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芳
摘要 阐述了依法治校的目标与内涵,分析了职业院校依法治校面临的挑战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职业院校实施依法治校的对策。
关键词 职业院校;依法治校;内涵;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04-0284-02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依据国家的基本法律,特别是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相關教育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必要的规章制度,依法管理。依法治校的意义在于使学校的管理内容、管理程序、管理方式科学化;强调民主管理,使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强调管理的公平、公正与效率,使管理更有效益;强调寓法制教育于管理之中,培育学生的法制意识,造就法制公民,为建立现代法治社会奠定人才基础。
1 依法治校的目标与内涵
依法治校是学校管理的根本依据,各种管理规章制度是法理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延伸。依法治校的基本目标就是在意志层面保障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在管理层面保障学校运行、发展目标的实现,在研究上保障学术自由,在社会关系协调上保障利益攸关方能够陈述自己的利益诉求、参与管理决策及其管理过程、实现复合共治。学校的管理者要实现依法治校必须对上述4个目标的理念、内涵、边界、关系和平衡给予适当的考量,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来管理学校,确立法律边界,依法治校,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并承担违法办学和滥用办学权所导致的法律责任[1-2]。
1.1 依法治校的内在机理
我国在大学办学的理念上一直存在公益化和产业化的争论。学校作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阵地,作为推崇社会公义和保障教育公平的平台,必须讲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其内在的规定性是不以营利为目标;作为自我运行、独立核算的单位,要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职员工的基本待遇和社会福利,必须讲求经济效益,由此引发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边界划分和平衡掌控的需要。公立高职院校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在管理运行模式上接近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及其管理方式,具有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的内在动力和倾向。因此,为了保证党的教育目标的实现,必须厘清党委和学校行政部门的管理边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除了坚持党对学校的领导、机构设置、人事安排外,必须参与基本管理制度建设,保障制度对法律的皈依,限制学校法人代表的民事权利,保证学校依法运行及其办学的公益性价值目标的实现[3-4]。
1.2 依法治校的治理内容
大学是科学研究与文学艺术创作的地方,需要学术自由。我国的大学由于受行政化设置及其管理模式的影响,使得学术和行政的边界比较模糊,关系厘定不清,行政权力时常介入学术之中。学术自由不仅是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需要,也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需要,是人类摆脱“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需要。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为了保证学校的学术自由,除了坚持依法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外,学校要逐步厘清行政和学术边界,坚持行政系列级别与学术系列级别相分离的原则、行政领导不担当学术组织领导的原则以及学术机构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
1.3 依法治校的管理体制
学校作为一个复合的社会体,有管理层、教师、职工和学生等主体;对于高职院校而言,在推行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的今天,还包括企业、行业、家长等利益攸关方。学校是办学主体,也是当然的利益主体。但是,只注重学校自身利益而忽略其他各方的诉求是不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的。因此,要求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包容性的议事、决策程序和制度安排,通畅的利益诉求渠道、利益攸关方参与的过程管理机制和监督管控措施。
2 职业院校依法治校面临的挑战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是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国家正在不断完善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建设,出台了许多相关文件、管理办法和措施。例如:2012年8月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教育督导条例》,国家实行督学制度,政府部门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督学;以及出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等。这些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要求学校紧跟时代步伐,保持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一致性,及时改进学校的法制建设工作。
2.1 普法教育工作不力,法制意识淡薄
法治教育是实施法制的前提条件,营造法治环境的重要途径。但是一些院校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依法管理的理念尚未在头脑中根深蒂固,致使管理工作造成重大失误。因此,围绕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突出问题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很有必要。
2.2 法制建设滞后,自我约束有待加强
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为高等学校依法办学奠定了法制基础。可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某些规定具有明显的行政保护色彩,强调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权力的行使,忽视对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约束,忽视教师和学生这些被管理方的权利的保护。此外,学校自身的法制建设滞后。比如《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这同样适用于高等学校。并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应实行一校一章程制度。但是许多学校依然未出台大学章程。
我国的多数高职院校目前已经建立起相关的规章制度,比如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学生事务以及资产管理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但是,许多高等学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其内部管理制度有的比法律、法规和规章还严格,有的甚至与法律相冲突;另一方面,有的规章制度有缺失,这就要求学校要依法依规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比如,有的高等学校为了强化学生管控,制定了操作性强的校规,限制了学生应该享有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对员工也有较为苛刻的管理要求;有的高等学校滥用人事权,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聘用或者解聘教师,损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侵权。因此,需要完善制度建设,建立校内申诉机构,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2.3 民主管理、制度管人的管理理念尚待形成
目前,较为流行的管理理念是行政管理加人为管控。法制作为行政管理的上位概念、平行概念和下位概念,没有被很好地融入到管理制度之中,也没有很好地融入到行政管理的过程之中;遵纪守法和道德操守的管理力量没有很好地被管理的制度导向所激发。民主管理业没有被指向利益管理,而只是指向过程管理,法制管理的机制体制尚待探讨和完善。
3 职业院校实施依法治校的对策
依法建立和完善各类利益主体的组织,比如职代会、教代会、学生会、校企合作委员会等。
3.1 开展法制文化教育
广泛开展法制教育,推行“普法合格证”考试制度。开展以“敬廉崇洁、诚信守法”为主题的校园廉洁文化活动,充分发挥廉洁文化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教育、示范、熏陶和导向作用,增强了广大师生员工清白做人、规范做事、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
3.2 推進制度建设上,按照法律要求,要充分发扬民主,包容各方诉求,避免制度性俘获
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大学章程、学校和各项制度,使管理过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教育法规定的、要求学校必须建立的规章是学校依法制定的全面规范学校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教育教学、人事、财务活动等重要制度的自律性文件。
3.3 在管理过程中,要依法发挥体制机制的作用
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既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又能依法依规进行自我行为的约束。要与时俱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改变,及时加强和完善学校法制建设,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路线得到实时执行。
3.4 严格执行学院党(院)务公开制度
党(院)务公开制度是增加学校管理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保障依法办学的一项过硬措施。学院党委始终坚持党(院)务公开,积极推进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重大事项,实行阳光工程,确保师生员工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学院纪检监察、工会、督导处具体组织党(院)务公开督查工作,并吸收民主党派、离退休干部、学生代表参加,定期开展检查。在涉及师生员工利益及群众关心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均按照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实行公开公示,特别重大事项都提交教代会讨论。
3.5 以审计监督为手段,加强对重点项目和关键环节的监控
一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坚持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要问题必须经学院党委会集体决定。二是加强学院重点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的审计监督。学院在重点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过程中,严格遵循“三依”(依法、依规、依程序)和“三公”(公开、公平、公正)的办事原则,从项目设计、勘探、监理、施工、设备采购到招标代理机构(公司)的选择等均实行公开招标,纪检监察全程参与,切实做到程序规范、制度严密。三是切实做好审计工作。审计工作是规范学院经济行为,提高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开展专项审计工作,通过查阅会计账表、抽查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执行财经法规政策,减少或避免经济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反腐倡廉的工作水平。
3.6 加强对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领导
推进职业教育的依法治校会涉及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是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任务,需要进行长期的实践和探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推进职业院校的依法治校作为促进教育行政部门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依法治教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并予以高度重视。
4 参考文献
[1] 罗丽华.法治的生活之维[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2-8.
[2] 牛雄鹰.现代领导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240.
[3] 罗丽华.高校依法治校的现状与展望[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121-125.
[4] 刘新军,许放.试论高校依法治校考核评价体系的指标构成[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4(5):6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