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勇,冯浩,李丽莉,潘少猷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上海 200063)
交通事故鉴定中痕迹的特征性探究
张志勇,冯浩,李丽莉,潘少猷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上海 200063)
道路交通事故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痕迹,明确痕迹的方向性、形态特征对事故的重建起着关键作用。在因痕迹的方向、形态特征不能明确而无法确定事故发生时车辆间的相对运动状态及位置关系(比如前后关系、是否存在超车、变道等行为)。通过从痕迹的形成机理着手,并结合实际案例,对其方向性、形态特征进行深入探讨,通过判断事故中车辆间接触痕迹的方向性、形态特征,对事故场景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还原再现,从而帮助案件的司法调查。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形态特征;场景再现;司法调查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是明确事故中各个交通参与者之间相对运动的因果关系,进而明确事故责任的过程。然而,道路交通事故涉及方方面面的各种因素,每起事故都有其特定的事故形态,很多情况下交通事故调查的复杂程度堪比刑案。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是由于各个交通参与者之间的相对运动引发,存在相对运动干涉,则必然产生相应的事故痕迹。对交通事故进行过程还原、场景再现,就是对事故痕迹的形成进行分析,还原各个交通参与者之间相对运动的过程。
交通事故痕迹是在交通事故中各交通参与者及道路设施在相对运动过程中发生相互接触所形成的所有相关痕迹的总括,包括车体痕迹、地面痕迹、人体痕迹及其他痕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人、车、道路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一旦发生,技术鉴定就成为事故重建的有效手段,亦是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和当事人民事诉讼中法庭举证的重要依据,而在这一系列技术手段中痕迹证据又是判断案情正确与否的关键因素[1]。因此,痕迹物证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以及对违法者责任追究中就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交通事故痕迹物证是指交通事故现场或从交通事故现场带走能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物品、物质和痕迹。交通事故痕迹物证主要包括在事故车辆、人体、现场遗留的固定物、附着物、散落物或各种痕迹[2]。
道路交通事故每时每刻都可能正在发生,每起交通事故都独一无二,各不相同,但就事故形态而言,大体都可分为以下三类:车与车事故、车与人事故、单车事故,就车而言,又分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认定事故双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则必须要有跟事故相关,且能互相印证的特殊特征性痕迹对来印证支撑,即要找到与事故相关且呈对应关系的造痕体与承痕体。
2.1 痕迹的形成
交通事故中痕迹的形成,通常是两物体在相对运动过程中发生接触而产生。由此,事故痕迹是接触痕迹,是一种常见的物理现象,这样,事故痕迹就必然具备其形成的客观物理条件:两物体存在相对运动,并发生接触。理论上来说,具备形成的客观条件,就会产生痕迹。一般来说,发生接触,就必然有力的存在,而力的作用是相互的,所以痕迹的形成就是成对的造痕体与承痕体相互作用的结果。
2.2 痕迹特征及应用
