温饱之后,持续保持创造。背弃规则的竞争(即斗争)往往出现谣言攻讦、明火执仗,导致恶的结果,国家权力对此进行约束和惩戒。发达的交通通讯、强大的工业和税收支撑等现代要素,则为国家权力扩展提供了条件,使它能够无孔不入地覆盖疆域及社会的每个角落。

如何来保证,国家权力扩展只是基于这种意义的追求,而不是变成侵害人民权利、谋求其他目标,一是确保国家的人民性,人民拥有国家权力;二是厉行法治,让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划清畛域、各有恪守。也唯有法治,才能持续维持这种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双大”的局面。

情形三:人民权利大、国家权力小,对应为现代道德社会。

较小的国家权力,能否维持现代社会的秩序?答案是肯定的,条件是这个社会存在其他的控制手段。

“社会控制”是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提出社会学概念。他认为,越是繁忙的交通路口,越不容易出现混乱,因为人们会注重遵守规则,以避免撞车。罗斯认为的社会控制手段包括舆论、法律、信仰、社会暗示、宗教、个人理想、礼仪、艺术等等,显然其中只有法律直接关乎国家权力,而大量其他因素也能带来秩序的维持。比如,费孝通先生对中国乡土社会“长老统治”的判断,认为这是一种“教化性的权力”②,不是通过直接惩罚、而是通过要求接受教化来实现控制,这比一般的国家强制要精妙得多。

在现代社会,即便离开强制,感觉不到政府的存在,较高的道德水平依然能带来秩序。比如没有“随地吐痰罚款5元”的规定,仍少见随地吐痰的现象。而如果离开道德基础,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失衡必将导致动荡,比如“文革”期间,公检法被砸烂,社会陷入更大的混乱。

情形四:人民权利小、国家权力大,对应为专制社会。

这种社会被国家意志深入和广泛地操控,存在以法律或政治的名义而无孔不入的国家权力,存在数量众多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民权利只是表面上存在,实质上交付于国家。这种社会甚至不存在权利意识的形成空间,其意识形态鼓吹,先有国家权力的尊崇、才有个人权利的实现,而前者往往遥遥无期。这种社会缺少创造的积极性,经济活动不活跃,经济水平低下,而人民还要承担庞大的政权开支,往往处在贫困之中。

一种理论情形是,国家是极富智慧的,人民只要舍弃个人、完全服从,就能组织最高效的生产,实现最完美的社会。柏拉图《理想国》即描绘了这种绝对理性的社会分工组合图景。但到目前为止的人类实践中,极少成功案例。这或是因为,不存在完全融入国家、毫无个人权利意识的个体;或者,没有一个统治者(个人或集团)的支配智慧足以覆盖全社会的智慧。过大的国家权力意味着强迫的分工或组织不当的分工,在迪尔凯姆看来,不是应有的常态。

现实中较好的是,国家权力虽然十分强大、足以无孔不入,但是明智地停留在政治层面,对社会的介入只保留某种“可能”;经济社会运行的总体规律,以及与日常工作生活直接相关的人民权利,获得暂时性、结果性的尊重。这种社会架构,可称为政治专制而社会开明,不确定性及其所引致的不公平则是这种架构的硬伤。

二、从法治社会到道德社会

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比值,我们称之为“民主商”。如果能析分出更加具体和可比的变量,限定分子分母的取值范围,民主商将能衡量一个国家的民主化水平。

之所以对分子分母有取值要求,在于国家权力极低、人民权利也极低的古代社会已然远去,社会关系微弱、“民至老死不相往来”是不可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分工和发展。如果分母(国家权力)低至“0”,说明政治解体,社会或陷入失管的状态。回顾二十世纪初的辛亥狂飙,新力量不是像英国革命那样、一步步地驱逐旧权力,而是在极短时间内倾覆了旧制,新秩序无法迅速覆盖,造成地方割据、土匪横行、民生凋敝,某些方面似乎比以往更糟了。于是,有的人开始怀旧、想要复辟,有的人加紧鞭策、想把中国这辆大车快速往前赶,一时间社会分裂混乱,成为深刻的历史教训。——诚如前文所说,除了国家权力,道德舆论、社会暗示及宗教信仰等也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但在一定时期内,这些通常处在国家权力之外的社会控制的水平是较稳固的,不容易召之即来、短期突进。政治变革如果叠加了社会控制手段转型,而不是因应这些转型的自然结果,那么秩序的危机、亦即人民权利实现的危机将更为深重。

