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共享与隐私权保护

2017-04-02 00:19
关键词:隐私权监控责任

(安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

数据共享与隐私权保护

吴兴华

(安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

共享是大数据发展的内在要求,为了实现共享就必须要数据公开。而隐私保护就是要数据和信息不能外泄,因而在大数据时代,为了共享而进行的数据公开,必然会造成严重的隐私侵权问题。由于大数据的“潜在价值”在于数据的二次使用,而二次使用的数据是通过大数据技术重组和连接获取的,这就使得原先数据拥有者和提供者无法掌控数据和信息,因而在隐私保护上变得无能为力。因此,在大数据时代要实现共享与隐私之间的和谐,就只能寄希望于数据使用者承担起隐私保护的责任。

大数据;共享;隐私;责任;隐私权保护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一时间,“大数据”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实际上,“大数据”并非什么新鲜词,早在30年前,未来学家托夫勒就曾将大数据视为“第三次浪潮的华彩乐章”,但人们真正感受到大数据的威力则是始于2012年的世界“大数据元年”。今天,大数据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并正在变革着我们的生活、工作和思维方式。大数据在带给我们福祉的同时,又不可避免地侵犯着我们的一些基本权利,特别是大数据的共享本性对人的隐私权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使得近些年隐私侵权案件不断增加。大数据因其独特的技术优势而挖掘和掌控大量信息,从而使隐私保护问题自互联网之后再次白热化,如何在大数据时代保护隐私则成了当今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焦点。目前,人们已对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并形成了一些有价值的成果,但这些探索基本上停留于对一些具体问题和措施的思考,而缺乏一种时代背景,从而使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以解决。本文试图立足于对大数据时代共享本性的分析,通过反思隐私侵犯的时代根源,来寻求一条通达共享与隐私和谐相处的道路。

一、共享:大数据的内在要求

共享一直是人类的梦想。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早已论述过,人优于动物之处在于人能“合群”;现代人虽然强调独立,但他们更是意识到人与人之间协作的重要性,因而又都倡导合作和团队精神。无论是“合群”还是“协作”,无不体现着人们对共同生活并能在共同体中实现共享的追求。当然,人类之所以渴望共享,是由人的社会本性决定的。我们知道,人尽管是自然的产物,但人更是社会的产物。人的社会本性才将人与动物真正区别开来,而这种社会属性又不是人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实践活动中获取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实践才是人的根本的生存方式。人的实践活动形式尽管多样,但交往则是其基本的形式,因为人正是在与他人、他物的交往中才获得了其自身的规定性,而交往形式又是其他实践活动得以展开的基础。哲学家阿伦特在《人的境况》一书中就曾强调交往的重要性,认为人只有走进公共领域才能成为人;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哈贝马斯也指出:“一个人如果仅仅去过一种私人生活,如果像奴隶一样不被允许进入公共领域,如果像野蛮人一样不去建立这样一个领域,那么他就不能算是一个完完全全的人。”[1]所以说,公共领域中的交往造就了人的社会性,而人要成为社会之人就必须要与他人进行交往。正是交往搭起了人与人心灵沟通的桥梁,也正是有了这座桥梁人们才可以共同感受和共享着自己和别人的苦与乐。伟大哲学家培根就曾说过:“如果一个人把自己的欢乐告诉他的朋友,他就会得到更大的欢乐;如果他把自己的忧愁向他的朋友倾吐,他便会减轻自己的忧愁。”[2]交往带来了共享,而共享不仅让人感到不再孤单,还能使人减少痛苦和增加快乐。正因如此,从人的社会本性层面来看,共享本来就是人的存在的重要部分,正如德国社会学家哈德罗·海因里希所说,共享并不是一个新概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类社会就是在共享合作的基础上不断演进发展的”。*转引自蔡余杰,黄禄金.共享经济:引爆新一轮颠覆性商业革命[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15:22.

