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蕊 苏绍龙
合理差别视角下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的法理检视
——以青海省为例
赵蕊 苏绍龙*
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并不禁止合理差别对待。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是通过合理差别对待的方式促进教育权利实质平等的实现。当前青海省的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中的部分规定显然已经超出了合理差别的范围,并可能形成“反向歧视”,造成新的不平等。青海省少数民族高考加分应当建立综合标准,不以民族身份为唯一认定标准,调整加分照顾对象,并确定政策时效,从而切实维护各民族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平等权受教育权合理差别
因民族身份的不同或处于弱势地位,在升学或公职考试和录取过程中对特定群体采取不同的政策,特别是对少数族群采取倾斜照顾政策,在世界各国和地区都比较常见,如美国的“纠偏行动”(affirmative action)。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予以特别的保护,已经成为各国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门性法律法规,以保证弱势群体宪法权利的顺利实现。①秦前红:《新宪法学》(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2页。我国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各省、市、自治区的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在高考招生录取过程中,根据少数民族考生的民族、地域等因素,给予其特定加分的倾斜照顾政策。国家试图通过这种看似“不公平”的照顾政策,缩小少数民族考生与汉族考生、少数民族地区考生与内地考生在获取高等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方面的差距,进而实现和维护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
(一)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的法理基础
平等权是一项实现权利的原则。②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26页。宪法上的受教育权,其实现固然要靠自己的努力,但现代社会的教育则主要靠政府主动提供服务来实现,一方面是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为每个公民提供义务教育,使每个公民都能有机会享受到教育;另一方面政府为每个公民提供公平选择接受教育的机会,包括公平选择义务教育的条件和公平选择接受高等教育和其他教育的机会;再一方面是政府为每一个有能力接受更好教育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条件,不能因为其经济或其他原因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③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由此,基于宪法基本原理、我国宪法规定及立宪原意,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这正是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主要法理依据。
追求平等并不拒斥合理的差别待遇。如果不承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合理的差别,仅仅以平等理念处理各种宪法问题,就有可能导致平均主义。④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3-224页。平等的受教育权所注重的“平等”,应该是实质平等而非形式平等,因为形式平等就是不加区别的平等对待,而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文化、基础设施、教育资源等诸多方面相对于汉族地区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而言,较为落后,这种差距是客观存在、需要较长时间来逐渐缩小和补平的。如果在高考录取方面对全体考生不加任何区别的平等对待,势必会损害到少数民族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造成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结果。⑤秦前红、徐亦鹏:《配额与公平——评我国高校招生制度》,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3期。为了追求少数民族学生享有与汉族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即不受歧视的实质平等,就需要对少数民族学生实施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合理的差别政策来补偿少数民族考生在获取和享有教育资源等方面的不利地位,这有利于民族团结与共同繁荣,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合理的差别待遇能够促进平等的实现。如果平等地对待个体或群体,将会形成他们实际地位的不平等,而纠正这种由于客观存在的不平等的合理方式就是根据他们实际情况适当进行合理地区别。但是,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也会产生或加剧不平等,因而包括倾斜照顾政策在内的差别待遇“必须基于宪法可以接受的理由,并被证明是为实现宪法目标的合理相关的手段”。⑥张千帆:《大学招生与宪法平等:国际经验与中国问题》,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237页。由此,给予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也应是为了实现实质平等,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⑦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页。如果给予少数民族考生超出合理范围的照顾,就会导致原本作为弱势群体的少数民族考生对汉族考生的“反向歧视”,而无论是歧视还是“反向歧视”,都有违宪法所确定的平等原则,偏离差别待遇的法理根据。
