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以江西省为例

2017-04-09 05:36席卫群
社会科学家 2017年12期
关键词:优惠费用政策

席卫群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一、引言及文献回顾

我国自1996年开始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在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调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又有了较大改变,优惠的范围和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它与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技术转让优惠等税收优惠相配套,形成了从研发到运营再到转让的一套完整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链条。

(一)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历程

199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041号)规定,国有、集体工业盈利企业的研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的,除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加计扣除50%。

1999年开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但不要求盈利条件。

2006年开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取消了技术开发费增长比例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研发费用都可享受加计扣除50%的规定,并允许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5个年度的应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

为了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规范性,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企业只有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才可以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同时,明确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为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等八类研发支出。

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将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等五项研发支出纳入加计扣除的范围。

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修订完善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发项目按行业负面清单管理,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六个行业研发活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外,其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的研发活动均可申请享受。同时,允许企业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支出不超过10%的部分也纳入加计扣除的范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如果形成企业年度亏损的,还可用以后5个年度的所得弥补。

在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又提高到75%。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究综述

国内学者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研究,主要围绕对研发投入激励效果、政策改进建议、国外研发费用税收优惠等几个方面展开。

众多研究发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明显。徐晓、李远勤(2011)通过对上海市高科技企业问卷调查发现,过半数企业认为该政策总体上具有积极作用,绝大部分企业认为享受该政策后研发投入有不同程度的增长,调研企业对该政策的激励效果比较满意[1]。刘圻等(2012)以141家至少连续三年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研发强度的深市中小板高新技术企业为研究样本,实证分析发现,研发支出加计扣除优惠强度与企业研发投资显著正相关[2]。周克清(2012),杨杨等(2013),林洲钰等(2013)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3-5]。

但也有学者持不同的看法。袁燕军(2012),孙亚华等(2014),陈远燕(2015)分别对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部分企业、某市企业研究发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预期的受益范围还有一定的距离,认为与政策的制定、执行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等都有关联[6-8]。王再进、方衍(2013)指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存在研发领域受限、研发费归集难、研发项目认定管理不完善、企业享受面小等主要问题[9]。蒋占华、黄阳(2013)从利益博弈的视角出发,分别构建了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混合战略演化博弈模型,剖析了奖惩力度、执行成本、优惠力度、申报成本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失效的关键因素[10]。武建龙等(2016)运用278家企业的问卷调查进行回归分析,发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企业创新创业效果负相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可能对企业创新创业自有资金投入产生“挤兑效应”,引导企业陷入“为创新而创新”的怪圈[11]。而张俊瑞等(2016)基于陕西省195家企业调研数据,运用随机前沿分析方法研究发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能够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效率,而对非高新技术类企业创新效率没有显著影响[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界定和归集也是研究关注的重点。薛薇等(2010),赵彤等(2011)[13-14],刘圻等(2012)[2]指出我国研发费用应进一步扩大和细化研发费用扣除范围、探索特定目标的优惠,提高中小企业和特定区域的优惠程度。鲍丽敏(2013)在总结我国R&D费用财务核算范围与加计扣除范围的不同后,指出应合理调整税会核算口径,达到真正降低企业研发活动外部性的目的[15]。

为借鉴国外经验,众多学者也对国外研发费用税收优惠进行了研究。张雄(2004)指出,OECD国家采取了税款递延、加计扣除和税收抵免等多种税收优惠措施激励企业增加研究与开发支出,促进了OECD国家的技术进步和科技发展[16]。杨博(2012)分别对英国、法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进行了详细分析,得出了一些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17-19]。魏志梅(2014)对各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分析后总结得出,绝大多数国家以普惠性为基础,但对中小企业等给予特别优惠。从发展趋势上,采用税收抵免方式占多数且呈增加趋势[18]。

如上所述,大多数学者通过研究认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果是显著的。不过基于分析数据的可取得性,学者们都是以京沪等地或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为样本进行分析,缺乏对欠发达地区效果的研究,此外时间节点上也缺乏最近几年政策实施效果的分析,为此,本文以中部欠发达省份的江西为例,运用国税部门提供的企业数据为样本进行分析,进一步论证当前政策运行效果。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效果——以江西省为例

