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宏强
互联网时代如何保护电子出版物的著作权
□ 董宏强
网络出版物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当今互联网环境下,信息传播量大、速度快、范围广,信息传播可控性差,同时,由于我国网民基数大,网民素质良莠不齐,互联网侵权问题时有发生。本文分析互联网时代电子出版物的特征,并针对如何保护电子出版物的著作权提出几点建议。
互联网;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2008年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中具体规定了电子出版物的概念,即:“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 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 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电子出版物承载信息量大,图文视频并茂,在读者(使用者)的阅读(使用)过程中不是单向的而是交互式的,因此其与传统出版物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具体如下:
(一)载体不同
电子出版物的载体除了传统的书籍纸张外,还有另外两种,一种是有形的载体,比如软盘、光盘等,另一种是无形的载体,即计算机和互联网。这些数字化作品并不全是在创作之初就以数字化电子化的形式呈现,一些是在诞生之时就是通过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创作的数字产物,这种数字产物没有纸质载体;另外一些如图画、图纸、图书等则是经过计算机、数码相机或者扫描仪等电子产品将其处理成二进制的形式储存在特定的媒介上。
(二)传播方式不同
传统出版物所携带的信息,依附在携带它的介质上,比如古代的帛书、竹简以及现当代出版的图书、磁带等,它们所携带的信息的传播必然伴随着载体介质的传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传统出版物的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然而在互联网和计算机非常普及的今天,电子出版物的传播载体可以说是无形的,它的传播过程被大大简化了,成本也降低了,只要有合适的电子设备,就能接收并使用,覆盖空间更广,传播时间更长。
(三)费用低,效益大
电子出版物与传统出版物的载体和传播方式不同,这就决定了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时间大大缩短,费用降低,几乎可以做到随时出版,即使发现错误也可以随时进行更正。不需要印刷,不需要运输,电子出版物通过软件出版之后,就能通过网络渠道无限制地传播,而且信息的保存空间几乎是无限的,电子出版物的信息也不会因为时间的变动而出现损耗。
(四)与读者的交互关系
传统出版物向读者(使用者)传递信息的过程是单向的,同时也是单一的。读者(使用者)在阅读(使用)过程中,被动地接受图文信息,选择范围小,也无法反馈自身信息。而电子出版物将图、文、声、像等多媒体内容以数字形式结合在一起,具有可视性、多样性、交互性的特点,娱乐性更强。与此同时,读者(使用者)可以通过互联网及时与出版方取得联系,反馈阅读(使用)感受。
电子出版物在现代互联网体系中的整体营销和传播方面具有巨大的优势,网络所能触及之处,电子出版物均可普及。即便在部分没有网络的地区,也可以提前下载到各种手持设备中进行观看和使用,它廉价易得,具有强大的市场亲和力。但是,在出版物著作权方面,电子出版物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电子出版物是对电子信息的汇编,单篇文章或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作者向出版方投稿,授权出版方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和发行。电子出版物的著作权包含两种,一种是人身性权利,一种是财产性权利。人身性权利是指署名权、作品完整权、作品不受恶意编排扭曲篡改等。财产性权利包括允许对作品进行传播、发行、复制,或者转让著作权,从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先进的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使得电子出版行业异军突起,传统的出版方式和理念受到新思想的冲击,传统的著作权概念也并不能完全适应新情况。
现阶段,我国电子出版行业刚刚起步,并不成熟,难以涵盖所有新兴的网络电子出版形式。在更深的层次上,对电子出版物著作权的保护,不仅仅是对这个作品自身的保护,更是对它所携带和传播的信息的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这种保护是对创新行为的肯定,它促使电子出版事业向着良性循环的道路上发展,因此这种保护是十分重要和迫切的。
(一)合理体现电子出版物中的著作权
电子出版物的著作权主体是双重的,即出版方(编辑部)和每一篇文章或作品的作者。作者享有单篇文章的著作权,而出版方则享有电子出版物整体的著作权。汇编作品的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电子出版物将原作者的作品用数字化的形式进行编辑发表,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复制的过程,即相当于传统出版物出版过程中的转载。但是,很多情况下,将作品数字化的过程并不规范,并不能明确体现出作品中的知识产权。这就牵扯到了利益分配的问题,作品被重复发表传播,却不能得到应得的报酬。在电子出版行业发展的现阶段,这种现象屡见不鲜。
(二)电子出版物的数字化权的归属问题
前文曾提到,电子出版物并不全是在创作之初就是以数字化电子化的形式呈现的,一些是在诞生之时就是通过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创作的数字产物,这种数字产物就没有纸质载体;另一些如图画、图纸、图书等则是经过计算机、数码相机或者扫描仪等电子产品将其处理成二进制的形式储存在特定的媒介上。因此,运作模式不同,作品的来源不同,就决定了电子出版物的数字化权归属的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毫无疑问数字化权是属于作者的,作者用电子的方式进行投稿,出版方直接在电子稿件上进行编辑整理出版,一般情况下没有什么争议。第二种方式就牵扯到作者授权与否,很容易产生纠纷。而目前为止,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作品二次数字化进行规范。
电子出版物作为一个新生事物,难免在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以下几点建议可供参考。
(一)出版行为需要规范,管理需要加强,质量亟待提高
想要电子出版物的著作权受到完好保护,在一开始就要下手。信息的采集、编辑、整理以及发布等各项工作环节严把质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互联网企业和出版行业机构应该联合起来,加大版权保护合作力度,努力完善维权机制,加强自律,保护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如在2015年3月,百度新闻、网易新闻、新浪微博、凤凰新闻、搜狐新闻、今日头条以及一点资讯等媒体共同提出《保护原创版权声明》,用来维护网络内容的版权和读者的切身利益。在电子出版行业方面,《中国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给出版行业从业者提出了八项道德准则。在未来,应该继续提高互联网环境下出版机构的自律行为要求,并加入电子出版物编辑职称考核相关系统。
(二)提高版权著作权保护技术
电子版权管理系统在保护作者著作权的同时,也不能影响电子出版物阅读者和使用者的体验,目前存在的各个数字平台上的电子版权管理系统并不能实现很好的兼容,电子出版物的阅读体验和使用感受下降,这就损害了著作权使用者的利益。因此,必须找到一个方法来平衡著作权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关系。
(三)建立健全电子出版物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电子出版物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是老生常谈,而是在新形势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但仍需不断修补完善。比如,美国的《数字版权保护千禧法案》、欧盟的《网络刑事公约》、日本的《信息公开法》和《协调法》,都十分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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