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辉
增值税取消13%税率新政解读
程辉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在一季度已出台降费2000亿元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以下减税举措: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等。这一减税举措涉及到适用13%税率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的相关企业,而且还关乎企业新旧税率适用如何衔接的问题。本文就税率变更带来的相关问题做出相应的解读。
1.取消增值税税率13%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增值税税率由13%下调为11%。增值税税率也从原先的四档,减至17%、11%、6%三档。
例如:甲燃气公司销售100立方天然气的不含税价格为300元,原先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9元,税率下调后仅为33元。
2.明确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方法。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税[2017]37号文件对第三类情形的规定,是其亮点之一;之前的文件,对于免税销售农产品的单位开出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问题未予明确,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存在模糊地带;37号文件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对此予以了明确。
例如:甲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处购入一批面粉用于直接销售,乙公司按照规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10000元,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额为300元。按照原政策,甲公司可抵减当期税款300元,依新政“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甲公司可抵减当期税款1100元,减轻了企业负担。
3.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重点强调两个问题,一是时间维度,即在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时间的截止日期,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为准;二是税率维度,即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只有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的货物时,才能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按13%抵扣进项税额。
在营改增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
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如: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假设丙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榨菜用于生产真空包装榨菜。假设丙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按11%计算为1100元,但丙公司在实际计算进项税额时,原应按1100元抵减当期增值税税款,现可按13%税率计1300元,抵减当期增值税税款。
如果是从小规模取得专票,如丙公司从乙小规模公司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金额10万元,税额3000元,也就是涉及17%即深加工的,分开核算,耗了多少就按多少计算13%抵进项,如果不分清,就一律按11%的税率。假如丙公司没有分开核算,如既用于深加工,又用于餐饮,这时候只能按专票票面税额3000元抵扣。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4.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37号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37号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1.防范错误适用11%税率减少税收风险。企业操作上要特别学习好掌握政策,注意准确适用好税率,避免错用税率,防范税收风险。如果对于应当适用13%税率的情形错误地适用了11%的税率,导致少缴税款,就有可能出现被税务机关追征的情形。譬如企业在7月1日之前已完成了相关交易,并已收讫相关款项和销售款凭证。但是,7月1日后企业在按照11%的税率开票并进行纳税申报,就会出现少缴税款的情形。我国《税收征管法》中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适用税率错误的,税务机关在三年(五年)内发现的,则纳税人需补交税款及滞纳金;构成偷税的,可以无限期追征,纳税人需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罚款。
如何做到正确的适用税率,企业首先应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有所了解。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基本上可以概括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企业在一般情形下可以根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来确定如何适用税率,在现实中,根据交易情形的不同,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1)如纳税人在6月30日以前发生销售行为且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开票行为同样发生在6月30日以前,那么纳税义务发生在6月30日以前,应当适用13%的税率。(2)如纳税人在6月30日以前发生销售行为且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而开票行为发生在7月1日以后,那么纳税义务发生在6月30日以前,应当适用13%的税率。(3)如纳税人在7月1日以后发生销售行为且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开票行为同样发生在7月1日以后,那么纳税义务发生在7月1日以后,应当适用11%的税率。(4)如纳税人在7月1日以后发生销售行为且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但开票行为发生在6月30日以前,那么纳税义务发生在6月30日以前,应当适用11%的税率。
因此,纳税人应当注意的是,只要(1)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者(2)开具发票两种行为有一种发生在6月30日之前,均应适用13%的税率。
2.及时或提前开具好增值税发票。首先对销售方而言,一般纳税人在7月1日之前,如果销售的是13%税率的商品,那么开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又是在7月1日之后,这个时候是不能开具13%税率的发票了,只能开具11%税率的发票。由于销售商品前期签订的合同都是按照13%的税率来签订的,还有确定价格、账务处理、录入系统等等,甚至有的企业在没有开票之前已经按照13%的税率来申报了增值税,如果这个时候,只能开11%税率的发票了,对此企业很难处理。
鉴于这种情况,需要提醒企业应该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说统一规定在6月30日之前开出所有应该开具13%税率的发票,这个是对销售方而言,所以财务人员就要提醒所有其他的有关业务部门。
对于采购方而言,一般纳税人在7月1日之前购入的是13%税率的商品,可是取得发票是在7月1日之后,这个时候取得发票是11%的税率,如果这时候销售方面不能开具13%税率的发票,企业也很难处理这种情况,所以也提醒采购方提前采取相应措施,比如统一规定要求供应商在6月30日之前开出所有13%税率的发票。
有些企业经常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冲红,即开具红字发票。以前没有关系,可是7月1日是个时间点,比如说7月1日之前开具的发票,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在7月1日之后来开具红字发票,这个时候很可能就无法开具13%税率的蓝字发票了,这也是一个比较头疼的问题。对此,企业应当尽量避免在跨7月1日开具红字发票。
为加强“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5月14日下午举行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推动贸易畅通”平行主题会议上,从完善税制、降低税负、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三方面提出建议。
王军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要完善税制,着力消除税收壁垒;加强双边合作,有效降低税收负担;深化多边合作,共同提升税收治理能力,进一步服务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中国经济周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出的简化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等一系列减税新措施,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落实进一步减税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从服务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围绕事前开展全方位培训、事中提升办税便利水平、事后实施分析督导三个维度明确了10条服务措施,确保减税措施顺利落地。税务部门将主动向社会推送减税政策调整情况,针对新的减税措施制定专项宣传方案,纳税人可通过官方网站、“两微一端”、扫描税收政策“二维码”等渠道进行了解。(人民日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全面梳理财税优惠政策,分别归类整理,编制财税优惠事项清单。规范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逐项细化财税优惠办理的流程,明确各岗位、各环节职责权限,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
此外,方案还提出要精简申报,减少中介服务事项;创新服务方式,探索“告知+承诺”模式;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网上办理;推动信息互通共享,打通“信息孤岛”,减少纳税人重复、多头报送材料。推动便民惠民服务,提升整体工作效能。(人民日报海外版)
3月至今,中国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营改增政策大辅导。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营改增红利成为“燃眉之急”,此次大辅导将试点后出现税负上升的纳税人作为重点辅导对象。
截至2016年底,新增营改增四大行业及26个细分行业税负均实现下降,但具体到1000多万户试点纳税人中,仍有约1.6%的纳税人存在不同程度的税负上升。此次大辅导过程中,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在直接影响纳税人享受政策效果的痛点上下功夫,让纳税人尽享改革红利。(中国新闻网)
国家税务总局与教育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的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注重内容的生动性和方法的多样性,将税法知识渗透到教育教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