自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后,为了鼓励高科技企业的发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也开始统一。因此,为了较好地反映现行政策的效果,本文选取的数据期限确定为2008-2015年,除特别注明外的取数主要来自于江西省国税局提供的2008版、2014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中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①2008年至2013年数据来源于2008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2014年、2015年数据来源于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研发费用相关信息更为全面。。

(一)享受政策的基本状况

1.享受优惠的企业户数和金额呈快速增长态势

现行政策允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其他优惠叠加享受,且不受企业盈利、亏损的限制,这一规定促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具备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条件。据统计,2008年江西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仅为83户,加计扣除总额为3.66亿元;2015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增长至371户,加计扣除总额为31.33 亿元,增长超过 10 倍。2009-2015年间加计扣除总额增长率分别为 9.65%、42.97%、52.46%、12.30%、48.25%、36.01%、58.32%,2015年增速创历史新高,具体数据见表 1。

表1 2008-2015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概况

随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不断增加,2008-2015年期间,江西省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计减税达到24.41亿元,其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比例也不断攀升(具体见图1)。2015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税占全部企业所得税减税的比重为13.48%,占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达到了4.19%。

图1 2008-2015年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图(单位:亿元)

2.享受优惠的企业近九成来源于制造行业

从2008-2015年数据看,江西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主要来自于制造业和建筑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虽然一直有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但总额不高;作为技术含量高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江西省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由于起点较低,基础薄弱,享受的加计扣除也并不多,不过“营改增”后,享受加计扣除的力度有所加强,享受该政策的企业户数略有增长。以2015年数据为例,该年共有330户制造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占全部享受该优惠企业的88.95%,享受优惠金额为30.17亿元,占全部的96.29%,其中又以汽车制造、飞机制造、光伏、电子设备制造、医药等重点行业为主;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享受的优惠金额只有2536.57万元,建筑业2512万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2389.76万元,采矿业1849.95万元,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088.21万元(具体见表2)。

表2 2008-2015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分行业情况表(单位:万元)

3.内资企业研发加计扣除总额高于外资企业

从江西省情况来看,内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状况好于外资企业。以2015年为例,内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户数为317户,占比达85.44%,享受金额为18.19亿元,占比58%;外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户数只有54户,占比14.56%,享受金额为13.14亿元,占比42%。值得注意的是,外资企业虽然占比较低,但户均享受金额为2433.33万元,较内资企业户均享受金额573.82万元高出近四倍。

图2 2015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分注册类型情况表

4.地区间享受优惠情况差异较大

2008-2015年期间,江西省11个设区市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均呈逐年增长态势,由2008年的83户增加到2015年的371户,但分布不均衡。分地区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南昌、九江、宜春三地,2015年,分别享受户数为124户、49户、47户,赣州作为江西最大的地区市,只有37户企业享受。从享受金额来看,2015年排名前三的地市分别为南昌、上饶、九江,享受金额分别为19.26亿元(占比61.48%)、3.4亿元(占比 10.85%)、1.79 亿元(占比 5.72%)。

5.加计扣除主要源于材料和人工研发支出

目前江西省研发加计扣除的项目主要为企业的研发材料投入,以2015年为例,企业研发材料投入为30.43亿元,达到了整个研发支出的43%;人工投入为17.45亿元,占整个研发支出的25%;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8.38亿元,占12%。这也从另一侧面反映出江西省研发支出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而以人力资本为主的高附加值的第三产业研发支出比重较小。

(二)政策的积极效应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研发活动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原动力,对提高企业产出有着积极作用,国内外不少学者通过实证研究业已证明。比如Hausman等运用美国制造业企业8年的数据进行分析,就发现研发费用支出与产出绩效之间存在显著关系[21]。由于篇幅的关系,本文对二者的关系就不再赘述,而是着力分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产出的影响。为此,本文通过时间序列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来分析该政策与企业产出的内在联系,所有分析都通过软件Eviews8.0完成。