在此基础上,民主商值以大为佳,实现路径是从法治社会到道德社会。即通过法治约束国家权力泛滥,并内化道德习惯,形成道德秩序,则承担内部协调功能的国家权力可以缩小。理想的道德治世里,每个人不需忧国忧民,不必恐惧法律等国家权力,只需依从内心准则行事,则自然是心情舒畅,且无违于社会的有序运作。

三、国家权力的异化与理性

可能已经很少人质疑国家权力的工具属性,即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归于人民、服务于增进保障人民权利。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党校2010年秋季学期开学典礼上表述为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

在实践中,国家权力有异化为“权为领导所赋”(官僚化)、“权为利益集团所用”(私权化)的危险,背离维护人民权利的目标,却继续以“为民”为招幌,理直气壮地膨胀,降低了民主商值。这里有个寓言。有个村庄,村民以进山种地为生。后来山里出现山匪,抢劫种地村民,村民于是雇请村警。村警的措施是:锁闭山门,禁止村民进山,违者重罚,并强调这是管理的需要、为村民好、为保护村民云云。村民觉得纳闷了:我们筹钱雇请村警,就是要保障我们进山种地的权利,怎么竟变成了禁止我们进山种地呢?这种村警,要来干嘛?

的确,国家(及其权力)的正当性已经面临自由主义者的挑战,比如诺齐克提出,如果国家真是一种必然要吞噬个人自由权利的怪兽,那么在逻辑上国家就无存在的必要。③然而在事实上,无论处于何种具体政治制度,现代国家权力几乎都在增大,这未必都源于权力自身的扩张冲动,而是包含了现代社会对秩序理性的需求(且不管这种秩序是来自专制权力还是民主权力),保障人民自由并非国家权力的唯一功能和目标。比如大量事例可见,一个国家在工业起飞、经济转型、迈向现代化之时,未必已经具备政治民主和充分的人民权利;只要其国家权力能够“理性地”维护开放市场、保障资本权利,就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国家经济的现代化发展。

而国家权力在坚持理性之时,有可能被指为“异化”“背弃人民”。韦伯将理性行为区分为目的理性和价值理性,前者是权衡条件和手段的,后者则“有意识地坚信某些特定行为的自身价值、无关于能否成功”④。比如某次矿难救援,持续多日,成本巨大,仍然受困的人员理论上已无生还的可能。如果政府选择目的理性,将停止挖掘,但家属以朴素的观念要求活要见人、死要见尸,会批评政府不负责任;如果政府选择价值理性,将坚持挖掘、总有一天能挖到,但仍然会被指责为浪费公币、做“无用功”。这种两难,在任何制度下都可能发生,再民主的政府也会遭遇“炮声隆隆”。

因此,一个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国家,不管权力多大,都要向人民交代权力的用途,接受监督,求取信任。其意义是消除误会,或者发现问题,是权力保持自身纯洁性的必由之路。

四、“民主商”的扩展:“自由商”

如果跳出统治者—被统治者的架构,将人民权利理解为每个公民的权利、国家权力理解为社会权力,则民主权即个人自由权利,自由体现为“个人权/社会权”的比值。个人向社会出让自由应当是有限度、有目标、依据协议(包括默认协议)的。如果社会权过大、个人权过小,即自由商过低,个人将成为社会机器里的一颗螺丝钉,忠实地承担功能责任,而失去了生气。这不仅影响个性舒畅,而且令社会丧失有机性,失去创造力和对新环境的适应力,犹如A产品的生产线永远做不出B产品,一旦行情变动,该生产线容易被淘汰。如果一个社会的自由商过高,则个人主义盛行,越轨行为增多,甚至出现极端个人主义,增加社会运行的成本和不稳定性,犹如只有虚线导向、没有实线限制的公路容易发生车祸。

民主商之于政治,自由商之于社会,都包含了某些治理的要义。

注释:

①燕继荣.政治学十五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44.

②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68.

③(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代译序5.

④马克思·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顾忠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31-32.

(作者系《民主简史》作者,北大学子,知名中青年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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