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紫一文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初探第三方警务在四川社区毒品防控模式中的运用
王紫一文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第三方警务是社会转型下警务社会化理论背景下的产物,其意义在于将一部分监管、防控职能让渡给第三方。强调警察和社会组织与公众的配合。四川省毒品问题严重,社区防控有待进一步提高,将第三方警务应用于社区毒品防控模式,有望开阔一条新的监管路径。
第三方警务;毒品防控:社区
产生于上个世纪70年代的现代警务,至今已经发生四次革命,第一次警务革命是警察从无到有的形成过程,第二次警务革命是美国警察专业化运动的发展,第三次警务革命是警察现代化革新,第四次警务革命是社区警务的形成与完善,第三方警务就是在社区警务的基础上,以研究问题为导向建立起来的改良型警务模式。第三方警务合理有效利用,不但可以在最大范围内调动有效的社会资源,用于监管和防控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还可以与我国发展相对成熟的警务群众路线一起,专群结合,实现对社会和公众更大范围的全方位监管。在国外的毒品违法犯罪防控实践中,利用第三方警务模式所监控的辖区和社区,无论毒品违法犯罪数量还是吸毒人员报案数目,都出现了可喜的下降。
第三方警务概念来自于澳大利亚学者洛林·梅热罗尔提出的警务革新概念,是指警务部门通过说服或者强制各种社会组织或非犯罪人(没有违法行为的人)、租住者、业主(财产所有者)、未成年人监护人、卫生与建筑监督人员及企业业主共同担负起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的责任。在第三方警务模式中,警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任命地方上的犯罪监管人员,或在原有犯罪控制监管职责缺失或者无效的情况下,加强监管者或秩序维护者的责任。第三方警务的核心是警务部门整合了社会的多方资源,通过劝说或者强制手段,促使各种组织或非犯罪群体帮助警方防止或减少犯罪,是多种社会治安调控手段的“模式”。第三方警务的关键在于警察利用民事法律、刑事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强制第三方参与到控制违法犯罪的活动中来[1]。第三方警务的出现,改善了由于社会对警察预防犯罪效果的质疑,强化了警务工作在政治、法律、经济、社会层面上的深层次管理方式,同时由于私人警务、社区警务、市民警务的协同发展,终结了由公共警务垄断警务活动,从而实现了对警察身份地位重新定位的过程。
1.第三方警务的目的:进行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
2.第三方警务的发起者:检察官、政策制定者、政府机构、监管机构、社区居民、犯罪受害者、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工商业者、机构合伙人、以及私人监管代理人等都是第三方警务的发起者和实践者。
3.第三方警务的焦点:人的行为、犯罪高发场所、高危环境、有犯罪前科对象、犯罪同伙、犯罪手段(工具)、犯罪行为过程等。
4.第三方警务的最终目标:防控行为异常者、将犯罪扼杀在摇篮里、预防青少年犯罪。在毒品违法犯罪防控中将其行动目标对准较低层级的或街头层级的的毒品违法犯罪。
5.第三方警务的责任承担方:利益相关者、监护人、监管人、建筑场所负责人、娱乐场所经营者等。
6.第三方警务的类型:分散独立实施、基于特定对象实施、基于特定目的实施。
第三方警务与社区警务的区别在于,第三方警务需要以法律为实践基础,通过说服、强迫、操控以及利用法律手段和民事救济措施,引起或者激发第三方的兴趣,积极承担犯罪预防或犯罪控制的责任,而在此之前,第三方是不会主动参与到防控犯罪中的。社区警务则是依托社区民警与居民建立起良好的密切合作关系,二者都是适用于预防低层级的违法犯罪活动。第三方警务希望构建公共安全多元化的治理和保障模式,在风险社会中,第三方警务具有如下特点:
1.监管性。警察在法律中被赋予了强制监管的权力,以便于及时打击违法犯罪人员、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正常维护。但警察的工作不仅如此,还需进行日常巡逻、社区戒毒、可疑人员的监管及犯罪数据的跟踪维护等活动。因此需要扩大第三方团体作为支撑,发挥能动性,强化社会监管职能。
2.广泛性。第三方警务在毒品防控模式中的应用是通过改变第三方生活模式为手段,加强与社会力量(主要指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共同配合,促使社会第三方承担更多的毒品违法犯罪控制职责的新型警务运行模式。第三方警务的承载范围广、覆盖面积大,因此,需要社会各个阶层的广泛配合,涉及面较广。