表3 2008-2015年江西省各设区市受惠企业户数

图3 2015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支出项目分类情况图

1.模型设定

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是用来分析两个及两个以上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统计方法。一般对多元线性模型进行检验主要涉及三方面:一是变量的显著性检验,即某一个解释变量是否对因变量具有显著影响,需要进行假设检验(也就是P值);二是拟合优度检验和R-Squared统计量。即模型的估计值对实际值拟合的好坏。如果RSquared值越接近1,表明拟合的越好;三是D.W.统计量检验用来检验随机性差项是否存在一阶序列相关,如果残差序列不相关,则D.W.统计量值在2附近。如果存在正序列相关,D.W.统计量值将小于2,如果是序列相关则值一般应在2-4之间。

2.变量的确定

企业产出是指企业在某一时期生产的产品,包括已销售的和未销售的库存。由于难以取得企业的库存数据,故本文以大多数研究所采用的企业营业收入指标来代指企业的产出,并作为被解释变量,以企业的加计扣除费用作为解释变量;前文描述性分析中指出企业往往因规模不同所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力度也有所差异,而通常用企业资产总额指标反映企业规模,由于企业规模也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分析资本与政策对企业产出的影响程度,故选择企业资产总额作为另一解释变量。此外,为更好地分析比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产出的影响,选择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作为变量。为了数据更加平稳,将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分别取对数放进模型,构建了简单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具体如下:

3.数据选取

模型解释变量数据主要选自江西省国税征管系统金三数据,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实施时间较短,故解释变量只能选取2008年-2015年8个样本时间序列数据①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自2008年开始才在我国普遍性实施,目前只能取得2008年-2015年8个样本时间序列数据,因此,实证结果可能还有待进一步论证。。

4.实证分析

通过对构造的时间序列模型运行Eviews8.0软件,得到模型参数值估计。如表4:

表4 回归结果表

以上结论显示,T统计量的P值均小于0.01的显著性水平,模型通过了显著性检验。R-Squared值较高为0.934,接近1,说明模型拟合优度较好。DW统计量值为2.075,表明方程随机误差项不存在一阶序列相关。回归方程式为:。

5.结果及解释

回归方程显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具体表现为:

1.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资产总额每增加1%,营业收入增加0.15%。从前文的行业情况来看,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金额占享受该政策优惠企业的88.95%,由于制造业资产总额越大,其企业规模也越大,研发投入的能力和动力也越强,因此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集中于制造业企业。

2.加计扣除金额每增加1%,企业营业收入规模将增加0.18%。根据前文分析,实际数据也表明8年间江西省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营业收入规模也呈较快的增长趋势,政策落实也更加到位。另外,从模型的拟合结果和前文数据分析可以看出,8年间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户数年均增长率达到23.9%,加计扣除金额年均增长率达到35.7%,这也说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发展具有较为明显的正向作用。

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激励下,江西省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企业部分在短短数年间几乎翻一番,从2011年的78.35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148.5亿元,占全省总R&D经费内部支出的比例从2011年的80.98%增长到2015年的85.75%,增长态势稳中有升,R&D经费内部支出占GDP比值也在2015年超过1%(具体见表5)。具有较强的研发动力和潜力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受益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已成为企业创新活动的中流砥柱。

表5 2011-2015年江西省企业R&D经费支出情况 单位:亿元

3.剔除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后,其他所得税减免税额每增加1%,企业营业收入增加0.29%。2015年江西省共有371户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7.83亿元,该类企业其他优惠政策减免5.38亿元。这也表明,对于创新型企业而言,除了获益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外,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产出的影响也很显著。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中暴露的问题

尽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果显著,但在实施过程中仍暴露出一些不足:

(一)中小企业享受优惠激励效果有限

比较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发现,营业收入大于10亿元的企业共179户,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为36户,占比为20.11%,加计扣除优惠金额为22.29亿元,占全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71.23%。而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124084户,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仅23户,占比为0.02%,加计扣除优惠金额为0.08亿元,占全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0.27%。由此可见,规模越大企业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户数和金额比例越高,政策受惠面偏窄。