共享是人类追求的梦想,然而在传统社会,由于受到交往和沟通手段的限制,人们在很多方面并没有能够实现真正的共享。PC互联网时代,人们尽管有了信息的分享,但由于设备的限制,人们的交流互动经常会因缺少电脑而被迫终止。智能手机打破了这种限制,从而使人们可以不分时间和空间与他人分享沟通。尽管如此,真正共享时代的到来还是要归功于大数据的发展。WOO总干事、GMGC创始人兼秘书长宋炜在2016年的全球大数据峰会的致辞中说:“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让我们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信息共享时代,产业的不断升级转型、传统产业的快速蜕变和新兴产业的迅速兴起赋予了我们全新的机遇与挑战,而这个挑战,正是大数据。”[3]今天,我们已经步入大数据时代,正如美国技术专家Phil Simon所言,“无论多数企业组织或个人是否已意识到大数据的真实存在,毫无疑问,我们生活在大数据时代。”[4]30作为一场技术领域的变革,大数据确实已来到我们身边,而与以往人类历史上历次科技革命相比,大数据的贡献就在于为我们真正开创了一个共享的时代。

尽管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就开始了共享,但为何说是大数据开创了共享时代?这是由互联网与大数据之间的内在因果关系决定的。我们知道,今天的大数据正是来自于互联网,而互联网的诞生又是因为数据交流和共享的需要,如果没有数据共享的需要也许没有今天的互联网发展。由于数据需要在不同计算机、不同用户、不同国家之间进行交流和共享,而如何达到这种交流和共享,就需要互联网的产生。所以,互联网只是数据进行交流和共享的技术支撑和中介,而真正用来交流和共享的则是数据。因此,共享时代的到来是大数据发展的产物。既然如此,那么大数据到底是什么?大数据为何会带来共享?只有弄清这些问题,我们才能认清为何是大数据使共享变为现实。

其实,大数据是相对于小数据而言的,因为数据并非大数据时代独有,而是自人类社会计量和记录始就有了数据。在拉丁文中,数据(data)就是“已知”的意思,也即“事实”,它表示事物的属性。由于数据一直是无声的存在,因而并未被人们重视,只是随着人们对探索和揭示世界本质的渴求,数据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人们开始发现只要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就能从中获得有用的信息,而这些被加工处理过的数据转变为信息之后就能够进行传播。如果说,“数据代表着对某件事物的描述,数据可以记录、分析和重组它”,那么“数据化”也就是“一种把现象转变为可制表分析的量化形式的过程。”[5]104既然有了“数据化”,那么世间万物就都可以被量化,因而大数据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量化一切”。由于在对世间万物的量化过程中,发现了小数据时代通过少量的数据样本所无法得到的信息之间的新关系,因而人们经常将大数据理解为“发现和理解信息内容及信息与信息之间的关系。”[5]28所以说,大数据给我们提供的已不再仅仅是互联网时代为人们共享所需要的技术平台,而是一种共享的内容(即海量的信息)。

当然,大数据之所以能够带来共享更为关键的还是在于大数据的本质特征。我们知道,大数据与小数据的最大区别在于数据之“大”,这种“大”尽管以数据量之大作为前提基础,但绝非止于此,因为它更为重要的则是大数据带来的连接价值。在小数据时代,人们通过对少量数据的研究来获取事物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信息,而大数据时代人们已将关注点从因果关系转向了相关关系,这种相关关系的前提就是拥有了大量的数据,而正是在大量的数据中分析和挖掘出过去没有认识到的关系,从而通过这些关系来创造出小数据时代不曾有的数据连接价值。而大数据这种连接价值的实现正是基于大数据的流动性和开放性,因为有了数据的流动和开放才有了实现数据共享的可能。所以说,大数据的本质特征已决定了大数据时代共享的必然。也正因如此,大数据追求的是自由、开放和民主,而能否实现自由、开放和民主的关键是“数据公开”。数据能否公开的关键又在于数据拥有者的共享意识,所以说共享是大数据发展的要求,也是大数据发展的必然。因而,与传统社会相比,大数据使人们走向了除一些公共资源如公路、公园、学校等的共享之外的更为广阔的共享空间。大数据以其开放和民主将每一个个体都卷进了“共同体”之中,使所有人都成为一家人。正因如此,我们说大数据带来的是一个彻底共享和开放的世界。然而问题是,真正共享的前提是信息毫无保留的完全公开,而“共”和“公”尽管在内涵上不完全一致,但都是“私”的对立面,因而共享社会的发展,就必然会导致对人的隐私的亵渎。

