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英美法律教育制度之比较及我国应定之方针*

2017-04-03 10:01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7年3期
关键词:判例欧美英美

刘 世 芳

● 东吴法学先贤文录

大陆英美法律教育制度之比较及我国应定之方针*

刘 世 芳**

东吴法律学院,深感法律教育之重要,特刊专号,嘱余就大陆英美二制度之得失,略加探讨,藉作吾人研究法律教育之借镜;盖他山之石,可供切磋,意至美也。然余之于教育,素昧平生,既乏系统之研究,又无实际之经验;仅尝负笈海外,讲授沪滨,岂敢妄自操觚,徒作乖学理背事实之诮。惟既厕身法曹,与国家司法之盛衰,休戚相关,故不揣冒昧,敬将英美大陆法律教育之异同,简为叙述,其于吾国教育有足采取者,略为论列。然两派因历史与国情之不同,于编制上精神上均相悬殊,若于编制上一一加以比较,殊嫌繁琐,而又无甚补益。兹编所述,仅就其精神上而言,管见所及,信笔直书,幸国内学者垂察焉。

吾尝言一国司法之隆替,全系于法律教育之优劣,盖今日之法律学生,即将来之法官或律师。设于读律时受有良好之训练,则将来以之应世,收效自宏。故欲究今兹吾国司法消长之原因,当推求昔日法律教育之良窳;而欲求将来司法之优良,则今之法律教育,当善为培养。夫教育之目的,首在使学生能适合环境,而展其所长,俾得谋生之具,为善良之国民。然后当灌以精邃之学理,使对于错纵复杂之社会组织,可了如指掌,何长何短,知所适从。一旦出而问世,得以其所学,力行而亟施之,就短者而助长之,长者而益全之。凡普通教育固宜以此为鹄的,而法律教育,尤应奉为圭臬者也。惟人以天赋之不同,资质悬殊,有大成,有小成,有无成者。大成者,具出类拔萃之资,经数年之熏陶,蔚成大器,一国事业之进展端赖是矣。小成者,抱中材之质,矻矻不倦,能成一艺,俯仰所须,温饱无忧,亦不愧为善良之国民。至于无成者,下矣,或椎鲁顽愚,不堪雕琢;或矫懒成性,蔑忽学问,其不为社会之蠹,盖亦难矣。然中材之资,恒十居七八,故主教育者,当以此辈为教育之对象,而定其方针,若不此之图,则不可与言教育矣。

夫教育之目的,既在使学生得一应世之技能,而欧美法律制度,互有不同,故其法律教育,取径各异。英美两邦,采判例制度,故以判例为讲习之资料:授课时就每案之事实,为精确之分析;因其所援之法理,莫不切合于事实,故往往两案之事实相类,而判决大相径庭,此实非法官法律见解之矛盾,乃学者事实分析之欠详密,所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者也。是以英美法学者,恒重法律训练(Legal Training),且汇集判例,著成课本(Case Book),其偏重分析方法,由来久矣。大陆一派,行法典制度,凡民刑各法,咸制成典章。判例固不宜轻视,然其效力,究不敌条文。职是之故,法律教授,均以理论为主,判例为从。法官之平衡案情(Judicial Process),多采归纳方法,集一案之事实,纳诸已成之条文。既采取自由心证之原则,事实毋庸苛究,惟对于条文,则咬文嚼字,深究其原理(ratio legis),阐明其真意。故法律解释学之缜密,首推德法,英美学者,虽有发明,终莫能望其肩背。此乃英美大陆二派异同之崖略,其法律教育方法,随之歧异矣。然则吾国法律教育,应袭取英美乎?抑效法大陆乎?是实难概括言之。盖两者之异同,实渊源于历史之沿革,及民族之个性,若欲剿袭英美之判例法,以施之于吾礼教浸成之民情,固难见其良果。设捃摭大陆之成文法,而行之于吾后进之法治国,则今日之现象,吾知不能尽满人意也。吾人之处境,实立于两途之交,不知适从。逊清末年,唯以仿欧效美为务,徒尚维新之虚名,不知西法之忤合,竟将大陆制度,混吞无疑,施之数年,已形凿枘。而当轴不察,更变本加厉,曩昔引为条理者,今已制成法典,对于我国固有之制度习惯,弃若敝屣,以致法律与民情扞格,遂酿成无数之纷扰。深愿司法当轴,有以善其后,勿蹈昔日之覆辙。盖改良司法,固为当务之急,而国风民情,亦宜兼顾;使操之过急,难免削足适履之弊。法律教育,关系至巨,安能视为例外哉?

