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炜
2017年1月13日,一篇关于其老父因为患有帕金森症在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业务受拒的文字在微博发布后,一边倒的批评声音,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1月25日,沈阳市纪委通报沈河区房产交易所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推诿扯皮等问题。通报中认定沈河区房产交易所工作人员在办理该笔房产交易手续过程中,对待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态度恶劣,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还用不恰当的语言使当事人的感情受到伤害。该事件经网络媒体披露后,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对相关当事人予以记过处分,调离岗位;对相关领导予以党內警告、免职等处分。
对于上述事件,笔者作为房产交易工作人员,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该事件其实并不复杂,其核心在于该笔业务是否可以办理及应该如何办理。
第一,按照当事人在微博中的描述,其父患系统性脑萎缩合并二级帕金森症,已经丧失语言能力以及行动能力。至于到底严重到什么地步,因为笔者和大多数的交易从业人员一样,不是医学方面的专家,而根据网上资料可以得知,此类病症如果已经发展到影响语言和行动能力的情况下应该属于非常严重了,病症的发展也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认知能力即智力。而微博中却表示其父神志清晰,有独立自主的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显然是自相矛盾的。而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众所周知,处分房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高价值财产性活动,因此在办理此类业务的时候,相关工作人员也必须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作一个初步判断。其微博中也描述到“先后两次联系了沈阳市第一公证处和沈阳市第二公证处,那边的负责人告诉她由于我父亲语言不流利,不能够办理公证”。
第二,当事人办理的业务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方可生效。因此,在老人家无法签字的情况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管理部门要求由其代理人或者法定监护人来办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法院工作人员的错误引导导致了事件的进一步恶化。根据其文中描述“1月10日,我母亲到了户口所在地的皇姑区法院办理监护人手续,法院的接待大厅负责人告诉她要去社区办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是先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然后再由其法定监护人,也就是其配偶来代理其民事行为。只有在没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才应当由其居委会来指定。
第四,应当坚持依法便民原则。在提倡便民和为人民服务的同时,首先应当坚持合法和依法办理的原则。从微博中以及纪委处理通报中的认定来看,该机构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在处理问题上的态度和做法确实有令人诟病以及瑕疵的地方。如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处理方法以及依法救济的途径,对当事人解释的口气等应当更加注意。
但是,处理完这个事情就结束了么?法院的做法是否也应当受到追究?如果没有其误导,可能当事人也已经依法通过诉讼来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而不会出现后续的问题。最终这笔业务是否还可以继续办理呢?如果继续办理是违法直接办理还是继续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求其去办理委托或者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呢?如果因为纪委的处理而违法办理了该业务,那违法办理的法律责任由谁来承担呢?今后的业务是否都可以如此办理呢?
综上所述,该事件对所有交易管理机构或者行政机关都是一个教训。这里借用浙江省委书记夏宝龙的一句话:“很多基层一线干部很卖力、很辛苦。各个部门要对基层一线干部多关爱关心一点,多体谅包容一点,问责一定要谨慎,要问的准,这是对干部负责”。
陈品禄/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