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保费要求有“原始工资发放表”吗
主持人:
我地对于过去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允许其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但是要求必须有针对个人的“原始工资发放表”。即原始的工资台账中必须包含个人姓名,且有具体的工资数额。虽然用人单位的相关工资支付凭证中包含了某人姓名,但无具体的工资支付数额则不能补缴。这种做法是否妥当?
北京读者 胡先生
胡先生:
要求“原始工资发放表”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证明该人员在拟补缴时段确实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确定补缴时段的工资基数。
对于第一个问题,“原始工资发放表”伪造可能性较低,是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较好证据。但是就证据法而言,并非仅此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在社保机构以劳动关系作为补缴基础时,由于劳动关系的最终认定权限在法院特别是法院的民事法庭,那么如果法院认定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成立,社保机构拒绝承认该劳动关系将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对于第二个问题,如果认为补缴本身是可以的,则补缴基数的确定并非难事,没有原始工资发放表,并不意味着不能确定补缴基数,例如,可以同期用人单位的最高缴费工资作为补缴基数。有的地方甚至直接以补缴时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作为补缴基数。总之,如果以没有“原始工资发放表”无法确定缴费基数而不予补缴,难以成立。
补缴养老保险费需要进行严格的限制,但限制方法应当符合法律要求,否则不仅可能侵害参保人的权益,也可能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行产生不利影响。
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