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腾飞
(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制度正义、政治合法性与社会稳定:一个分析框架
杨腾飞
(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正义的问题一直被广泛关注,那种以目前国家难以实现诸如教育资源平等一类的问题为出发点,认为强行正义会使人们的处境变差,以目前不能实现正义而否认正义应该实现这一问题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其实,制度正义可以增强政治合法性,达致社会稳定,进而实现社会和谐,不能以目前不能实现正义而否认正义这一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人们仍然会为争取正义而努力。
制度; 正义; 政治合法性; 社会稳定
在政治学和政治哲学领域从来没有一个主题像正义那样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自古典时代的柏拉图以降,人们研究正义,辩论不同领域、不同时代正义的内涵与实现,并追求正义,已取得丰硕成果。十九世纪中期以后一百年的时间里,欧美世界资本主义制度先后建立,由于人们对自由、平等、博爱等价值规范取得广泛共识,实证主义开始大行其道,正义受到一定程度的冷落。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社会领域道德问题再次凸显,以罗尔斯的《正义论》为代表,在批判古典功利主义的基础上,相关研究者重新审视以正义为代表的人类共同价值,形成了很多成果,并在一定程度上指导了人类社会的政治实践,推动了政治发展和社会进步。然而,直到目前还有不同的意见存在,他们以目前的条件所限,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不能立即实现制度正义为由,否认正义这一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1],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与此同时,政治合法性也和正义一样自古以来受到理论研究者和政治实践者的关注,甚至可以追溯到遥远的亚里士多德。我们认为,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情况下,制度正义可以很大程度上促进政治合法性,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相反,如果制度非正义,将会降低政治合法性,导致政治合法性的丧失,乃至爆发革命或者产生巨大的社会冲突与动荡,以及现有社会价值生产的不稳定。
制度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公平与正义是最大的和谐,在生活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个人的追求。关于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正义的,政治合法性包含哪些内容,什么样的社会才是稳定的,人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将根据以往的研究,界定制度正义、政治合法性和社会稳定的内涵。
关于制度正义。自古以来,人们追求正义,研究正义,不同的思想家有不同的正义理念。孔子提出“政者,正也”,把正义视为政治行为的基本准则。对于柏拉图来说,统治者,保卫者和生产者各司其职的制度就是很好的正义[2];洛克可能认为一个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制度才是正义的制度[3];而对于卢梭来说,只有一个制度体现了“公意”才可以认同它是一个正义的制度[4]。作为现代政治哲学的集大成者,罗尔斯激活了契约论的精华,提出制度正义的自由和机会平等两个原则[5]。国内学者也有不少对制度正义的研究,认为制度正义包含制度本身的正义和制度运行的正义[6];或者政府制度正义包含政府制度的正义性和政府正义理念的制度化[7];也有人坚持制度的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目标和整合价值的体现,是制度的综合、协调发展的体现,是一定阶段和社会的伦理价值的体现,是面向未来社会发展阶段和人类前途的价值目标[8];与此同时,自由、平等和秩序被当做制度正义的构成要素[9];近期也有人提出一个正义的制度是宪政、民主,要具备政治合法性[10];制度正义主要是指社会制度的正义,即分配社会财富、自然资源、公民权利与义务、以及政治责任的公共政策和制度规则体系的公平性与正当性[8]。以上各种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从不同的侧面指出了制度正义的内涵,当前,制度设计应该更加注重人民的作用、人民的同意。所以我们认为,如果从政治过程的视野出发,一个正义的制度应该是这样的:制度建立过程中体现人民主权,基于大多数人民的同意,公共权力之间实现制衡原则,制度运行过程中人民可以选择领导人和公共政策,国家法律保障包括私人产权、自由在内的各项权利的正当性,制度的政策输出体现机会平等和收入分配公平,而且这种制度反对道德政治化和政治道德化。
