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制度中存在的矛盾冲突现象浅析

2017-04-06 15:26鄢定保
四川建筑 2017年1期
关键词:技术规范砌体备案

鄢定保

(攀枝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四川攀枝花 617000)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制度中存在的矛盾冲突现象浅析

鄢定保

(攀枝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四川攀枝花 617000)

良好的工程质量需要有合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工程技术规范作为保障。同一部门制定的工程技术规范间的冲突,以及不同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间的冲突是制度缺陷的重要表现形式。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制度建设、相互协调配合,逐步解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工程技术规范本身的不规范之处,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

工程技术规范; 多头管理; 矛盾冲突

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制度中各种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规范间存在自我矛盾,则其“身不正”,进而必然导致其“虽令不从”、无所适从,各种投诉、纠纷、相互推诿现象频发。

1 工程技术规范间有冲突问题

(1)JG/T 131-2000《聚氯乙烯(PVC)门窗增强型钢》第3.3.1条规定,增强型钢材料厚度不应小于1.2 mm。GB/T 28886-2012《建筑用塑料门》第5.1.3条规定,增强型钢最小壁厚不小于2.0 mm;GB/T 28887-2012《建筑用塑料窗》第5.1.3条规定,增强型钢最小壁厚不小于1.5 mm。

(2)JGJ 103-2008《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第3.1.2条规定,距离可踏面高度900 mm以下的窗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JGJ 214-2010《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第4.12.2条则规定,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 mm的落地窗应使用安全玻璃。

(3)GB 50203-201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9.1.6条规定,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处墙底部现浇混凝土坎台高度宜为150 mm。12G614-1图集《砌体填充墙结构构造》第6.6条则规定,混凝土坎台高度宜为150~200 mm。GB 50209 -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4.10.11条又规定,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200 mm。

(4)GB 50203-201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9.1.9条规定,填充墙与承重主体结构间的空(缝)隙部位施工,应在填充墙砌筑14d后进行。12G 614-1《砌体填充墙结构构造》第6.8条则规定至少间隔7d后再补砌。

(5)GB 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13.3.4条、JGJ 3-201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6.1.5条规定,砌体填充墙墙长超过8 m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GB50003-201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第6.3.4条规定,填充墙长度超过5 m时墙体中部应加设构造柱。

(6)GB 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第4.0.2条规定,阳台的面积均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8.2条规定,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GB/T 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21条规定,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工程技术规范的自我矛盾必然影响其执行力,也会增加社会矛盾。以阳台面积的计算方式为例,不同规范间的计算规则不尽相同对各方的利益影响很大。阳台面积的计算结果,涉及税收、人均建筑面积统计、容积率控制、施工成本计算、房屋总价、房屋抵押贷款额度等,对政府、开发商、施工单位和买房者利益均有较大影响。出于同一部门的三个工程技术规范间规定的不统一,其合理性本身就难以解释,难以让普通老百姓信服。虽然,相关部门做了三个规范各自适用范围(用途)的一些解释说明,但其权威性、严谨性还是不够。

阳台面积计算的不合理性还涉及到资源浪费问题。现阶段,房价收入比很高,老百姓千方百计地扩大房屋空间的利用率。大多数人愿意将阳台封闭后使用。而这种封闭措施大多只能够由买房者自行进行。因为若开发商先封闭,根据房管局采用的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规定,则建筑面积会增加,进而引起容积率超标。当阳台不封闭时,根据相关规范的要求,客厅到阳台的门则必须安装到位(以便形成室内封闭空间满足气密性等要求)。但当住户自己将阳台封闭后,绝大多数人会将客厅到阳台的门拆除(作为废品出售或直接扔弃)。故全国而言,粗略估计每年因此浪费的资源(财富)可达数十亿元。

2 多头管理问题

2.1 供水、供电、供气行业问题

供水、供电、供气等作为关系民生的行业,一直以来处于自然垄断地位。处于用户与供水、供电、供气干网交界点的集中水表箱、电表箱、燃气表箱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其附着于公共空间或建筑物上),处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营单位管辖权的交接处。一方面,有时管辖权难以界定(相应地责任难界定),故可能出现“都不管”现象;另一方面当这些设施出现问题后,两者可能均难推脱责任,故两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又各自一定的要求,即可能出现“都在管”现象。总之,责权不明或多头管理,往往就会影响工作实效。

原则上讲,水、电、气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后期使用过程中的出现的任何问题,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可参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必要对其施工质量严加管理;专业经营单位也可能会以“自己的事情自己负责”为托辞,不愿或拒绝监管。问题是处于强势地位的专业经营单位仍然可能以“使用不当”为由,要求用户或物业管理单位承担费用;以“检修”的名义随时停水、停电、停气;以特殊理由延缓住宅小区配套水、电、气设施的施工与验收,建设单位敢怒不敢言;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及引起投诉时,责任可能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专业经营单位间徘徊。

比如,为了便于集中抄表及维护,电表箱往往集中安装于公共通道上(即便设有专门的强电井,很可能也不会安装于其中),且未与主体同时施工。原施工图纸对相关内容的描述无论是否详尽,均可能被专营单位推翻后另外出图,但这些施工图很可能没有报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这些表箱可能有以下方面影响使用的问题:①仅从操作方便考虑,箱体安装高度偏低;②楼层总开关安装高度低,无防护,小孩易接触造成相应楼层全部停电;③采用塑料表箱,其材质牢固性(抗冲击性)、耐久性较差,易损坏;④电线外露或穿塑料管;⑤影响通道净宽等。

类似问题举例:①燃气表及立管占用厨房黄金位置,影响装修(但住户不敢改动位置);②燃气支管从阳台外沿墙横穿进阳台,造成住户很难封窗;③公共通道上应暗装的消火栓箱变为明装,影响通道净宽;④PP-R给水管沿外墙明敷而无遮光防老化措施及防止伸缩变形的措施。

2.2 消防工程相关问题

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中规定,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3〕17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虽未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消防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才能够组织竣工验收及形成竣工验收报告,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简言之,即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以消防验收合格(收到消防验收意见书)为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那么建设单位也必须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拿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而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但根据公安部的规定,消防验收意见为“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两部门规定衔接不到位。

3 结束语

(1)建议统一修编各种规范,做到对同一问题的描述在各工程技术规范间相互一致,避免影响执行力。

(2)建议政府各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合作、统一认识、明确分工、明晰权责、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增强政府公信力,更好地服务于各个市场主体。

[1] JGJ 103-2008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S].

[2] GB 50203-201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

[3] GB 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S].

[4] GB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S].

[5] GB/T 17986.1-2000 房产测量规范[S].

[6] 高盛立. 消防验收备案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新《消防法》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影响[J]. 工程质量, 2010(2): 1-3.

鄢定保(1982~),男,硕士研究生,工程师,长期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F402.3;TU711

A

[定稿日期]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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