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正义的名义:《查理周刊》遭袭案反思

2017-04-02 05:15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100872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1期
关键词:存在论枪手正义

黄 丁(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 北京 100872)

以正义的名义:《查理周刊》遭袭案反思

黄 丁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 北京 100872)

以《查理周刊》遭袭为契机,在分析蒂里希之存在论视域下正义理论的基础上,对《查理周刊》遭袭案所折射出的正义之内涵进行梳理,并对正义与爱、力量之间关系的混淆进行厘清。得出如下结论:为了使相异者重新结合而行使的力量是正义的,针对历史文化之积累的痴迷所使用的力量不仅被视作暴力,还是非正义的。

《查理周刊》; 正义; 反思

据BBC的相关报道,2015年1月7日,坐落在巴黎第11区的《查理周刊》(CharlieHebdo)总部遭到两名蒙面枪手的攻击。由于当天许多该刊编辑均前往总部开例会,最终导致包括该刊发行人、总编辑、漫画家、记者和警察在内的12人死亡,20人受伤,其中4人受伤严重。随后,两名枪手逃逸。法国军警对两名枪手进行搜查,最终于当地时间1月10日下午5时左右在巴黎东北部将涉案的两名枪手击毙。在“查理事件”发生后极短的时间内,法国总统对公众进行电视讲话,将此次《查理周刊》遭袭定性为恐怖袭击案。《查理周刊》恐袭案是法国近年来最为严重的恐怖袭击案件,给包括法国民众在内的西方世界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就此,针对《查理周刊》恐袭事件,西方知识界、政界分裂成观点截然对立的两方:包括联合国秘书长在内的西方政界与主流知识界谴责恐怖袭击,捍卫言论自由,并对诸如此类的恐袭案进行谴责;另一方则认为《查理周刊》以言论自由为幌子,丑化包括伊斯兰教在内的诸宗教,恶搞包括先知穆罕默德(约570—632年)在内的宗教领袖,不仅侵犯了言论自由的边界,还侮辱了宗教信仰。

虽然袭击者被迅速击毙,但是《查理周刊》恐袭案所折射的问题却始终困扰着现代人类社会。两名枪手认为《查理周刊》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宗教信仰,认为攻击该刊是在信仰名义下的正义之举。与此相对应,法国政府在袭击案发生后不久,将该案定为恐袭案,进而动员数万军警对两名枪手进行搜查,并最终在三日后将两名枪手“正法”。此外,西方政界、知识界和媒体发起了“我是查理”运动,声援《查理周刊》,认为《查理周刊》遭袭是严重损害言论自由之举。可见,西方政界、知识界和媒体认为谴责恐怖袭击,发起“我是查理”行动,是在捍卫言论自由的名义下的正义之举。既然,袭击案的枪手认为袭击是正义之举,而西方世界却将此案定性为恐怖袭击,并不断地声援《查理周刊》也是正义之举,那么究竟什么是正义?双方中究竟是哪一方假借正义之名而行不义?本文引入保罗·蒂里希(Paul Johannes Tillich,1886—1965)[1]8-28之正义理论,并对此案所折射出的正义之混淆做蒂里希之存在论演进路上的反思。

一、对传统正义理论的驳斥

从词源学上看,“正义”一词最早出现在《荀子·正名》“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中。可见,在荀子看来正义是寓于行为之中的。然而,“正义”在中国古代社会并未发展为成体系的正义理论。因此,现今的正义理论之内涵乃彻彻底底的舶来品。作为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对应的西方文化,“正义”始终是其关注的核心概念之一。正义,希腊文为δικαιοσνη。据冯契所主编的《哲学大辞典》“正义”之词条的解释:δικαιοσνη在赫西俄德(σοδοζ,Hesiod)的长诗《农作与日子》中具有法律层面的含义;随后,赫拉克利特将道德含义纳入δικαιοσνη中,“公正,一定会打倒那些说假话和作假证的人。”自此之后,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宾诺莎和罗尔斯等在内的西方思想巨匠无不阐释自己的正义理论,其中尤以亚里士多德对正义所做的分配性正义与报偿性正义之划分最为著名[2]。但是,蒂里希却认为传统的正义理论就如“一座充满问题和混淆之丛林”[1]302。因而,蒂里希试图寻找一种“既超越又限制了亚里士多德描述的那种正义”[1]289的正义观,并将此种超越性的正义称作“创造性的正义”。