同样,关于政治合法性的研究,上文已指出历史悠久。近代的集大成者首推马克斯·韦伯,他提出任何统治者都需要唤起人民对合法性的信仰[12],合法性是以国家强制性为后盾促使人们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它是既定政治系统的稳定性,亦即人们对享有权威者地位的确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统治的合法性与价值无关,仅与统治的正当性和对统治的认同有关[13]。他从经验的角度认为政治领域存在传统型、克里斯玛即个人魅力型、法理型三种政治合法性。李普塞特、阿尔蒙德等人也对合法性进行过研究,不过对合法性的界定仍是韦伯式的[14]。与韦伯等人不同,哈贝马斯从规范的角度重新思考了西方社会的政治合法性问题,他认为现实政治生活中人民主权是政治合法性的来源,法律的程序正义体现人民主权,所以立法的程序为政治统治提供合法性。人民主权在人们的不断交往中通过制度安排不断得以体现,以商谈的方式达成一致,通过交往权力建立合法性[15],不过哈贝马斯虽然认为正义对于合法性不可或缺,但是很难推导出合法性[16]。当代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对合法性的基础类型作了进一步的探讨,他把合法性的来源归于意识形态、结构和个人品质三方面[17],上述三种合法性源泉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为政治系统奠定合法性的基础。现在也有人认为政治合法性依赖于政治系统的输出端即公共政策而非输入端人民的意志,它与人民对公共政策公正性的感知密切相关,选举民主不是合法性的核心要素,并以前南斯拉夫,伊拉克,北欧福利国家为例证明了自己的观点。并且指出,如果一个政府在执行公共政策时出现系统性的不公平、公正,它将失去合法性[18]。简言之,虽然不能否认选举对政治合法性的重要作用,但却认为它不是核心要素,因为政府治理水平和绩效对提升政治合法性非常重要,或者说至少政府治理水平与选举民主对政治合法性同等重要[18]。以上政治学者从经验和规范角度界定了政治合法性含义,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义,但他们并没有把制度正义与合法性关系真正阐释清楚。其实政治合法性包括政治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和人民的心理认同、支持与服从,可以理解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程序合法,包括基于人民同意的制度构建、制度维持的政治绩效、制度运行的程序正义,以及统治者个人执政的正当性(这种韦伯意义上的个人魅力型人格越来越少,伊斯顿意义上的个人增多[19])和人民对统治的心理认同、服从与实践支持。
社会稳定这一概念比较容易理解,有观点认为社会稳定是指社会生活的安定、协调、和谐和有序,是社会生活有序性和可控性的动态平衡状态[20];当然社会稳定也可能是建立在物质供需均衡、分配公平,法律和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础上的相对恒定的社会关系结构、有条不紊的社会运动秩序、相对适宜的社会运作规则、人们物质和精神需求相对满足[21];也有把社会稳定界定为一种相对的稳固安定的社会状态[22];其实社会稳定也是社会运行时犯罪率较低,群体性事件、社会对抗性较少,价值观,利益协调,处于一种可控状态[23]。简单地讲社会稳定就是社会有安定的秩序,无失控的社会冲突,公权力与私权力之间和谐相处,但不代表社会没有矛盾和冲突,只是整体上处于可控状态,革命和动乱是不稳定的最高表现。
把制度正义,政治合法性和社会稳定含义厘清之后,研究将具体分析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其联动机制与环节,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定义仅仅是出于论述证明的考虑,不是单纯的理论构建。
人们追求制度的正义,因为制度只有具备正义属性,才具有要求人们遵守和服从的道德基础,才能实现个人美德和自由幸福生活,增强对制度的认同感,实现高度政治合法性。一个非正义的制度即使通过其他手段暂时获取一定程度的政治合法性,这种合法性也是不稳定的弱合法性,且随时可能会失去。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前苏联,其具体制度设计充满民族压迫等非正义问题,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加盟共和国的真正认同,合法性比较低。前期由于领袖的个人魅力和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其合法性得以短暂维持,当波罗的海三国宣布独立以后,其他几个加盟共和国也先后宣布独立,苏联合法性完全丧失,彻底崩溃。
(一)制度正义产生政治合法性
