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的思考

2017-04-06 08:41尹彩蓉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6期
关键词:检务检察人员检察工作

尹彩蓉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云南 昆明 650000)



“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的思考

尹彩蓉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云南 昆明 650000)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思想和目标任务,李克强总理也提出了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互联网与各行业、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报告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顺势而为,在检察工作中充分发挥互联网络的作用,切实加强检察工作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文章通过对“互联网+检察工作”的相关思考,旨在探索、构建“互联网+检察工作”的新模式,做好互联网时代的检察工作。

互联网;检察工作;影响;案例;存在问题;建议

一、互联网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一)互联网对检察工作的的积极影响

1.网络技术为检察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技术这一重要生产力逐渐被运用在在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其中,网络技术在检察机关办公环节的广泛应用最为常见。在全国范围内,“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经上线使用,该系统利用网络技术将电子印章库、文书模板、报表统计系统等进行有效衔接,统一了办案流程,推进了检察机关的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目前,依托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多数的检察院已经实现了“无纸化办公”模式,许多工作完全可以通过使用业务应用系统、专网邮件、检察QQ等网络应用去完成。而在网络信息化建设水平较高的地区,一些检察机关已经开通了远程庭审指挥系统、工作数据共享平台等等,由此可见,网络技术已经成为了推动检察工作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2.网络平台成为检察机关正面发声的重要阵地

据媒体报道,截止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手机网民规模达6.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①显然,互联网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随着互联网应用需求的开发,网络平台也将成为检察机关正面发声的一个重要阵地。现阶段,各地检察机关已经纷纷加入了创建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微博、检察微信、检察博客等网络平台的队伍中,希望利用网络平台这一重要阵地宣传检察工作、发布检察信息、传播检察声音,从而加大检察工作的影响力,提升检察形象。

(二)互联网对检察工作的消极影响

1.网络舆情对检察工作的负面影响

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许多群众表达心声、发表意见的重要渠道,但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开放性和互动性的特点,造成了网络舆情在传播过程中会存在片面、虚假、夸张的情况,从而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和形象产生恶劣的影响。另一方面,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和检察工作一旦在网络上被大肆传播、公开以后,部分网民的过分关注和极端见解容易对检察机关正常履职形成舆论强制和舆论压力,不利于相关工作的开展。

2.网络型犯罪带来的挑战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其独有的方式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法和生活方式,给我们带来了许多的便利和乐趣,但同时,伴随而来的就是新型网络犯罪的滋生,不少犯罪分子挖空心思,利用网络的特殊性实施各种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了国家和个人的利益。而针对这一类型的犯罪,检察机关在打击和惩治时难度较大,存在许多挑战。一方面,由于网络是一个“无国界”的空间,它具有开放性、虚拟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使得网络型犯罪不论是在时间还是在空间上都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导致了检察机关在开展犯罪侦查、调查取证等工作时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网络型犯罪具有高智能性和技术性,据调查显示,大部分网络犯罪的作案人员都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智商较高,且兼具较为娴熟的网络技术使用技能,因此,检察机关在打击这一类型的犯罪时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此外,网络型犯罪还存在跨国性、连续性等特点,加上近年来网络犯罪的日益猖獗,都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挑战。

二、检察机关开展“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的案例

盘点过去的一年,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响应国家“互联网+”的战略部署,主动将互联网融入检察工作,不断探索、构建“互联网+检察工作”的新模式,充分发挥了互联网在检察工作中的优势,提高了检察工作的整体效能。

(一)江苏省检察机关首开网上查询行贿犯罪档案平台

2015年,江苏省检察机关在全国首次开放了网上查询行贿犯罪档案平台,从5月15日起,需要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的个人和单位只要凭借有效身份证明,就可以在网上提交查询申请,三天内便可下载、打印出查询结果告知函(注:网上下载的查询告知函和检察机关现场出具的书面告知函具有同等效力)。这一平台的开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它替代了传统的“上门查询”的方式,大大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同时也极大的方便了查询申请人一方,不仅可以足不出户就能轻松查询,还节约了申请人的查询成本。

(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互联网检务办公室”

