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分析

2017-04-06 15:26李兴怀
四川建筑 2017年1期
关键词:人工费单价报价

李兴怀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黄冈 438002)

2013清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分析

李兴怀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黄冈 438002)

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结算过程时重新确定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材料差价调整、暂估价结算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有关价格调整以及同比例下浮等问题更加清晰,但在具体的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这些问题使甲乙双方或者审计单位因理解不一致造成结算困局,有时对结算影响很大,文章分析了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一些见解。

清单规范; 结算; 造价; 价格调整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我国已经实行了十几年。2013清单规范在前几版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的改变,在清单规范执行过程中更加清晰明了,工程造价的确定更加规范和有据可依。但是近几年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执行清单的造价工作者带来了困惑,也存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

1 重新确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界定

工程变更主要是指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严格区别现场签证与设计变更,清单计价规范对于重新确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规定是规范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根据规范的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工程合同价款。这一规定在实际结算执行时有一些漏洞,如装修工程中砂浆配合比变更造成项目特征的变化可能引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重新确定;又如市政工程中的定型井与非定型井,按“座”计算与拆开计算也会引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重新确定的问题。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是工程量清单里面主要的项目特征,如当设计变更出现将C25混凝土变更为C30时,是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还是将C30混凝土价格替换变更C25混凝土价格,其余不变,组成新的综合单价,表面上看,这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是一样的,事实上,具体实施中,可能出现不一样的情况,如有的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故意将某一工程量大的清单在套“子目”时做技术处理,而后想方设法变更设计,对该清单进行清单综合单价重新确定,结果会不一样。这样的例子在实际工程中是很常见的,也是不平衡报价的一种。

根据近几年的大量调查,工程审计结算中很多施工单位在报价时采取不平衡报价策略(主要是将某些项目报价调低,中标后想方设法将低单价项目采取诱导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变更后可以重新组价),另外一种情况是改变子目中某些工作内容,从而通过扯皮的方式重新组价。如某工程设计采用的是标准井,标准图集的做法是10 cm混凝土垫层,施工时施工单位改为20 cm混凝土垫层,并且对实际做法进行现场签证,审计结算时由于与原清单的项目特征不一样,施工单位就采取将标准井拆开重新组价,造成综合单价提高的现象是很常见的。这种不合理的情况严重的会造成超过一半的清单需要重新组价,特别是市政工程最明显,作为工程清单规范,应该明确项目特征如何变化,变化多大才能认定需要重新组价。

以此,对于清单综合单价的重新确定应该有更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属于建设单位的变更,而由施工单位自行改变设计尺寸(这里是指改变尺寸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没有影响的),如开挖深度增加,路面工程填土的厚度增加等均不应给予签证,不属于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范围。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把好关,严格执行清单的相关规定。必须提高工程造价审计人员对于规范的理解和执行力的问题,不能见签证就算,不管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清单规范的规定。

2 人工差价调整问题

根据规定,投标人应承担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有限度地承担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不承担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变化,如税金、规费、人工单价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调整,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按规定调整,但是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动态调整所涉及的人工属于市场价格的范畴,应按照第9.8条物价变化中所规定的附录A规定的方法调整。

人工调整属于政策性调整还是属于市场价调整有待探讨。作为清单规范要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人工调整往往由地方政府(一般省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调整信息,这种以通知的形式发布调整应该不属于法律范畴,属于政策范畴,人工费的调整按规定执行。还有一种理解认为,人工费是可以竞争的费用,如果合同约定人工费政策性文件属于可调范围,应当根据工程进度进行调价。不同专业工程人工费调整值可能不一致,施工期间人工费也可能经历几次调整,故人工费调整应根据工程进度分段分专业分别调整后累加。(1)若投标报价时的人工费低于或等于基准日期人工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值,竣工结算时应分段记取施工当期与基准日期的政策性文件取值的差值。(2)若投标报价时的人工费高于基准日期人工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值,竣工结算时应分段记取施工当期与投标价中的人工费的差值。(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费上涨可按上述原则调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费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如人工,按现实情况,人工单价必然上涨,那么,投标方在投标时只要将人工单价下浮,到结算时必然上调到正常水平。湖北省在实行2008版定额到2013版定额期间,进行了两次人工单价的调整,人工单价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处于上涨趋势。如湖北省现阶段人工单价普工为60元/工日,投标时,投标人按照50元/工日投标,如果这期间人工单价上涨,则竣工结算时应分段记取施工当期与基准日期的政策性文件取值的差值,也就是将人工单价水平调整到政策性文件调整的范围。

