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CBA国内球员合同的法律性质及缺陷

2017-04-06 08:41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6期
关键词:中国篮协合同法俱乐部

韩 彬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3)



论CBA国内球员合同的法律性质及缺陷

韩 彬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3)

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国内球员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同时具有一般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特征。目前来看,我国缺少对职业球员合同的法律规范,对球员权利的保护也不到位,本文运用民法学、劳动法学知识研究促进职业球员格式合同的规范化、合法化,使职业球员合同即有利于保护职业球员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维护俱乐部的利益,保障职业联赛的健康发展,进而提高我国的篮球竞技水平,推进我国体育事业的法制化建设。

格式合同;职业球员;俱乐部

一、CBA国内球员合同的法律地位

CBA职业球员合同是CBA职业体育俱乐部聘用我国国内篮球运动员所必须使用的中国篮协统一制式合同,是国内篮球运动员就聘用期限、服务内容、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宣传推广活动、特别授权、违约及违纪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等内容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CBA职业球员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指由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CBA职业球员格式合同由中国篮协一方预先拟定,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作为订约人对中国篮协制定的合同只能表示完全的同意,而不能随意修改、变更合同内容。CBA职业球员格式合同由职业俱乐部针对不特定的职业球员重复使用。

二、CBA职业球员格式合同的性质

CBA职业球员格式合同是劳动合同。它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等)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根据该协议,劳动者进入某一用人单位,应承担某一工作和任务,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的劳动表现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的书面协议,提供各种劳动条件,确保劳动者享受本单位成员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

现如今20家CBA职业俱乐部是由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或事业组织组成,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CBA职业俱乐部通过合同聘用职业球员进行生产活动,其产品为比赛。职业球员是劳动者,加入职业俱乐部,与其形成附随关系,接受俱乐部的管理,形成稳定的劳资关系。CBA职业球员格式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属于劳动合同范畴,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CBA职业球员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职业篮球俱乐部),另一方当事人是劳动者(职业球员)。这一特征是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

其次,CBA职业球员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身份上的从属关系。聘用合同订立后,作为职业球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书面协议,成为职业俱乐部的一名正式员工,承担用人单位依据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最后,CBA职业球员格式合同属于要式、诺称、有偿、双务合同。CBA职业球员格式合同是职业俱乐部与运动员聘用关系的重要协议,篮协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符合要式合同的构成要件;CBA球员格式合同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的要件,具有诺成性;CBA球员格式合同的俱乐部应向提供服务的球员支付一定的薪金报酬,具有有偿性;CBA球员在接受薪金报酬的同时,有提供自己高竞技水平和能力的义务,具有双务性。

三、CBA国内球员合同现实问题分析

(一)国内球员在合同解除上限制和被动。球员与一般劳动者不同,不能像普通劳动者那样自由行使合同解除权。比如职业队的某个球员发生更替,消费者(观众)会立刻觉察,而且也会严重影响产品(比赛)的质量。相反,俱乐部在解除合同方面占据了绝对主动,俱乐部可以解除球员合同的理由包括三大类:一,球员过错和违反合同义务,包括球员行为无法达到良好的公民标准或良好的体育道德标准,球员不履行职责,不服从各类规则,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违反合同;二,俱乐部认为球员没有足够技能或竞争能力;三,球员伤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其中,第二点“没有足够技能和竞争能力”的用语比较模糊且没有一定标准,俱乐部可随意解除发挥不好的球员合同,导致球员利益严重受损。

(二)球员与俱乐部法律关系依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局限性。CBA国内球员合同既有劳动合同的特征也有一般合同的特征,这样就造成了球员的格式合同到底适用哪部法律来调整的问题。现实中给出的答案是劳动合同法,但是根据实际案例,劳动合同法调整职业球员和俱乐部劳动法律关系存在较大的局限性。比如劳动争议发生后的解决时间较长,无法真正体现职业球员的保护。中国篮协规定了赛季注册时间的限制,职业球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注册,将会失去整个赛季的比赛,处于失业状态。劳动争议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其时间跨度对于任何一名职业球员都是极为困难的问题。

(三)当今CBA盛行的阴阳合同。在CBA联赛中,职业球员和俱乐部双方想规避中国篮协的管理,球员想签订更丰厚的合同,球队想留着实力超群的球员,但篮协已有规定球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合同有最大数额的限制,因此双方除签定中国篮协聘用合同的同时,可能存在另外一份内部工作合同。这在现实中很常见,即阴阳合同。该合同是指俱乐部准备两份合同,一份在明处以应付中国篮协的检查,另外一份在暗处借以留下主力球员和大牌外援。但是若当发生合同争议时,由于阴合同的隐密性,不利于取证,对球员利益有一定侵害。

四、改进CBA国内球员合同的建议

(一)对俱乐部解除球员合同的加强限制。尽快建立并完善球员工会等相关维护球员利益的机构,明确规范俱乐部解除球员合同的情形,不能再使用模糊的言语和没有标准的规定来任意解释法律条文。

(二)完善体育立法,制定更多的职业球员合同的法律法规。仅仅依靠《劳动合同法》来规范球员与俱乐部的法律关系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民法、合同法甚至体育法三者协同来规范球员与俱乐部的法律关系。我国的《体育法》虽然早已颁布,但对于球员合同方面内容缺乏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急需完善。另外格式合同立法也较不完善,相关条文简陋,而且原则性规定居多,导致法院处理格式条款纠纷方面模棱两可。因此,有必要扩充完善《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或者制定一部专门的格式条款立法。

(三)透明合同中的薪酬信息。CBA球员薪酬应该改革管理体制,俱乐部在确定投资者所有权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明晰俱乐部的经营权、收益权等产权关系。篮协应该转变观念,指导并监督俱乐部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合理的分配制度,从而渐渐统一财务,使得各俱乐部球员薪酬信息能够透明化,并且加强监督,避免“阴阳合同”的出现。

五、结论

本文对CBA国内球员合同的法律问题只是做了一些初步的研究和不成熟的建议。综上所述,CBA国内球员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同时具备一般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需要《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体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协同规范调整俱乐部与球员的法律关系。

[1]张军鹏《CBA国内球员合同的法律性质及问题》北京体育大学200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法规性文件》2005年5月

[4]张军鹏《CBA国内职业球员个人聘用格式合同研究》北京体育大学 2008

[5]周清泉 《NBA格式合同法律研究》湘潭大学2011

韩彬(1992-),男,汉族,新疆乌鲁木齐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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