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勇+宋三涛
摘要 介绍了商水县农田基础设施的管护对象、管护时限、产权归属、责任划分及管护要求,并从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护人员、奖罚措施3个方面提出了管护保障措施,以为当地农田基础设施的保养维护提供参考。
关键词 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划分;管护要求;保证措施;河南商水
中图分类号 S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04-0165-01
1 管护对象及时限
管护对象主要是农业、农开、扶贫、水利、林业、国土、发改、财政、交通、电力等部门实施的农田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包括水利水电类工程、林木类工程、农业机械设备、农业技术设备、道路工程及项目标志等。相关工程内容:水利水电工程为机电井、桥涵闸管、排灌沟渠、节水灌溉设施(变压器、高低压线路、地埋管道、地埋电缆、泵池及配套附属设备)等;林木工程为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廊道绿化林、片林及苗圃;农业机械设备为财政投资购置的农机具;农业技术设备为项目科技类措施添置的科研仪器设备;道路工程为机耕路、作业道、乡村道和整村推进、以工代赈、一事一议等硬化道路;标志指项目区公示牌及附着在工程建筑物上的项目标志与编号等[1]。自2010年以来实施的农田基础设施工程,自验收合格移交之日至工程设计寿命年限时段内。
2 产权归属
(1)机电井产权。配套机电设备的机电井,通过机电设备拍卖,明确机井产权;无配套设备的机井,原则上以机井位置所属,就近确定产权归属;节水灌溉类工程的封闭式机井,以节水灌溉设计受益范围内的农户为共同产权人,明确1人为管护理事。
(2)桥涵闸管。田间地头农用桥涵直接受益者为产权人,其余桥涵闸管产权归集体。变压器、高低压线路、地埋管道、地埋电缆、泵池及配套附属设备产权归集体。
(3)林木工程。林木所有权以林权证为准,林权证由林业局林权中心按有关程序发放。
(4)农机、农技设备。农业机械设备,其购置方为产权人;农业技术设备,其产权归集体。
(5)道路工程及标志。道路工程,其产权归集体;公示牌产权归集体,其工程建筑物上项目标志的产权从属工程产权。
以上产权归属,有协议的以协议内容为准。
3 责任划分
(1)县管护办公室。县政府成立“百千万”示范方管护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具体负责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的宣传、监督、指导。
(2)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对农田基础设施登记造册,分类编号,建立图文档案。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合格后,将项目工程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维护权及档案资料移交给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并办理权益移交手续。移交时,移交方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签字盖章,接收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农业服务中心主任签字盖章。项目移交后要配合县管护办公室,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
(3)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是涉农项目工程建后管护的具体实施单位和责任主体,要将农田基础设施工程管护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经常抓、抓具体、抓出成效。要建立健全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组织和管护队伍,每个乡镇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员,加强对工程管护工作的督导和考评;要加强工程管护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宣传形式,营造良好的工程管护氛围,充分调动项目区广大人民群众爱工程、管工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和具体产权归属,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制度和管护方案;要按照管护方案,与具体管护人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标准,切实做到责、权、利明晰[2]。
(4)项目所在行政村。对属村集体产权所有的工程、设备,成立管护专班,签订管护责任书,定期排查工程完好情况,发现损坏工程、被盗设备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上报。
(5)施工单位。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按建设(供货)合同,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有工程施工(供货)方负责因质量方面引起的损毁的维修。
(6)具体产权人。产权人优先保证为项目区提供良好服务,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项目区乡镇、村各级组织和县级涉农工程项目单位的监督。产权归个人所有,产权人承担工程的管护责任,有自身使用不当造成工程损毁的由产权人负责维护;产权归村组或多户所有的,要保证共用工程正常运转,对自然损耗及非人为因素损坏的,由村组或受益农户筹资维修,因自然灾害及非产权人造成的工程损毁,须及时向行政村村委会报告,按照规章制度办理[3]。
(7)其他。各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组织要建立管护档案,存档备查,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工程运营情况、工程设施布局情况、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4 管护要求
一是严禁在项目区内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污水、废气,严禁建房、挖沙、取土、采矿、建窑等。二是加强道路养护,保证路面平整、无积水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机耕路、作业道改作农田或擅自缩小路面,不得在道路上开沟取土或建房,不准堆放其他杂物和设障,不准挖去道路上的沙石、土料等。三是不准在排灌沟渠上倾倒秸秆、乱开口子、乱筑档子、修建建筑物、任意取土、挖填渠道或种植农作物,要保证“三度”(宽度、深度、坡度)完好,及时维护清淤。四是林木管护做到涂白、除草、灭虫、整枝等保养工作[4]。
5 保障措施
(1)资金的筹集与使用。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坚持“以工程养工程”的目的,通过县级财政支持,乡镇财政适当补贴等多种形式筹集,确保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一是县财政每年安排维修专项基金650万元,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损毁进行维护,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财政专项基金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经县“百千万”工程示范方管理办公室审核,由财政评审中心和专家组共同评估,确定维修工程量和维修资金,通过招投标或邀议标程序确定施工企业,资金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解决。二是对机电井、林业及相关设备,乡镇人民政府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筹集管护资金,筹集的管护资金一律由县财政代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人员工资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三是对桥、涵、闸、机耕路等适宜集体管护的公益性工程,日常管护费用由行政村通过“一事一议”解决。四是对节水灌溉设施,适宜于行政村统一管护的,由行政村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管护资金。适宜于村组或多户联合管护的,由村组或受益农户商议解决,筹资的资金由村组或户代表负责监管使用,资金的使用要做到公开、透明,县、乡2级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管护人员。①管护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政治觉悟高,热爱公益事业,作风正派,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素养和较好的群众基础。②“百千万”示范方项目内的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人员,由个人申请或群众推荐,民主选举或竞标产生,报村委会初审,乡镇批准,县“百千万”示范方管护办公室备案;租赁、承包经营的管护人员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要加强对管护人员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保持管护队伍稳定。③管护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于管护记录,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的状态。④管护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聘任合同。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的,应予以解聘。
(3)奖罚措施。①对管护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按照方案或合同兑现奖励报酬,并颁发奖金。对未完成管护指标甚至造成工程损失的,酌情扣发报酬,责令其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限期补救。②对损坏项目工程设施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坚决严厉打击,责令其赔偿损失并限期补救。③对管护工作失职渎职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④对连续2年不能达标的管护人员予以清退。⑤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毁坏农田基础设施的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6 参考文献
[1] 黄征.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困境及突破策略:基于苏南二镇的实地调查[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16(3):84-87.
[2] 梁国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中的问题及对策[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5(14):79-80.
[3] 王军.农田水利建设和管护措施的探讨[J].北京农业,2015(12):221.
[4] 胡曉光,刘天军.农户参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意愿的影响因素:基于河南省南阳市的实证研究[J].江苏农业科学,2013(4):377-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