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四重属性*

2017-04-02 02:21
关键词:价值观核心价值

张 松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人文社科学院,广东 广州 510403)

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四重属性*

张 松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人文社科学院,广东 广州 510403)

探究、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性是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识的必要环节,也是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前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四重属性:将其视为文化客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具有结构、功能的双重属性;将其视为一种观念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具有意识形态属性;而实践是将客观的“结构-功能”与主观的意识形态链接起来的桥梁,实践属性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固有属性之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构属性;功能属性;意识形态属性;实践属性

属性是一事物包含的结构、功能、内容、本质及固有特性等内容的总和,它昭示了一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的全部特性。对于不同类别的事物,某事物的属性显示了其区别它物的全部外在和本质规定性;对于同类事物,某具体事物的个体属性又表现出与其它同类事物相似性之外的特殊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质上属于价值观,同时其也属于文化的范畴。由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定具有作为一般“价值观”、一般“文化”的共相,同时又由于其产生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并冠之以“社会主义”,因而相对于文化整体或者其它类别及不同发展阶段的价值和文化又存在殊相。对属性的探究,有利于我们深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识,对于在全社会中弘扬和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需要具有先决性理论意义。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结构属性

价值观是人们对社会生活理念的抽象,但是抽象不等于内容和结构的“一”,相反,由于价值观要反映广阔的社会生活,对社会生活做多维度的指引,其内容和结构会表现为“多”。在形式上,世界上任何文明体倡导的价值都不可能是单一的,哪怕是信奉神祇,其“上帝”或“安拉”一定蕴含了多维的价值指引。我国的价值观在近年来的学术梳理和总结中形成了自身的特色和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以主体和价值来源为区分的结构属性。

(一)以主体划分的结构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纪念“五四”运动师生座谈会上指出:“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层面的价值要求。”[1]169习近平总书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为三个层次,或者说三重结构。这种划分在目前广为人知,不存异议,其是对构成主体社会的三个基本要素(“国家、社会、公民”)的规定。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呈现出较为突出的层次性,将国家主体置于最前,社会次之,公民其后,突出了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中“人与社会的关系”,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而人只有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才成为真正的人。这种层次性安排显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不同于西方提倡的个人主义,而与我国主张的集体主义相统一。

(二)以价值来源划分的结构

每个国家或文明主体之核心价值并不是学者在书斋里运思的结果,也不是政治家根据需要提出的政治口号,而是有一定历史文化、宗教信仰、传统习俗等渊源。“我们倡导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古圣先贤的思想,体现了仁人志士的夙愿,体现了革命先烈,也寄托着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1]181我们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了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也是对近代以来革命精神的传承和总结,它们表达了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现实需要。另外,近代以来的历史沉浮表明,我国无法脱离世界文明发展的整体进程,西方现代文明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有着深刻影响。西方现代文明中,不仅仅有作为“工具理性”的科学技术,也有作为“价值理性”的观念和文化。这些观念和文化中不仅仅有我们必须予以扬弃的崇尚“资本” 权利、个人自由主义的价值取向,也有我们应予批判吸收的反映人类共同成果的价值观念。“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大会发言时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2]人类存在共同价值,共同价值的存在反映了全人类共同的福祉和利益诉求,也是人类在文明进程中积累的价值成果。毫无疑问,我国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是对世界文明成果价值部分的批判吸收,而不是闭门造车式的孤立体系。

