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力救济

2017-04-12 22:39李雪宁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4期
关键词:成本分析

李雪宁

摘 要 私力救济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纠纷解决方式,长期以来在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私力救济对公力救济的实施起到必要的补充作用,私力救济的存在有一定合理性,但事物皆有两面性,私力救济具有合理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不规范性。在法治道路的建设过程中,我们需要正视私力救济价值的两面性, 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而非一概禁止,将其规范在一定合理范围之内加以肯定、发展,并提升到法律层面思考,探寻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 私力救济 成本分析 规范制度

游离于法律边缘的私力救济方式作为公力救济的重要补充,对于提高效益、实现正义、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大有裨益。在某些情形下,对权利的保障比公力救济更直接、快捷,更能体现当事人的主体性,对于受害人来讲更具实效性、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更容易吸收不满和贴近人性.因此,有必要将游离状态的私力救济纳入法治轨道,以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满足民众的合理预期。私力救济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国家对私力救济加以肯定的同时,应当对私力救济加以规范化,实现对私力救济的监督、引导和管理,防止私力救济的滥用。目前,对私力救济的规制主要有:自助行为正当化、自救行为法制化、调解法律化和“私了”制度化。

1私力救济的概念分析

实体法学界和诉讼法学界对于私力救济一直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私力救济的表达多种多样,类似表达有自力救济、自力救助、私立救助、自理救护、自助救济、自立救济等,其他相关术语还有自助、自救、自卫、“私了”、自决、私刑……了解一个法学名词,就应该先从它的概念入手,虽然私力救济的概念在不同的学者严重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其中的中心思想应该是一致的。

私力救济的表达至少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主体上不仅包括权利人自身,同时也包括当事人所求助的其他主体。二是在目的上不仅包括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包括社会公益。诉讼法学者一般认为,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包括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三种。私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自决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指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两者皆依自身力量解决争议,无需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部分诉讼法学者把民事纠纷解决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和解、调节、仲裁这些群众性解决办法属“自力救济”范畴,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而民事诉讼属“公力救济”范畴。这种观点把除公力救济以外的其他解决方式纳入了私力救济的框架,是对私力救济最广义的理解。从纠纷解决角度出发对私力救济最狭义的理解,仅指以私人力量(尤其是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实現或保障权利,和解被排除在外。

基于上述的比较分析,我们认为私力救济可界定为: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保障权利。

2私力救济的意义分析

私力救济的成本低、收益高。用成本收益分析法来进行考虑,每个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每个人都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在解决纠纷时也是如此,人们在衡量选择私力救济和诉讼的时候,就会比较一下实行这两种方式的成本和收益的大小,用收益减成本进行衡量。诉讼具有时间拖延、高成本、不确定的缺点,耗时、耗财、耗力还不一定能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而与之相比,私力救济是当事人能掌控的,它更加便捷、更加和谐、更加能得到当事人甚至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并且双方都自愿执行。

私力救济不破坏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公力救济可能影响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使人之间原本的亲属、邻居、熟人关系等,可能会因诉讼、行政裁决而变得尴尬、冷漠、反目成仇等。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这本书中即讲了这样一种情况,他以一部电影《秋菊打官司》来说明公力救济的代价。秋菊的丈夫因与村长发生争吵被村长踢了几脚,秋菊很愤怒要为丈夫讨说法,将村长一级一级上告,最后村长被公安局带走了,受了15天的行政拘留处罚。但是在村长被带走之际,秋菊却迷惑了:“怎么把人给抓了,我只是想要个说法”。这体现了在我国农村社会,法律所处的尴尬局面。对此案来说,判处村长行政拘留是对此案恰当合理的解决办法,但是正式的法律制度,并没有给予秋菊所要求的说法,甚至正式的法律根本没有理解秋菊所说的说法是什么。而且正式的法律的这种处理结果,反而给秋菊带来了更大的麻烦和痛苦。秋菊在家中,家里人都指责她太较劲太犟了,她和丈夫的关系也变得紧张。在村子里,秋菊一家都非常尴尬,村民都说秋菊不近人情,说她的行为过分了。尤其是其与村长的关系,在此后的生活中,秋菊家和村长家还要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相处,他们还如何和睦地相处,如何互相帮助以及互相依赖呢?万一再不幸发生冲突和矛盾还有和好的可能吗?公力救济在在此案中,不仅没有令当事人满意,而且带来了更严重的后果:损害了社区中原来存在的、尽管有纠纷但能互助的社会关系,损害了在社区中曾长期有效、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村民们仍将依赖的、看不见的社会关系网络。

私力救济是我国民间长久以来始终使用的纠纷解决方式。从古至今,我国民间社会中,一直有着“无讼”、“厌讼”、“耻讼”的观念。而时至今日,虽然诉讼案件大量增多,人们的诉讼意识、权利意识都不断提高,但对于无讼,少讼的追求仍是存在的。民间发生了矛盾、争议、冲突,更愿意更倾向于凭借自身的力量来解决,或者和平解决,比如双方协商或由双方向都信服的长者请求评理等等,或者武力解决,如民间要债中,债主雇人采取强制手段强迫还债等等,可以说以“私了”为代表的私力救济仍是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和谐解决纷争的最自然有效的手段。