交通事故不同,反映在现场的痕迹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事故现场要么是各种各样的痕迹太多,反映的信息量很大,要么是貌似很干净,无迹可寻,反映的信息量很少,然而,要认定事故双方的关系,往往关键性的一两对对应痕迹就能做出判断,解决问题。这样的痕迹对,往往具备很强的特征性。通过对痕迹进行勘验,来对事故过程进行还原或部分还原,是痕迹勘验的根本意义。事故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接触痕迹,虽然各不相同,但都会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两物体在受力方向、物质交换、接触位置方面的部分信息,这是接触痕迹的共性特征。具体到不同的事故形态中,其反映的信息会发生变化。
2.2.1 车体痕迹
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与其他物体或人体接触,在车体上形成的痕迹,主要包括车体的变形、破损、表面物质增减或部件整体分离等称为车体痕迹[2]。事故中最常见的车体痕迹无非是变形痕迹、破损痕迹及刮擦痕迹。变形痕迹与破损痕迹往往比较清楚明显,对受力方向、物质交换以及接触位置等信息反映比较充分,不容易产生分歧。刮擦痕迹是最普遍的车体痕迹,也是最容易产生分歧的痕迹。刮擦痕迹形状简单,或为条线状、或为带片状,对受力方向、物质交换以及接触位置等反映两物体相对运动关系的特征信息反映不够充分,在单一的刮擦痕迹情况中容易引起误判。
刮擦痕迹是由于车体表面与其他车辆或物体相接处,受摩擦力作用,在车体表面形成的线状、条状、带状、片状的平面痕迹或凹陷、撕裂等立体痕迹,在接触部位形成刮擦痕迹的同时,车身表面的油漆、泥土和灰尘等附着物也会发生转移[3]。刮擦痕迹在交通事故中属于轻微印迹,其形态结构能很好的反映接触部位的凹凸结构与其运动过程,其每一根线条本质上是造痕体的凸点在承痕体上的运动轨迹。通过检验车辆刮擦痕迹,可以分析痕迹的起点与终点,判明相对运动方向,也可通过单一线条的运动走向来分析接触过程中两者的运动状态。
刮擦痕迹中最具代表性的形态特征为线形痕迹与鱼鳞状条带形痕迹。刮擦痕迹的形成,本质上是一种压划作用。作用力在擦划过程中分解为两种力,即压力和推力。压力的大小对线形痕迹的宽度、深浅起重要作用。压力大形成的线形痕迹可以反映造痕体边棱上全部凸凹点特征;压力小只有造痕体上部分凸点压入承受客体,形成少而浅的线形痕迹。推力的作用首先是克服最大静摩擦力,使造痕体能在承受客体表面发生相对运动,推力还必须克服两客体在相对运动中所产生的滑动摩擦力和破坏承痕体结构材料时的阻力,使得造痕体在承受客体上继续前进而形成痕迹。线形痕迹往往是承痕体与造痕体相对接触面较小或为接触点时所形成的,相较而言,鱼鳞状条带形痕迹,是承痕体与造痕体相对接触面略大,且往往是两者表面材质存在软硬差别而形成。
在车体痕迹判定中,有时会在痕迹高度上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信息可能反映出一些与事故相关的其他重要信息,如车辆状况方面,包括事发时车辆制动点头、载重情况、减震器损坏、轮胎胎压等信息;道路状况方面,包括路面颠簸不平等信息;若对方车辆为两轮车辆,还可反映事发时两轮车辆的行驶状态信息(直立状态、倒地状态,侧倾处于倒地过程中)。因此,车体痕迹判定还要结合事故的其他相关信息,做出合理的解释。
2.2.2 地面痕迹
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人体或其他相关物体与地面接触,在地面上形成的痕迹,主要包括滚印、压印、拖印、侧滑印、挫划印等称为地面痕迹[2]。地面痕迹是交通事故整体调查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它反映的是各事故参与方在交通事故过程中相对于地面的运动过程及相对位置关系。在事故过程中,各事故参与方或多或少都会留下一定的蛛丝马迹,包括车辆轮胎痕迹,车辆构件在地面形成的挫划痕迹,车辆在地面留下的各种液迹痕迹以及落灰痕迹,车体碎片痕迹,人体衣物痕迹,人体血迹及其他组织痕迹等。
通过勘查各事故参与方留下的地面痕迹及痕迹的分布情况,可以确定各事故参与方在事故过程中的运动轨迹及过程,这样对进一步明确事故原因与事故责任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地面痕迹也是事故车辆速度计算的重要依据。
2.2.3 人体痕迹
