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
孟凯当然可以行使部分股东权利,可以提请更换董事长等,但心急吃不到热豆腐,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法律渠道来解决,不能把上市公司当作自己持股100%的家族企业。解决冲突的手段,是依靠法律法规、以君子动口不动手的文明方式来解决,对上市公司的私自加锁行为,是经济民主、经济文明的倒退
2月7日晚,中科云网公告近期重大事宜说明,称今年1月24日公司下班后,多名不明身份人员撬门强行进入公司并对大门加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禹皓多次报警,而孟凯疑似制造这起“非法控制”公司事件的嫌疑人。
孟凯长期身在境外,其持有22.7%的中科云网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5年11月3日,孟凯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王禹皓代为行使相关权利,委托期限:自授权之日起,直至委托人将与标的股份相关的个人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孟凱之所以授权王禹皓,据称是请其操办卖壳事宜,后来王禹皓引进了“金主”陆镇林,由其出资数亿元协助上市公司及孟凯个人清偿所有逾期债务,上市公司则转予部分资产作为回报,本来还设计了重组方案请陆镇林入主,但重组不成功。后来孟凯又找了新的合作者陈继,由其拿近6亿元帮助孟凯偿还欠款;2016年12月29日孟凯通过公证程序,自2017年1月1日起,撤销王禹皓作为孟凯受托人的所有权利,同时授权陈继享有孟凯的第三届及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的提名权,陈继同时进入董事会。
目前孟凯与王禹皓反目,孟凯想通过换人来重新实现对中科云网的实际控制,而在王禹皓方面看来,由于目前孟凯涉及其标的股东的个人债务未清偿完毕,在此情况下,或许孟凯撤销当初“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是存在疑问的,甚至孟凯是否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临时董事会也存在疑问。
那么孟凯是否可以撤销当初“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呢?《合同法》第410条明确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当然,“不可撤销”可以看成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如果撤销了就等于违约,授权人应该对受托方作出相应赔偿。但归根结底,授权人拥有撤销委托、包括撤销“不可撤销委托”的权利。
当然,本案还有一定特殊性。这是因为,孟凯名下全部1.8156亿股中科云网股权以及其他资产均被司法查封,并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这成为陈继授权法律效力的主要“命门”。股票一旦被冻结,持有股东即不能交易股票这是非常明确的,也即暂时被剥夺了交易权,但是,股东所持有股票的其它权利,包括分红等自益权,以及表决权等共益权是否也被剥夺呢?只要当初股票来源合法,即使被查封,那么股票所附有的表决权等权利不应被剥夺,企业仍然需要继续经营下去,仍然需要有在股权架构下的各位股东相互博弈与共生,股票表决权等甚至也是私有财产的一部分,查封冻结只是不准其交易转移资产,但不应该影响正常的公司治理,以及由此而来的资产保值增值。
尽管孟凯拥有持股表决权以及提案权等权利,甚至可以撤销之前对王禹皓的委托,但孟凯以“自掏腰包请安保人员维护上市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为由,指使人员对公司大门加锁等行为,却大错特错。
按《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1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股东包括控股股东一旦出资,其出资的资产所有权以及企业运营权就完全归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使为了保护公司财产、要为上市公司大门加锁,控制人也不能擅自而为,而必须通过上市公司董监高,孟凯对上市公司私自加锁等强力干预行为,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或不应当。
股份经济以及上市公司,本来是经济民主、经济文明上升到相当程度的产物,各类市场主体按照法律法规条文来规范运作或相互博弈,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当然会有利益冲突,但解决冲突的手段,是依靠法律法规、以君子动口不动手的文明方式来解决,孟凯对上市公司的私自加锁行为,是经济民主、经济文明的倒退。
孟凯当然可以行使部分股东权利,可以提请更换董事长等,但心急吃不到热豆腐,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法律渠道来解决,不能把上市公司当作自己持股100%的家族企业,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毕竟上市公司多数股份是由其它股东所持有,董监高也需要为他们负责。况且,孟凯等于从两个金主借钱,这是导致控制权之争的根源,解铃还须系铃人,孟凯理应兼顾好两方面利益、妥善解决控制权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