3对私力救济的思考

3.1私力救济的动力分析

综合来看,选择私力救济的动因主要有:私力救济行之有效,诉讼实效性弱;诉讼成本高,需预付较高费用;诉讼周期长、效率低;公力救济制度不合理,程序复杂,技术性强,不确定因素多;司法不公普遍存在,对司法信心不足;诉讼无法充分吸收不满,私力救济有助于实现私人的正义。

在对某些事情的处理上使用私力救济是有必要的,从制度上看,在法律上确立私力救济制度,有利于对私力救济行为进行理性的控制和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出于最低限度的自我保护本能,人们便可能寻求私力救济,自行主持个人的正义。可以说私力救济是对公力救济的补充。从远古时代开始,中国人就把息讼、止訟当做了自己的理想。现代社会在对武力自决的自力救济否定的基础上,公力救济已成为保障权利、实现正义的主要途径。而在人际关系多元化的今天,人与人之间需要形成种种长久的合作协助关系而非敌意的对抗。“私了”双方通过理性的协商、沟通、对话达致一种基于共有价值观念和共同利益的共识,彰显社会基本伦理,确认社会价值信念,维系社会公义,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法律也并非万能,在司法活动过程中,法律自身的普遍性与确定性也暴露出其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当对公力救济效能低下的认识逐渐形成一种社会民众普遍心理的时候人们便更会自发地寻求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通常被看作是法外行为,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都是基于法律的背景知识实施私力救济。“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存在,如果违法者不知道他可能受到的惩罚,那么就很难设想违法者会主动请求私了。……正是由于国家制定法的隐性存在,那些民间的、习惯的“法律规则”变得起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国家制定法作为私了的基点,为双方当事人讨价还价提供条件,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哪一方对国家法了解得越多,他就处于越有利的地位,他就越可能利用公力来控制局面、操纵整个私了过程。所以,在实施私力救济时,当事人会尽可能的与国家意志保持一致,接受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和导引。选择切实可行的手段,尽量避免因一时冲动而遭到法律制裁。此时法律的威慑超过了利益驱动,从而也限制了私力救济走向极端和暴力色彩。

3.2私力救济的规制与完善

法律的完善与成长伴随着国家对私力救济的控制,从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演进体现了文明进步,公力救济能做到用法律的武器公正地解决纠纷,但国家资源和能力有限,公力救济无法也不必完全排斥私力救济。私力救济不可能、也不打算取代公力救济,它只在一定范围内发挥补充替代功能。私力救济有一定合理性,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而非一概禁止。合作的私力救济应予鼓励。国家可考虑适当发挥私力救济的积极功能,限制和疏导其消极倾向,并通过立法使之逐步、部分纳入法制轨道,形成与公力救济、社会型救济互相并存、衔接、配合和补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但是,私力救济只能说在一定的范围中有一定的合理性,却不可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极易失控、没有规范可循的私力救济,寻求的正义虽有可能完成,但其亦有可能导致非正义,激化矛盾甚至演变成暴力型私力救济。暴力型私力救济不仅无助于解决纠纷,反而还会给双方带来更大的伤害,因此有必要对私力救助本身加以规范。

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国家公力在私人领域的过量存在,导致我国市民社会的成长受到严重阻碍,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国家公力在私人领域的退却,我国私力救济的发展有了一定的空间,其中,以法律手段对我国的私力救济制度进行规制与建设,是时代的主旋律。私下和解、协商这类私力救济方式有利于加速纠纷解决,节约资源成本,为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提供更多可能,原则上应得到法律认可。现阶段对这些尚无法提升到制度化层面的私力救济,法律可作出原则性指引。首先,私力救济不得构成违法犯罪。私力救济目的须合法正当,性质不构成违法犯罪,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其次,私力救济的手段应与不法侵害程度相当。比如旨在追索债务、要求对方返还非法占有物的侵入住宅行为,只要未使用暴力均具正当性;以恐吓或胁迫手段实施私力救济情节轻微的,如未导致有关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视为手段相当性。最后,私力救济不得损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通过以上三项底线性要求,相信私力救济在实施起来便会更加规范、现代化、合法化。

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私力救济的正确引导和有力规范,可以在当代中国形成公立救济和私力救济的和谐共处,良性互动的权利救济体系可以加快全面建设现代化法治社会的进程。私力救济作为贯穿于人类社会关系发展的重要调解方式将会继续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完善私力救济,让私力救济真正地成为稳定社会关系的利器也是我国当代必须面对的问题。只有从私力救济的特质入手,借鉴各国优秀成果,才能真正达到“稳关系、促和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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