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贷款平台为个人贷款和投资开放了一个新的平台,有效弥补了传统金融功能的不足,其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的新模式,一直以来都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近几年来国内问题网络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其在法律监管、资金安全等多方面的风险不断累积,造成整体行业目前处于无序乱象的发展时期。本文通过阐述网络借贷平台的现状及特点,从实践状况出发对其主要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进而探讨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应对风险的对策问题。以期为推动网络借贷平台健康有序的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金融;网络借贷平台;网络信贷;法律风险
随着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技术实现,以及普惠金融的政策指引下,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猛。从2007年至2015年,中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已增长到3769家。网络贷款平台为个人贷款和投资开放了一个新的平台,因其具有的门槛低、收益高、覆盖率广等优势,有效弥补了传统金融功能的不足,其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的新模式,一直以来都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事物,在我国并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大环境下,其发展逐渐偏离了正常的轨道,衍生出多种经营方式。在法律监管、资金安全等多方面的风险不断累积,造成了整体行业杂乱无序的现状。近几年来国内问题网络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严重破坏了我国的金融市场的次序稳定。因此,对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规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现状及特点分析
1.1 借贷双方的广泛性
基于互联网应用的技术特点,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建立资金信息平台,为借贷双方搭建了直接公开的沟通桥梁,平台借贷双方的群体来源都十分广泛。出借人的身份和职业包括家庭主妇、公职人员、企业主等等,而借款人主要是个人、小微企业等等。受经济下行的大环境影响,很多小微企业和个人达不到银行贷款的资质要求,就会转而寻求其他的融资渠道。网络借贷平台通过找到能满足其资金需求的出借人,为这些来源广泛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1.2 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高
因为其出借人的来源和群体十分广泛,门槛较低,所以对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率较高。首先,网络平台应用的特点就是覆盖面大,从客观意义上讲,参与群体是网络上的所有个体;其次,出借人可以通过平台自由选择借贷方,决定出借金额和期限,同时获取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收入。因此,能够很好的吸收到社会闲散的资金,提高这些资金的利用率。
1.3 交易流程简单快捷
银行借贷要求十分严格,流程复杂,时间成本大,而且很难得到审批。与之相比,网络借贷平台门槛较低,只要个人征信良好均可以尝试,同时流程简单快捷,没有时间和空间限制,借贷双方可以通过网络,方便快捷的完成资金借贷交易。网络借贷交易凭的便捷性是其最大优势之一。
2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事物,借助于互联网技术来实现,在我国并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大环境下,其发展逐渐偏离了正常的轨道,在法律监管、资金安全等各个方面都面临着比较高的法律风险。
2.1 借款人违约的信用担保风险
网络借贷平台的涉入门槛低,涉众较广,借款人违约的信用担保风险偏大是由其自身特性所决定的。如上文所述,网络借贷平台的借款人大多数是达不到正规金融机构借款资质的客户,很多贷款又是属于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性贷款,借款人需要承担很高的利率,这些都导致了借款人违约的风险大大增加。在信用担保模式下,信用担保的风险会转嫁给平台,一旦担保贷款的坏账率达到临界点,将造成网络借贷平台资金流动不足破产。
2.2 贷款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洗钱活动的风险
网络借贷平台属于中介服务行业,公众化点对点的借贷模式虽然便捷,但是由于我国反洗钱监管制度的缺失,极易产生洗钱活动的风险。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从业机构,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监管每笔资金的来源,识别客户身份,并保管客户交易信息, 但在实践中,由于行业发展不够规范,很多网站根本无法做到这些,容易产生洗钱活动和其他金融犯罪。
2.3 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2013年6月 “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成为我国网络借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首例。网络借贷平台在发展过程中為了防范资金挪用隐匿的风险,吸收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资金进行监管。但由于贷款大多属于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借款人违约的风险大,一旦借贷人的投资难以收回,就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根据现行法律解释,如网络借贷平台利用自身中介的身份,在网络平台上面对不特定对象,宣传承诺并获取资金,主观上存在故意,就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4 中间账户监管空白导致的资金挪用风险
2017年2月,我国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通过网贷资金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管理,来对网贷资金挪用的风险进行加强防范。从实践来看,由于缺少明确的具体的监管细则,没有严格的资金征收及使用程序,资金的调配和管理大多依靠从业者的道德和职业操守,无法形成对资金使用权限的监管。
网络借贷平台为了达到控制资金的目的,通过拆分期限和拆标等行为,利用时间差等擅自向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下达转账指令。还包括要求投资者将资金直接打入公司账户或私人账户,同时鼓励投资者线下充值,避开第三方支付,以便于挪用资金。东方创投案例中,被告人能够挪用投资人的巨额资金,就是该风险爆发的最好证明。
3 完善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
3.1 出台监管办法加强法律监管
网络借贷平台在中国发展迅猛,出现了不少问题,对法律监管的呼声日益增长。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22条对网络信贷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和性质进行了确定。2016年8月,银监会等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贷借款上限和资金存管提出了严格要求,为整体行业整改打下基础。2017年2月,我国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进一步强化网贷资金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规范其健康稳定的发展。
3.2 建立完善的个人信贷征信体系
建立个人信贷征信体系有利于优化网络信贷行业发展的大环境。我国征信体系尚未建立成熟,民间金融机构被排除在央行征信系统之外,因此,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势在必行。首先要引导网络信贷平台公司与现有金融征信系统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之间的合作,或者组成行业协会打造征信体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此解决平台对个人信用认证无法负担的过高成本问题。以此保障网络信贷平台公司对用户信用等级制度的真实性、有效性。其次,个人信用信息作为个人隐私,网络信贷平台在使用过程中要承担保密责任,防止客户的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
3.3 完善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
对网络借贷市场进行监管,核心在于信息监管,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实现信息监管的关键。网络金融市场上,投资者需要通过网络信贷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了解投资项目、放心投资并取得预期回报;网络信贷网络借贷平台在进行信息披露时,也要考虑融资成本,以取得最好的收益,因此,需要实现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我国网络信借贷平台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首要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和便利借款人。由于网络信贷网络借贷平台一般不为借款人的违约承担连带责任,在完善我国网络信贷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时,必须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更侧重于对投资者的保护,以确保我国网络信贷网络借贷市场的良性发展。
3.4 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加强资金安全监管
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资金往来会产生大量的在途资金,所以应将监管重点放在资金管理方面。对于投资者资金的管理可以借鉴证券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所采用的第三方托管制度。不仅可以有效防止网络平台或个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同时也有利于实现网络信贷平台破产的隔离。除此之外,还应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在银行设立资金托管账户。
设立风险准备金,在收取服务费时或者交易成交时,从服务费或者交易金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小額资金放入特定的风险准备金账户中,为出借人的债权提供保证的制度。与中间帐户的资金类似,平台应将风险准备金储存在第三方机构的帐户中,主要用于补偿出借人由于坏账风险而遭受的损失,平台不得将风险准备金用于平台的其他用途。
参考文献
[1]郑乃文.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制度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6.
[2]王腊梅.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J].南方金融,2015(07):76-79.
作者简介
李金磊(1982-),男,河南省新郑市人。硕士学位。现为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学、思想政治教育。
作者单位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 46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