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环境法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以及法理层面的背景而兴起的。就社会的层面而论,社会矛盾易于因有限的自然环境而形成,进而推动着建立新型群体社会,激发着新型规章体制的建立。在经济层面上,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思想受到了冲击。在法理的层面上,注重个体社会义务以及社会性权利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诞生于20世纪初,将“社会利益”当作基本标准,用于解决个体间的权利纷争问题。
关键词 环境法 社会背景 经济背景 法理背景
作者简介:刘磊,海南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149
近期以来,连续出现的雾霾天气引起了国民的高度关注,人们对于尽早治霾,摘除口罩早已是满心期待,这也使得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政策的研究与确立,引起了空前的关注。在此情形下,对于政府决策以及环保立法而主,对环境法兴起的背景进行研究的意义也就不言而喻。本人试图立足于社会、经济以及法理三大视角,初步探究环境法兴起的背景。
一、环境法兴起的社会背景
(一)自然环境有限的条件下形成社会冲突
在生产力日益提升的形势下,也渐渐引发了诸多环境问题。与此同时,随着自然科学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科学发展更为重视,对于环境的关键意义,渐渐形成了深刻认知,作为一种资源,环境的稀缺性已日益突出。为此,环境作为一各路稀缺资源同人类为了谋取利益而改造自然环境之间,产生了矛盾;在理性与本能占有欲的同步驱使下,针对自然环境这一稀缺资源,势必会引发冲突。
(二)社会冲突的功能与环境法的诞生
针对社会冲突作用,科塞持有五大看法,其中较为关键的是,社会矛盾给建立新型规章体制、新型社会群体带来了激发与推动作用。
1.冲突推动着新型社会群体的构建:
前文对人与自然及人际间的冲突进行了研究。借助于个人力量来缓解甚至是解决矛盾是不着边际的,为此,人们会自然而然地建立新型群体。在环保方面,一系列的民间、政府组织,如地球之友、各级环保局、国际绿色和平组织、罗马俱乐部、世界自然基金会等,其行动目标较为一致。它们提供信息,并给当局带来了一定影响作用,大力宣扬环境意识,在组织形式上,为环境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2.冲突激发着新型规章体制的建立:
科塞立足于三大层面,对该功能的形成加以论述:其一,冲突易于引发新型法律条规的确立与变更;其二,运用新规则会助长新型制度结构的形成;其三冲突易于引发竞争者以及整体社区自觉遵守潜在规范。并且在科塞看来,冲突促进着规范的调整与建立,使得改善与社会条件相应的社会关系变得可行起来。
冲突易于建立新型价值观以及规范,对于权威以及权利当中的不良因素加以规正,形成变革,即冲突最终的结果。双方的社会关系会随着冲突的不断发展变化而有所改观,就有望逐渐构建起相关准则以及步骤,对冲突方式进行调节。
为了对冲突进行有力解决,对于有限自然环境引发的矛盾,应当确立深得人心的法律规则。随着工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在日益加剧,甚至引发了公害事件,进而导致引起行政执法人员震动的民众骚动事件。对于该冲突的解决,已是迫在眉睫,否则会引发难以想象的可怕后果。为此在部分工业发展较为快速的国家,开始建立相关法规,进而控制河流以及大气污染问题,即环境法的初步诞生阶段。英国有着极其发达的制碱业,为了避免制碱厂对于氯化氢的过多排放而引发大气污染,《制碱业管理法》于1863年出台,要求务必采取相应技术方案,以避免氯化氢逸散,并对排放量做出了严格规定,一旦超标,将构成犯罪。
二、环境法兴起的经济背景
19世纪的民法,自工业革命以后,渐渐建立起了法制秩序,参照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分别将“私法自治”、 “个人人格的绝对尊严”作为基本、最高指导原则。某一国家最为高效的增长财富的方式,即對法律结构做出限定,这一主题在整个《国富论》中都有所体现,进而使之在其经济活动当中,改善经济成效。使得人们对于物品的交换、交易更加注重,进而使之在市场上,借助于协作,使他人需求得以满足。“所有人,在他人言行合法的前提下,听任其自由,使之采用个人方式获取自身利益,借助于资本与劳动与他人或阶级竞争。
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市场经济对资源进行了有效配置,发挥了较为明显的优势,“它如同一架精良机器,借助于市场与价格,尽管并不具备统一的智力,却给人们行动与知识的汇合起到了失去作用,使得当今计算机也无法解决的问题得以解决。”“对于产量较高的资本主义经济而言,市场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进而在历史上,市场体制几近沦陷之时,易于引发政府危机。”效率与竞争,体现着市场经济的生命力,在这一体制当中,价值规律彰显着关键作用。在实力方面,不同经济主体间的较量即为竞争,它是竞争的结果,也是资源的高效使用与科学配置的最终判断标准。借助于竞争获得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
不过,20世纪以来,市场经济以及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遭受了现实的严峻挑战。立足于环保视角,可将之归纳为以下三大要点:
(一)外部性与公地的悲剧