另外,我国核心价值观各具体范畴间也存在富于逻辑的层次性。如在国家的价值要求中提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这四个范畴反映了国家在价值追求中的位阶顺序,指明了国家第一要务是追求“富强”,发展是硬道理。没有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富足,何谈其它?在物质富足基础上,人们会产生政治需求和参政愿望,因而需通过各种合法、合理渠道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来。其中最重要的途径是民主,民主是社会主义保持活力和生命力之所系,是民众幸福美满生活的政治保障。如果说“富强”“民主”反映了国家目标追求中经济、政治的价值向度,那么在经济发展、政治昌明中构建“文明”“和谐”便成为自然的逻辑了。对社会和公民的价值要求也形成了必然的逻辑结构,这里不作赘述。价值范畴的位阶排序提供了人们在实践选择中的依据,因为在现实中,不同价值取向在特定环境和条件下可能存在冲突,那么我们可以根据位阶的优先顺序做出正确选择。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功能属性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写道:“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3]4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之所以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梳理、培育及践行,在于它对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性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的多纬度、多层次结构使其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同时其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部分又可以调节社会矛盾,指引或促进国家持续健康发展。不同于道德多以传统习俗表现出来的模糊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明确的范畴、界定给人们清晰的指引。也不同于法律“底线”调节范围的局限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根本性和高度概括性使其作用于社会的广阔领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功能可以分为基本功能和本质功能。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功能

作为上层建筑提炼和升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精神力量。类似于道德与法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功能包括认识、规范、评价和调节功能。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认识功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理论成果,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和道路的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清晰明确的形式,告诉人们国家的发展方向、发展目的。由此,我们摒弃了社会上曾经出现的要不要“民主”、要不要“法治”等问题的争论,因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让人们对这些基本价值选择有准确的判断和认识,不仅针对普通大众,也针对执政者和社会管理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识功能,能使社会各主体即权力部门、法人和公民个人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自觉在行为实践中做出正确选择,担当起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其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规范功能。在对国家层面的价值追求中,国家的发展要跟人民的福祉、“民主”程度的提高、构成国家的主体成员间是否“和谐”结合起来,或者用这些价值范畴进行规范。对社会的规范也是如此。什么样的社会才是我们需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此做出规范和指引。我们追求的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那么以任何借口威胁到这些价值都是需要反对和摒弃的。对公民的规范亦是如此,我们的言行应该符合“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标准,否则需要做出调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这些价值范畴,向人们传达“正当不正当”“应该不应该”,从而让组织与公民在实践中做出恰当的价值取舍。再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评价功能。我们的制度、文化是否完善,是否需要修正?组织的行为、个人的言行是否恰当?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或解决需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评价功能。我们可以对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范畴进行测评、反思,以是否与其相符合而调整和修正。最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调节功能。调节功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功能中之最终功能,更确切地说,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前面三项功能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此项功能就会水到渠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认识、规范、评价,最终达到调节社会各阶层利益、消弭矛盾的目的,成为社会压力的减震器、社会矛盾的融合剂和社会和谐的推进器。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功能

价值观从主体划分可以分为个人的价值观和社会的价值观。作为个人的价值观是个人心灵的“上帝”,它一定程度决定了人们的行为选择和行为模式。由于个人价值观的不同,因此会有诸多行为模式的不同。因价值观不同造成行为模式的差异,从而造成的不同社会主体间的矛盾冲突似乎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毋宁说是因为个人价值观不同造成的冲突,不如说社会各主体或个人本身存在不同利益、而因不同利益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冲突。如何调和利益矛盾呢?如何在矛盾冲突中形成共同利益、在谋求共同利益中达成一致从而一定程度消解矛盾呢?上述所有问题的解决固然需要制度的建构、文化的塑造、道德的调节、法律的规范等,但所有这些手段必须有一个内核和灵魂,那便是共同的价值观。在现阶段,只能是正在成熟和定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社会价值,它体现了全社会共同的意志,是绝大多数民众合理正当价值的公约数。社会公众没有价值共识,如何能形成合力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调节各阶层利益矛盾的本质功能体现为两个层面:其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意识形态的一部分,而且是作为意识形态结构中的顶端——“观念”层次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发挥着重要的反作用,对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其它领域发挥重要的指引作用。恩格斯在致奥·伯尼克的书信中写道:“以前构成我们称之为意识形态观点的那种东西——又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种限度内改变经济基础,我认为这是不言而喻的。”[4]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上层建筑的观念部分,对国家、社会和公民发挥的整体性作用。其二,体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微观性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弘扬和培育中会转化为具体个人的价值观念、心理认同,融入具体个人的心理结构,以此协调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如个人“敬业”价值观形成后,会对工作兢兢业业,让自己的服务或产品更好地服务社会,从而达到平衡社会利益冲突之效。而“友善”价值观旨在对抗自私自利、视他人仅为手段和工具的做派,有利于使人形成“关切对方正当与合理诉求”的思维方式,从而有利于社会利益矛盾的弥合和缓解。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功能的发挥集中体现于对现实的“回应”。诞生于百年前的马克思主义在世界历史风云变幻中证实了其科学性,但也必须看到,马克思主义要获得生命力就必须超越特定时空并与现实结合起来,开放性和与时俱进是其应有的理论品格,也是其获得生命力的源泉。近年来,社会变迁借信息化浪潮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发生着深刻变化,马克思主义必须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从现实出发去反思和总结,从而获得理论的新内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便是顺应现实需要,通过理论创新而结成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领域新成果。我国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没有达到完全成熟的程度,在范畴上还有待进一步精炼,在阐释深度上还有待进一步挖掘深化,但它较好地适应了现实需要,以易于大众接受的范畴和形式,通过大众媒介对社会公众发挥着“润物细无声”的作用。有别于专业化理论研究固有的艰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简单明了”更容易为大众接受,从而利于实现多年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进步成果在大众中某种意义的“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从价值观上回应了现实中亟待解决的各种矛盾,也为国家发展、社会建设和个人进步提供了价值上的指引。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识形态属性

