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圣元
(中共泰安市委党校 业教学院 山东 泰安 271000)
十八届六中全会《准则》《条例》亮点简析
许圣元
(中共泰安市委党校 业教学院 山东 泰安 271000)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内涵丰富,意义深远,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主题。其突出亮点体现为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继承扬弃与创新发展相结合、信任激励与监督约束相结合、直面问题与解决问题相结合。
《准则》《条例》亮点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高屋建瓴,内容丰富,特色鲜明,亮点纷呈,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这个主题。全面分析研究《准则》《条例》的突出亮点,对于严格遵守、深入贯彻《准则》《条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准则》《条例》的突出亮点体现为“四个结合”。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中指出:“党中央决定同时制定准则、修订条例,这是着眼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的一个重要安排。”[1]可以说,《准则》和《条例》充分体现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准则》侧重于思想建党,强调从内心深处对党员干部进行柔性教化。《条例》侧重于制度治党,强调从外部对党员干部进行刚性约束。二者紧密结合,有机统一,充分发挥其内外之功、刚柔之力,大大增强管党治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创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局面。
《准则》竖起党内政治生活的高线,侧重于思想建党。思想建党,主要是通过加强理论灌输和思想教育,使党员不仅在组织上入党,更要从思想上入党,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准则》从思想政治教育的角度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一是坚定理想信念。理想信念问题是我们党一直强调的问题,也是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员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突出问题,更是《准则》确立的当前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坚持思想建党、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首先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筑牢思想之魂,补好精神之“钙”,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共产主义的信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二是坚持政治路线,严明政治纪律。强调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强调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强调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要求全党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三是坚持群众路线,强化宗旨观念。强调人民立场是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群众是党的力量源泉。全党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和宗旨意识,站稳群众立场,增进群众感情,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四是坚持组织路线。《准则》从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等方面强调了组织原则、组织纪律和组织生活制度,要求全党要模范遵守、自觉维护组织制度。五是弘扬优良传统作风。《准则》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突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风廉洁建设等方面要求广大党员干部正确对待自己和同志,正确对待权力,传承红色基因,保持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和浩然正气。总之,《准则》从理想信念、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党内组织制度等方面规定了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这些要求都是从教育引导的角度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体现了思想建党的特点。同时,《准则》作为仅次于党章的党规,对党内政治生活进行立规明矩,又体现了制度治党的特点。因此,《准则》既体现了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又侧重于思想建党。
《条例》高悬党内监督利剑,侧重于制度治党。制度治党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党的建设领域的体现和运用,主要是依靠制度管党治党,解决的是管党治党常态化、长效化的问题。《条例》从立规明矩的角度规范党内监督。一是明确立规明矩的目的是为了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风廉洁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化,突出党内监督和制约,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二是明确党内监督8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把握了这些内容就能够把握党内监督的根本依据,即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就能够聚焦党内监督的突出问题,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提高党内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就能够保证党章党规的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三是明确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四是明确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对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保障党员监督权力。总之,《条例》从党内监督的目的、任务、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这些规定突出体现了制度治党的特点。同时,《条例》蕴含着丰富的党内监督的思想理论和经验规律,体现了思想建党的特点。因此,《条例》既体现了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又侧重于制度治党。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准则》《条例》的说明中指出,我们党在抓自身建设过程中,有一条很重要的经验就是要不断总结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经验和成功做法,并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和实践要求加以创新。[1]老的《准则》《条例》对于当时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老《准则》《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逐步显现出来,形势发展需要我们制订准则、修订条例。新出台的《准则》《条例》,既继承和发扬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基本规范,又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与时俱进,推动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准则》《条例》继承和发扬了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制度规定和优良传统。新《准则》重申了1980年准则的主要原则和规定,继承了老《准则》的写作体例,分总论、分论、结束语三大板块,主体部分分论12个部分。在分论中许多内容得到了继承和扬弃。如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整合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之中,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整合到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中,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表述为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继承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内容,扬弃了接受党和群众监督的内容,把努力学习的内容整合到坚持理想信念内容中等。新老《准则》相互联系、一脉相承。老《条例》是2003年出台的,很多内容在当前仍有重大指导意义,新《条例》予以全面继承。如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中遵守党章党规宪法法律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坚持党的干部标准的情况、廉洁自律的情况等,监督职责中对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新《条例》都予以继承完善和扬弃。
