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力源
(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民族宗教研究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民族区域自治思想探析
杨力源
(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伟大征程中,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形成了习近平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立足于中华5000多年文明史基础上的制度选择;二是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说法可以休矣;三是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着重坚持“两个结合”、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习近平民族区域自治思想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确立的基本依据,确立了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路径,从而丰富并发展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统一了全党、全社会对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认识,为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提供了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
习近平;民族政策;民族理论;民族工作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伟大征程中形成了习近平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立足于中华五千年文明史基础上的制度选择;二是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说法可以休矣;三是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着重坚持“两个结合”、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对苏联模式、任何形式民族自决的摒弃,是对‘大一统’而又‘因俗而治’政治传统的超越,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与贡献。”[1]习近平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立足于中华五千年文明史基础上的制度选择。
在中国远古时代,文明的发祥多种多样。据考古发掘,在中国目前地理版图范围内,“已经发现远古人类化石遗迹以百计,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址数以千计,而新石器时代的文化遗址则数以万计”[2]p17。当历史步入西周时期,礼乐制度成为周天子和诸侯统治合法权的象征及规范人伦仪轨的标准,内在地包含着“大一统”的积极因子。同时,在“周礼”指导下,祖国核心区域与“四夷”遵循着“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共处之道。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随后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时期,“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始终是我国历史发展不变的主线。各朝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在“大一统”基础上采取了有别于祖国核心区域的管理体制,如秦汉时期的属邦属国、盛唐时期的羁縻州府、元明清时期的土司政策。然而,这种“老办法”实质上是“怀柔羁縻”,沿用到民国,已经不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
中国共产党是在苏俄指导下建立的,在其成立前后,中国共产党人的思想观念深深地打下了布尔什维克的印记。在俄国,列宁也希望建立一个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各民族不统一的历史、外部帝国主义的干涉,迫使苏联以“民族自决”的形式处理民族问题,将其作为反对帝国主义的一种策略,以实现各民族、各国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联合。这是列宁基于俄国当时的具体情况所作出的选择。
1920年,毛泽东在与赴法勤工俭学的蔡和森通信时指出:“做事又并不限定在中国,我以为固应该有人在中国做事,更应该有人在世界做事。如帮助俄国完成它的社会革命;帮助朝鲜独立;帮助南洋独立;帮助蒙古、新疆、西藏、青海自治自决。都是很要紧的。”[3]p3这带有苏俄解决民族问题的特点,但也体现了毛泽东处理问题时一切从实际出发的价值取向。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命题,表现在民族问题方面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政策的中国化,最为突出的就是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思想。这一思想,既考虑并遵循了列宁主义“我们要求广泛的自治并实行区域自治,自治区域也应当根据民族特征来划分”[4]p215,另外还考虑了我国自古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实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1936年,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在宁夏同心县宣告成立,这是民族区域自治理念转化为实践的一次重要尝试。
新中国成立前夕,就新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李维汉专门进行了调研,对比了中国与苏联的具体实际,并将调研结果上报中央。最终,中央决定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49年9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确立。新中国成立后,我们逐步推开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工作。1965年,西藏自治区建立,标志着我国5个自治区全部建立;1983年,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立,标志着30个自治州建立;199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建立,标志着我国120个县的自治格局建立。与此同时,为了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我国通过在属地建立民族乡(镇)来实现。为了保障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央人民政府于1952年8月通过了《民族区域实施纲要》。1954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写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84年,我国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西部大开发的需要,我国修改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从法律上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地位;更加注重国家和各个兄弟省份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确立,以及相关法律的制定,为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了政治前提。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主官和最高权力机关的主任,都是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的。民族地区民族干部比例不断上升,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从纵向上看,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横向上看,整体水平与东部地区仍有差距,但是个别民族地区已经走在了现代化建设的前列。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的经济总量位于全国第7位,人均水平已经突破1万美元大关,然而,当年中国只有8个人均过万的省级地方。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1]。
当前,在民族理论政策的认识上,有右与“左”两个方面思想的干扰。一是受到西方民族思想理论的影响,用西方民族理论的解释框架来解释中国的民族问题。二是急切地消除民族之间的差异、一劳永逸地解决民族问题,在民族问题的处理上犯有急性病。这两种错误思想有一种共同的表现形式,即主张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此,习近平指出:“我国是一个大国,决不能在根本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一旦出现就无法挽回、无法弥补。”[5]p348在处理民族问题的领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根本,因此,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6]
“有人认为这个制度是苏联模式,现在国内有人这样说,当年苏东剧变后西方也有人这样说。”[6]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国际敌对势力和国内一些地区的分裂主义分子否定中国实行的民族理论政策,声称中国的民族理论政策就是苏联模式的翻版。近些年,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取得了较大成就,在“中国威胁论”影响下,西方敌对势力开始散播种种言论以干扰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致使这种说法“沉渣泛起”。同时,中国融入世界的程度不断提高,西方世界对我国民族理论政策的一些质疑声音传入中国,并拥有了一定的传播空间。拉萨“3·14事件”、乌鲁木齐“7·5事件”、天安门金水桥事件及昆明“4·1事件”发生后,一些人以偏概全地认为我国的民族理论政策出了问题。然而“民族区域自治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源头,我们的民族政策都是由此而来、依此而存”[6]。因此有些人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出无理的要求。
“有人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要搞了,民族区域自治区可以同其他省市实行一样的体制。”[6]这些人在民族问题上犯了急性病,主张我国的民族理论政策从识别国内的56个民族、保持56个民族的团结发展的第一代民族政策向中华民族一体发展、各民族交融一体发展的第二代民族政策转变。这种说法的实质就是取消民族身份,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改为同其他省市一样的体制。然而,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民族之间的发展还不平衡。党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受到极“左”思想的影响,强制取消民族之间的差异,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造成历史悲剧的重要原因是没有看到民族问题和解决民族问题的长期性。习近平指出,“民族问题存在是一个长期的历史现象,处理民族问题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7]p36。我们要引以为戒。
人的思想意识和各种信息舆论构成的社会生态,是不可能处于真空状态的,先进的思想意识形态不占领,腐朽错误的思想意识形态必然会乘虚而入,给我们的思想意识造成混乱。对于我国民族领域存在的错误思想,以及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说法,我们决不能置之不理,要敢于斗争、敢于亮剑。因为,“民族区域自治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源头,我们的民族政策都是由此而来、依此而存。这个源头变了,根基就动摇了,在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关系等问题上就会产生多米诺效应”[6]。因此,习近平严肃地指出,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看法“是不对的,在政治上是有害的……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说法可以休矣”[6]。