对价值观考察和理解可从多种维度进行,但把握其意识形态性却是必不可少的视角。意识形态在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里有明确意指。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5]在此,马克思指出法律、政治、宗教、艺术等作为意识形态的形式,那么意识形态的内核或者本质又是什么呢?对此,学界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解,现列出两位有代表性学者的观点。俞吾金教授认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可以定义为:在阶级社会中,适合一定的经济基础以及树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而形成起来的,代表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情感、表象和观念的总和,其根本的特征是自觉地或不自觉地用幻想的联系来取代并掩蔽现实的联系”[6]。童世骏教授则更多地吸纳了现代社会的特点,从现当代政党政治的角度理解,他认为,“意识形态是一定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的思想体系,是它们对现存世界及其秩序的‘整体性’反映与判断,是政党的政治信仰和政治观点的表达方式”[7]。由经典作家对意识形态的界定和后来学者的梳理可以得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意识形态的属性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整体性特征。这有三层含义:其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意识形态的观念部分,相对于其他意识形态形式具有“核心”“根本”的特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意识形态的具体形式,而是对其他意识形态形式内核和灵魂的抽象,使观念层次的意识形态对其他意识形态形式发挥统领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核心价值观作为具有“统领”意义的观念性价值相比较于其他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整体性。其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质上是作为意识形态发挥作用。进一步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通过观念的形式嵌入意识形态的其他形式里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而这个“整体”是相对于经济基础而言的整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离开意识形态的“整体”而存在,意识形态也离不开核心价值作为导引。其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性还可以从其主体来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不是个人,也不是哪个阶层的价值观,而是全社会共识性的价值观,反映了社会及公民个人整体性的价值取向,是全体国民共同追求的价值取向和目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识形态整体性作用的发挥,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团结亿万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实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功能”[8]。

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历史性和阶级性。核心价值观作为意识形态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反映的不是社会全体的利益,而只能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在不同历史阶段,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价值观是与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地位相一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颠覆了封建时代等级特权的价值观,修正了建国后不完善甚至不健康的价值观,也不同于西方国家提出的所谓“普世价值观”,它继承了中华文明的优良传统和文化,也吸收了世界文明特别是现代化发展中的观念成果,是民族性和世界性、历史性和时代性的整合与统一。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顺应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带有鲜明的历史性和阶级性。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属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是人类本质活动的对象化,而作为个人自身的观念和价值,则是人对自身的对象化,两者都是人实践的产物。要理解以观念形式存在的价值观不能遵循“观念到观念”的逻辑,应该从物质性的实践出发才能理解其本质和特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在于实践性,其它属性由实践性所制约和决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性体现于以下两方面。

