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荣茂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一直是我国最为关心的问题。自1978年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并超越日本成为当代世界的第二大经济体。但是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的长期粗放式的发展方式对我国的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的破坏,生态系统呈现失衡状态,威胁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回顾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历程,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逐步认识到了生态环境保护对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对于发展过程中环境保护的问题愈加重视。在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保护环境被确立为基本国策,提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方针,推动经济和环境的同步发展。1989年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会议在总结之前环保工作的经验和分析当时环境保护的形势的基础上,提出要加强制度建设以及对环境的监管。1992年在中国政府发布的《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可持续发展开始上升为国家战略。迈入21世纪后,国家和人民对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科学发展观”于2003年被提出,“2005年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推进,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1]尤其是在“十一五”期间,党和政府深刻认识到严重缺乏环境补偿机制的经济发展方式对当下中国的环境污染、生态平衡所造成的重大破坏,资源过度开采导致能源的浪费和国家能源安全受到威胁等问题不断浮现。在党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部分环境问题得到改善,但问题依旧存在。
为了更有效地推进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不断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价值与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十三五”规划纲要作为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最后一个五年规划,它的起草一开始就备受关注。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也指出,“十三五”规划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十三五”时期必须找准发展问题的突出短板,全力解决制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问题。现阶段来看,经过30多年来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建设已经取得突出成绩,但与此同时因为发展前期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以及对于环境治理问题力度不够,旧问题仍未解决、新的问题又袭来,使得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道路上的突出短板。现阶段,在想办法补齐突出短板、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也面临着国内、国际两方面的重要压力。
国内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不断追求更高的生活品质,使得生态环境在人民幸福指数测评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升高,人民群众在关于空气清新、食品安全、水源纯洁、环境优美等方面的愿望不断被提出。“老百姓过去‘盼温饱’,现在‘盼环保’,过去‘求生存’,现在‘求生态’。”[3]依靠国内能源发展经济,生产方式粗放,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我国石油过度开采导致依靠国外进口的压力加大,国家经济安全也因此遭到威胁,发展过程中监督不到位,使得大量废水废气未经处理或者处理达不到标准要求就排放到大自然中,造成土壤、水资源、大气的严重污染;生物多样性和人民正常生活遭到严重威胁。近年来我国持续发生的严重雾霾天气不免使人想到上个世纪的西方国家。例如曾经被称为“雾都”的英国,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导致4000多人死亡,环境污染对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威胁。近几年,我国多地也曾发布雾霾预警,甚至部分地区出现雾霾监测指数爆表、学校停课、飞机大量延误等现象,人们正常的学习生活遭到威胁,人民对于环境治理更加期待。
国际方面,伴随着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不断升温,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生态系统的全球性,环境保护问题不再是一个国家的事情,而是全世界共同的事情。西方发达国家指责我国发展对世界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作为当今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面对当前严重的环境问题,我国政府主动承担起维护全球生态安全的重要责任。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治理应该向西方国家学习,但我们应该认识到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不可采取西方国家当时将环境污染转嫁其他国家的做法;另一方面西方一些国家当时治标不治本的环保教训要求我们要从根本上转变生产方式,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到实际生产、生活当中。基于以上考虑,如何推动经济发展朝着绿色、循环、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迈进成为我们必须探索的问题。
面对国内、国际两方面的重要压力,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完善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是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方略。有学者认为,只要采取一定措施促进社区合作,社区将是最佳的环境治理主体。[4]20世纪70年代,国外学者关注西方国家出现的绿色运动生态社会主义,揭露了人类面临的生态危机和诸多问题,并提出了许多有益的见解,如树立危机意识、更新消费观念和倡导绿色文化等观点,这些对于我国的环境治理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5]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生态修复实现了从实体到程序的制度完善,但人们也存在一些认识上的错误,需要予以矫正。[6]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部分问题。为全力推进“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显得尤为关键。以往的相关研究主要就问题本身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但途径明显单一化,且未能够从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相结合的角度进行研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生态环境所面临的挑战也日益突出,其应对方式已不能再使用陈旧的办法,必须加以创新,强调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的相结合。在此,我们希望从两者结合的视角去分析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问题,强调多元力量的参与,实现生态环境的共治和共享。