3 超过一定幅度的材料差价调整问题

按照清单规定,超过一定幅度材料价格上涨,结算时可以进行调整。按照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的规定,主要有价格指数调整和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两种方法。对指数法一般没有争议,但采用造价信息调整的方法时,对于基准价的认定要准确,因为材料差价的调整与基准价密切相关。第一种情况,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第二种情况,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第三种情况,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或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3.1 有信息价时材料差价调整,基准价采用信息价

材料价格的市场特性是有跌有涨的情况,如常见的建筑市场主要材料钢材、水泥近几年一直下跌,砂、石、木材是上涨,装修材料也是上涨的,而且没有规律可循。承包商在报价时就要考虑市场行情,材料差价调整应考虑风险。

3.2 无信息价时材料差价调整,基准价的确定是关键

无市场信息价时材料差价调整一种情况是市场信息价不全或信息价公布的材料规格与施工中使用的材料不符,不能使用,由施工方提供,发包方确认的市场价;另一种情况是发包方签证的材料单价。

可调材料施工期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以施工当期的工程造价信息为准,若信息价为区间价的,则按区间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以当地市场价格执行,由发包人按质认价。发包人确认的价格属于什么性质,是市场价性质还是已经考虑了风险以外的实际价格,如某工程装修时的大理石报价为100元/ m2,结算时,发包方签证价为120元/ m2,如果没有详细说明这一个签证价是否考虑了风险,作为审计单位,可能理解成已经考虑了下浮的材料价格,调整材料差价为120-100=20元/m2,但是按照清单规范的原则调整价格应该为120-100×(1+5%)=15元/m2。

3.3 材料差价调整时工期延误时材料差价的调整

清单规范规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可按规定调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4 暂估价结算问题

在投标时,投标人对于某些材料和设备不能自主报价,必须按照发包方所规定的暂估价报价,正常情况下,结算时这一部分材料或设备的价格,必须通过业主的重新确认,才能结算,但是很多业主以及工程造价审计单位在审计时没有完成对这些材料设备的结算价格的确认程序,还是按照暂估价结算,这是不对的,作为清单的编制,应该在设置表格的时,增加暂估价确认单,这样就不会出现按暂估价结算的问题。作为审计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清单规范的规定,进行结算审计。

5 计日工的结算问题

清单规范第2.0.8条规定,计日工是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清单规范第9.7条说明了计日工计价的范围、计价原则和支付原则,但是实践工程中关于计日工的报价和结算在实践工程中均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很多招标人并没有按照规定列出暂定数量,因此投标人也就没有对计日工报价,实际工程中,如果投标人在招标人没有列出暂定数量时仍然进行了报价,在中标后要求按照自己的报价(综合单价)结算,笔者认为应该给予认可。实践中,在投标人没有报价时,实际施工发生计日工行为的,应该按照投标人在报价工程中的相应人工结算,如果这种工作招标人的现场工程师签证了单价,可以按照签证单价结算,但不再计取其他的费用。

示范文本第10.9条规定,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7 结束语

作为2013清单规范,对2008清单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做出了很大的改进,实施过程中操作性更强,更方便,依据更明确,在执行清单的过程中争议有所减少,有很多问题得到了解决。但是,新清单在执行的这几年也有不足的地方,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通过实践检验,有些问题显现出来,有待再版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1] GB 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

[2] 王春燕. 2013规范下合同价款调整的三个因素分析说明 [J].价值工程, 2015(7).

李兴怀(1972~),男,大学,副教授,高级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主要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方面的微观、宏观管理以及造价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研究。

TU723.3

A

[定稿日期]201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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