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纠纷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2017-04-06 08:41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6期
关键词:微商网购法庭

熊 静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网购纠纷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熊 静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网购已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出现了网购纠纷,消费者的权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笔者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网购纠纷解决难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网购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网购纠纷解决难的原因

(一)责任主体的确认难度大

当前的网络环境中,除了一些有规模构建购物网站,微信朋友圈的“微商”“代购”等交易行为也快速席卷人们的生活。这些“微商”“代购”的存在使得明确网购责任主体难上加难。

首先,微商因其依赖的社交平台具有其隐秘性,交易金额相对较小,交付多为线上交易。加之交易主体没有进行实名制确认,通过朋友圈层层联系,无法得知究竟谁是真正的生产者,导致追责困难。此外,微商、代购几乎都没有实体店,也没有经营资质,实质上是“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三无”商家。到目前为止,法律上没有禁止这种微信交易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行为的交易性质,加之由于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有效监管,很多微信商家没有备案卖家信息,因此非常容易造成一些卖家借机欺诈、售假之后删除相关记录或跑路的现象,增大了交易风险。更导致责任主体无法查询。

(二)证据保留难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提出相关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或者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等。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网购通过物流完成,往往要求消费者开箱验货,一旦没有在收到货物的同时发现问题,再寻求权利救济便难上加难。生活习惯里,大部分消费者,快递员都不会当场开箱验货,进行检查。这就导致错过第一次保留证据的时机,后期提供证据将被要求证明损害是卖家的履行瑕疵问题难度巨大。

此外,网购过程中消费者往往缺乏所要发票的意识,卖家也大多不会主动提供,故而导致举证难上加难。

(三)小额诉讼得不偿失问题

小额诉讼不仅涉及了上文提到的诉讼主体确认难,还关乎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的问题。诉讼成本典型的体现:如天猫网络公司利用《天猫协议》中的协议管辖条款进行抗辩,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天猫公司所在地即杭州余杭区法院进行审理,来往的车费和住宿费等,无疑加大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大部分消费者考虑到成本问题都会选择放弃维权,这样一来也大为纵容网络卖家的不法行为,导致网购秩序无法得到保证。

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法律建议

(一)明确责任主体

针对上文提到的责任主体确定困难的问题,尤其体现在微商和代购问题上,消法和其他法律并未对其进行法律意义上的严格制约,造成网购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因此立法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如对微商的行为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定性,网站应对微商的准入门槛进行严格把控,进行实名认证,资质审核以确保其经营符合法律规范。除此之外,还可以要求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予以监管。

(二)大学生网购证据的固定保留

对于网购证据固定保留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大学生在作为消费者作为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而且证据固定保留的专业性操作却使得消费者的举证地位处于劣势,电子形式的证据在保存时间和完整性方面也给消费者的举证增加了障碍。然而作为被告的商家具有技术上的和经验上的绝对优势,在双方的对比之下,消费者的法律保护能动性极大程度地被削弱。为了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在网上购物消费领域中,从而进一步适应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因此可以将举证责任倒置做扩大解释,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将网络购物纠纷的举证责任包括在内,这样就有利于以上问题的解决。

(三)网上法庭制度的构建

针对小额诉讼得不偿失、诉讼周期长等问题,笔者建议有必要将余杭法院区法作为解决大学生网购案件成立网上法庭的试点地:其一,进行网购交易的平台大多集中在天猫、淘宝等电商,然而其总公司所在地位于余杭。其二,余杭区法院本身就是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的试点法院之一,因此在此基础上只需对网购案件的审判进行完善与修正整即可。

对于法院的审判笔者认为可以实行一审终审制,法官实行独任制审判,采用简易程序审判,这样既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缩短诉讼周期。对于诉讼管辖原则,仍然可以按照民诉法中的原告就被告地的法院管辖,不过既然是网上法庭,原告就无需去被告地法院,只需要登陆法院电子传票载明的网站在规定的时间下即可进行诉讼,对于证据的提交,可委托原告地法院的相关人员对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确认即可,网上法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都可以在电脑前痛过视频通话完成,与此同时法院应当将视频的全过程进行固定保留,在审判完成之后,对于庭审笔录的确认也可以在网上进行电子签名进行确认。网上法庭的构建不仅便利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是对老百姓法律意识培养的良好途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发展的脊梁,而全民参与将推进依法治国更加稳健的深入落实,以期早日实现法治中国梦。

熊静,汉族,陕西商洛人,西北政法大学,学生,法律硕士在读,经济法。

猜你喜欢
微商网购法庭
教老妈网购
法庭不需要煽情的辩护词
公众号如何分割,四闺蜜闹上法庭
网购寒假作业
网购寒假作业
上法庭必须戴假发?
网购那些事儿
直销的对手不是微商而是自己
与“微商”共成长
法庭争孙究竟为哪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