近代教育,丕变为团体化;延师教读制度,已成过去之陈迹。读律者,舍学校无求学之地。是以学校之重要,无容讳言。按学校之主要部份,不外管理、教授、学生三者。三者具,学校之模型成。而管理与学生,为他种学校所类同。兹论法律教育,姑从简略;但于教授方面,试将欧美之长,略为陈述,聊供观摩。

(一)教授:欧美之法律专家,皆出于大学校之门;无大学教授,则专家几不可得焉。夫国家需用专门人才,尽人皆知;而专门人才,非一朝一夕所能造成,必也竭毕生之精力,专致力于一种科学,孜孜穷年,始克有济。欧美专家,大抵甫离校门,已矢志于所学,不复心猿意马,徘徊歧途。而社会早具规章,保障其生活之安定。在英美,则学校著有章程;在德国,则国家订为法规。凡衣食所需,可不必介意于其间。即日后之陟升,亦可循序而进,教授成一阶级,社会视为至荣。故欧美学者,其始也,未必人人具超人之资,专心好学,实不过艳羡教授职业保障之完美,而肯委身学问焉。吾国则不然,学校经费涸竭,教授之俸给,仅堪一饱,陟黜又无常规。私立学校之经费,较之国立者,尤形拮据。若遇国事突变,学校财源顿绝,教授当各自为谋。处此杌隉之境,欲其矢志于学,其可得乎?故我国之大学,大抵为返国留学生之逆旅,失业者之驿馆,其能循循善诱,视为终身职业者,有如凤毛麟角。究其原因,实社会情形有以致之。故曰:中国之乏专家,非中国人之聪明智慧,不及欧美,诚以中国人无机会运用其聪明智慧耳。普通大学教授如此,法律教授,岂容独异?不宁惟是,且法律教授,有更难罗致者。盖法律人才,咸能从事自由职业,苟不妄自菲薄,严守厥职,其岁人当远逾教授之俸给,教授头衔,既不足夸耀当世,则谁愿舍甘就苦?是以愿投身法律教育者,寥若晨星。然此亦人情之常,未可厚非。欲革斯弊,应效法欧美之长,造成法律教授阶级,以巩固其位置,而厚其俸给,则我国司法前途,庶有豸乎?

(二)教授方法:既有适当之教授矣,当进而研究教授之方法。英美重判例,故采问答式;大陆主条理,故取演讲式。吾国固不可步武英美,亦不能仅追随大陆。就现行之司法制度而言,判例向无绝对约束力,则学者不能奉为经典。而所谓条理,原自欧陆输入,既非由吾国古代法理嬗递而成,又非吾国现代社会之结晶。沿革背景,两所歧异,最难使学生窥奥觇邃。故教授之责任,首宜晓以法律之历史,与其社会背景①“背景”原作“背境”,现据今日通常用法改正。——校勘者注。;进述该项法律在其本国施行之得失,然后应按吾国社会状况、人民心理,以评隲其利害。非然者,彼莘莘学子,对于法理,将不能获适合之解释,以应付社会现状,又无精密之认识,足以促社会之进步。但为师者,苟无批覈引导之能,则焉能冀就业者,将来有造于社会国家耶?惜今之法律教授,鲜能注意及此,往往以简略之讲义,为教授之循绳;又以乏时预备,上课时仅就法律条文,略加诠解,酷似小学教员之教句读然。较之欧美讲师之能旁引博证者,诚不可以道里计,以此而施之大学生,毋怪其听之藐藐,非徒无益,且耗学生之锦绣光阴。学生既无良师为之驱导,遂心灰意堕,使求学之热忱,骤致降为攫取文凭之卑劣心理,其藐视教授,而喻为流贩(Travelling Salesman),有所由矣。故吾曰:欲得良师,当优其待遇;欲增进学生为学之兴趣,当改进教学方法。此亦言教育者,不可忽略也。

(三)课本及参考书:有师矣,为之传道解惑,尚必佐之以书,故书籍之重要,不亚于讲师。欧美学者,莫不同心竭力,撰著标准课本,以供学生之精究。凡一课目,例能指举多种宏篇巨制,为学生参考之用。反观我国坊间流行之法律书籍,类多剽窃日本著作,獭祭而成,既无系统,又乏心得,视之欧美,能无愧色?窃以为与其摭拾鳞爪,不若迻译原本,尚能不失其真。然知识阶级出此下策者,乃迫于生计,苟且以文易货,初非乐于学问耳。若欲矫枉拂正,以救其弊,应萃聚法律学者于一堂,就固有之课目,择专长者,分任编撰,既可免复叠之弊,且能收专致之功。至于其编撰之时间,宜给予相当酬劳,所需之款,应归政府筹措。然丁此国库司农仰屋之际,不得不迁责于各法律学校。骤视之,各学校似不胜负担,然查各校之讲义费,所费不赀,若能移此以图彼,则集腋成裘,轻而易举,一劳永逸,然后标准课本,不患阙如,较之断编残简之讲义,俾益于学子,诚不可以道里计焉。

10.19563/j.cnki.sdfx.2017.03.014

*原载《法学杂志》第7卷第3期(1936年)。

**刘世芳,美国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柏林大学法学硕士,著名律师,长期担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执教德国法和大陆法。曾出任上海高等法院庭长,1946年担任审判日本战犯的上海军事审判庭庭长。著有《改良司法之意见》《法官之判案责任》等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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