生态环境治理是指在国家强制制度和非国家强制的契约的共同制约和指导下,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内的治理主体,本着多以协商为主的工作方法,对人类所处的由生态关系组成的环境进行的调控和管理,是一项“防污染、治污染”的重要举措。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不少领导干部、企业在现代化建设的道路中被金钱蛊惑、失了良心,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打破生态平衡系统,将子孙后代发展的后路无情斩断。当代中国环境保护要得到进一步的统筹发展,要求积极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现阶段,生态环境治理制度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基于政府主导的强制性治理制度、强调纯市场理性和产权途径的市场取向的治理制度以及建立在不同参与者自我约束的、以非强制性为特点的内在治理制度”。[7]以往的研究表明在我国基本是以政府主导的强制性治理制度为主,由于制度制定社会化政策缺失、公众环保意识不强等原因导致企业和社会大众对于生态环境治理参与较少。近些年来由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以及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一部分企业和非正式组织也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治理的队伍中来。为了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还要求加强治理制度的创新,使得国家、企业、个人朝着共同方向不断努力,拧成一股绳推动经济和生态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打造美丽中国、早日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断努力。
生态修复“是在生态学原理指导下,以生物修复为基础,结合各种物理修复、化学修复以及工程技术措施,通过优化组合,使之达到最佳效果和最低耗费的一种综合的修复污染环境的方法”。[8]近年来,随着国家环境压力日益加大,此概念在实践中不断被提到。在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不断深化过程中,生态修复制度越来越受到党和人民的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完善生态修复制度被正式提出,并将其作为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有学者在研究生态修复的基本内涵及其制度完善中,在总结辨析了以往研究中将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污染环境的治理等一系列环境要素混为一谈的情况下,学习吸收了方印“生态修复不仅仅是对生态环境的治理还有对社会的补偿”[9]的思想,概括出自己研究视角下的生态修复的概念。吴鹏认为:“生态修复的内涵应包括环境和社会两个维度,生态修复是为适应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以生态系统整体平衡维护为出发点,由国家统一部署并实施的治理环境污染和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系统工程,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的促进当地社会经济转型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实现国家社会经济均衡发展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社会综合治理措施。”[10]完善生态修复制度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
生态平衡指“生态系统中各要素之间以物质和能量守恒为基本原则而进行的动态平衡循环过程”。[11]我们所共同存在的生态系统包括非生物环境、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等要素,四者在生态系统中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不同的功能,使得生态系统能够持续发展。人类作为消费者置身于生态系统之中,为了保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务必要维护好与生态系统中其他角色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协调关系。现阶段,为了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生态平衡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1.生态平衡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人在社会中生活,并依托社会中的各种资源获得生存和发展。现阶段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的改革、物质欲望的增强,对于大自然的开发力度不断加大,更多的利益诉求也使得生态破坏进一步加剧,甚至造成生态失衡。早期从社会学视角研究社区的生态平衡问题的代表人物帕克,在其文章《人类区位学》中曾写道“人类社区不同于单纯的动植物生态区,人不仅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创造改变社区生态环境、还可以利用其智慧开发利用社区资源、创造财富。”[11]但从早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不遵循自然发展规律,人类行为对生态平衡造成了严重破坏。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使得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的威胁和挑战,例如近年来由于全球气候变暖所导致的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威胁沿海城市安全等一系列的问题产生。基于此,人类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生态平衡的规律,并制定一系列的制度来规范指导人类的发展行为。否则,人类对资源的需求、无限制地开采造成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必将给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灾难性的影响。
2.生态平衡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继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之后,人类社会以生态平衡为基础打造出新的文明形式——生态文明。现阶段我国已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新的国家发展战略,为了实现好生态文明建设首先要保障好生态平衡。“当代社会发展的实践也一再表明,生态平衡是任何国家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前提,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又是不断实现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基础。”[12]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始终坚持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工作考虑的突出位置,致力于探索问题解决机制、造福于民众。现阶段,建设和谐社会是我国在实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的重要推力,而保持生态平衡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由此看来,生态平衡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更是起到了关键性的基础作用。
