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研究

2017-04-11 18:36:27
生产力研究 2017年1期
关键词:网上药店医药药品

(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1)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研究

王渊

(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1)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医药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商业运作模式在我国迅猛发展。一种崭新的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必然给政府的医药监管带来了新的管理难题。由于医药商品的特殊性,关系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这就要求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进行严格的监管。文章在上述背景下,深入分析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的对策,寻求一种行之有效的政府监管途径,以引导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规范化运行,使其带来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

一、引言

医药电子商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追求利润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诞生的一种医药与网络信息技术相结合的全新商务形式。医药电子商务的诞生,是两大朝阳行业——制药行业与网络计算机行业的结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经出现便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医药行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然而,一种崭新的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必然给政府的医药监管带来了新的管理难题。基于此,本文深入分析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的对策,寻求一种行之有效的政府监管途径,以引导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规范化运行,使其带来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药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制度亟待完善

1.网上非法售药现象泛滥,利用互联网销售未获取网上药品交易资质的药品和假冒伪劣药品,发布虚假药品广告。这是由于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资质困难,利益驱使,违法成本低造成的。加之,大量的药品广告,出于对利益的渴求,利用消费者对健康的渴求心理,以及网上药品低廉的价格,使得许多中老年人和慢性病患者无法分辨药品广告的真假,受到蒙蔽。

2.非法销售处方药。由于药品的特殊性,我国目前不允许网上药店销售处方药。因为不论是在医疗保险体制、医师处方的确认,还是网上药师审核处方的形式上,多方面需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加上,我国药品市场混乱、企业经营行为约束机制不完善、消费者对网上购药的不认同等不利因素的存在,处方药在互联网上开放销售还为时尚早[1]。

3.药物配送行为不规范。企业配送效率低下;配送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配送企业无法完全达到药品储存、运输标准。除此之外,医药电子商务交易主体间公平性、政府监管部门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网上交易证据的保存以及行政审批制度等多方面存在漏洞,亟待解决。

(二)医药电子商务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药监部门的监管水平还跟不上互联网技术和市场需求,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一大难题。

(三)医药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1.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亟待完善。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不够成熟,目前配套的电子商务法律不够健全,不法分子利用漏洞给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目前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法律偏重网络安全、域名和新闻等信息方面的管制,法规地位和效力不高,而且结构零散。加之,部分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如《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审评暂行规定》未明确省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除此之外,对医药网站尚无具体管理办法,医药电子商务中特殊商业行为尚有待规范,药品网上交易的管辖权冲突问题有待立法等都亟待完善[2]。

2.医药电子商务专法亟待建立。目前我国缺乏针对药品特殊性而建立的具有系统性的医药电子商务专法,特别是在对判定管辖交易服务的区域及网络非法售药行为的侵权救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救济制度,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仅对经营资质的验收、审批、发布标准等作出了规定,但是较少涉及药品交易活动中各主体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目前,一些省、市、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台了相关办法,采取行政强制办法暂停违法者销售药品行为,但打击面较窄,未形成一个长效机制。

(四)医药电子商务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各级医药监督管理局在内部监管人员的培训方面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监管人员培训机制。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医药监督管理局广大监管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严重不足。有些医药监管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3]。

三、完善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的对策

(一)强化政府监管职能,规范医药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制度

1.严格执行网上药店的准入许可制度,建立网上药店监察制度。药品监管部门对于网上药店的审批、许可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企业要禁止进入市场。加大对非法网上药店的查处力度,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市场。药品监管部门一旦发现非法网上药店,马上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对黑名单上的非法网上药店进行严惩。消费者可在药品监管部门的网站或由其指定的第三方网站上查询合法的网上药店名称及网址,以保护合法网上药店的权益,维护药品经营市场秩序。

2.对互联网药品交易的整个供应链实施全程监管。规范企业经营、配送、服务等行为,杜绝网上药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加强对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的日常监管,采取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合法网上药店进行监管,要求企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经营。同时,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规范医药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建立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平台

1.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招标平台。2007年初,卫生部提出了医疗体制改革的政策框架,我国将推行以政府为主导,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模式,政府将全面接管药品招标环节。因此,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省为单位的药品招标网络平台。首先是制定评标标准;其次是投标商进行网上报价;再次是根据得分情况确定中标企业、中标药品以及药品价格;最后通过互联网对外公布。

2.建立交易、支付、配送一体的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目前,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运营模式面临重大转型,应当整合我国目前的医药电子商务运营模式,将独立的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模式与医药企业自身建设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有机融合,建立交易、支付、配送一体的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4]。

(三)加大网络化、信息化投入,提高医药电子商务网络监管水平

1.建立网络远程监管平台。国家药监局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国家药监局还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同时,设置专栏,定期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违法企业进行曝光,还应对相关投诉进行及时的受理和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建立药品质量网络监管平台。这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编码技术,对药品质量实施电子监管的全国性网络系统。同时,建立药品电子监管网,将政府有效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结合在一起,为药品质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通过对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执法部门可以及时掌握药品的流向,对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进行流程追溯和责任追究,对存在质量问题和缺陷药品及时进行召回。消费者则可以借助短信、电话、网络以及终端设备等方式查询药品的真实性和质量信息,做出真伪辨别。

(四)健全医药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细则

1.健全医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在医药电子商务的直接主体制度建设方面,应以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为基础,明确医药电子商务网站与进行网络购药的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网站及其内设主页与实体药品生产与经营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电子商务行为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应立足传统法律规范,研究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网上特殊商行为等的合理新规则[5]。

2.药品监管部门应完善现有的互联网药品交易制度,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多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各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规定没有明细,同时应将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规定写入我国相关法律。对网上药店的经营行为实施规范化认证,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完善我国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制度。完善《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法律责任的条款,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6]。

(五)加强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提升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

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从而确保医药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监管。应该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相关医药监管人员进行培训。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监管人员应加强对互联网技术、电子信息的学习与应用,在网上药店的日常监管活动中,能够利用现代化的技术与手段进行调查与取证,使互联网药品交易中的违法行为无所遁形。加强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设立专门的网上药店监管机构,查处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案件,做到监管部门内部分工明确、监管人员专业知识丰富。同时,药品监管部门应注意培养掌握多种专业技术的复合型执法人员,将更多的专业人才充实到监管队伍中来,以适应药品电子商务活动中互联网药品交易监管的要求。

四、结语

由于医药商品的特殊性,关系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要求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进行严格的监管。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医药监管部门不仅需要健全现有的监管方式与手段,还需要掌握最新的监管理念与技术手段,不断应对互联网药品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新情况。通过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规范化监管,丰富监管部门的信息化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率,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医药的质量,从而建立良好的安全用药环境,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1]王俊哲.我国B2C模式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D].成都中医药大学,2011.

[2]吴博今.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与规范化运行[D].河南大学,2008.

[3]吴博今,张楠,葛龙涛,等,2008.试论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J].时珍国医国药(5):1282-1283.

[4]沈明,王军明,吴海群,2002.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中国药房(7):56-57.

[5]葛龙涛,吴博今,宋丽丽,等,2007.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医药流通改革[J].中国药业(22):4-5.

[6]毛文廷.我国网上药店监管策略研究[D].云南大学,2012.

(责任编辑:C 校对:R)

F724.6

A

1004-2768(2017)01-0080-03

2016-12-05

王渊(1990-),男,内蒙古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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