二、隐私:共享的他者

所谓“共享”,顾名思义,就是大家共同拥有、共同享用,既然是共同拥有和享用,那就不存在“私有”,因为“私”总是“共”的对立面。所以说,人类在对共享的追求过程中,就一直存在着隐私遭侵犯的问题。而有关隐私的讨论也由来已久,早在我国周初时就有将“隐私”理解为衣服,也就是把私处藏起来的东西,所以隐私也就是不愿意向别人公开和与别人共享的东西。尽管在古代就有了对隐私保护的意识,但它并非是人的一项权利,只是到了近代社会,随着人的权利意识的觉醒,人们开始将隐私视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与人的其他生存权利一起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保护。在现代法律条文中,就明确规定了侵犯别人的隐私权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尽管有了法律作为后盾,但在互联网时代,各种监控技术的发展,加之网络世界中存在的法律盲区,侵犯隐私现象依然屡见不鲜,从而使涉及隐私权的案件也在逐年上升。实际上,关于“技术监控”对于隐私的侵犯并非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早在十八世纪边沁就曾针对监狱制度改革而提出建筑一种“全景式监狱”。对于这种“全景式监狱”,福柯曾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描述到:“这种全景敞视建筑是精心设计的,使观察者可以一眼观看到许多不同的个人”。[6]这也就是说,瞭望塔上的监控者可以在你不知不觉中窥视你的一切行为,这种监控模式监狱管理技术发展到今天就是无处不在的“电子眼”。其实对于这种技术监控,现代诸多思想家们都曾对此进行过批判,他们将现代社会称为“监控社会”,认为监控的目的在于权力控制,如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就指出“监控是权力的媒介”[7]。所以说,对隐私的监控以及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意识并非是大数据时代特有的现象,而是现代集权主义的产物。

如果说,现代社会对于隐私的监控是为了权力控制,因而监控主要是涉及国家机密保护和社会的治理;那么,大数据时代的隐私问题则有了新的变化,即由政府和部门监控变成了“全民监控”。我们知道,在过去,监控一词总是与警察、情报机构联系在一起,只有被怀疑为嫌疑对象才被圈定在监控范围之中,然而在今天,技术将我们带进了数据化时代,从而也使监控成了一张任何人都无法逃脱的网。“不管你是谁,都在遭受着不断增多的各种监控,可能是被监视、录像、窃听、录音,也可能是被跟踪、侵入电脑数据库或列入黑名单。总之,‘私人生活’一词已经变得如同诺埃尔·科沃德的迷人小戏剧一样过时了。”[8]“全民监控”的出现,说明了大数据时代要能真正达到共享就必须要让一切隐私都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所以大数据时代可谓是一个无隐私的社会。

当然,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相比,大数据时代的隐私问题已发生了较大变化,从政府和情报机构的监控走向“全民监控”,已体现出隐私权遭侵犯的普遍性。政府与大数据公司更是借助其无所不能的监控技术,将权力的触角伸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大数据已使隐私变成了一个无法预测的潜在威胁。正如美国耶鲁大学教授伊恩·艾瑞斯所言:“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指的是保护过去和现在的信息,人们没有必要担心要不要保护未来信息的隐私。因为未来的信息还不存在”,然而大数据却以它的数据挖掘预测功能,使人们担心“大数据分析使我们未来的隐私权受到了威胁”。[9]176可见,生活在大数据时代的人们其每一个行动都如履薄冰,数据足迹总是会让人有种如坐针毡之感。