制度正义将会产生政治合法性,反之则削弱乃至失去合法性。古典时期,中外的统治者皆以神话或者君权神授构建自身合法性,启蒙运动以后人们高扬人的价值,提倡自由、平等、博爱这些人类共同价值,反对神权。与此同时,在政治思想领域洛克等人要求制度设计时必须限制君主权力,保护个人权利,人民主权得以彰显。英国顺应时代潮流,在历经曲折的同时建立起君主立宪制政体,这一政体打破等级制的壁垒,在代价较小的情况下建立起来,四百多年来无论风云如何变幻,英国基本政治制度岿然不动,仅仅小修小补而已。合法性的一个重要基础是人民的支持、认同,比如民主的选举制度[24]。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建立起体现人民主权,以及获得大多数人民认同的政治制度和定期选举主要领导人的民主制度,这些国家政治合法性普遍较高,政局稳定,对重大政策无论辩论多么激烈,选举竞争看似如何无序,都没有动摇其政治合法性。一旦人民的选择权丧失,产权难以被保障,机会平等和收入分配公平被剥夺,也即制度的正义属性消失,政治合法性也很快荡然无存。有些集权独裁的国家,例如以卡扎菲为代表的某些非洲国家,以萨达姆为代表的西亚国家以及有些南美国家的政治制度,其领导人通过军事政变或者其他方式上台执政,建立的制度得不到大多数人的认可,仅仅少数统治集团的受益者拥抱这个制度。一旦爆发人民忍无可忍的偶然事件,例如以也门殴打摆摊大学生为导火索的政治风云迅速席卷中东,也门、叙利亚和埃及随即陷入政治动荡,这些领导人和制度的合法性立即烟消云散,被抛入历史的故纸堆。
(二)制度正义促进政治合法性
正义的制度促进政治合法性,反之则降低合法性。权力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具有任性的特质,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肆意横行,斯如孟德斯鸠所言:权力的结合而不分离将导致腐败。所以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力不受非法侵害要求分权制衡,构建一个权力有限并互相制约的正义制度。这种不同性质的公共权力由不同的个人和部门来行使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腐败,减少不合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而良好的公共政策可以促进公民福利的普遍提高,并过一种现实可行的良善生活,人们的幸福满意是一个政治制度合法性的不竭源泉与动力。与古代的人治大相径庭,法治在世界范围内不断深入人心,转型期中国政治合法性应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25]。法治的不断彰显意味着人治的空间不断缩小,人们的各项政治经济文化权利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护,没有法律保护的权利是随意、变动不居的。而且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人们的利益和行为方式多样,这些均需法律去界定,定纷止争。对公共权力而言,也有其行为界限和边界,法治可以防止其肆意横行,侵犯人们权利。如果没有法治,寻租、权权交易、钱权交易等现象将难以避免,那些位居高位和占有较多经济、社会资本的人会在社会上毫无顾忌,普通人的权利没有保障,公共权力将没有界限,政治合法性也无从谈起。所以,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共权力,法治的作用显而易见,一个实现良好法治的国家和制度,其合法性自然上升并稳定。
(三)制度正义维持政治合法性
一个实现自由和机会平等的正义制度对维持政治合法性不言而喻,否则可能只具备较低层次的合法性。自由是个人追求的美好品德,制度应该予以保护,对个人而言如果没有自由,生存也基本失去意义,人们之所以过集体生活无非是出于安全的考虑,并最大程度地实现个体自由。当然,对每一个社会存在的原子化个人而言,仅仅拥有自由还不行,日常的竞争中机会平等和收入分配公平也尤为重要。虽然福利国家已经实施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社会保障计划,但是对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如果没有人劳动还是不可想象的,再者,每个人的追求不同,基本生活保障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需要,所以人们为了实现自身价值还会在社会中充当时代的弄潮儿。在这样一个前提下,一个正义的制度需要保障人们的机会平等,其政策的制定、实施、完善必须基于保障个人的机会平等原则,这样每个人才有平等实现自身价值和理想的机会,否则对大多数没有异常天赋的普通人很不公平,将阻碍他们实现自己的梦想。一个人人享有自由,面对发展前景有平等机会的社会制度会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拥护,合法性自然上升,人们不会留恋和认可一个自由缺乏、限制较多、发展机会不平等的社会,这样的社会制度没有多高的政治合法性,人们不会对它的崩溃怀有任何同情之心,反而会弹冠相庆,盼望一个更美好时代的到来。