虽然正义被众多思想家所思考,但亚里士多德之正义理论最为著名。因此,蒂里希在阐释“创造性的正义”理论之前便对亚氏之正义理论进行驳斥。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是“分配与回报中的比例”[1]297,也即亚氏认为正义是根据“地位等级”在分配性正义与报偿性正义之间做某种合乎比例性的安排。但是,在蒂里希看来,此类正义理论不仅会产生对正义之内涵的诸混淆,还将导致正义与其他范畴(爱、力量)的关联性问题。具体而言,亚氏之正义理论将产生如下问题:①关于分配性正义与报偿性正义之划分标准的有效性问题。蒂里希所指出的任何划分标准都有其基础,亚氏的分配性正义与报偿性正义之基础是社会地位和道德言行,依据于社会地位与道德言行的正义,乃是彻彻底底的不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中,人因社会地位的不同而被设定具有不同的道德标准。如在亚氏看来奴隶是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存在,而公民是种“城邦的动物”,相应地,奴隶所肩负的道德义务只是作为一种类似于牲口的工具为统治阶级服务,而公民则被预先设定为拥有保卫城邦的道德责任。②关于正义与爱、力量的关联性问题,即爱与正义的悖论关系和正义被彻底地诠释为力量的一种功能。具体而言,爱与正义的悖论性关系乃是指在特殊情境下,爱便意味着非正义,正义则暗含着非爱——这是由于在部分政治理论中,正义被理解为力量的一种点缀。蒂里希指出,为解决以上关于正义之内涵的问题澄清正义与其他范畴(爱、力量)的关系之混淆的唯一途径,便是必须对正义做存在论上的探索。

二、存在论视域下的正义观

1. 蒂里希之存在论

在阐释蒂里希之存在论视域下的正义观之前,必须对蒂里希之存在论进行阐释。就词源学而言,存在论之希腊文“Onlogos”所示,“On”乃存在之意,“Logos”乃理论系统之意,也就是说存在论是关于存在的理论体系。既然存在论就其词源上而言是关于存在的理论体系,那么应囊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存在是什么?存在论的任务是什么?存在论有何方法?

第一,关于存在之定义。蒂里希讲道:“它是一,但它既非一种僵死的同一,亦非一种重复的雷同。它乃是其结构的多样性之中的一。”[1]304也就是说,在蒂里希看来,存在是万物实存之根基,但是作为潜存在万物之中且为万物之根基的存在却千变万化。面对具备如此特征的存在,蒂里希断言“上帝是存在本身”[1]365。

第二,存在论想要做什么。蒂里希说道:“存在论要描述的是存在本身的结构……存在论先于别的每一种接近实在的认识途径。它先于一切科学,并非在历史上总是如此,而是在逻辑上和基本分析上总是如此。”[1]305-306由此可知,在蒂里希看来相较于具体科学,存在论不仅具有逻辑上的先验性,还具有认识上的先验性。既然存在论具有逻辑和认识上的先验性,那么存在论便不是探寻具体科学所研究的对象,而是以作为具体科学之基础的存在为自身的研究对象。

第三,存在论有何方法。既然存在论是以存在为研究对象,那么对于存在这一研究对象,存在论需要自己的研究方法。关于存在论的研究方法,蒂里希讲道:“它绝非思辨性的,而是描述性的,它描述的是与实在的任何交往中作为前提的那种结构……在这个意义上,存在论是分析性的。它分析所遇到的实在,力图发现能够使一个存在物去参与存在的种种结构因素,与那些对每一件存在着的事物来说是结构性的因而也是普遍的因素分离开来。”[1]305-306关于存在论的方法,蒂里希认为它是“描述性的”,又是“分析性的”。就存在论方法的描述性方面而言,蒂里希认为由于存在是万物之根基,作为对存在之言说的存在论便应具体描述存在作为万物实存之基础或力量;就存在论方法的分析性方面而言,蒂里希认为由于存在是万物实存的根基,虽千变万化,但其“结构是多样性的一”,对此“一”的分析便是存在论之务。

2. 存在论视域下的正义观

通过对爱的存在论分析,蒂里希认为爱是相异者重新结合的驱动力,力量是摧毁相异者中抗拒重新结合的因素。在相异者重新结合的过程中,蒂里希认为正义是审判官(法律),既审判爱的尺度,亦审判力量施用的范围。正如蒂里希所言:“爱并不做超过正义要求的事,但爱是正义的终极原则。爱进行重新结合;正义保留着应予结合的东西……在其终极意义上,正义是创造性的正义,而创造性的正义,正是进行重新结合的爱的形式。”[1]339既然正义是作为审判官的形式呈现在存在之中,出现在爱、力量与正义的三元关系中,那么在蒂里希看来存在论视域下正义有什么原则?正义又具有哪些层次?