道路交通事故中,人体与其他物体或人体接触,在衣着、体表上所形成的痕迹称为人体痕迹[2]。人体痕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着重要的应用及参考价值,根据人员参与交通的方式不同,其痕迹在相应的具体事故中有着不同的具体应用,比如车内乘员的损伤及其衣着痕迹,对确定事故中车内人员的二次碰撞情况,以及在认定其是否是驾车人等具体事实调查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普通道路行人的损伤及衣着痕迹,对确定其行走状态(事发时是否为直立状态,是否遭遇过碾压等)及推断其事发时的行走方向有重要的参考意义;自行车或电动车类型车辆乘员的损伤及衣着痕迹,对判断其事发时的交通行为方式(骑行还是推行)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2.2.3 其他痕迹
道路交通事故中,树木、道路交通设施、建筑物以及其他物品,与车辆、人体等接触,在树木、道路交通设施、建筑物以及其他物品表面所形成的痕迹归类为其他痕迹[2]。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除去普通的人员、车辆、道路等基本的痕迹勘查外,还有一些道路交通设施及建筑物等其他固定物上形成的痕迹,其中道路交通设施如行道树、护栏及隔离墩等固定物痕迹最为常见,这类痕迹往往可以很好的解释对应在车体上的痕迹,并直观反映在事故中车辆的运动过程及轨迹上的变化,对判断事故整体走向有很大的参考意义。
2.3 痕迹物证的固定与提取
交通事故中痕迹的勘验,通常是由专门的事故处理警察或专业的鉴定人员进行勘验。痕迹物证的固定与提取是关键。痕迹物证的固定通常为比例尺拍照固定,除了使用满足要求的拍照设备外,在对发现的痕迹物证进行拍照固定时一定要摆放标尺或比例尺,以及痕迹所属个体标志。在拍照过程中要遵循先整体照、部位照,再细目照的拍照顺序,尤其在拍摄细目照时,必须要摆放比例尺及痕迹所属个体标志用于区别对比。
同样,在痕迹物证提取过程中,首先对提取过程拍照或摄像,其次在提取时,尽可能保持物证的原有形态特征,避免污染及损坏,提取后,不同的物证一定要分别登记包装。交通事故中的痕迹物证多种多样,常见的主要有车体油漆类附着物、现场散落物、轮胎花纹、血迹毛发等生物组织物,针对不同的痕迹物证,其提取方法也不同,对于非生物物证类,可以直接拍照固定后,提取并登记,但对于生物类物证,除拍照固定外,还要注意提取的方式方法,必须避免在提取过程中、包装保存过程中产生污染,提取后要妥善保管并尽快上交送检,避免腐败。
交通事故中最常见的痕迹是刮擦痕迹,在刮擦痕迹形成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一定的物质交换,物质交换(附着物)可反映两物体的接触部位。由刮擦痕迹的形成机理分析,除了直观的反映两物体的接触部位外,刮擦痕迹还反映了造痕体与承痕体两物体间的相对运动方向及受力情况。
3.1 痕迹方向性验证实验
为了对刮擦痕迹的特征有更清楚直观的认识,笔者对刮擦痕迹中的鱼鳞状条带形痕迹进行了实际模拟(图1~3)。
图1所示的刮擦痕迹为典型的软性物质在平整的表面所形成的痕迹,其方向均为由左向右。由于痕迹的形成是一种物理现象,产生刮擦痕迹即意味着承痕体与造痕体必然发生一定程度的接触受力及物质交换(或称物质转移),因此,痕迹从微观层面均具有立体性,为立体痕迹,从物质的转移特性来说,分物质加层和物质减层之分。根据痕迹的形成机理,对图1所示痕迹特征进行归纳总结,痕迹的鱼鳞状堆积物总体形状大体呈“((((((”及“))))))”形状,且痕迹起点处尤为明显,从痕迹实验验证来说,开口方向指向痕迹终点方向,但在无明显起始点特征,且痕迹片段较短时,单凭鱼鳞状堆积物形状的开口方向,并不能准确确定痕迹的划痕方向。抛开痕迹的起始位置,仔细观察,无论痕迹鱼鳞状堆积物形状的开口方向是何朝向,鱼鳞状堆积物(橡胶)的颜色存在一定的深浅变化,从微观层面看,即每一处鱼鳞状堆积物(橡胶)均存在由厚变薄的特征,而其由厚变薄的方向即为痕迹的刮擦方向。
3.2 案例分析
本案例是一起同向超车失败所引发的事故。某年某月某日,在G6高速内蒙段发生一起大货车与小型轿车碰撞事故,事故造成小型轿车乘员死亡、两车及道路设施损坏。根据事故调查需要,要求对甲乙两车的碰撞形态及事故过程进行鉴定。