完善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作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被同时提出。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两者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区别在于两种制度启动实施前提、实施对象、预期取得效果上具有更为细致的差别;联系在于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都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措施,两者的共同目标都是为建立一个生态环境优美、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我们所关注的“完善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研究,目的是探究如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同发展。这两方面的工作做好了,我们就能够更好地维护生态平衡。考虑到完善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均为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两者在“治理”上具有同一性,内容上所涉及到的措施有很多相同与相通之处,因此我们在下文的研究中将两者作为一项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整体来进行研究探讨。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党和政府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转变,及时有效地调整着我国的发展理念。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到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再到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一直到今天生态文明建设被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我国在发展理念的演变中不断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在十一五、十二五和十三五期间,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面临着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当今中国发展虽然一直在强调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推进两者同步发展,促使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战略,使得人民共享改革开放以来的成果。但在实际生活中,长期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政府执政中仍然存在,并起着很大的作用。当今很多地方政府依旧将经济建设作为发展的首要任务,追求GDP的快速增长。究其原因可以发现,GDP的快速增长一方面使得地方政府可以得到上级政府的肯定,另一方面经济收入直接为所在地人民享受更为全面的公共基础服务提供了更有力的经济支撑。相比于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时间成本,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则需要更多的时间成本。在现行的中国政绩考评制度中,显然发展经济为政府执政人员以及老百姓带来的短期利益更为直观。在这种政绩观的影响下,制度的实施被大打折扣。第一,地方政府多引进高税收的投资企业入驻,而这些高税收的企业经济发展方式往往呈现出高消耗、高污染的特征。使得地方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资源浪费严重,违背可持续发展理念。第二,国家下拨给地方治理环境经费被挪用,环境治理经费不断减少,在这样的行为操纵下,一方面地方生态环境治理经费的严重不足必然导致制度在执行上的失效;另一方面地方挪用资金的行为使得国家政府再制定下一轮制度政策的时候不能准确把握信息反馈内容。
在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的过程中,政府长期以来一直担任着“守夜人”的角色,市场经济主体中的企业以及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很少参与到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来,进而在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1.关于制度的制定。一方面,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由于我国多以行政区域为依据划分环境保护区域,这就导致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政绩考核标准未及时与治理环境绩效挂钩等一系列原因,地方政府在形成管理权责的时候本着“各扫门前雪”的处理方式,且难免会有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使得部分区域的治理和修复制度并未真正落实。另一方面,发展经济过程中理应将可能面临的生态修复权责问题补充完善。对于一些地区,不论是政府还是企业为发展经济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制度制定上应明确“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制度保障条例,做到权责明确、责任到人。
2.关于制度的建设。制度建设上缺少社会化的激励政策,在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作用未进行明确划分,导致在制度实施阶段无形中政府成为环境管理的主导者。“这种缺少社会化的激励政策所导致的更为直接的后果,是社会公众在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行动上的‘政府依赖’,即无论是企业、社会组织,还是公民个人,均把环境保护看作是政府的责任,自身参与环境管理的程度与效率也不高。”[13]特别是部分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在生态修复方面未有效落实国家政策,及时改革生产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未承担起“谁破坏,谁修复”的社会责任。
以上两种原因共同导致了我国在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方面以政府为主导的治理与修复现状。我们应该认识到单一的治理与修复主体模式的局限性,不同的治理与修复主体模式都将有其不同的效果产生。好的社会治理与生态修复方式一定是呈现出多元共治的局面。