3.社会性。第三方警务综合运用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民法、各省禁毒条例和市场监管规则等手段相结合,说服和强制各种社会组织或非犯罪人承担更多的监管犯罪控制职责。美国社区警务研究专家F·L·马萨拉曾撰写论文评论:“中国的社区警务一直是很有活力的,他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工作的根本宗旨,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主、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2]。我国公安工作中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成为“中国社区警务”,毒品违法犯罪防控也逐步发展为完全由警察承担到由社会诸多部门、诸多群体共同承担的一项社会性防控模式。
对社区毒品违法犯罪防控对策而言,第三方警务警的推行,让渡一部分权利和监管职责给社区经营者和管理者,不仅可以进一步加强毒品违法犯罪基础情报信息来源网络化的建设,也可有效的打击毒品违法犯罪。
1.扩展社区禁毒情报来源渠道。由于毒品案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被害人、证人或知情人的报案,因此在毒品案件侦破过程中依赖于“情报导侦”模式,禁毒情报在案件的开展及侦破过程中始终居于主导心地位。毒品案件的情报主要来自于两三个方面,一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诉,二是特勤、线人的收集,三是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举报。第三方警务发动社区群众、针对高危人群、社会闲散人员盘问、针对可疑情况进行举报,可以扩宽禁毒情报的来源。
第三方警务以扩展禁毒情报来源为目标是通过发动社区居民对所在社区涉毒高危人群的活动和生活方式进行监管,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以《刑法》《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为法律杠杆,为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侦破提供信息来源。
2.强化社区毒品违法犯罪防控效能。近年来,四川省吸毒人员吸毒场所更加隐蔽,主要躲在社区内宾馆、居民住宅楼甚至是公共厕所内吸食毒品。涉毒场所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手段相对隐蔽,通风报信更加容易,取证难度大,给公安机关查缉、打击工作带来困难。现行的做法是公安机关不定期的进入娱乐场所、酒店、宾馆开展查缉活动,一旦发现有吸毒情况,立即要求负责人到场,坚决依法处理,这样难免会有漏网之鱼。第三方警务通过将部分监管职责过渡给社区内工商业管理者、经营者和出租屋业主,对其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禁毒法宣讲,强化其对涉毒案件的敏感性和正义感,有助于对涉毒案件的发现及案件证据的提供。
第三方警务属于一项社会干预性活动,强化毒品防控效能是指在公安机关、文化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共同监管下,对涉毒、吸毒高危场所(主要指娱乐场所和出租屋),利用社会资源(主要指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和出租屋业主等),以《刑法》《禁毒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为法律杠杆对吸毒人员和毒品问题进行监控。
3.对社区内特殊群体涉毒人员进行监管。特殊群体涉毒人员是指,残疾、身患重病(艾滋病、传染性疾病)、未成年人、哺乳或怀孕期妇女等特殊身份原因而进行涉毒违法犯罪的群体。目前我国对这类特殊人员无法羁押收治,大多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但这类人群仗着自己的特殊身份,明目张胆从吸、贩毒活动,严重的影响了社会治安,给禁毒工作造成了极大地困难。对于这类人群可利用第三方警务的监管性,形成以社区民警为主导,组织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特殊群体巡访监管小组”,小组既能帮助其日常生活也也能对其进行监管,一旦发现其行踪有异常,及时上报,再由社区民警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和强制措施。
