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婷婷
摘 要 在税收中,视同销售有流转税与所得税之分,而二者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如增值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一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本文对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会计核算情形进行列举,厘清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对三者的协调处理进行案例分析。
关键词 视同销售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一、税收及会计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第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第二,销售代销货物。第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第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第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第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第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第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营改增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第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第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以资产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为判定标准。资产在法人主体内部流转,不视同销售;资产在不同法人主体之间流转,则视同销售。
(四)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需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凡货物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均不确认收入,如果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除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按照成本模式计量不确认收入外,其他情形均需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二、会计、增值税及所得税对视同销售处理的区别
三、视同销售的增值税、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三方协调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均不视同销售的情形
例:甲公司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一批水泥用于在建工程,市场价为10000元,产品成本8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9700
贷: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10000×17%)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会计上按成本转账。第二,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第三,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货物未流转出企业内部,资产所有权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核算不视同销售情形
例:某家具公司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一批课桌(下转第页)
(上接第页)500套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100元,产品成本80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48500
贷:库存商品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第一,会计上按成本转账。第二,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第三,企业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增加营业收入50000元,納税调整增加营业成本40000元。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48500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需纳税后调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核算不视同销售情形,还有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等。
(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均视同销售情形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一套设备作价80万投资于乙公司,该设备的生产成本为5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93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0
由此可见:第一,会计上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第二,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第三,企业所得税上商品流转出企业,按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80万元,同时结转成本。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核算规定一致,不存在税会差,因此无需作纳税调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均视同销售情形,还有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情形。
综上所述,无论是会计核算体系,还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三者既有交集,亦有并行。并行情况下,可能会出现纳税调整,该领域正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领域。
(作者单位为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 2008.
[3]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 2008.
[4]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S]. 2016.
[5] 高霞.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J].财会通讯,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