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慈善组织审计监督研究

2017-04-08 13:08刘甜甜葛少英
财税月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慈善组织审计监督

刘甜甜++葛少英

摘 要 在2008年的全國审计工作会议上,我国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首次提出了审计“免疫系统论”的理论思想,其概念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慈善组织在审计监督方面并不完善,这段时间内我国慈善组织出现了很多问题。鉴于此,本文主要运用相关理论观点,分析我国慈善组织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免疫系统论;慈善组织;审计监督

一、“免疫系统”与慈善组织审计

目前我国慈善领域实行的是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者共同参与的审计治理机制,正如人体免疫功能一样,慈善组织审计也具有免疫防御、免疫自稳和免疫监视的职能,以此来保障慈善组织机体的健康。

1.关于免疫防御功能。国家审计从宏观上对威胁慈善事业生存与发展的风险进行预测,及时发现和抵御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的侵蚀,通过发布审计公告引起公众的关注,发挥免疫系统防微杜渐的作用。内部审计则深入组织,发现制度性缺陷和管理漏洞,从源头上“切断火源”。由于慈善组织大部分资金来自于社会捐助,社会审计独立公开的审计报告将形成公众监督合力,防止外来“抗原”对“免疫系统”的侵袭。

2.关于免疫自稳功能。国家审计、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形成制度上的三道防线,及时纠正偏差,有效避免内部人控制、管理层串通舞弊等问题的出现,同时管理审计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了审计的防御、监视职能,从而维持慈善组织自身稳定,对偏离组织目标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3.关于免疫监视功能。内部审计更有可能依靠后续跟踪审计,扩大审计范围,及时反馈信息,规避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风险,像人体的免疫系统一样形成实时监控体系。

二、我国慈善组织的现状概述

《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6)》显示:截至 2015年底,全国基金会总数达4871家,较2014年增加633家,年增长率为14.94%,社会性质的慈善组织共有65.8万个,同比增长 8.6%,社会慈善公益总价值更是达到1932亿元。慈善组织规模增长较快的直接结果就是审计风险日益凸显。如2011年郭美美事件引发的一系列慈善丑闻,击中了我国慈善组织的软肋——透明度不足。根据民政部门发布的《2015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2015年度中国慈善组织透明度平均得分32.44,虽比去年增长了4.57分,但还有80%的慈善组织得分不及格,同时超过60%的社会公众对我国现行的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程度不满意。

三、我国慈善组织审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免疫防御方面

1.社会审计不全面

在实际工作中,只有少数规模较大的慈善组织或基金会向公众公布由权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他大多数慈善组织受认识不足、审计成本等因素的影响都未能做到这一点,像中国红十字会也是在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后,才考虑引入社会审计。

2.内部审计不健全

目前我国慈善组织的内部审计根本不尽如人意,机构内部设计往往不够完整,像红十字会中内部审计独立性存在问题,嫣然基金其内部机构的设置中没有内审部门。

(二)免疫稳定方面

1.治理结构的异化

内部机构的设置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和救济措施,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做制衡,同时赋予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利并不明晰,也不硬性,因此我国慈善组织中常常有理事会决策职能“被架空”的表现。

2.问责机制的缺位

问责也是慈善机构管理中非常薄弱的环节。首先,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问责的主体不明确。例如在“郭美美”事件发生后,并没有相关机构或个人为此出面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相关的法规政策中并没有对红十字会的责任范围进行规定,缺少完整可靠的评价体系。

(三)免疫监视方面

慈善组织的社会监督主要包括社会公众和有关新闻媒体的监督。然而社会公众的监督难以真正地实现,一方面由于缺少信息来源的渠道,另一方面则是缺少监督权力运用的途径。另外,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也相对不足,新闻媒介受制于政府机关,缺乏独立性很难发挥其应有的监督职能。

四、“免疫系统”理论下的相关建议

(一)免疫防御方面的完善

1.增强社会审计的需求性

慈善组织社会审计的委托方式是由政府部门招标指定的,这就导致了社会审计独立性的缺失,而且由于自愿性的特征,只有少数慈善组织对社会审计产生需求。因此应首先改变政府招标的委托方式,过渡到由慈善组织自身产生相应的需求委托事务所进行审计。

2.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在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实施对慈善组织的日常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防范组织管理者为谋求私利而出面干预审计部门的工作。同时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内审人员,通过持续性地监督控制环境和活动的有效性,发现执行过程中的缺陷,并及时制定降低风险的策略。

(二)免疫稳定方面的完善

1.构建权责明晰治理结构

构建透明廉洁的内部环境。第一,完善内部制衡与约束机制,建立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第二,对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责进行科学划分,做好募款保管与账务处理职能的分离、资金拨付与实际发放职能的分离、物资盘点与记录职能的分离。第三,在部署重大决策时,应广泛征求利益相关人及专家意见,加大对慈善组织重大决策的监督与评价。

2.建立常态化的问责机制

慈善组织应当从问责对象、内容和反馈三个方面出发,全面系统地构建问责机制。一是明确问责对象。建立从上到下的逐级问责体系,将责任明确到人,每个项目或业务的个人责任都应在规章中明文规定;二是明确问责内容。主要应当包括决策严重失误、管理监督不当、滥用职权或不作为等方面;三是建立问责的反馈制度。建立反馈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其工作进展情况,构建与社会的互动机制。

(三)免疫监视方面的完善

提高公民的监督意识。首先增强社会公众的监督力量,建立一套以社会公众满意度为核心的慈善组织考核评估体系,赋予公众对慈善组织意愿表达、反馈机制的权力和路径。其次有效利用媒体的监督。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的正面宣传,提升社会影响力;同时加大负面信息的曝光,为公众监督提供一个公开、有力的平台,形成有效的外部社会监督压力,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团.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5)[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万鑫淼.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体系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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