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辦法》近日正式发布。根据《办法》,中小学可以自主招聘紧缺教师,可购买服务配备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和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
《办法》明确了中小学职责。学校有权依法选聘教职工,按照规定实施教职工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和绩效工资分配。
《办法》规定中小学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办法》同时规定,中小学应当健全师生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制度,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对教师、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听取有关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的意见。教师、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