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绪华
为了避免最糟糕情形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办法,增设分级董事制度,如限制配偶股东改选董事会的程度、或每次更换董事比例,以最大限度地保持董事会的稳定性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经营业绩难免牵动着社会公众的心;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婚变,不仅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窥私欲和知情权,而且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股票市值的波动,甚至从根本上影响着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董事会的控制权,从而全面影响着上市公司的稳定。
倘若控股股东涉及婚变,究竟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该当如何补救呢?
情形不同,股权分割迥异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离婚时,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一般会面临分割,而如何分割,则视相关财产的取得时间与结婚时间的前后而定。
对于控股股东与特定配偶结婚以前,由控股股东自己单方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该股份属于控股股东的个人婚前财产。除非控股股东与其配偶另行书面约定,该等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对于控股股东婚前取得的私人公司的股权,因该私人公司改制上市而取得的股份,即便控股股东于公司改制上市期间结婚,控股股东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样属于婚前财产的转化形式,不属于婚后取得,不构成共同财产,不参与离婚分割。
对于控股股东与其配偶结婚后新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如下情形:婚后因共同或单方创业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婚后因一方或双方继承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基于这样的情形,控股股东与其配偶结婚后,以控股股东个人名义所新取得或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因婚后共同创业、单方创业、继承等原因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参与离婚分割。
对于控股股东以其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通过购买股票或参与定增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实质上属于控股股东个人婚前财产的转换形式,因此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过是原婚前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变,仍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分割。
对于控股股东的婚前股票于婚后产生的价值增值以及派发的新股,控股股东的婚前股份当属其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控股股东相应股份于婚后所产生的增值,属于控股股东或其管理团队经营公司的所得,不属于自然增值,应当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因相应股份而派发的新股,属于上市公司对股东的赠与财产,该等赠与财产发生于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参与离婚分割。
股权结构激变,控制权动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离婚时,对于婚后所取得的属于共同财产的股票,离婚时一般会平均分割。
不同于私人有限公司股权的封闭性,上市公司股份采取证券形式,具有较大的流通性,某种程度上具有货币财产直接分割的特性。此种情形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票的分割,必将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变化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名单变化,影响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方方面面的事項。
除此而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而直接影响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进而影响到表决权和控制权。
基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来源的多变性,以及婚姻案件特有的案情曲折和关系复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离婚案件一般会经历较长的审理期限,而在此审理期间,无论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还是表决权控制权结构,虽然表面上仍处于控股股东名下,但极有可能因配偶他方的财产保全措施而处于不稳定状态。
由于《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处于查封状态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是否受限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可以初步预测,在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间,虽然股权转让受限,但其所对应的投票权将仍由控股股东所持有。
双管齐下采取补救措施
由于控股股东的离婚将引起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的重大动荡甚至改变,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稳定,建议从如下途径做好防控:首先,控股股东最好能与配偶协商以其他财产折抵股票对应部分,以期保全股票和控制权;其次,提前做好章程修订,增设分级董事制度。
若控股股东不能与配偶就以其他财产折抵股票事宜协商一致,则会导致股票分置两处,此时,一般配偶他方并不关注股票的决策权,因而存在配偶他方愿意与控股股东一致投票的可能,从而为控股股东保有决策权保留了基础。
然而,若双方因离婚而势同水火,则一致投票几乎不可能,此时,控股股东将不得不面临持股份额和投票权均缩水的情况,从而导致董事会的动荡。为了避免最糟糕情形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办法,增设分级董事制度,如限制配偶股东改选董事会的程度、或每次更换董事比例,以最大限度地保持董事会的稳定性。
虽然通过事先修订公司章程可以一定程度上起到补救和防范作用,但毕竟不能从根本上完全消灭配偶他方的股票表决权。这种办法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作者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