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蔷
在天津大悦城惨剧之前,上海也曾发生过一件十分类似的事件。2016年11月,在上海青浦区吾悦广场二楼至三楼自动扶梯上,一名女性老人怀抱四个月大的幼儿站立不稳,失手将幼儿摔落至一楼地面,造成幼儿死亡。
2017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李铀牵头,联名曾蓉、刘建军等13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追究失职监护人的责任。
在中国,每年有近1000万的孩子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其中重伤及残疾者超过100万,死亡儿童约10万,也就是说,平均每天有270余名儿童意外死亡。这些伤害事件,大多数与家庭、监护人的疏忽失职直接相关。
监管人疏忽大意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应该引起社会、家庭和相关部门的重视。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认为,家长虽然有失職或疏忽行为,但绝无主观恶意,失去孩子已经很悲痛了,如果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家庭而言是伤口上撒盐。这种观念与生命权平等,与法律维护正义、预防违法犯罪的本义不一致,甚至与权责对应原则也不一致。因此,转变观念是监护失职入刑的基础。
但也必须看到,设立“监护失职、疏忽罪”,比起事后惩罚来,更应该起到事前警示作用。就警示的强度而言,监护失职入刑也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