长期以来我国通过建立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以求维护生态平衡,但在制度的制定实施过程中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我们应该认识到大自然是一个物质循环系统,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是一个系统工程,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制度中应该把握生态平衡发展所要求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例如,山水林田湖就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生存依靠田,种田需要充足纯净的水源,水的源头来自于山,山扎根于土地,树木的存在使土地保存下来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在山水林田湖这个生命共同体中,自然系统和社会系统相互依赖、相互联系,在系统内生态平衡状态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我们可以发现也正是在这样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系统中,一旦某一方面出现问题,整个生命共同体内的循环发展模式就会被打破,一方功能的缺失将会导致多方同时出现问题。没有土就没有山,没有山就没有水,没有水就没有田,没有田人就无法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基础,进而威胁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现阶段我国实施的各种政策,不同的法律条例中多将环境治理解读为某个环境要素的治理,例如空气治理。这样的考虑未全面涉及到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在今天这样庞大、复杂的生态系统维护中重要的社会价值。思考我们今天雾霾的治理,如果说单纯地只治理气体的排放就能解决问题,显然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雾霾的治理是一个与人类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转变息息相关的问题,仅仅环境治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雾霾问题的。
为尝试解决上述所提到的目前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所面临的失灵和困顿,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3]我们应该全面认识总书记的这句话,真正理清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现阶段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中来,并将其放在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上来实施,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党中央和国务院在指导各级地方政府落实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与实施的过程中,要将制度中的政绩考核标准和当下发展理念相结合,制定出符合可持续发展规律的绿色GDP政绩考核标准。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是一件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情,中国作为当今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建设现代化国家已不能重走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当代中国必须探索出一条绿色环保的新道路。在这条道路上,我们必须切实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推动经济发展朝着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道路目标迈进,坚决抵制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追求经济增长的不理性、不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生态环境脆弱、不宜发展工业的生态功能区,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全力打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为提升老百姓生活品质的增长点,使百姓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切实感受到我国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效益。“不以GDP论英雄的本质,是把经济增长目标从追求GDP最大化转向追求国民福利最大化的目标”[14],用实际行动讲好中国发展道路上的环保故事,带动全社会全世界树立生态环境保护观念,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和环境。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多种多样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这就使得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企业、社会公众在参与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联系和价值。为适应日益多元化的社会需求,我们鼓励社会不同主体参与到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来。第一,在制度的制定过程中相关部门必须认识到要加强生态治理的精细化和系统化,系统化是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特征。在生态治理方面,应本着维护生态平衡的目的出发,按照实际情况将生态治理修复区域划分给各地方政府,各地方政府应将任务明确分工,落实到人。第二,制度化建设要尝试融入社会化的激励政策。现阶段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要求更高质量的环境质量;另一方面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不断深入和推广,很多企业和社会民众环保意识提升,更多的企业和社会民众开始投身于环保事业,为生态文明建设注入新的推动力。在新一轮制度的制定中,各地应加强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制度,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同时应强化社会监督,打通公众参与监督政府环境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道路。充分保证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三,因为不同的治理模式都将有其不同的治理效果产生,当前我国环境问题呈现出日益多样性和多元化的特征,以政府为主体单一的治理模式已不能满足当代环境保护治理的要求。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要求,我国在当代发展过程中要更深层次地加强生态治理与生态修复制度创新,并全面推进多元共治的生态文明建设新面貌,积极推进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2016年3月发布实施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加大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回顾从“十二五”规划的“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到“十三五”规划建议中的“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再到“十三五”规划中的“加大环境综合治理制度”,全国政协委员、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高吉喜讲到,“从‘保护’到‘治理’再到‘综合治理’,用词上的变化总体反映了我们对环保工作认识上的不断提高,重视程度逐渐增加。”[15]他还进一步讲到“保护”到“治理”的用词改变体现出的是我国环保工作务实性的提高,强化了制度的可操作性;从“治理”到“综合治理”的提升体现了当下制度建设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整体性和系统性的充分把握。