(二)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的生成和模式
党和政府为了消除各民族之间在文化教育上的不平等地位,保障和增进少数民族权益,维护国家统一和团结稳定,在高考录取时对少数民族考生予以从宽录取,这一政策在我国已实行六十余年。在政策施行的初期,国家不仅放宽少数民族考生的录取分数线,给予一定的加分,同时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入学都较晚,部分学生在向高校投档时受到年龄限制,1952年教育部《关于放宽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年龄的问题给广西省教育厅的函》曾指出:“今年在各级学校招生规定报考年龄时,对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年龄一般应比照当地规定放宽2-3岁。同时当年毕业生报考时不受年龄大小之限制。”
其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变迁,国家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对少数民族考生的高考照顾政策,各地方依据中央政策,也都针对少数民族考生设置了相应的加分或优先录取政策。从政策实施模式看,以青海省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为例,其实施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民族语言加分模式、民族身份加分模式和地区加分模式。
民族语言加分主要是考虑到语言文字运用的天然差异对少数民族考生的影响。不以汉语为母语的少数民族考生同汉族考生相比,在使用汉语参加考试时,当然处于不利地位,因而少数民族考生如使用汉语参加高考,在成绩核算、录取先后等方面理应给予一定的照顾。青海省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并不区别少数民族考生的母语,甚至在青海省一些以藏语或蒙语为教学语言的特殊地区,对教学语言为非汉语的考生也不予以区别对待,只是少数民族考生中对于汉语有障碍的考生可以选择“民考民”,即使用本民族语言答题,然而“民考民”的考生在报考学校及专业时又受到很大的局限,因而很多考生和家长都更倾向于选择“民考汉”,而青海省对于“民考汉”的考生(除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外)并不给予更多加分照顾,即便是上述三个自治州的“民考汉”的考生也只有在报考青海省省内院校时,才在原照顾加分条件的基础上享受额外的加分。除此以外,不再考虑语言方面的差异。
分民族身份加分模式的主要考量是基于各民族间发展不均衡,部分少数民族在教育事业发展方面较为落后,加之语言天然障碍和民族人口数量少等原因,直接造成该少数民族高等学校在校生占该少数民族整体人口的比例远远低于其他少数民族。这些民族的高考考生是属于需要特殊照顾的“弱势群体”,是社会结构中的薄弱带,⑧朱力:《脆弱群体与社会支持》,载《江苏社会科学》1995年第6期。因而政策设计上给予额外的加分,以促进该民族的教育文化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⑨卢永平:《少数民族考生高考招生特殊政策价值分析》,载《中国民族教育》2007年第9期。然而,青海省的分民族加分模式主要是分“少数民族”与“非少数民族”,在各个少数民族内部便不再进行二次区分。
分地区加分政策则是考虑少数民族聚居地多处于山地、牧区、草原等地理环境恶劣地区,当地教育发展水平落后,直接影响到少数民族群体平等地接受基础教育,特别是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因而通过给这些地区的考生以适当加分照顾,补平因基础教育薄弱而形成的弱势地位。青海省对省内的六个自治州的考生实行特殊的加分政策,不仅照顾自治州内的少数民族考生,同时对受该地区滞后发展影响,在自治州接受基础教育的汉族也给予一定的加分照顾。此外,考虑到各个自治州的发展情况不同,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的“民考汉”考生且选报省内院校的,在原加分照顾的基础上,还增加10分投档。
(三)青海省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实施背景和效果
根据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青海省常住人口为562.67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为264.32万,占全省常住人口的46.98%,这一比例在全国31个省(市、区)中位居第三位,仅次于新疆和西藏,超过了宁夏、内蒙古和广西等三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青海省虽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但下辖多个民族自治地方,如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等“六州”。除民族自治地方之外的其他地区也有大量的少数民族,即使是在汉族人口占本地总人口比重最大的是西宁市,少数民族也占全市总人口的25.96%。从少数民族受教育程度来看,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时,青海省少数民族中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2.75万人,仅占少数民族小学以上教育程度人口的6.94%;高中文化程度的13.83万人,占7.53%;初中文化程度的41.38万人,占22.52%;小学文化程度的115.79万人,占63.01%。大多数少数民族仅为小学文化程度,这说明少数民族整体文化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提高少数民族整体文化素质,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受教育权,除了将教育资源向民族地区倾斜等措施外,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是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受教育权,促进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提升少数民族整体文化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政策理念合理并不代表实际政策及其实施效果也一定合理。