表6 2015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分企业规模情况表

(二)加计扣除额占研发支出实际比重有待提升

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税法与会计核算口径存在差异。企业会计准则所指的研发费用包括研发机构所发生的所有常规费用,也包括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因而研发过程中使用设备、仪器、相关房屋的折旧费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在会计处理时都计入研发费用。而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不包括资本化支出,设备、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不允许计入;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注册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等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部分也不得加计扣除。税法归集口径小于会计口径,一方面容易导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归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产生错误,另一方面也使得税法允许的研发加计扣除额达不到实际支出的50%。根据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研发支出会计金额测算发现,2015年江西省制造业发生研发费用支出的企业有1238户,发生研发费用支出金额为92.64亿元,实际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为330户,占比26.03%,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30.17亿元,占制造业全部研发费用支出的比例仅为32.57%。

表7 部分行业企业研发费用会计金额与加计扣除对比情况表(单位:亿元)

(三)政策设计较为复杂,部分企业申报不积极

调研发现,江西省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究其原因,一是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享受较为复杂,需要填报研发加计扣除辅助账、汇总表、归集表等材料,而在材料整理过程中需要内部生产、研发部门、财务等多部门的协作,企业缺乏专门人才;二是企业核心技术保密要求。有些企业考虑申报加计扣除有可能带来技术的泄密,因而选择放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是企业未形成良好的财务管理机制,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事后备案事项,为了避免申报享受错误带来的涉税风险,有些企业干脆不申请税收优惠,特别是存在亏损预期的企业,由于加计扣除无法带来当期实质利益而更倾向于选择放弃。

四、用足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对策建议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一项长期国策,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政策的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因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还应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生产技术的革新而不断优化和完善。

(一)加大中小企业研发创新政策支持力度

新建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创新的需求、动力和积极性普遍较高。建议对可考虑对中小企业实施更加优惠的加计扣除激励政策,如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而不仅限于科技中小企业,将因研发费用和加计扣除金额形成的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或向前结转等。此外,对研发投入强度较高的特殊行业还可制定差异化的加计扣除政策,以提高此类行业的盈利能力和水平。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可尝试对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实行财政返还的办法,对企业应税所得额不足以抵扣研发费用部分,当年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贴。

(二)适时制定差异化政策,鼓励中西部落实好政策

由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需要一定的执行成本,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地的财政收入,因此经济实力相对偏弱的中西部地区和内部地市,尤其是税源控制较紧的地方,政策执行力度受到影响,表3就反映了江西省内部地市之间政策享受程度的差异明显。又据调查,2012年东部地区已享受政策的企业数占比为79.91%,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占比为78%,而中部地区分别为14.83%、16.3%①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科技创新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监测与分析报告[R].2014,3.。

地区间政策落实的不平衡,可能会影响到科技资源的市场配置,从而进一步拉大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和经济发展的差距。

考虑不同区域的经济条件和创新基础不同,建议研究制定差异化的政策措施,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区域不平衡问题。在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补偿经费,用于弥补因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而减少的税收,调动欠发达地区执行该政策的积极性。

(三)逐步统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会计核算口径

我国现存的研发费用归集中会计核算与加计扣除核算的不一致,不仅增加企业会计核算的负担,还增加了企业申请税收优惠的风险,因此应逐步统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会计核算的口径。同时,针对研发费用的资本性部分,也可考虑与费用化支出一样简化处理,全部在当期加计扣除,而不是作为资本性支出在后期逐步摊销。

(四)构建简洁高效的研发项目争议解决机制

加强三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作,统一研发费用的认定标准,构建简洁高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争议解决机制。按照现行机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涉及财政、科技和税务等部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政策的统筹协调和后续完善工作;科技部门对企业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研发活动给出审核意见;税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政策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兑现税收优惠。实现三部门的互通,可以减少政策落实中的争议,保证纳税人及时、足额地享受优惠政策。

(五)加大税法宣传,提高政策的知晓度

考虑成立税务部门“研发费用专家组”,鼓励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对研发比较活跃的行业、企业进行专门培训,加大对企业高管和财务人员的政策宣讲;同时提高科技和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构建全方位的政策宣传、培训和辅导一体的政策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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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克清,景姣.税收优惠政策对R&D的激励效果检验:以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例[J].税务研究,2012(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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