4.对社区内未成年人吸毒行为进行监管。2016年国家禁毒委数据统计显示,四川省吸毒群体中18岁以下青少年占1.5%,高于全国平均值0.9%,造成未成年人接触毒品的原因众多,包括家庭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等。未成年人本身具有强烈的好奇心理,无法抵御毒品诱惑,极易成为毒品违法犯罪高危人群。根据笔者调研发现其接触毒品主要集中在KTV和网吧,一些在学校周围营业的网吧充斥大量社会无业分子,诱惑青少年吸食毒品;一些KTV老板借未成年人涉世不深,主动向其兜售麻古片剂、k粉等毒品,造成积极恶劣的影响。通过第三方警务,利用其社会的广泛性,在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的共同领导下,将社区监管人员与家庭和校园相结合,形成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网,抵御毒品诱惑侵蚀青少年。
5.减缓警力不足压力,提高毒品违法犯罪防控效能。警力不足是四川省当前公安工作面对的一大问题,随着当前四川省毒情的严重性和多发性,一线公安缉毒民警警力不足的问题更加凸显。第三方警务的合理实施使得邻里之间、社区之间组织性因素的增强成为必然结果,社区内更加积极的参加毒品违法犯罪预防活动,强化警民之间的集体效能感和社会粘合性,有缓解警力不足的作用。同时,对于在禁毒民警和当地提供第三方服务者之间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激发了警察责任感,促使了直接参与问题解决的警察通过“群众路线”的方式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警察工作效率、加快了破案速度,也缓解了“警民关系”。
《禁毒法》明确规定:“禁毒工作是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人民战争。”当前四川禁毒工作点多、面广、错综复杂,毒品问题中单靠政府、警察单独行动已不能有效控制,应协同第三方警务主体——社区力量,发动全社会共同抵御、共同防控。
社区是禁毒工作的前沿阵地。首先,社区是发现涉毒人员和零星贩毒的主要场所,涉毒人员包括吸毒人员和外来涉毒人员,他们作为社会成员常住或借住在社区的某一场所,在居住过程中完成吸食毒品和毒品违法交易。其次,社区是推广禁毒宣传活动的主要发起者,社区通过组织禁毒宣传活动,使社区居民意识到毒品的危害性,增强其防毒拒毒意识,远离毒品、举报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最后,社区是强制隔离阶段人员戒断的后续场所,吸毒人员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后,通过社区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保教措施,减少复吸率。在社区中强化毒品违法犯罪监管力度,建立严密防控机制,及时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能够有效的打击毒品违法犯罪问题。
近年来四川省在社区毒品防控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就总体效果而言,仍存在诸多问题,分析其主要原因在于:
1.部分社区领导对毒品问题认识不到位、与公安机关禁毒合作不深入。有的社区领导认为毒品是是国际性问题,单靠社区宣传工作成效甚微;禁毒工作应由公安机关负责,社区只是辅助工作;公安机关、派出所和所在社区内禁毒办合作不协调,导致主动发现能力弱,根据四川省泸州市某区禁毒大队反应,2016年全年抓获的毒品违法犯罪人员八成以上是在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根据其他案犯交代、揭发或者在公开查缉活动中被抓获的,真正根据社区举报发现的毒品违法犯罪人员数量少之又少。
2.社区毒品监控网络不够健全,四川省各州、市、县都建立了禁毒委员会及禁毒办公室,大多数社区、街道也成立了禁毒领导小组,毒品监控网络初步建立,但四川人口基数大、劳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导致部分地区涉毒人员底数不清,脱管失控较多;吸毒人员纳入网格化管理程度不高;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村规民约作用限制导致社区毒品防控力量薄弱。
3.社区毒品预防宣传教育不够全面深入,通过笔者亲自参加四川省多个州、市社区毒品预防教育活动中发现,接受禁毒宣传教育大多是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导干部、禁毒志愿者、老人和青少年、而真正受到毒品危害的高危人群接受教育情况一般。此外,大多数社区宣传教育活动大多集中在6·26国际禁毒日期间,缺乏多样性和持续性,涉毒人员也未能参与预防宣传教育中。
当前四川毒情形式依然严峻,是“大宗毒品过境地、中转地、集散地”“贩毒幕后老板主要隐藏地”“吸毒、戒毒人员主要活动地”“广东、福建籍制毒团伙聚集地”“青少年吸食毒品的高发地”。运用第三方警务理论控制和预防毒品违法犯罪,建立有效的全社会毒品防护体系,为遏制四川毒情严重形式提供了更有效的防控模式理论。
凉山州是四川省毒品问题较严重地区,笔者在调研过程中了解到凉山州金阳县彝族聚集区已经有利用第三方警务策略的雏形,当地政府在“支部+家族禁毒协会”的禁毒模式基础上依托传统“家支关系”,通过警务合理化监管,建立的特殊形式的管控模式 “十户联保制”,管控外流贩毒高危人员,排查外流贩毒动态,监管外流毒品及来源及流向。