例如,西宁市的少数民族虽然在比重上少于民族自治地方,但少数民族人口总数上却远远超过了各自治州的少数民族人口数。西宁市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少数民族人口的21.70%,而海东地区占23.40%,海北州占6.63%,黄南州占9.12%,海南州占12.56%,果洛州占6.42%,玉树州占13.88%,海西州占6.29%。西宁市少数民族人口数多,因而西宁市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说是当前青海省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的最大获益者,他们既享受了较全省其他地区更好的基础教育资源,又享受与省内其他地区相同的录取分数线,还享受相同的少数民族(除省内自治州外)的加分照顾。这种获益有造成不合理差别的可能,是否因此可能造成对当地汉族考生的“反向歧视”,完全有必要予以进一步检视,及时发现问题,并思考如何进一步优化政策,使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考生以及其他民族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更关涉公民宪法权利是否得到合法合理保障,关涉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不容小觑。
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是基于合理差别原则的区别对待政策,具备法理基础,也符合我国宪法规定和精神。但以青海省为例,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掌握区别待遇的合理性标准方面出现了一些偏差,这些偏差极有可能或者已经形成了新的不平等,背离了政策初衷。
(一)仅以民族身份为标准的照顾加分“一刀切”
少数民族是一个集合概念,不同的民族发展情况千差万别,即便是同一民族在不同的地区,其发展状况也不尽相同,如果不加细分,都给予相同的高考加分照顾政策,就会导致实质的不公平。⑩苟人民:《高等教育领域的平等权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集,第77-79页。高考加分政策不应针对所有少数民族,而应针对考生中的弱势群体,即“在权力和权利方面、发展的机遇方面、生活的物质条件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①李志勇:《关注社会弱势群体》,载《党政干部学刊》2001年第1期。《青海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少数民族考生在向省内外院校投档时,增加20分。”对该细则进行体系分析可以得知,此处的“少数民族”是指非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这些少数民族考生小学、初中、高中都在当地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了同等质量的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在报考省内外院校投档时被增加20分,相当程度上损害了当地汉族考生的合法权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规定:“对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由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时还规定:“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由教育部规定可知,散居于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并不享受加分照顾,只能是享受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政策。
同时,散居于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由于从小生活在汉族聚集地,就学开始就学习和使用汉语,日常运用汉语并无实际障碍,反而掌握本民族语言的能力相对较弱。不存在因民族身份上的“母语”有别而必然产生的学习和使用汉语困难的情况,并不属于需要政策倾斜照顾和保护的少数民族。例如,青海省人口数为83.43万的回族,本身没有自己的民族语言,仅有一部分人在其宗教生活中能够使用阿拉伯语,无论掌握阿拉伯语与否,回族在日常生活中都通用汉语,运用汉语并无障碍,其汉语水平与汉族也没有实际差异。又如,土族主要聚居乐都县、大通县和互助县,只有极少数土族老人会使用土族语言,绝大多数土族日常运用的是各县方言(汉语),并不会使用其民族语言。同样,撒拉族虽有自己的语言,但通用汉字,日常生活中也使用汉语,与当地汉族相比,也不属于需要被倾斜政策保护的“弱者”。因此,青海省对于散居于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不加区分地给予加分照顾,仅以民族身份为标准的照顾加分“一刀切”政策,违背了合理差别的基本理念,直接侵害了当地汉族考生的考试权益。
(二)“回宁生”加分照顾明显不当
青海高考录取分数线较低,一方面当然是由于青海基础教育水平相对滞后,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对欠发达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照顾。“回宁生”是指有青海户籍,在青海省以外地方接受了中学教育后回青海参加高考的学生。这些考生当中,有一部分甚至从来没有在青海生活和学习过,仅因为父母在青海工作并设籍落户;还有一部分是出生于青海本地的学生,在初中或者高中阶段通过省外学校的招生考试,或者获得外省教育支援名额而到省外就学,完成高中教育后返回青海高考。这样由政府组织、合法化的“高考移民”,同时还可依靠青海较低的录取分数线优势获得更优质的高等教育机会,对在青海本地接受教育的学生极为不公平。
不仅如此,外省教育支援项目一般针对较不发达的州县地区学生,而州县地区多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大部分“回宁生”都属于少数高考加分政策的照顾对象。“回宁生”中的少数民族在省外学校享受了相较于青海更加优质的基础教育资源,回到青海后又享受与青海本地考生同样的录取分数线,同时享有民族加分的照顾政策。如此给予叠加照顾,不仅加剧了“回宁生”与青海本地就读考生的分数差,使之优先获得更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也使得青海本地汉族考生在高考录取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同时对于接受了同等基础教育的“回宁生”中的汉族考生也不公平,存在引发社会矛盾的现实风险。