如前所言,一个具备较高政治合法性的社会必然以一个正义的制度安排为前提,否则要么合法程度低,制度不稳定,要么不具备任何政治合法性,随时可能会崩溃。因为政治在人类生活中位于主导和优势地位,正义的政治结构为其他领域正义秩序的建立和维持提供规则和保障。在这个意义上,也只有以正义为基础的社会秩序才能稳定和持久[26]。而且通过实现绩效统治,规范政治制度,形成共同的政治文化,建立法律合法性,采取协商机制等措施,可以构建政治合法性体系,实现政治稳定[27]。那么政治合法性与社会稳定具体有何关系呢?这一问题是我们下面将要阐明的内容。
(一)政治合法性保障社会稳定
基于人民认同的政治合法性保障社会稳定。统治权力的合法性必须基于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而形成的同意,在韦伯那里,政治合法性是政治稳定的来源,任何统治只有获得民众的服从和认同,才能长久地持续下去,而“不合法”的统治必然会遭到民众的唾弃,令人难以接受[28]。人民认同对政治制度构建的重要性意义前已论述,这种人民认可的政治制度政治合法性很高。人们之所以认同这一制度,不会毫无缘由,而是因为这一制度符合人性,有利于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在这一制度下公共权力不会肆无忌惮,私人产权不会也不能任意侵害,人们可以安居乐业,或者自由迁徙追求幸福生活。即使人们遭受非法伤害也能在制度的保护下减少侵害程度或得到很大程度的补偿,既可以诉诸法律,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合理解决自己的问题和面对的困难。再者人们认同这一制度,这样一个政治合法性高、实现良善法治的社会,人们不会因为司法不公对政府不满,不会因为房屋任意被拆而群体聚集,不会因为因言获罪而积累将要冲堤的洪水。如此一来,社会不稳的因素或者消失在萌芽阶段,或者因为处理得当而淡化社会冲突,这才是风气良好、平稳和谐的稳定社会。当大多数民众认为某一政府实施的统治不正当,不具有合法性,而民众内心并不服从,只在暴力压制下被迫服从的时候,他们一有机会就会发泄不满,形成大规模的抗议运动,政府的任何一个失误都有可能导致自身的垮台和整个政治体系的全面危机,引发社会动荡[29]。
(二)政治合法性促进社会稳定
基于政治绩效的政治合法性促进社会稳定。国家必须考虑全体居民的普遍利益,并把这种利益维持在必要的程度上,以免使群众对国家的忠诚降低到引起冲突,使国家失去合法性[30]。制度初创阶段人们的同意当然重要,但是一旦进入平稳运行时期,人们对政治绩效的要求自然增多,这种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领导人依法有序更迭,政局稳定,以法治统领社会,经济不断增长,环境优美,文化繁荣。如亚里士多德所云,人天生是个政治动物。的确,每个人自出生之日起就与政治结下不解之缘,户籍问题,入学问题等一系列政治现象如影随形。所以对个人和社会而言,政治领导人的有序更迭,政局的稳定与每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政局稳定则安居乐业,一个政局不稳的时期,人们要么工作受到影响,要么生活遭遇疾苦,更有甚者,颠沛流离、背井离乡。所以古人所言:宁做太平犬,不做乱离人,有恒产则有恒心。所有这些充分体现政局稳定的重大作用。与领导人顺利交接相比,法治的作用也得以彰显,法治绩效要求通过法律实现良法之治,解决各类纠纷,促进社会稳定。与保障与法制建设、人权保障等巩固政治统治的长效手段相比,经济绩效合法性战略更容易在短时期内取得成效,比如有些国家通过快速的经济增长有效地维持了政治秩序的相对稳定[31]。但经济增长只有与优良制度等其他绩效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发挥作用,否则呈现边际效用递减趋势而难以维持下去,因为任何经济发展都会有周期,不会一直高速增长下去。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自然会对环境和文化产生追求,渴望拥抱优美的环境,享受丰富的文化生活,这些衡量政治绩效的指标凸现出来。以上这些绩效联动起来对促进社会稳定作用不可小觑,意义重大。当然,政绩合法性在威权国家比民主国家重要,同时程序合法性意义得以凸显[32]。
(三)政治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
基于程序正义的政治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现代国家凡事需按程序办事,没有经过一定程序而处理政治社会经济文化事务是不可想象的,整个社会将陷入无序的一团糟状态,稳定更无从谈起,发展也会是水中花,镜中月。当然,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历来是人们争论的焦点,众说纷纭而莫衷一是。我们认为,按章办事应该是我们每个人努力的方向,以违反规则达到所谓目的论的实质正义是难以被接受的。哈耶克认为由于人们不可能就社会公共利益达成共识,追求社会正义必然会摧毁自由的社会秩序,导致政府专权、群体利益冲突,因此提倡规则公平即程序正义[33]。诺齐克坚持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手段侵犯其利益,获取、转让、矫正的程序正义是社会遵循的分配原则[34]。以法律实践为例,由于证明案件的困难等因素,实质正义难以保障。日常生活中为了竞赛胜利服用违禁药物,为了某类群体而采用“萝卜招聘”,由于身份不同而限制政治经济行为等不坚持规则的行为比比皆是,是典型的没有坚持程序正义的后果[35]。