(一)从生成逻辑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实践的产物

首先,作为物质性的生产实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成最为根源性的基础。恩格斯说:“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9]生产实践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成提供了物质性基础,但它绝不是后者生成的全部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源于建国以来生产实践经验的提炼和总结,它正确回答了生产实践的价值取向应该如何取舍才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其作用并非体现为一定程度的科学技术水平、生产经验的熟练程度、生产对象的材质构成等 “工具理性”,而是生产实践中蕴含的价值取舍和选择的“价值理性”。其次,在生产实践基础上产生的关系实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成的重要环节。生产实践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关系实践体现了人与社会的关系。事实上,两者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它们均离不开实践,亦是实践生成的两个结果。建国以来,生产力发展并非一帆风顺,相应地在社会关系中也经受了波折和考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民主”“和谐”“法治”等范畴正是对历史经验教训的反思和总结,它们表达了人们的美好愿望,是关系实践矛盾运动和发展的结果。最后,以探索新知为目的的属性实践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发展的重要媒介和工具。属性实践,即通常意义上科学实验一般认为的属于“工具理性”的范畴,但历史经验证实,现代科技日益发挥着“历史火车头”的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在现代科技日益昌明的今天才能得到孕育和成长,也必须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来弘扬和践行。

(二)从发展趋势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随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十八大报告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了“三个倡导”,说明了在当前历史条件下,培育和弘扬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如果就此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同于“三个倡导”而停止理论的梳理是一种误读。马克思说:“生产力的增长、社会关系的破坏、观念的形成都是不断运动的,只有运动的抽象即‘不死的死’才是停滞不动的。”[3]142经典作家告诉我们,理论或观念具有开放性品格才能获得生命力。十八大报告明确了“三个倡导”,也提出了要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倡导”的提出,说明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实践已经有了较明确的价值指引;在理论梳理上,说明我国社会主义价值观研究已经达成一定共识,“富强”“民主”“文明”等十二个范畴成为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重要的共识和理论成果。但是,对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提炼总结还未达到完全成熟的程度,“十二个范畴”是否有精简的必要,对各个范畴的解读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深化,这些课题都需要在实践中“积极培育和践行”。“积极培育和践行”蕴含了深刻的含义:一是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最高的价值指引在现实中并未普遍实现或实现程度不高,民众的价值观仍存在较大分化甚至冲突,培育价值观共识仍将是长期的过程。二是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的理论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需要进一步明确、提炼和抽象。由此,要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培育和践行的环境与氛围,不断地推动其在实践发展和理论总结的相互转换中逐步完备与定型”[10]。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实践有逻辑的统一性: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发展从整体上遵循了“历史与精神的统一”的演进逻辑,社会主义事业的各项实践必然反映在精神层面上,必然推动相关理论的发展与变化;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本身就是积极的实践,唯有在现实的实践中才能获得其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理论成果,其意义在于指导人们在广阔的社会实践和生活中做出正确价值选择,体现观念与实践共生共融、彼此交织的关系。

五、结 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四重属性并非彼此分割,而是彼此交融贯通的统一整体。从不同视角去解析其属性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作对象客体,从静态的层面考察,它无疑具有“结构-功能”属性;从其体现的形式出发或者作为观念性质的文化出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具有意识形态的全部属性;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的意义在于其现实性、在于观念的现实化,在从理论到现实飞跃的动态过程中,实践性成为其关键属性。

[1]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2]杨恒均.习近平为什么用“共同价值”[N].济南日报,2016-02-26(A11).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02.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412.

[6]俞吾金.意识形态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129.

[7]童世骏.意识形态新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3.

[8]朱颖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多维研究[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3:148.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35.

[10]杨兴宁.科学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成的逻辑基础[J].学术论坛,2013(5):14.

(责任编辑: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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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3262(2017)05-0018-06

2017-05-05

2016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马克思主义研究专项课题”:“高校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路径研究”(MYZX201630)

张 松,男,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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