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效力区分原则的理论基础

2017-04-11 06:04李壮壮
关键词:因性物权法区分

李壮壮

(郑州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1)

【法学纵横】

略论效力区分原则的理论基础

李壮壮

(郑州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1)

《物权法》第十五条体现了效力区分原则,效力区分原则与德国民法中物权行为理论下的分离原则并不相同,但是效力区分原则与德国民法中的分离原则关系密切。文章从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效力区分原则出发,探讨效力区分原则的理论基础。

效力区分原则;物权行为理论;分离原则

一、效力区分原则的概念

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间订立关于变更、转让或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合同生效与否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或者双方的协商,不动产物权是否登记不影响合同是否生效。该条规定明确区分了物权登记的效力和合同的效力。不动产登记将不定产物权的变更或消灭等权利变化状况予以登记使公众知悉,并使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力。但是不动产登记这一公示行为并不能影响到合同生效与否。笔者认为,《物权法》第十五条是效力区分原则的体现。效力区分原则,是指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下,依据各自不同的法律规范对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成立与否分别进行评价的原则。该原则主要解决在债权行为的目的没有实现的情况下如何评价债权行为效力的问题。效力区分原则将物权变动中的合同效力即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的效力即结果行为进行区分。梁慧星先生也认为该条主要在于将合同的效力和物权变动的效力区分开,订立合同即债权行为只产生债的效力。

按调整的方法和内容不同,民法可以分为物权和债权两个部分。物权和债权各自从动、静两个方面来规范人们的日常生活。物权人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直接支配物并且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物权通常涉及房屋、土地等与人生活息息相关的物资资料,与社会生活和第三人的利益有关联,因此在物权法领域并不能完全的贯彻私法自治原则。而债权相对比较灵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通过设立契约在双方之间设定的权利义务,从而设立债权债务,一般不会涉及到第三人,私法自治原则也是债权法的核心原则。立法者对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正反应了现实生活中对物权和债权两种权利保护程度的不同。效力区分原则将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效力分别由不同的法律依据进行规范,将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即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进行区分。效力区分原则是对现实生活要求的真实正确反映,同时对于架构我国民法体系有好的影响。

二、效力区分原则的理论基础

探讨一种理论的提出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是否适当,应当对其理论基础进行研究。对于《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效力区分原则,立法机关没有做出立法理由说明。效力区分原则体现了物权和债权的本质不同。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和物权与债权间的区分存在联系。

(一)效力区分原则与物权行为理论

我国民法受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民法理论影响较大。分离原则是德国物权行为理论一个基本原则,而效力区分原则与分离原则有相似和差异,因此了解物权行为理论是探究效力区分原则的前提。

历史法学派创始人古斯塔夫·胡果最早提出了物权行为理论这一学说,他对物权行为理论最早做出具体系统的阐述。胡果认为在债权行为中并不能找到双方当事人转移物权的合意,转移物权的合意由另一个合意来承载即物权合意。萨维尼在胡果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物权行为理论,萨维尼提出交付可以被看做双方当事人为转移物权达成的物权合意,从而在债权行为之外形成了一个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理论将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抽离出来,用物权合意和公示原则来实现物权变动这一法律效果并且体现物权的支配性特征。

学者对如何定义物权行为有不同的意见。在德国,一部分学者认为物权行为就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以转移物权为目的的物权合意;另一部分学者认为物权行为是物权合意再加上登记或交付等公示行为。在我国台湾地区也有两种不同的学说,双方的观点大致与德国学者的观点相近,例如,王泽鉴先生认为物权行为就是双方就物权转移达成合意。而姚瑞光先生则认为物权行为不应该只包括转移物权的合意还应该有登记或交付等公示行为,这样才是一个完整的物权行为,因此物权行为是要式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谢在全也认为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等公示行为相结合的法律行为,在日本也有相类似的不同见解。综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学者关于物权行为的定义争论的焦点在于物权行为是否应包括登记或交付这一公示行为。我国学者多数持物权意思表示与形式相结合的学说。