2015年10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了“互联网检务办公室”,旨在从技术上整合、完善网络资源,协调建立和实施互联网检务运行模式。回望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互联网检务”工作之路,该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曾推出过一系列网络检务举措,比如,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推出“湖北检察”微信公众号,并自主研发了17项检察业务查询、办事功能;探索“12309”检察服务平台,将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的窗口服务功能整合到官网、微信等平台中,提供了网上网下的“一站式”服务;打造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微博、检察微信、检察博客、检察服务五位一体的“鄂检网阵”;建成全省检察机关一体化门户网站,开通部门直通车、律师接待、诉讼指引等方面的新功能。②

(三)四川省检察机关全面上线电子卷宗系统

2015年7月,四川省检察机关全面上线电子卷宗运行系统,该系统依托网络信息化技术将纸质案卷材料转化为电子档案,可以提供案件材料和相关信息检索、查询、复制,包括电子卷宗制作、阅卷、案件分析、审查合成、证据管理、出庭一体化和律师阅卷7个子系统。自该电子卷宗系统上线以来,受到了一致好评,一方面,方便快捷的制作、阅卷模式提高了办案人员的办案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由于该系统的科学设置,使得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和负责人在案件审批过程中能通过链接回访、检索查询等方式感受案件承办人的办案思路,从而做出科学合理的审批意见。

三、“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主动探索“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的积极性不高

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运用“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的过程中,往往是比较被动的去应用,而不是主动的去探索和开发“互联网+检察工作”的新模式。这种主观上的消极性使得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运用“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时信心不足、效果不佳,严重阻碍了“互联网+检察工作”的推进进程。同时,由于检察工作具有专业性,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知识在不断的更新,需要检察人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经历去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因此,部分检察人员无法利用更多的时间对“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进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

(二)互联网基础设施部署建设的问题

要发展“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推进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就是首要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各地的检察机关都在积极的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但在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尚未统一;二是基础设施部署升级的标准和流程尚未统一;三是技术装备配用论证不够充分。③

(三)检察机关信息安全问题

互联网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网络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在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过程中,自身也有可能成为网络安全的损害对象。首先,“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的推行,将会使得互联网被广泛的应用于检察工作中,而检察人员一旦对工作过中出现的网络故障或者网络技术问题等无法处理或者错误解决,就很有可能引发信息安全问题,造成网络安全隐患。其次,部分检察人员可能存在主观上不够重视网络安全的问题,在日常工作中不注重对涉密电脑、案件信息、电子案卷等的保密工作,从而造成网络安全隐患。

四、对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的建议

(一)加大对“互联网+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

检察机关加大对“互联网+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有利于提高内部人员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议可采用以下方法:一是检察机关要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宣讲国家政策、发放宣传卡片等方法,全力营造对“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的宣传氛围。二是抓住各种时机,组织检察人员对各地检察机关成功将互联网融入到检察工作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学习,让检察人员真真切切的感受到“互联网+检察工作”的价值和潜力。三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组织检察人员到相关的先进单位进行观摩和交流学习,感受各地探索与构建“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的浓厚氛围。

(二)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要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首先要将配备网络基础设施的标准统一起来,方便检察机关进行统一的网建管理和监控。其次要通过结合理论学术的指导和现实的实践操作经验,将网络基础设施部署升级的标准和流程统一起来,施行规范化、一体化的标准。同时,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加大对网络基础设施硬件和软件设备的投入力度和更新力度,确保网络基础设施的质量。

(三)建立网络安全防范相关制度

建立网络安全防范制度,首先要提高全体检察人员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注重对检察人员进行网络安全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其次,可引进专业的网络技术方面的人才,这样既能为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提供专业的技术和支持,同时还能帮助解决一些专业的网络安全问题,及时为大家提供相关的网络安全问题解决办法。与此同时,还要注重网络安全设备的配置,如涉密计算机、安全U盘、网络版防火墙、垃圾邮件过滤系统、安全审计运用系统、入侵防御系统等等,这些专业的安全设备能大大提高网络的安全性,确保各项工作安全运行。