私人同社会成本、私人同社会收益的都是因含糊的公共资源产权所致。立足于环境学的原理而论,应当在环境容量又允许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环境资源。就国内环保法律以及政策而论,环境容量的基本准则都清晰地体现了出现。问题的关键在于,环境资源是为公众所拥有的,并不具备明确的产权,国家对渔业的捕捞数量、森林的砍伐量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缺乏有力监管,毕竟它所需要的成本是难以想象的,近些年来,我国在限量砍伐木、捕捞鱼类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在一定程度上,大幅改善了环境问题。不过在局部地区,过度捕捞以及采伐的情况,依然非常严重。在人类对于公共资源的利用,超出了环境所能承受的极限,这是因该资源所具有的非竞争性以及非排他性所致。从公地的悲剧中不难得知: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个体的公共利益同经济动机间的矛盾冲突,在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下,进而出现了这一不良后果。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只是顺从于供需力量调节缺陷的存在,并不具备稳定的发展方向以及具体目标,致使部分公共资源流于集团或小众人群谋取利益的牺牲品。对于此类问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政府以及政策应当彰显出其应有作用,为避免小众人群抑或集团为了谋取私利,而破坏自然环境,进而给社会带来了不良恶果,对于这类经济活动,政府应当进行积极而有效地干预、调控。
(二)过度增长癖
在国民皆将发展经济列为唯一的目标的形势下,为了发展经济,就只以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为代价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给人类的生命健康带来了威胁,使得其赖以生存的家园千疮百孔,在环境资源的约束下,其自身发展也遇到了 “瓶颈”障碍。在当代,因经济发展会受到环境问题的影响,为此人们应当妥善处理好环保同经济发展间的关系,调节原有生产方式,不再过度追求经济发展目标,进而在不破坏自然再生力与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发展经济。在法律上,社会发展以及生产方式表现为两大层面:其一,赋予环境的权利与预提相关义务,其二,政府所采取的环保行动。因此,在控制环境污染、破坏行为、维持环境秩序的过程中,行政权以及立法权在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三)自然最知
到目前为止,人类对于自身对于环境的污染破坏作用并不是非常了解,人类对于开发利用自然环境、各类人造物质对于生态系统的影响作用都缺乏基本认知,对于此类影响,只有自然界最为了解,即 “自然最知”。自然界一直都在以它的方式向我们传达这一原理。人类对于自身对待自然的行为,必须有所反省,为避免破坏生态平衡,应当非常慎重地对待自然环境开发利用以及向其中引入新物质的问题,以免在经济的发展阶段,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作用。国家以及政府的基本职责便是维持生态平衡,解决环境问题,对于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在环保当中,政府所发挥的重大作用,也得到了公众的认可。
三、环境法兴起的法理背景
近代资本主义民法是将个人权利作为建立法制秩序的基础,分别将私法自治以及私权作为宗旨、本位,并且在私法本位的观念下构建了完整的法学基础理论,到目前为止,法理学的基本范围依然保持不变。该法理因过度注重个人订立契约的自由性以及人权的不可侵犯性,在法制的实际发展过程中,面临着现实的挑战,且在理论上备受批评。
在此基础上,注重个体的社会义务以及权利的社会性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于20世纪初诞生。当代学者更是提出了更新传统法理学,对于基于私法本位而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法理学”,应当加在革新,当代法理学的重要观点都是围绕权力以及权利而展开的。
在立法的层面上,对于国家为公众利益而对个人财产权进行征用,对于绝对限制所有权、为了环保之需,积极干预行政以及司法机关租赁、自然开发、消费买卖等合同当中的部分条款,并立足于“社会利益”这一标准来化解不同个体间的权利冲突。
当代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给环境法的兴起带来了两大作用:将众多史无前例的社会问题以及生活现象,摆在了法律面前,使得它的守恒神话不再。
另外,对多元化价格的共同存在与沟通提出了相求,进而使得多样化的价格观以及利益诉求间能够协调,避免了单一法律价值的束缚作用。进而对法官以及立法人员的务实作用提出了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按照法律政策,确立合宜的解决措施抑或规则。
换言之,当代法律规则体制是来源于政策,而非概念的。在这一形势下,环境法就成了其中的典范,《国家环境政策法》作为全球首部环境法,其出现是必然趋势,这一点在其内容以及立法宗旨上都有所体现。
参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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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红欣.论环境公共决策中风险沟通的法律实现.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6(6).
[3]娄晓钦、李俊.环境法兴起的背景探析.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