我国学者在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论述中,经常要伴随所谓分离原则和无因性原则的论述。我国民法并没有承继德国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无因性是在物权行为独立性即分离原则上提出和发展的,有部分学者认为既然我国不承认无因性,那讨论作为无因性基础的独立性也就失去了意义。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虽然独立性和无因性有关联,但是两者本质和在物权行为理论中的作用有很大区别。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和法律效果都不相同,两者是相互独立相互区别的法律行为。不承认无因性,并不代表也同样否认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因此要了解效力区分原则的理论基础,有必要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进行探究。在债权行为之外,应有物权行为作为债权行为的履行行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相互分离共同作用完成物权变动,这就是物权行为之独立性,又称为分离原则。分离原则与我国效力区分原则之间仍有差异:

第一,在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中,文义解释排在第一位。根据文义解释对《物权法》第十五条作出解释,该条区分了物权合同效力和物权公示行为的效力。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物权是否登记对该合同是否成立没有影响。该条规定与德国法中分离原则内容并不相同。

第二,两者对物权变动中不同的法律关系区分程度不同。效力区分原则采用的是单向的调整方式。当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不会发生变动;而当因为其他原因导致物权不发生变动导致无法进行物权登记时,合同的效力并不受到物权不发生变动的影响。德国民法在分离原则基础上发展的无因性,将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完全作出区分,无因性在区分程度上比分离原则还要高。不管作为处分行为基础的负担行为是否有效,处分行为都会发生效力。

第三,在公示公信力方面两者也存在差异。物权行为无因性很大程度上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因此在分离原则下公示行为绝对的公信力。效力区分原则下公示只是将物权变动表现在外部的方式,因此,效力区分原则下由公示行为产生的公信力较分离原则下的公信力弱。

(二)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

在罗马法中就有对人之诉和对物之诉的的区分,随后又发展出对人权和对物权的概念。后来的学者对人权和对物权的权利本质进行探讨提出了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区分。支配权和请求权是民法上重要的权利分类。拉伦茨对支配权进行过阐述,他认为支配权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支配权人不需要对他人进行意思表示,可以独立的将自己的意思作用于支配物,这一概念已经被大部分学者所接受。而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特定主体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需要对义务人作出意思表示,而义务人作出相应的给付之后请求权人的权利才会实现。在民事法律概念中,不同的法律行为可以形成不同的法律效果,从而有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支配权或请求权。因此要找到支配权和请求权的依据要从法律行为进行区分。效力区分原则将物权合同的效力和登记公示的效力区分开,将产生不同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区分开也是这种法律逻辑的体现。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

根据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可以是单独行为,但大部分是诸如买卖等契约行为。当成立负担行为时,债务人就会承担相应的义务。处分则是转让、转让权利或者变更权利的内容,处分行为的实现并不依靠请求权,处分行为更多是对结果的描述。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处分行为有不同的概念和意义。在我国物权法语境下,处分行为被看做是一种事实行为,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债务人对标的物具有合法的处分权是处分物权的前提基础。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能进行区分也具有事实基础,这一事实基础就是合同订立与履行之间具有时间差。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可以分别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效果,效力区分原则对产生不同效果的行为进行区分正是根据两者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

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表明了不动产登记与否并不能影响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效力,从第十五条效力区分原则不能得出我国民事立法采取了物权行为理论。但是《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为将来理论的发展和法律适用的解释留下了空间。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修订五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苏 涵)

On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Principle of Distinguishing Effectiveness

LI Zhuang-zhuang

(ZhengzhouUniversity,ZhengzhouHenan450001,China)

Article 15 in “Property Law”has reflected the principle of distinguishing effectiveness. The principle of distinguishing effectiveness is different from the separation principle of the theory of juristic acts of real rights in German civil law, but it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separation principle of German civil law. From the principle of distinguishing effectiveness of our property law, the author discusses its theoretical basis.

principle of distinguishing effectiveness; theory of juristic acts of real rights; separation principle

2016-12-21

李壮壮(1993-),男,河南内黄人,郑州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DF521

A

1672-1500(2017)01-0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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