(1)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图2~3)。由图2~3可知,事发路段为东西走向,北幅正在修路施工,南幅通行,南幅与北幅之间为中央隔离护栏。南幅共三条车道,临时双向通行,其中北侧的一条为由东向西通行车道,南侧两条为由西向东通行车道,中间由塑料隔离墩隔开。货车头东尾西停于南起第二根车道内。轿车头东北尾西南位于南起第三条(由东向西)车道内、货车的北侧,其左前部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碰撞。两车之间的一段塑料隔离墩损毁。
图2 事故现场图
图3 事故现场
(2)轿车和货车痕迹勘验照片(图4~5)。对轿车和货车所检见的痕迹进行形态分析,轿车左侧后部的痕迹为典型的鱼鳞状痕迹带,鱼鳞状痕迹往往是加层痕迹,出现鱼鳞状痕迹带说明造痕体是相较于承痕体更为软质的物质,而事实上货车右前转角为塑料材质。
(3)事故形态分析。依据上述痕迹实验归纳理论,轿车左侧后部痕迹细目照显示其鱼鳞状痕迹无论从开口方向,还是鱼鳞状堆积物颜色深浅变化(厚薄变化)方向方面来说,痕迹方向都是由前向后,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图4-B与图4-D所示,从承痕体表层漆面的龟裂断面处或承痕体平面边缘处等一些表面的转折处查看其附着物的堆积物情况得以验证。同样,造痕体的的表面转折处的堆积物情况,如图5-B所示表面前边缘转折处的堆积物情况也可对痕迹方向起到关键性的判断或验证作用。
图4 轿车左侧后部刮擦痕迹
图5 货车右前转角刮擦痕迹
通过两车痕迹在部位、附着物及受力方向等方面均可以得到互相印证的情况下,我们推断,货车右前转角与轿车左侧后部发生过刮擦碰撞,且货车右前转角、轿车左侧后部的痕迹各自前后连贯,均系一次形成,刮擦碰撞时轿车的速度大于货车的速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还原了事故过程,为办案机关的司法调查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研究表明:通过对事故案件某些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的形态特征、形成机理进行深入的研究归纳,有助于我们对交通事故中经常遇到的一些技术难点,如车辆的前后关系、是否超车、变道等问题形成一定的理论认识,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模糊的感性经验认知上。实际事故中,交通参与者间的事故形态以及相对运动状态有时会非常复杂,通常需要将车体痕迹、人体痕迹、地面痕迹以及事故相关的其他各方面痕迹结合在一起综合分析判断,多方面验证才能准确全面的反映事故真实形态。在对痕迹进行勘验、分析过程中,除了要重点关注承痕体、造痕体接触表面上的凹凸部位、接缝部位、表面转折部位处的痕迹特征外,还要注意不同材料特性的物体间的痕迹特征亦不一样,因此,痕迹的形成还要考虑材料因素的影响。
[1]张忠智,马洪超.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痕迹证据的一些思考[J].社科纵横,2010,(8):86-88.
[2]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S].2014.
[3]吕新华,许洪波.基于车体刮擦痕迹检验判断车辆相对运动方向的研究[J].辽宁警专学报,2013,(5):76-80.
(本文编辑:陈建国)
DF794.1;U491.3
B
10.3969/j.issn.1671-2072.2017.02.015
1671-2072-(2017)02-0088-05
2016-11-02
中央科研院所公益专项资金项目(GY2017G-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8157185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2016YFC0800702);中央科研院所公益专项资金项目(GY2013G-5);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资助项目(16DZ2290900)
张志勇(1985—),男,工程师主要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研究及汽车被动安全性研究。
E-mail:zzy.com.c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