在蒂里希看来,存在论视域下的正义具有如下原则:“第一条原则是适合的原则”[1]330;“这个意思的第二条原则是平等的原则”[1]331;“自由被认为是正义的一项本质原则”[1]333。所谓正义的适合原则,蒂里希认为乃是指“形式对于内容的适合”,即正义必须使得法律之内容与法律之形式相互契合,否则正义(作为审判官的法律)不仅不能使法律之正义得到彰显,还会导致正义为此付出代价,此种“代价的付出是毫无益处的。”[1]331在论述正义之平等原则之前,蒂里希简单勾勒了古希腊思想中关于平等的内涵。在古希腊思想中,所谓平等是差等性的平等,其基础是哲学家所预设的身份。在古希腊思想家(以柏拉图为代表)看来,奴隶——由于其身份——“被排除在充分的任性和相应的正义之外”[1]336。鉴于此,蒂里希分析道,此类正义所彰显的平等其实是巨大的不平等。不同的是,在基督教思想中,由于人人都是上帝之形象(《圣经·创世记》中说道:“神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像造男造女”),并都可以借着信耶稣之救恩而被称义,所以基督教认为人人平等。根据基督教的平等思想,蒂里希认为,“一切人之间有着终极的平等”,且建基于上帝的平等乃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在蒂里希之正义理论中,其第三原则便是自由。蒂里希认为自由之基础是存在物保存自身的内在要求,因此为保存自身则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权利。既然如此,那么作为丧失自由的奴隶,由于其不具有内在保存自身的要求,因而谈不上正义。换言之,正义之自由原则从根本上与一切奴隶制相冲突,即无论是奴隶还是奴隶主,他们都共同地不自主地违背了正义之自由原则。由上可知,没有自由便不存在正义,甚至连正义的概念都会彻底地丧失。

与其说蒂里希认为正义具有相关层次,不如说蒂里希在批判原有的相关正义之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正义学说,即“转向性的或创造性的正义”。正如前文所述,思想史上最为著名的正义理论莫过于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划分为分配性正义与报偿性正义。由于依照比例先验地将正义划分为分配性正义与报偿性正义,那么存在物便不能满足保存自身之特质的内在要求,即正义。换言之,由于按照比例的分配性正义与报偿性正义不能实现正义之目标,即在力量的承载者与另一力量的承载者交往中,若依照比例性的正义,其结果“必定是不公正的”。既然如此,蒂里希提出“转向性的或创造性的正义”理论。在“转向性的或创造性的正义”理论中,他指出该正义的主导者是上帝,其特征是动态性。具体而言,该正义之主导者是上帝乃意味着现实世界中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正义,那么对于绝对正义的追求必然要求一位“并不受功绩与贡品之间的既定比例所约束”[1]339的上帝;自然,正义便是一种由上帝所掌控的动态性的法律。

正义既寓于力量之中,又在爱中起着重要作用;力量是摧毁相异者重新聚合的抵抗性因素,而这为相异者重新结合创造了条件;使相异者重新聚合正是爱之务,且“爱是正义的终极原则”[1]337。关于力量与正义的关系,具体言之一方面正义审判力量的施用范围,另一方面力量反过来追求正义。正如蒂里希所言:“它们(力量)在反抗它们在其中受压抑的整体时还是有效的,它们也许最终将摧毁那既不能接受它们作为参与者,又不能将它们作为异己物抛开的力量结构。”[1]339关于正义与爱的关系,“爱并不做超过正义要求的事,但爱是正义的终极原则。爱进行重新结合;正义保留着应予结合的东西……在其终极意义上,正义是创造性的正义,而创造性的正义,正是进行重新结合的爱的形式”[1]325。

三、存在论视域下的正义进路的思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清晰地知道,蒂里希之存在论视域下的正义理论主要包括如下内容:正义之三原则,即内容与形式相契合的原则、平等原则和自由原则;以上帝为主导者,以动态性为特征,以追求终极性的彻底正义为目标的创造性的正义;爱是正义的终极形式,而正义则是进行重新结合的爱的形式和正义审判着力量的使用范围。两名袭击《查理周刊》的枪手的所谓正义其实是假借正义之名,而行使相异者愈加分离之实的非正义、非爱之举。