(三)诱发省内“高考移民”现象
《青海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少数民族考生在向省内外院校投档时,增加20分,其中在向全国省属院校投档时,再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5分,累计为35分。”亦即前述六个自治州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向全国省属院校投档时,可以比青海省其他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再多加15分,即可以加35分。同时,对于六个自治州的汉族考生也有相关照顾政策,例如,对连续在牧区(六州)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全过程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增加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州、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增加20分投档。这种分地区加分模式的初衷是考虑各地区和考生成长背景的特殊性,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符合追求实质平等的理念。
然而,在分地区加分政策的驱动下,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这一政策诱发了省内“高考移民”的现象。相较于省外移民和更改民族身份而言,省内“高考移民”更为“便捷”,不少少数民族考生将户口迁至六个自治州,便可以享受累计35分的照顾加分。同时,目前对于汉族更改民族身份监管较为严格,如果汉族省内“移民”,将户口迁至六个自治州也就可以享受分地区加分政策。许多在西宁等基础教育资源较好的地区接受了小学到高中基础教育的学生,将户籍迁至牧区,就可以享受牧区特殊的加分照顾政策。这对在自然环境恶劣、教育资源相对落后的六个自治州学习,其父母为当地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的汉族和少数民族的高考权益都造成了相当的损害。
青海省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之所以出现偏差,根源在于政策制定者注意到现实客观差距的存在,却在制定旨在补平差距的差别待遇政策中没能把握好合理性限度,同时未能及时弥补政策漏洞,使应当享受差别待遇的群体得到特定照顾,却又造成新的不平等现象,抵消了这项政策的正向意义。应当重回合理差别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对青海省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予以修正和优化。
(一)不以民族身份作为民族照顾加分的唯一标准
随着汉语语言和文字在少数民族中的普及,以及少数民族与汉族、少数民族聚居区与汉族地区特别是内地的经济、文化交流日益紧密和频繁,以少数民族身份作为少数民族高考加分的唯一标准已经失去了其合理性。为了消除这种不合理的差别,真正将合理的照顾施加于汉语运用存在困难、经济教育水平落后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身上,体现合理的差别化待遇,维护宪法所确定的平等原则,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就有必要在确认考生少数民族身份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等配套标准,克服“一刀切”的不当政策和做法。例如,台湾地区针对于少数民族考生就推出了以族语认证为基础的加分政策。“蒙藏学生在台升学临时办法”规定,“蒙藏生”报考大学联考须经“蒙语、藏语甄试”合格,若参加考试分发入学,其指定科目考试原始总分以加总分25%计算;若参加其它各类方式入学,则由各校酌予考虑优待。台湾地区族语认证加分政策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少数民族和原住民文化传承危机,同时该政策关注原住民文化和语言身份,使升学优待政策更为合理、公正。②罗立祝:《海峡两岸高考加分政策之比较研究》,载《教育与考试》2007年第4期。
青海省作为一个少数民族大省,对于藏族和蒙古族等拥有本民族语言和文字的高考考生应该考虑增加民语测试,测试合格的方可享受加分照顾,测试不合格者则不属于民族加分政策的照顾对象。这样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为了享受高考加分临时篡改民族身份的舞弊现象,将合理的差别照顾施加于应当予以照顾的少数民族考生,还可以激发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本民族语言的积极性,使民族文化得以传承和发扬,增强少数民族考生对本民族的认同感。
针对青海的实际情况,应该考虑取消非特殊地域的、以汉语为生活用语的少数民族的加分,特别是取消回族等以汉语为生活用语的少数民族的加分。例如,在新疆地区,参加“民考汉”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克吉族、锡伯族、乌兹别克族、塔塔尔族、达翰尔族、藏族、俄罗斯族的11个少数民族考生,并且其父母均为上述少数民族的,被增加70分投档,回族考生被增加10分投档。这项政策安排主要考虑就是因为回族本身并没有自己的民族语言,其与汉族考生运用汉语的实际水平并不存在明显差别。占青海省人口比例较高的回族,同样将汉语作为自己的生活用语,而青海对于特殊地域实行特殊的加分政策,但排除特殊地域因素,回族与汉族并不存在基础教育水平上的根本差别,回族学生对汉语教学也不存在接受障碍,因此,取消回族等以汉语为生活用语的少数民族的加分是合理的。
(二)调整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照顾对象