(四)探索“互联网+检察工作”的新模式

1.开设网络反腐平台

近年来,随着“雷公不雅视频”、“房叔蔡彬”、“韩峰日记门”、“表哥杨达才”等问题官员的事件被网络曝光并依法查处后,网络反腐以其“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迅速引发人们的关注。这一系列的网络反腐事件也标志着反腐败工作已经从传统模式向网络平台延伸。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也要抓住网络发展带来的反腐机遇,顺势而为。

对此,建议检察机关搭建网络举报权威平台,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首先,利用检察机关门户网站等平台开设举报中心,允许网民通过正规的举报中心来提供腐败线索,并及时地通过这些线索查清相关的腐败问题。其次,为防止网络反腐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网络反腐信息真伪的甄别处理、部分网民缺乏自律意识问题等,建议检察机关搭配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设。一是建立实时监控机制,明确专人对网络平台上的反腐线索进行搜集、整理和上报;二是建立快速反应核查机制,针对网民提供的反腐信息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措施和处理意见。三是建立澄清纠正机制,针对网上举报不明确或者错误举报的情况,及时纠正,并在网络上有针对性的释疑解惑、澄清事实,防止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2.推进检察宣传工作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均高度重视对外宣传工作,利用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对检察工作进行多方位的宣传,使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有了更深的理解和支持,提升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为继续推动检察宣传工作有效开展,通过吸取各地检察机关的经验,提出几点建议:一是重视对检察宣传人才的培养,可通过组织宣传骨干进行培训、学习等方法,提高宣传人才的知识和技能素养。二是要充分利用好检察机关的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博客等网络平台,打造多位一体的宣传媒介。三是要在宣传内容上不断创新,要努力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有机结合,融合影视摄制、平面媒体等新内容,丰富宣传方式和宣传内容。四是建议检察机关制定《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宣传、调研工作奖励办法》,鼓励更多的检察人员加入检察宣传的队伍,为检察宣传工作添砖加瓦。

3.深化检务公开工作

深化检务公开是打造“阳光检务”的重要保障,通过检务公开,可以有效促进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并有效推进司法公正。现阶段,为积极响应“互联网+检察工作”的号召,依托互联网“公开、透明”的天然优势,深化检务公开工作可充分结合运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推进。

一是建议要围绕新媒体运用,在门户网站上设置检务公开专栏、检察长信箱、网上控告、网上申诉、网上咨询等互动栏目,为群众诉求提供有效的网络畅通途径。二是要充分利用好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客户端,主动发布检察工作动态、案件办理信息,确保各项检察工作能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三是坚持在微博、微信、门户网站等平台上按时发布大案要案的办理信息和相关法律知识,并及时对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释疑解惑,传递检察正能量。

当前,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都在积极的探索“互联网+检察工作”的新模式,并交出了一份份漂亮的答卷。但我们应深刻的认识到,“互联网+检察”的潜力和价值还没有被完全挖掘出来。在今后的工作中,检察机关要更多、更深的利用互联网对检察工作传统思维、检察体系结构、检察体制改革进行深度再造,并继续致力于对“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的探索与构建,不断丰富“互联网+检察工作”的内涵,从而释放出更多的“互联网+检察工作”红利。

【注释】

①黄帝书院:《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6年3月12日。

②四川长安网:《四川检察机关电子卷宗管理系统上线运行良好》,2015年8月13日。

③佚名:《“互联网+检察”的待解之题》,载《检察日报》2016年第1期。

[1]马化腾、于扬:《互联网+国家战略行动路线图》,中信出版社2015年7月版。

[2]李跃、姜兆军、何思东:《利用网络开展检察工作》,载《方圆法治》2013年第7期。

[3]曹建明:《做好互联网时代的检察工作“+”法》,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3期。

[4]张建升、赵志刚等:《探索构建“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21期。

[5]刘增良、张剑:《“互联网+检察工作”的探索》,载《科教导刊:电子版》2015年第28期。

[6]王琳:《当法律遇上互联网+》,载《检察风云》2015年第13期。

尹彩蓉(1991-),女,白族,云南洱源人,法学硕士在读,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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