特别是“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到的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从更大程度上推进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强调要根据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制定出符合当地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治理目标、保护措施和考核标准。严格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项开发活动,对人类的各项开发活动进行严格分类,坚决反对以经济发展为唯一目的而造成生态系统被严重破坏的经济活动,全力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对主体功能区的开发强度也要进行有效控制,打造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结构。在主体功能区被划定后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有效、理性地进行经济开发活动,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明确发展过程中的环境底线、生态红线,保证生态系统的健康、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经济的科学、可持续发展。
对于近几年我国大范围遭受的严重雾霾情况,我们也要本着“加大环境综合治理力度”的要求,对导致雾霾问题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进行系统性全方位的变革。在生产方式的变革方面,我国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盯环境硬约束力标准,对长期排放超标、无治理能力甚至没有治理意愿的企业要求关闭淘汰,对不能实现达标排放要求的过剩企业进行产能淘汰;严格实施“双控”行动,扼守环保低能耗要求促进企业的升级改革;将绿色环保理念融入到经济发展中来,打造绿色产品促进经济的循环发展,推动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在生活方式的变革方面,应强化社会民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很多年前美国洛杉矶在治理雾霾时,社会各界人士都做出了各自的努力,为驱散雾霾作出了贡献。现阶段中国部分城市采取汽车尾号限行制度,以此来强化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力度,也使得人们在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同时增加环保意识。
以长江经济开发带为例,近年来它的发展不断引起关注,面对经济发展对长江生态系统平衡造成的严重影响,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修复。2016年9月《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印发,对加强长江经济带发展做出重要指示。长江经济带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区域,是我国生态系统宝库。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带中产生了多种多样、情况复杂、亟待解决的生态修复问题,目前我国很多生态修复工程都以长江经济带作为重点试验地,推动全国生态修复治理。对于长江经济带的生态修复,第一,必须深刻认识到长江中上游水土流失问题的严重性,加强水土保护工程建设。为有效解决此问题,一方面要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封山育林政策的实施,恪守生态红线,保障大自然修复能力;另一方面必须加强长江防护林的建设,转变农村能源结构,推动新能源对旧能源的替代使用,因地制宜推行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减少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第二,长江经济带的发展使得水资源遭受到了严重破坏,政府和企业应加大节能减排的监督力度,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经济朝着绿色、循环、低碳方向发展;同时要加大力度推行生态补偿制度,落实生态修复主体责任。第三,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一方面要率先修复、扩大濒危动植物的栖息地;培育、保护濒危动物物种;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和观测,及时了解生物生存情况,积极有效采取濒危动物抢救行动。另一方面,对于目前数量稳定的其它动植物也同样需要加强对其生存环境的保护。长江经济带的生态修复制度同样提醒我们,在生态修复过程中要把握好各种生态修复工程的综合运用,加大力度有效推进目标的实现。
近年以来,我国对于环境问题更加重视,特别是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家发展策略纳入到五位一体中来,生态环境保护被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完善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一环,这就要求制度的创新和多元化的社会主体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来,以加强信息的监督与反馈,从而为更好地进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确实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新的时代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在这个阶段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建议美丽中国而努力奋斗!
[1]国合会“中国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课题组.中国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4,39(4):28.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J].求是,2013,22(3):16.
[3]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2016:233.
[4]程默.生态环境治理的第三种主体:社区[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52-54.
[5]柳红霞.试论当代西方生态社会主义对我国环境治理的启示[J].社会主义研究,2004(4):13-14.
[6]吴鹏.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生态修复制度的误解与矫正[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46-52.
[7]樊根耀.生态环境治理制度研究述评[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4):99.
[8]周启星,魏树和,张倩茹.生态修复[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8.
[9]方印.论实践理性的环境法哲学观——基于当代环境法哲学中三个重要命题的思考[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44-52.
[10]吴鹏.论生态修复的基本内涵及其制度完善[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6):629.
[11]于显洋.社区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142-149.
[12]汪信砚.生态平衡与和谐社会的哲学价值论审视[J].社会科学辑刊,2006(3):26.
[13]施从美.长三角区域环境治理视域下的生态文明建设[J].社会科学,2010(5):17.
[14]张孝德,梁洁.从伦敦到北京中英雾霾治理的比较与反思[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4(2):60.
[15]宋旭.从“十三五”规划纲要看未来五年环保工作——专访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高吉喜[J].中国环境管理,2016(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