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性探讨

2017-04-06 08:41胡温蒙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6期
关键词:交货卖方买方

胡温蒙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浙江 金华 321000)



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性探讨

胡温蒙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浙江 金华 321000)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与风险何时发生转移,两者是否同时转移,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它不仅影响到卖方收取货款或买方提取货物的安全性,也关系到货物灭失、损坏的责任认定。对于整个国际贸易起到了一个相当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对与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性进行相关探讨。

一、风险转移

所谓货物风险主要是指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所遭遇的灭失、损坏等意外损失。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意味着买方将承担货灭失、损坏的损失,风险一旦转移,即使货物全部灭失、损坏,买方仍得履行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在风险转移的过程中,最关键的是时间问题,即风险于何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对此问题各国法学家对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时间问题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讨论,因此也得出了各种不同的结论。

一是合同订立时转移。即合同一经订立,即使买方没有付款也没有交货,风险也立即转移给买方承担。这一做法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订立时货物基本是在卖方的占有和控制之下,但是在这个原则下很容易产生卖方由于不承担风险责任而易疏于对货物之妥善保管,如此让买方承担过大风险责任,显然对买方很不公正。

二是所有权转移时转移。此种观点是以所有权移转的时间确定风险移转的时间,即所谓“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在过去这种方式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在这一原则下很容易出现货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因为货物已不在卖方的占有、控制下,很难对其实施保护、管理,以避免风险损失。因此也难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现代国际贸易的需要。

三是交货时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交货时风险转移,我国作为缔约国也采用了这一原则。在这一风险转移原则下,卖方交货方式及交货任务的完成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关键。

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风险转移的时间主要分以下几种:

(1)规定运输条款的风险转移。依公约第67条的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那么,卖方履行义务后风险亦随之转移。如果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即可转移;

(2)在运输途中交货的风险转移。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原则上自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给买方,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则此原则不予适用;

(3)不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依公约第69条的固定,在买方的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转移;在卖方的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风险在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转移。国际商会指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国际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共13种。该通则对每一种贸易术语项下的风险转移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FOB货物越过装运港指定船只的船舷时,风险发生转移;CIP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接管时,风险开始转移等。

二、所有权转移

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在大陆法系与英荚法系各不相同。即使在各个法系内部,也存在较大的国别差异。总体来说,在法国,只要买卖双方意思达成一致,货物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而无需其他外部行为。在德国,买卖契约本身并不能产生转移所有权的效力。在英国,货物在特定化之后,依当事人的意愿转移。在美国,货物所有权在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发生转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可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合同法第133条亦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因此所有权在货物交付时发生转移是我国法律上的基本原则,尽管如此,当事人也可约定附条件的货物所有权转移,即在条件成就时,所有权方为转移。此外,如果需要有关部门登记的,所有权则应在登记后转移。

综上所述,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每个国家在法律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总体而言,各国法律不外乎两种做法:一是将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联系在一起,二是将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相互分离。但在现行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均采取第二种做法,而确实两者分离相对于买卖双方更加公平。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合同订立、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在多数情形下并不是同时发生或实现的,买卖双方对此应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货物、货款收取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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