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赵某系某公司职工。2016年5月到单位工作,同年10月被辞退。他要求从5月到单位时算起,公司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单位认为应当从其工作一个月后开始计算支付。赵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申诉人
从我上班开始,就压根没有人跟我提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所以公司违法的起始日就是我5月份到单位的时候,双倍工资的计算也应该从那时候开始。
被诉人
没有及时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确实是我公司的疏忽,如今引起争议更不是公司本意,具体应该从什么时候算起,还得看法律规定。
仲裁庭
仲裁机关审理后没有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與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由此可见,劳动法律对如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减少争议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