反之,如果为了所谓的实质正义,任意侵犯个人权利和自由,必然造成个人和部分群体没有安全感,只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最终实质正义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根据以上内容的分析,制度正义产生、维护和提高政治合法性,政治合法性保障、促进和维持社会稳定,如果制度不正义,将会削弱或失去政治合法性,进而导致社会动荡乃至爆发革命,因此一个正义的制度对社会稳定性至关重要。当前中国的基本制度没有太大问题,但是我国次级制度存在非亲贫性、掠夺性及等级性[37],诸如城乡二元分割、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等等多个等级、人为的不正义的制度广泛存在。有观点认为有些正义社会制度一时无法实现,或者一时不应当实现[1]。无法实现不能说不应当实现,无法实现不能证明当前不正义的合理性。根据我们前面的论述,一时无法实现正义会降低政治合法性,埋下冲突和动荡的种子。在现实生活中,面对不同的人群、利益博弈、社会条件等因素,所有这些正义可能不会立即、完全实现,但是这不能成为为这些不正义制度辩护和妨碍人们追求、要求实现正义的理由。这种辩护在正当性上无法得以论证。如果认为实现正义的物质尚不具备时正义不会成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1],这种看法也是无道理的。因为我国目前无法实现教育资源平等从正义角度来看,很难站住脚,在国家已经决定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背景下这种论断显然无法自圆其说,教育资源配置的差距将会激起人们对这一不正义的愤怒,降低政治合法性,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冲击。如果认为多重价值并存的情况下,正义无法成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1],并以改革开放初期收入分配以效率优先,当前国企高管收入过高为例证明自己的观点。这一逻辑同样在正当性上无法证明,由于上述不正义的政策,致使收入差距过大,基尼系数连续几年超过国际警戒线,已经激起部分社会公众不满,社会冲突有所增多。当然各类正义观念的交锋和争论还将继续下去,作为一家之言,希望人们在正义的道路上不断前进,这也是每个人的追求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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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武云侠)
Systemjustice,politicallegitimacyandsocialstabilityananalyticalframework
YangTengfei
(Schoolofpoliticalscienceandpublicadministration,WuhanUniversity,Wuhan430072,China)
Justice issues have always been attending. That in the current state to realize the equality of resources such as education for a class of problems as the starting point, which forced justice will make people's situation worse, and at present cannot achieve justice and justice should be denied is untenable. In fact, justice can enhance the legitimacy of the system, achiev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realize social harmony. We cannot deny justice be the primary value of this social system. We do not deny the justice is the first virtue of social institutions. Whether now or in the future, people will still be effort in the struggle for justice.
Systems; Justice; Political legitimacy; Social stability
D62
A
1671-816X(2017)11-0048-06
2017-06-15
杨腾飞(1991-),男(汉),河南平舆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分配正义方面的研究。
2015年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15ZD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