大数据时代之所以会出现隐私的全面泄露,这尽管与现代发达的技术相关,然而决定性的因素还是大数据本身,因为大数据要求的是数据公开、开放和共享,而隐私始终是公开、开放和共享的对立面。前文我们已经说过,共享一直是人类追求的梦想,而传统社会之所以没有出现今天的隐私侵犯问题,是因为传统社会并未真正实现共享。小数据时代的信息只是“量化的自我”,因而只要自我的个人信息掌控在自己的手中就不至于外泄,然而大数据带来的是共享,共享是大数据的内在要求,正如美国数字人文学的领军人物埃雷兹·艾登等人所说:“如果没有人愿意(哪怕他们有这个权利)共享数据,我们又该怎样利用大数据呢?”[10]59所以说,大数据的共享本性就决定了大数据本身就蕴含着对于“隐私”的亵渎。因此,“隐私”原本就是“共享”的他者,在大数据时代任何阻挡共享前进步伐的东西都必然要遭到铲除,而隐私正是这样的不幸之物。

共享的追求使隐私泄露成为必然,而真正导致隐私泄露的又是数据共享对数据开放的要求。大数据时代之所以能够数据开放,这不仅是因为信息获取技术的发展,更主要的原因是数据是“一种数字资源,是一块‘无主地’”,[10]59作为“无主地”,也就意味着任何人都没有完整的权威占有它并将其据为己有,那就是说,数据既然不是一种私有物,那就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享用它。所以说,如艾瑞斯指出的:“隐私问题部分来说不是大数据分析的问题,它是数字化过程的阴暗面。我们现在不仅可以更便捷地获取数字化信息,而且还可以无成本地加以复制。”[9]174尽管数据分析不是个人隐私泄露的元凶,但它确实强化了个人隐私的泄露。因为如果仅仅是数据泄露了隐私,那只要删除数据信息就不至于导致隐私的泄露。然而,大数据包含的信息过于丰富,仅删除相关信息对于隐私的保护已无济于事。实际上,数据记录本身就已经包含着很多足以明确识别一个人的信息。

不仅如此,共享导致的隐私侵犯问题,更为主要的是大数据所拥有的“潜在价值”。正如舍恩伯格所言,“不同于物质性的东西,数据的价值不会随着它的使用而减少,而是可以不断地被处理。”[5]132正是在数据的再利用的过程中,数据的“潜在价值”被一次次地挖掘,而每一次数据的挖掘都是一种创新,而这种创新就是数据相关关系的发现。正因如此,在史蒂夫·乔布斯看来,创新只不过是把事物关联在一起而已。*阿莱克斯·彭特兰关于创新和创造力的论述,可以参见阿莱克斯·彭特兰:《智慧社会:大数据与社会物理学》,汪小帆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5页。而大数据强调的恰恰是数据的相关关系。今天,大数据带来的社会互动不仅对于人类获取信息起着核心作用,而且搭起了数据间连接的桥梁,使“数据筒仓的孤立状态被打破,数据间的关联也就越来越强。”[4]35这种通过数据的相关关系尽管带来了创新,但问题是这种创新是来自于对数据进行重组和二次使用,而这种重组和二次使用又不可避免地导致对于他人隐私的侵犯,特别是数据的二次使用更是会导致隐私侵犯的责任主体模糊,这不仅给隐私保护带来困难,更是会导致社会上隐私权侵犯事件的增多,从而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三、责任:共享与隐私和谐相处的基石

大数据不仅因为其数据的流动性、开放性,为我们打造了一个“民主、自由、开放和共享”的社会,而且还因它所具有的量化和预测等功能,为我们实现了“智慧社会”的愿景,从而使人们在生活上有了诸多的便利。然而这也给我们带来了巨大风险:大数据使我们保护隐私的法律手段和核心技术失去了效力。不仅如此,大数据带来的共享,使人们在分享他人的信息时,往往也在不自觉中泄露了自己的隐私。共享导致隐私泄露的恶果,迫使我们进一步对大数据时代共享与隐私的关系进行反思,以寻求通达二者和解的桥梁。

