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人的另一半之崇礼重法

2017-04-06 08:41张月亮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6期
关键词:崇礼法令白居易

张月亮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63)



诗人的另一半之崇礼重法

张月亮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63)

白居易的重法崇礼的法律思想,如其文学诗作一般,并行于后世。白居易杂糅各家之学说,提出刑礼互为表里,迭相为用的观念,隐射出中国古代外儒内法的法制实质,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对研究唐代中期法律文化有重要的价值。

崇礼重法;迭相为用

言及白居易,世人多叹其诗句之华丽,而鲜言其深邃的法律思想。《新唐书·白居易传》有言:“贞元中,擢进士、拔萃皆中,补校书郎”,即贞元十六年中进士,十八年与元稹同举书判拔萃科。唐代,以经义和律法为考试内容的书判拔萃科,是针对选人破格铨选而设置,考试内容为试判三条,白居易所试《毁方瓦合判》等判文,被“新进进士竞相传闻于京师①”。“文宗立,以祕书监召,迁刑部侍郎”,“会昌初,以刑部尚书致仕②”。可见,白居易以“判”入仕,并且当职于“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③”,“掌律令定刑名,按覆大理及诸州应奏之事④”的刑部,官居“总其职务,而行其制名”的部门首长刑部尚书。这样的从政经历,使得白居易除了享有诗人的盛名外,更兼有自己独具特色的法律思想,传诸后世的除有发人深省的现实主义诗文,更有直言唐代法律体系下的司法拟判著作《甲乙判》、《百道判》等,特别是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自己对唐代的律令独特的理解。

一、重新定义礼法关系

对于礼刑关系,主张礼法并举,德刑兼用。《唐律疏议》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朝统治者将德主刑辅奉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时人鲜加以质疑。《白居易集·策林五十四》:“问:圣王之致理也,以刑纠人恶,故人知劝惧;以礼导人情,故人知耻格;以道率人性,故人反淳和:三者之用,不可废也。意者:将偏举而用耶?将并建而用耶?从其宜,先后有次耶?成其功,优劣有殊耶?然则相今日之相宜,酌今日之所急,将欲致理,三者奚先?”面对安史之乱后,中唐社会民生凋敝,吏治贪暴,白居易怀匡时济世之情怀,揣“返贞观之升平,复开元之富寿”之矢志,针对世弊而问。

白居易在《策林·刑礼道》中提出:“刑者,可以禁人之恶,不能防人之情;礼者,可以防人之情,不能率人之性;道者,可以率人之性,又不能禁人之恶。循环表里,迭相为用。”认为法律只能禁止人们为恶;礼教只能防止人们产生不良的情绪;道虽然能使人修身养性,却不能禁止人为恶。刑、礼、道各有其用,关键在于应当“迭相”而用之,因时而变,来实现治国安民的目的。

二、法令施行的关键

白居易认为其所生活的唐代中期司法的各种弊病,主要是由于法令的不统一。白居易在《策林》中指责时下司法官吏:“重轻加减,随其喜怒,出入比附,由于爱憎”。法令的不统一,使得司法官员可以恣意的出入罪,百姓间的纠纷无法得以妥善处理,造成社会的矛盾的尖锐。

而如何做到法令的统一,一方面必须保持法令的相对稳定性,规避“朝出夕改,暮行晨止”;另一方面,法令的统一需要统治者身体力行,“凡下之从上也,不从口之言,从上之所好也;不从力之制,从上之所以也。盖行诸己也诚,则化诸人也深。若不推之于诚,虽三令五申,而令不明矣⑤”。统治者应当“以礼自修,以法自理”,对自己的所好和行为要慎重,看齐于儒家所言的“内圣外王”,做到“责于下者必先禁于上”。

三、剖析犯罪的根源

白居易认为犯罪的根源在于贫穷,只有百姓衣食富裕,礼教才能得以树立,而后才能止刑措狱。这种观点立足于前人的思想,却是在刑狱方面的更为深入和直接的表达。“贫困思邪而多罪”白居易从经济方面探讨的犯罪原因。一改传统,从人性角度对犯罪原因的探讨。

在《止狱措刑》一文中,白居易讲到:“当周成、康之时,天下富寿,人知耻格;故囹圄空虚四十余年。当汉文、景之时,节用劝农,海内殷实,人人自爱,不犯刑法;故每岁决狱,仅至四百。及我太宗之朝,勤俭化人,人用富庶,加以德教,至于升平;故一岁断狱,不满三十。”通过对成康、文景、贞观盛世下“几无刑措”的论证,白居易得出百姓贫困,民生凋敝,是造成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

四、重新定义法科、法吏地位

白居易在《论刑法之弊》一文中,提出:“今之刑法,太宗之刑法也;今之天下,太宗之天下也。何乃用于昔,而俗以宁一?行于今,而人未休和?”自答曰:“非刑法不便于时,是官吏不循其法也”,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朝廷轻法学,贱法吏”。破除这一时弊的做法在于“悬法学为上科,则应之必以也;升法直为清列,则授之者必贤良也”。将法科的地位提升,并考察官吏的才能,使明习律令、谨慎治狱的人当为法吏。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司法人员更加专业化。

白居易不论是主张改法科刀笔之术的现状,还是强调既需贞观之法,更需贞观之吏的迫切性,都是看到了司法官员素质对于国家司法正常运行的重要性。良律需善吏行之,改变“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政息⑥”的定律。这也是白居易作为传统儒学熏陶下的知识分子,对于儒家“人治”思想的进一步阐发。

【注释】

①《旧唐书·卷166·白居易传》

②《新唐书·白居易传》

③《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

④《唐会要·卷39·定格令》

⑤《白居易集·策林·十三》

⑥《礼记·中庸》

张月亮(1990-),女,汉族,河南巩义人,法学硕士,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法律史专业,研究方向: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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