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国春 编辑/小丁
施家暴妻装死,丈夫自杀未遂,谁在犯罪?
文/徐国春 编辑/小丁
徐国春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曾做过20余年高中历史和语文教师,多篇论文获得过国家级一等奖、国家级园丁奖,多次被评为市级优秀教师。在紧张的工作中经过多年学习,于2014年考取律师A证。多年的司法考试学习,对法律的研究日渐精深,更多的是研究民商法和刑法。同时还考取了基金从业资格。
人们常说:国安千秋盛,家和万事兴。当你有再多的痛苦、疲惫,回到家里,就会被温馨取代。“我想有个家,一个不需要多大的地方,在我受惊吓的时候,才不会害怕……”然而,天空不总是蔚蓝的,很多事情往往不由你所愿,一支魔爪在不经意间悄悄伸向了自己的结发妻子。当丈夫挥拳砸向妻子的时候,那句歌词“才不会害怕”就要改写了!
2016年2月的一天,郑某在家中,因家庭纠纷与妻子杨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推拉、撕扯、殴打。其间,被告人郑某用手掐杨某脖子,用金属保温杯、金属保温壶、金属烧水杯猛击杨某头部,并用数据线勒杨某颈项。巨大的恐惧在杨某心里滋长:怎么办?怎么办?一个柔弱女子被一个五大三粗的男人疯狂虐待、死命摧残时,此时的反抗变得徒劳。情急之中,杨某想到很多动物的作法——装死,于是屏住呼吸,不再挣扎,双手无力的垂下。失去理智的郑某发现妻子不再动弹,头上鲜血直流,鼻青脸肿,以为杨某被打得窒息死亡,便服用两瓶“艾司唑仑片”药品自杀。待郑某药物发作后,杨某从地上爬起,跑到卧室打开窗户喊着,救命!救命!断续的哀鸣之声在夜空中回响,民警接警后将两人分别送往医院抢救。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案发时无精神病,被害人杨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家是每个中国人的“根”。家安国可安,家庭和谐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一法律旨在切实保障所有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努力让每个家庭和睦幸福,进而促进整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其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庭审中,郑某拒不承认有杀害妻子的动机,对公诉人指控他涉嫌犯下故意杀人罪予以否认,辩解称,在施暴时自己感觉意志是模糊的,大脑是空白的,动作是无意识的,并且不记得拿起眼中所见物轰砸妻子,认为自己的家暴行为充其量涉嫌故意伤害。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因怀疑被害人有外遇,给自己造成心理和生理上的伤害,加之其性格内向,长期的压抑使其心性扭曲,不时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并多次扬言要杀死被害人。为了拴住被害人,还曾威胁要杀死被害人的大儿子和兄弟,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犯罪动机,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案发当日,被告人不仅对被害人头、面部等要害部位多次击打,并用手掐、用数据线勒被害人脖子,足以反映其欲杀死被害人的目的;被害人反映案发当日呼救被遏止,因憋气装死才使得被告人停止暴力,被告人当庭予以否认这些事实,但被告人关于相关事实的供述前后不一致,表里也不一,且与常理不符。结合被告人的家暴史,以及其儿子的证言,对被害人的陈述,法院予以采纳。
此案中,郑某虽已着手实施杀人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郑某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避重就轻,没有悔改之意;且其长期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并曾威胁要杀害被害人的亲属,直至本次伤害升级至致命程度,人身危险性较大,主观恶性严重,故对郑某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一审以郑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郑某罪有应得,给因猜忌、激愤和正在实施家暴的人敲响了警钟:违法就要承担后果。《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夫妻间要互敬互爱,古有齐眉举案、相敬如宾,传为佳话。夫妻间互相拥有权利的同时,还要互尽义务,比如忠贞、关爱。咀嚼着法院的判决,似乎还有未嚼碎的囫囵,于是乎掩卷沉思:被家暴者是否也要进行一些反省呢?俗话说:一个巴掌是拍不响!毕竟清官难断的是夫妻间那点事。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茫茫人海相识、相知、相爱是上天的一种眷顾,也是修来的一种缘分。走进家的港湾,心力的疲惫烟消云散;外面的烦恼,画上了圆点。家,是疲惫之后不需用心防范而可以随心所欲休憩的草坪。因为有了家的存在,才有了生命的意义。走进家门犹如走进了阳光,眼睛里灿烂的是明媚、幸福的光芒,心中充溢的是欢跃、温暖的激动,不再担心凄风冷雨的日子,不再刻意的伪装漂泊无助。
让我们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家吧!放弃猜忌、暴力,拥抱温馨、宽容。给父母一份安宁,给子女一份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