从前文对大数据时代共享的分析可以看出,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共享,要求我们数据公开,而数据的公开化就必然会带来数据可能被恶意的滥用,从而侵犯个人的隐私,这似乎成了大数据时代存在的悖论。如何在充分享受大数据所带来福祉的同时,又不至于使个人的隐私权遭致侵犯,“共享”与“隐私”何以能够并存,为解决此问题各国思想家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探究调和二者之间矛盾的可行性途径。我们知道,自美国的“棱镜门”事件曝光后,关于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因隐私的泄露而带来的尊严、不公正以及信息失控等诸多方面的危机。为此,各国政府也从法律、社会制度和技术等方面采取一系列的防范侵犯隐私的举措,如作为互联网诞生地、拥有顶尖大数据技术的美国,一直不太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但自“棱镜门”之后,也采取了行业自律与法律规范协同管理,对公民进行自下而上的隐私权保护。作为一直很重视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欧盟,不仅在个人隐私问题上有系统的立法,而且在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上,采取限制措施,这种对信息的限制尽管在很多方面阻碍了欧盟与其他国家间的信息交流,但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个人的隐私权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

从目前来看,针对隐私侵犯所采取的一些保护和防范措施,尽管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一方面,它将隐私保护问题凸显了出来,从而警示人们提高隐私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一些不法分子非法滥用数据,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益。但无论是立法还是技术层面管制,对于隐私的保护来说都是一种消极的应对之策,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大数据带来的阴暗面。因而,要真正从源头处将隐私权侵犯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从根本上化解共享与隐私的矛盾,就需要我们回归自我,从自我中寻找解决问题的通道,正如大数据专家舍恩伯格所言:“应对大数据的汹涌来袭,我们没有万无一失的方法,必须建立规范自身的新准则。”[5]242因为,数据尽管具有客观中立性,但大数据又并非是“一个充斥着算法和机器的冰冷世界,人类的作用依然无法被完全替代。”[5]233数据犹如飞上天空的风筝,即使飞得再高、再远,可我们还是有一线希望,那就是将风筝的线牢牢地攥在自己的手中,而这根线就是用来束缚人的行为的责任。所以说,对于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其关键不仅仅是消极地采取一些防护措施,而更重要的是要培养起每个公民的责任意识,这不仅是因为每一个人只有成为一名有责任意识的公民才能自觉遵守法律规范,而且是因为大数据时代的隐私问题已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每一个人都应该自觉地承担起保护自我和维护他人隐私的责任。

实际上,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就有了保护隐私的规范准则。这种规范准则要求将信息控制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因为只要信息在自己手中或者信息提供者能够尽到了对信息保密的责任,信息就是安全的。到了互联网时代,保护隐私的规范准则有了新的变化,那就是要求信息的“告知与许可”,因而要想获取别人的信息,必须先告知别人并获得别人的许可,只有这样才不至于侵犯到别人的隐私。然而,在大数据时代,这一切都已过时不再适用,这一方面是因为大数据时代的社会是一个“全民监控”的可视化社会,人们无法完全将信息掌控权握在自己手中,从而无法保护个人隐私,另一方面是因为数据的更大价值在数据的二次使用上,而这种被二次使用的数据是原先的数据拥有者和提供者无法掌控的,因而这就使得数据和信息的掌控者和提供者在隐私保护上已无能为力。因此,针对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应是,“把进行隐私保护的责任从个人转移到数据使用者身上,也就是说,数据使用者应该以负责任的态度使用数据。”[5]242当然,这种看似只是责任主体的转变,其实要变革的还有对责任概念的理解。

我们知道,人是社会中的人,人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既然如此,人就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责任,这也就是为何现代意义上的责任总是与权利联系在一起的原因。在大数据的共享社会中,我们享有信息分享的权利,同时也就应承担起隐私保护的连带责任。然而,由于以往对于责任概念理解的狭隘化,从而导致数据使用者即使要承担侵犯隐私的责任,但往往也是亡羊补牢,而不能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实际上,责任并非是权利的产物,反之,责任应该是权利的前提,我们只有作为一个具有责任意识、勇于承担责任的人才能享受权利。尽管责任概念作为一个法律范畴,只是近代权利意识觉醒的产物,实际上,从词源来看,英语中的责任(responsibility)来自于拉丁文respondeo,其意是响应、回应、应答的意思,所以弗罗姆说,“责任与响应具有同样的根基:反应等于‘回答’;承担责任也就是准备作出回应”[11];这也就意味着,一旦我对一个人、一个物作出了回应、应答,就意味着我已经开始对他们负有了责任,就已经承担起了对于他们的责任。大数据时代之所以有了共享,其前提是人生活在社会共同体之中,而作为共同体中的成员,人就无法摆脱对于他人的责任,正如阿伦特所言:“我们自己承担我们完全是清白的事情的归结的责任,因为我们不是把自己生存作为孤独地生存着,是生存在自己的同胞们之间”。[12]这也就是说,社会生活决定了人必然拥有责任感和具备责任意识。而现代社会之所以将责任放在权利之后,是现代“自我中心主义”发展的必然。