若认为袭击《查理周刊》系正义之举便会发现:①在正义之形式与内容的适合原则上,袭击《查理周刊》的两名枪手之正义内容是为了保存自身的伊斯兰教信仰,而其形式是枪杀编辑,并移祸于警察。显而易见,《查理周刊》的恶搞行为无法损害到伊斯兰教信仰之保存和穆斯林继续信仰伊斯兰教的权利,而两名枪手却使用极端暴力的方式枪杀该周刊的编辑和与该周刊无涉的警察。因此,两名枪手完全违背了蒂里希之正义观的第一条原则。②两名枪手因为信仰之故枪杀12名受害者。毋庸置疑,在蒂里希看来,基于正义之平等原则,12名受害者同样与两名枪手一样都是上帝的造物。自然,双方乃至双方所代表的群体都是平等的。但是,前者(不包括警察受害者)使用的是语言的方式恶搞伊斯兰教(值得注意的是,该周刊在恶搞伊斯兰教之外,还将丑化的对象指向天主教、犹太教和部分政客。因此,该周刊并非只针对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教信仰群体),而后者却采取从肉体上毁灭的方式对待前者,这便是违背蒂里希之正义的平等原则。③基于蒂里希之正义的自由原则,在一个完全政教分离的法国,只要在未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查理周刊》发表任何言论都是正义之自由的必然要求。然而,袭击《查理周刊》的枪手运用屠杀的方式阻碍民众自由表达,这无疑是蒂里希所言的对自由边界的超越。换言之,袭击《查理周刊》的枪手将自己自由之枪顶在了编辑们的嘴里。

在正义与爱的关系问题上,两名枪手的所谓信仰之爱,说到底是对宗教的历史传统的痴迷(威尔弗莱德·坎特威尔·史密斯之《宗教的意义与终结》一书中,将伊斯兰教在内的世界所有宗教诠释为历史的积累和信仰)。此外,正如前面所言,正义是使得相异者重新结合的爱的形式。说到底,正义是种彻彻底底的爱。然而,袭击该周刊的两名枪手不仅枪杀该周刊的编辑,还对无涉的警察进行惨无人道的屠杀。该袭击本身根本谈不上为了信仰之正义。在正义与力量的关系问题上,握有强大力量的枪手在使用自身力量的过程中既未受到正义(法律)的规范,还使得相异者愈加分离,并因此而导致西方世界与伊斯兰世界的尖锐对立。

反观西方世界迅速将袭击《查理周刊》事件定性为恐怖袭击,将涉案枪手迅速击毙,并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掀起一场“我是查理”的运动又是否是正义之举?在此,蒂里希所指出的“摧毁人身上反对爱的东西来拯救人和完成人”的标准便是正义。若将西方世界的如上反应纳入蒂里希之正义观的视域下便发现,在爱、力量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上“爱力求通过摧毁人身上反对爱的东西来拯救人和完成人”[1]因此,西方世界的如上反应不仅仅使得两名灵魂与肉体相分离的枪手之灵魂重新回到存在的存在处,还使得更多的无辜者免遭枪手的攻击。从西方世界的如上反应所致的后果来看,这无疑是更大维度上的正义之举。

四、结 语

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德国神学家朋霍费尔说道:“一个疯子在人群中驾驶汽车横冲直撞,我们应该做的,绝不仅仅是救助死伤者,还应该有人冲上去,制止那个疯子。”[3]朋霍费尔的所谓“制止那个疯子”自然包括使用暴力的方式制止那个驾着汽车驶向人群的疯子。综上所述,法国军警将此两名枪手迅速击毙便是正义之举,而无论从正义之诸原则,还是从正义与爱、正义与力量的关系上进行考察,假借捍卫信仰之名的正义袭击《查理周刊》的枪手并非正义。

[1] 保罗·蒂里希. 爱、正义与力量[M]. 高师宁,译. 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8.

[2] 冯契. 哲学大辞典·上[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7.

[3] 蕾娜特·温德. 立足狂轮[M]. 陈惠雅,译.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 2006:2.

【责任编辑 李 艳】

In the Name of Justice: Reflection of Attacking onCharlieHebdo

HuangDing

(School of Philosophy,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TakingCharlieHebdowas attacked as an opportunity,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theory of justice in Tilich’s ontology, the connotation of justice reflected in the attack ofCharlieHebdowas sorted out, and the confusion between justice, love and power was clarified.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forces used in order to reunite dissimilarity are just, and the forces used for the accumulation of historical culture are not only regarded as violence but also injustice.

CharlieHebdo; justice; introspection

2016-11-0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资助(课题标号11BZJ020)。

黄 丁(1988-),男,江西南昌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

2095-5464(2017)01-0064-04

B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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