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入市的核心是让农民获益
日前,从国土部获悉,《土地管理法》修改已被列入2017年度立法计划预备项目,并形成了该法修正案草案初稿,将很快征求意见。
作为土地改革中的重点,土地改革的步伐正在加速。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决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到《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2014)、《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2016)以及最近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或多或少鼓励支持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土地管理法》修改列入2017年度立法计划预备项目,这意味着土地二次改革进入实质层面。立法先行,“谋定而动”,既能减少改革的阻力,也能保障农民的利益。
《土地管理法》修改为土地改革描绘出一张更清晰的土改路线图。从实践看,在授权范围内尝试部分地区“农地入市”是可以的,在政策、法律没有修改之前绝对不可以“普遍化”。从法律上看,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合法入市前提是“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所以,“农地入市”首先要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加快“农地入市”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以护航“农地入市”。
其次,农地入市不是变着法地吃土地,而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土地也不是最纯粹的商品,而是民生之基。所以,土地入市不是简单地卖地,或者盖房子、搞建设,而是要让农村土地长出更多的粮食。从试点来看,个别地方农地入市不但“走偏”,还存在“吃唐僧肉”等问题。以深圳“农地入市”为例,有媒体质疑:“70%的交易金额将纳入深圳市国土基金……无法抹除地方政府掩藏在创新背后的经营土地色彩……当未来全国各地成千上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拍卖开始,谁来保证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中不浑水摸鱼,重复此前不顾农民利益、攫取农民土地利益的行为。”基于此,农地入市应立法先行。
第三,农地入市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核心是要让农民从中获取好处。所以,《土地管理法》修改要积极、审慎、稳妥地处理好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比如,立法确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再比如,通过立法重构农民与土地、农民与政府的关系,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在“农地入市”中的收益。其中,必须确保农民能分享到“地钱”,而不是政府拿大头、农民拿小头。
(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