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并深刻阐述了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阐明了新形势下民族工作走什么路、怎么走的问题。他指出,一个国家在解决民族问题上,选择什么样的道路、采取什么样的模式,是基本国情、历史演进、经济社会状况、文化传统等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他强调,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证明,党的民族理论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正确的。我国的民族关系之所以实现了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之所以经受了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引发的世界民族主义浪潮的冲击,中华民族之所以巍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找到并坚持了适合我国实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民族工作做得都是最成功的,不要妄自菲薄!
一切道路、理论、制度,都要用实践来证明,用实践来完善。云南民族工作的历程是新中国民族工作历程的集中体现,云南民族工作的成就是中国道路、理论、制度和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方针、政策的成功实践。2015年初,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提出了云南要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新要求、新定位。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就是要求云南,在新的形势下继续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进行实践、作出示范。这是对云南民族工作的历史肯定和战略要求。因此,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不能只囿于云南来理解,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行把握。
云南民族工作最根本的经验是,历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工作理论、方针、政策,紧密结合云南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云南省委、省政府结合云南实际,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云南特点的民族工作经验,得到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在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和不断完善这些宝贵经验。
坚持“各民族都是一家人,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的理念,打牢民族团结进步的思想基础。始终把“一家人”的思想作为各民族平等团结、亲如兄弟姐妹的真心写照,作为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立场;把“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作为为各族群众谋幸福、不离不弃不怨的真诚追求,作为实现民族团结进步的根本途径和方法论。
坚持“决不让一个兄弟民族掉队,决不让一个民族地区落伍”的承诺,打牢民族团结进步的发展基础。始终把握发展与团结、繁荣与稳定的辩证关系,把新时期民族问题的本质主要归结为发展问题,把解决发展不平衡、发展差距拉大的问题作为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真心实意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族施策,整村推进、整族帮扶,立足当前改变一代人,着眼长远培养一代人,不断提高各族群众自身素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让各族群众有事干、有钱赚、有盼头,为各民族融入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机会、提供条件,把各民族的力量与智慧凝聚在发展上,以共同发展筑牢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和群众基础。
坚持“各民族相知相亲相惜,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建构,打牢民族团结进步的社会基础。始终坚持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普及民族理论政策和民族知识,促进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信任、相互帮助、相互包容,培育民族团结的社会共识和社会氛围。繁荣各民族文化,倡导各民族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把热爱本民族与热爱中华民族结合起来,把热爱家乡与热爱祖国结合起来,“让我听懂你的言语”,使各民族文化繁荣发展的过程成为各民族相知相亲相惜的过程,成为民族团结的润滑剂、催化剂、黏合剂,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使各民族人心归聚、精神相依,使民族团结成为自觉和崇高。
坚持“民族团结不仅是价值取向,也是行为规则和法律规范”的原则,打牢民族团结进步的制度基础。全面依法治国,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不断建立健全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建立完善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和民族地区发展进步的制度、体制和机制,积极推进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坚持各民族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依法保障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合法权益,依法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问题,依法处理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的矛盾。
坚持“不懂民族工作的领导干部不称职”的舆论导向,打牢民族团结进步的干部基础。始终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抓好“两支队伍”建设,把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熟悉民族工作的干部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大力培养、大胆选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民族宗教工作能力和水平,保持25个世居少数民族都有1名以上干部担任省级机关厅级领导职务,培养一大批把自己的前途、民族的希望与党的事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一大批懂得民族政策、了解民族情况、熟悉民族工作、对各族群众充满感情的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使他们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的中坚力量和坚强保证。
坚持“在云南,不谋民族工作就不足以谋全局”的指导原则,打牢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基础。做好民族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要始终坚持从云南多民族边疆的实际出发,把民族工作放到全省大局中思考、研究、谋划,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动研究民族工作,主动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顶层设计,把握民族工作的主动权。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要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始终坚持把团结信任依靠大多数作为处理矛盾问题的重要原则,把工作做在平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中国化发展方向。认真做好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工作,加强培养培训,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充分倾听、了解和关心各族群众的需求,正确对待各族群众的合理诉求,不断密切与各族群众的血肉联系,使党和政府及其各级组织成为各族群众信任和依靠的主心骨。
当前,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但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脱贫攻坚任务艰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相对滞后,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起点低、发展动能弱,是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难点;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过程中,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的问题仍然存在。
按照云南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牵头编制的《云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规划(2016—2020年)》,已经云南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即将印发实施。这个规划是今后一段时间示范区建设的统领和平台,目的是使示范区建设实体化、工程化、项目化,确保中央和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示范区建设的部署得到具体实施;让各级各部门知道示范区建设“做什么”,明确职责和任务;让各族人民了解示范区建设有什么内容,凝聚力量,共建共享。这个规划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着力补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着力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动力和沿边开放活力、着力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谐,实现全面小康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精神家园同建、社会和谐同创,通过实施30个具体项目,实现33个具体指标,在民生持续改善、发展动力增强、民族教育促进、民族文化繁荣、民族和谐创建、民族事务治理等6个方面作出示范。
国家民委对云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十分关心,多年来从政策、项目、资金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帮助。2016年12月16日,国家民委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在北京续签了《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合作协议》。按照协议,“十三五”期间双方将加强合作,努力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作出示范。国家民委希望云南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方面作出新的探索,谱写“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云南新篇章,为全国民族工作创造新经验,把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成为辐射南亚东南亚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