1.取消对“回宁生”中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照顾。大多数“回宁生”到一些基础教育质量较好的省份,如山东、湖南、河南和北京等地学习,他们大多都在省外接受了良好的初高中教育,同时由于受惠于中央统筹的东部支援西部教育项目,他们在高考时回到青海参加高考。虽然不属于“高考移民”,但是他们不仅享受了良好的基础教育资源,同时还可以“享受”青海较低的录取分数线,而合作项目大多针对州县地区学生,这部分“回宁生”高考时大多又可享受六个自治州的少数民族考生的累积加分照顾,这样的多重照顾的叠加明显超出了为实现实质公平而追求的合理差别的范围。所以,理应取消对“回宁生”中少数民族的加分照顾,同时对“回宁生”中户籍在六个自治州并满足原加分政策的汉族考生也相应地取消加分照顾。
2.取消散居于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的加分照顾。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照顾的对象从来不是所有少数民族考生,而只是处于经济文化弱势地位的少数民族考生。1950年《关于高等学校1950年度暑期招考新生的规定》就提出,民族兄弟学生考试成绩虽稍差,得从宽录取;对散杂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一般采取“同等条件,优先录取”原则。2016年教育部《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也规定,对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实行的六十余年中,散居于汉族当中的少数民族并未获得加分照顾,只能享有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青海省在制定少数民族加分照顾时对该原则作出改变,规定对散居于汉族当中的少数民族考生也给予加分照顾。但是,该改变实际上并不符合平等原则。例如,二者接受了同等质量的基础教育,然而少数民族考生却可在高考录取时比汉族考生多加20分,这种不合理的差别对待,会形成以“平等”之名加剧不平等的局面,甚至构成对散居于汉族地区的汉族考生的“反向歧视”,诱发社会矛盾,对发展民族教育、巩固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极为不利。因此,应当取消对散居于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的高考加分政策,只保留其与汉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政策。当然,散居于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如果通过了民语测试,也应当给予相应的加分照顾,从而鼓励少数民族考生学习本民族语言,传承民族文化。
(三)确定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时效
我国在高考领域的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已实施六十余年,近些年来,随着公众权利意识、公平公正意识的日益增强,以及不断曝光的“民族身份造假事件”、“高考移民”等舞弊现象,公众对该政策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产生了质疑。然而,从现实合理性和必要性考虑,停止一切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政策无异于因噎废食,少数民族与汉族在各方面的差距是存在并仍将是长期存在的,因而照顾政策在现阶段还有其存续的必要。
但是,高考录取照顾政策和其他政策一样都应具有时效,当政策实施的既定目标达到,或者需要加以特殊保护和照顾的前提条件消失,弱者已不再是弱者,此时的特殊保护和照顾便无继续存续的必要,继续实施就会形成新的不平等,甚至引发“反向歧视”问题。目前交通和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各民族之间持续交流和学习,各民族之间在语言、经济等方面的差异性日渐缩减,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对历年照顾政策的实施背景和具体实施状况的评估,适时修正和改进加分照顾政策,明确加分照顾政策的时效,逐步减少加分范围和幅度,逐渐减少并在特定时间和条件下最终取消照顾加分。这样不仅可以缓解少数民族考生与当地汉族考生之间事实上存在的竞争矛盾,同时也可以让少数民族家长和学生群体充分认识到高考照顾政策只是暂时性的,不是永久和必然的,从而鼓励少数民族学生提升自身文化素养和竞争力,通过高考这一选拔机制,凭借自身实力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特别是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
此外,要实现教育公平,保障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得以有效实施,除了上述措施,还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建设,将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信息在考生所在地区通过招生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提高民族身份造假和户籍造假行为舞弊的“成本”,让舞弊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以此增强少数民族高考加分照顾政策公信力。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不仅是一项关乎教育公平的民生问题,更是一项政治问题、宪法问题,必须把握好差别对待的合法性界限和合理性限度,在政策的动态运行中不断修补制度漏洞,根据前期政策实施效果,实时调整政策内容,寻找区别对待与合理限度的“平衡点”。唯有如此,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这项特殊制度安排的初衷才会有效实现,从而促进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的进步,促进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切实维护各民族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责任编辑:叶海波)
*赵蕊,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苏绍龙,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
项目“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4JZD0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