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关系难以确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否中止工伤认定程序
案情简介:刘某2016年9月在公司搬运货物时不幸摔伤,造成右手骨折。同年10月,刘某因公司不愿承担医疗救治、误工工资等费用(该公司否认用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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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可否作出中止工伤认定决定。
认定结论: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刘某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其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人社部发﹝2013﹞34号文规定,书面告知刘某中止工伤认定,待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再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刘某不服该决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工伤认定时限中止决定。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发﹝2013﹞34号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等规定,其主要立法精神包含两个方面:劳动者遭受到事故(职业)伤害,本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伤害性质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其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可以作出中止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告知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确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即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从本案可以看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成立是职工伤害性质认定的前提条件。
因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先行中止刘某工伤认定决定是正确的,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其决定是适当的。(注:刘某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定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刘某搬运货物中摔伤为工伤,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了相关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