《准则》《条例》全面集纳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新《准则》《条例》根据新形势下党的建设面临的新特点新情况,深入分析了当前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形成了新的制度安排,顺应了新形势新任务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的要求。新《准则》的创新成果主要有:明确提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加强党的集中统一,维护党中央权威;强调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点、关键和首要任务;明确党内政治生活正常的根本保证和重要内容;强调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常态化、长效化;强调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任何人都不准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强调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锐利武器,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这些创新成果集纳、汇总和凝练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新实践、新探索和新论断,对于纯洁党内政治生活,构建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新《条例》的创新成果主要有提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党内监督;明确党内监督的原则、任务、重点,特别是强调主要形式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充分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的思想。长期以来,我们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有一个认识误区,就是只重视大案要案,不重视小错小节,使有些人在犯小错时不被关注,逐步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导致“要么是好干部、要么是阶下囚”。现在各级纪委把主要精力放在处理轻微违纪上,使批评教育、约谈函询成为常态,这就从抓小抓早开始,避免演化成大案要案。这些都是近年来实践中探索出的好做法、好经验,通过条例上升到制度层面加以规定。
《准则》《条例》对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划定了“高线”和“底线”,尺度更严、标准更高。这既是信任激励也是约束监督,是信任激励与监督约束的有机结合。
《准则》对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以“必须”“坚决”等形式提出高标准、严要求,体现出高线倡导与信任激励,同时对违背党内政治生活规范的事项以“不准”“严禁”“反对”“抵制”的形式予以制止,体现出底线思维与监督约束。如对全党坚定理想信念的要求就是高线要求,党员干部理应比群众有更高的理想信念和精神追求,否则难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同时要求坚决抵制错误思想侵蚀,这就从监督约束的角度强调党员不能在思想认识领域出轨。要求全党必须全面贯彻执行捍卫党的基本路线,进一步强调基本路线的深刻内涵和在当前的重要意义,这对全党自觉贯彻执行基本路线提出高标准严要求,同时对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这又是约束性要求。要求全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要求全党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坚持原则、敢于说真话的同志,要给予支持、保护、鼓励,对党员提出“9不准”,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提出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等等。这些规定既能激励党员干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又对破坏党内政治生活规矩的行为进行反对和抵制。
《条例》指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党组织选拔任用干部,体现了党的信任和人民的重托。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应该珍惜这份信任和重托,廉洁用权,勤政为民,无私奉献。同时必须树立监督意识,自觉接收监督。无数事实证明,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我们党是执政党,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大大小小的权力,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诱惑,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为了利用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往往无所不用其极,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如果不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就很容易出问题。一些领导干部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日常管理监督约束不到位。因此,信任和监督并不矛盾,而是相互统一,有机结合。各级党组织既要信任领导干部,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待遇上多关心爱护领导干部,又要扎紧笼子、堵塞漏洞、消除盲区,不断加大监督力度。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激励和保护干部。如《条例》第21条指出,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这就体现了抓早抓小、及时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既监督又保护干部的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准则》《条例》的说明中指出,制定准则、修订条例是解决党内存在突出矛盾和问题的需要,并分析了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虽然这些问题很多得到了有效解决,但一些问题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解决得还不彻底,一些问题还可能再冒出来,必须继续努力,不断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制度上防范和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这体现了我们党既敢于直面问题又敢于解决问题的政治勇气,对于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成效意义重大。
《准则》既全面剖析问题又提出解决问题的举措。《准则》在序言部分用很大篇幅深入剖析了一个时期以来党内政治生活中出现的理想信念、核心意识、四风、选人用人、贪污腐败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指出这些问题对于党的思想基础、党的团结统一、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带来严重侵蚀、严重破坏、严重损害、严重影响等“四个严重后果”。这说明我们党对待自身的问题实事求是、敢于揭短、一针见血,不文过饰非、不遮掩逃避。同时,针对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就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带头遵纪守法,严明党的纪律,给全党全国人民作出表率。各级干部都要履行责任,着力解决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宣传教育,把规范和加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准则》主体部分12个方面针对各自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别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体现了我们党既有直面问题的宽阔胸怀和危机意识,又有敢于解决问题的政治勇气和担当意识。
《条例》针对党内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党内监督办法。《条例》全面分析党内监督的现状,指出“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2]分析这些问题的成因和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都说明党内监督还存在许多问题和漏洞。比如,河南省四任交通厅长、太原市三任市委书记和连续三任公安局长出现问题,都充分说明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连续性不够,监督存在漏洞和盲区,尤其是对一把手的监督力度不够、有效管用的办法措施不多。党委和纪委监督的“两个责任”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着眼于解决这些问题,条例通过明确各主要监督主体的责任,完善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确立党内监督8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强调主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解决。一是切实抓住“红红脸、出出汗”这个常态。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通过批评教育、函询约谈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使党内政治生活的战斗性和锋芒常态呈现。二是处理好“轻微违纪的大多数”和“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少数”之间的关系。对于轻微违纪和比较严重的违纪问题,通过恰如其分的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给予那些相信组织、迷途知返的违纪党员干部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三是重点盯住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少数。这些虽是极少数,但性质恶劣、负面影响严重,必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发挥震慑犯罪、立威树信的良好作用。通过完善规范、健全党内监督制度,扎紧制度的笼子,既使党内监督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得到解决和完善,又有效防范新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的产生、有效防范已经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反弹复发,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真正使强化党内监督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保障。
[1]习近平.关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11/02/c_1119838057.htm,2016-11-02.
[2]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10/27/c_ 1119801528.htm,2016-10-27.
责任编辑:洪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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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641.2017.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