习近平认为,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应着重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根本任务是构建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民族区域法治体系;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和改善各民族群众生活。
(一)着重坚持“两个结合”
我们党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解经历了一个过程。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就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统一、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统一。“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要素与政治要素的正确结合。”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对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解更为丰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应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法律因素与制度因素的有机统一。
目前,社会上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认识出现了一些错误思想。我国民族工作的阶段性特征决定了在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过程中,要侧重强调“统一”与“自治”的结合。“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着重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从中华文明的发展进程看,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的国家,“统一”是国家发展的前提,“自治”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统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统一”与“自治”是相生相依的关系。对于“民族”和“区域”的强调,是因为我国少数民族的分布格局,各民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多个民族共同生活在一块地域,使得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一民族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不是某个民族的地方。
着重坚持“两个结合”,是对新形势下民族工作表现出来的阶段性特征的应对,有利于纠正错误思想,为民族工作提供正确方向;有利于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二)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表现在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上面,就是构建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民族区域法治体系。这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也是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然选择。习近平指出:“要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的相关规定落实好,要加强对规范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相关法规和制度的研究。”
目前,民族区域自治的理念与实际操作之间仍有一定差距。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关法律条文未得到细化,没有给出“时间表”和“路线图”。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根据宪法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主要是为了理顺中央与地方以及民族之间的关系。就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主体(中央与地方)而言,规范在民族区域自治中的具体义务方面还未出台较为详尽的条例,使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得不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建立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对于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使党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少数民族群众的实际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三)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5]p3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价值取向。反映在民族工作领域,就是要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保障,也是促进民族地方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保障。正如习近平所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是要帮助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民族问题的解决实践中提出来的。民族问题在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内容,不同阶段解决民族问题的具体方式也不同,但民族区域自治是贯穿于其中的一条主线。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味着在全国范围内消除贫困,然而我国14个集中连片贫困地区,有11个是民族自治地方或包含了民族自治地方。这也说明了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紧迫性。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保障,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其制度设计与实现程度还有差距,因此,要尽快规范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相关法规和制度。新的历史阶段,为了在实践中体现制度的先进性、事实上保障民族平等,我们在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完善配套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把保持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放在突出位置,具体就是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让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享受更多的优惠。同时,要对中央有关部门、兄弟省市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给予更多细节上的规定,从而更好地推进民族地区跨越发展。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民族区域自治思想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确立的基本依据,确立了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路径,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统一了全党全社会对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认识,为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提供了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
第一,赋予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以中国特色和时代内涵,丰富并发展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五千年中华文明发展的高度,在深刻总结中国共产党90多年民族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观点和政策与中国的具体实际及新形势下我国民族问题的阶段性特征相结合,重点围绕“民族区域自治是什么、为什么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怎样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的问题展开,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时代内涵。
第二,回应错误思想,统一全党全社会认识,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凝聚力量。
习近平民族区域自治思想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确立的基本依据,回应了党内外及全社会在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错误认识,有利于统一全党全社会对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认识,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力量。
第三,总结历史经验,立足现实需要,着眼实际问题的解决,对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习近平民族区域自治思想深刻总结了党在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历史经验,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现了继承传统与开拓创新的统一,为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提供了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
[1]王正伟.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J].求是,2014(12).
[2]郝时远.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之路[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3]毛泽东书信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4]列宁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5]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6]丹珠昂奔.沿着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前进——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体会[N].中国民族报,2014-11-07.
[7]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5.
(责任编辑 赵晓旷)
D613
A
1008-9012(2017)01-0047-05
2017-02-20
本文系2015年度西藏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与西藏实践研究”(项目编号:SK2015-50)的阶段性成果,2016年度西藏自治区高校青年教师创新支持计划项目“中国特色西藏特点发展路子的理论阐释和宣传路径”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QCR2016-61)。
杨力源(1989- ),男,回族,湖南汉寿人,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专业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