“十户联保政策制”是一种依托社区群众基础,以村规民约为基础,在居住社区内采取自愿结合的原则建立的特殊毒品管控模式。缔结联保机制的村民视为第三方警务的主体,当地公安机关让渡部分监管职责给当地社区群众,并依照本地实际毒品情况制定《村规民约》,规定其联保禁毒管控责任制,形成群众自发组织禁毒防毒宣传活动、自愿开展戒毒帮教活动的良好局面,便于展开禁毒工作、人员动态管控,从而大幅度提升禁毒管控效率,共建和谐乡镇。截止到2016年11月,全县依托第三方警务模式组建“十户联保”禁毒管控3980个,覆盖全县农村居民100%。金阳县外流贩毒人数为107人,同比下降22.46%。
四川省禁毒办2013年成都市禁毒办在成华区举行“平安成都”专项活动,成都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禁毒民警对“龙湖三千里”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工作负责人员和业主代表等60余人进行了毒品基础知识、毒品对社会的危害、青少年防毒、拒毒等方面的培训,重点围绕在社区内如何预防、发现、识别制毒窝点展开了培训,增强了社区内禁毒责任意识,提升了对各类毒品违法犯罪的防范能力。
社会是由不同的社区构成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当每一个社区的毒品违法犯罪问题都能得到有效的控制,整个社会的毒品违法犯罪问题就能缓解。借助第三方警务,通过对社区每个吸毒人员的合理有效管控,遏制本社区毒品的消费市场,在小区域范围内压缩毒品的销售空间、加强社区毒品管控工作成为禁毒工作改革的主要方向,可有效地打击和遏制毒品违法犯罪,构筑坚实的群众拒毒、防毒围墙。
四川省遂宁市经开区戒毒康复中心在社区内开展专业心理辅导人员和社区工作者共同帮助戒毒工作,配置本社区有利的社会生存就业资源,提高其控制力、调控力、适应力,通过丰富其业余生活、帮助其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弱化复吸意识,增强对生活的向往和积极性,努力成为一名能够融入社会的一份子,取得了明显成效。
分析当前四川省社区戒毒落后的原因在于:由于部分地区财力、物力、人员等因素限制,社区康复所需的医疗机构、专职人员、医疗设备、经费很难到位,社区康复戒毒工作仅停留在依靠公安禁毒部门的力量,缺少与之相适应的群众力量。依照《禁毒法》规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主体是乡镇和街道。社区戒毒由心理矫治和职业技能培养两个部分组成,所谓戒毒心理矫治,是指吸毒成瘾者在取得生理戒毒的基础上,通过专业的治疗关系,改变原有的恶习和心理偏差,从生理上和心理上摆脱毒瘾,保持终身不再吸毒,最终使自己成为一个正常的社会成员[3]。遂宁经验值得借鉴。
在第三方警务实践过程中,执行部门权利与义务的设定是相互依存的,目前在相关行政法中,应根据第三方警务应履行的义务及所需承担的责任使其在实践过程中更具有时效性。我国提倡依法治国,但对于第三方警务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具体措施职能参考国外相对成熟的法律,进行合理的实施,同时通过相关法律,以解决一些途径、手段、人员、经费方面的问题。我们将第三方警务定义为:社会背景中一种减少一系列犯罪问题的有效方法,将其应用于四川毒品防控中是为了更好落实四川省禁毒工作方针所提出的“防大于治”理念,第三方警务同“日常活动理论”、“问题为导向的毒品预防警务策略”、“情境犯罪预防理论”、扩大警务辐射范围,融合的社区、团体等公众化集团利益,服务政府,使广大人民群众抵御毒品的侵蚀,防控毒情的扩展和蔓延,有益于“无毒社会”的建立。
(责任编辑:吴良培)
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12(2017)04-0129-05
四川省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青年项目《初探第三方警务在四川社区毒品防控模式中的应用》(SHZLQN1604);公安部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项目《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毒品预防教育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2016LLYJSCST027);四川省教育厅一般项目《四川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毒品预防教育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17SB0328)
2017-04-12
王紫一文,(1989- ),女,辽宁人,硕士,四川警察学院侦查系教师,研究方向:禁毒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