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健康证年检未通过,单位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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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幼儿园的负责人,园内一老师入职时身体健康并持有健康证,但在今年健康证年检时,却因体检不合格未能取得健康证。根据有关规定,幼儿园老师必须持健康证上岗。那么,幼儿园可依据哪条法律规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程倩
程倩读者:
幼儿园与这位老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尚有不足。
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必须有法定理由,而健康证年检不通过,难以归类于现行法定理由中的某一类。《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据此规定,该老师确实不适合在幼儿园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老师身体不好并非能力不够,其问题非培训可解决,也不能调岗。《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一般所谓的“客观情况”是企业拆迁、重组、并购等重大变化,员工身体不好难以解释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鉴于此,建议可选取以下方式处理:一是可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可写“由于您无法取得健康证”这一事由,同时需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二是可考虑先按下岗处理,要求如果在一段时间内仍无法取得健康证,再按解除处理。三是幼儿园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说明:如果无法满足取得健康证等上岗条件,单位有权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