既然责任是人作为社会存在物先天所应具有的品格,那么人在行为之前就应该有了对于他者的责任意识,所以说责任是先于权利的。正因如此,有了对责任的正确认识,从而使人的行为具有了正当性,也就是人的行为中已包含了对于他者的责任,而每一个数据使用者也应在使用数据时就已考虑到自己对于他人的责任。所以说,在大数据时代的共享世界中,作为每一个数据的使用者如果都具备了与生俱来的责任意识,我们就不必担忧会因信息公开和分享而导致的个人隐私的泄露了。如果每一个数据使用者,都不是他人隐私的侵犯者,反而是他人隐私的责任人,那么大数据带来的共享世界才是真正的人间天堂。

综上所述,大数据的共享并非是隐私的对立面,今天的数据尽管在很多方面对人的生存产生着根本性变革,但隐藏在数据背后的那双“无形之手”则是人本身,因为“大数据提供的不是最终答案,只是参考答案,为我们提供暂时的帮助,以便等待更好的方法和答案出现。这也提醒着我们在使用这个工具的时候,应该怀有谦恭之心,铭记人性之本。”[5]247因此,每一个只有从自我德性的提高出发,做一个有道德、有责任的人,才能真正运用好大数据这一神奇的武器,在为自我谋取福利的同时而又不至于损害他者的利益。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1.

[2]F·培根.培根论说文集[C].东旭,等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5:113.

[3]拥抱大数据驾驭新未来2016全球大数据峰会在京成功举行[EB/OL].[2015-01-29].http:∥article.pchome.net/content-1892765.html.

[4]SIMON Phil.大数据可视化:重构智慧社会[M].漆晨曦,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5.

[5]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M].盛杨燕,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6]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等译.北京: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1999:233.

[7]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M].胡宗泽,等译.北京: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1998:182.

[8]约翰·帕克.全民监控:大数据时代的安全与隐私困境[M].关立深,译.北京:金城出版社,2015:2.

[9]伊恩·艾瑞斯.大数据思维与决策[M].宫相真,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176.

[10]埃雷兹·艾登,让-巴蒂斯特·米歇尔.可视化未来:数据透视下的人文大趋势[M].沈华伟,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

[11]埃里希·弗罗姆.自为的人[M].万俊人,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87.

[12]汉娜·阿伦特,等.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伦理的现代困境[C].孙传钊,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5.

Abstract:Sharing is the internal requirement of the development of big data.So data must be open for sharing.However,privacy protection is to ensure that data and information aren’t leaked.Data open for sharing leads to serious infringement of privacy.The “potential value” of big data lies in the second use of them.However,the data used for the second time is obtained by restructuring and linking of the big data technology.This makes the owner and provider of the original data unable to control data and information,therefore become powerless in privacy protection.So in order to achieve harmony between sharing and privacy in the era of big data ,we only expect that the data users can undertake the responsibility of privacy protection .

Keywords:big data; sharing; privacy; responsibility; privacy right protection

(责任编辑:黄仕军)

DataSharingandPrivacyProtection

WU Xinghua

(SchoolofMarxism,AnhuiNormalUniversity,Wuhu241002,China)

N02;DF5

A

1008-7699(2017)04-0009-06

2017-05-04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大数据时代意识形态安全风险及其防范体系建构”(AHSKY2015D13)

吴兴华(1970—),女,安徽舒城人,安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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