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探讨

2017-03-31 08:05胡君旸
时代金融 2016年36期
关键词:生产经营者安全法监管

胡君旸

随着以网络外卖订餐为代表的网络食品交易模式成为时下餐饮服务市场主流,“百度外卖”、“美团外卖”等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迅速崛起,“互联网+食品”已经构成食品流通的主渠道。虽然网络食品交易给消费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随着网络食品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食品的安全隐患日益突显,为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新的问题。今年“3.15晚会”曝光外卖餐饮龙头品牌“饿了么”存在严重卫生隐患,使得网络食品安全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

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明确管理责任,依法可审查其许可证,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做出了规定,并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纳入国家食品监督部门的监管范围。国家有关部门严格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加强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检查,认为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是对网络食品安全,国家有关部门认为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要求加强监管。201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以及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近日,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强化细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但由于网络食品交易的虚拟性和广泛性,在对网络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上仍有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令人堪忧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一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为追逐利润,弃消费者的利益而不顾,忽视对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食品来源、加工、包装、运送等环节卫生不合格;对工作人员及送餐人员的健康要求不严格,实际餐饮店面空间狭小,环境恶劣,与网络服务平台显示的相差甚远,且证照不齐全。而消费者只能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发布的图片及文字来判断该食品的质量,不能像在实体店那般进行选购订餐,不能看到店铺的实际情况,不能了解店铺对食品进行加工等是否安全。据北京市食药监管局统计,2016年三季度北京市三大网络订餐平台投诉举报400余件。其中北京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9月份共收到有关百度外卖、美团、饿了么三大网络订餐平台投诉举报159件,三大订餐平台投诉举报数量均在50件以上。投诉举报反映主要问题仍然为平台外卖餐食存在不干净、不卫生、有异物等问题。如:有的消费者反映通过三大外卖平台下单的餐食中发现异物;还有消费者反映通过订餐平台下单的餐食食材存在不新鲜已变质等问题;在例行监测中共发现美团外卖平台涉嫌公示证件信息虚假22件。在美团网上,北京市食药监管局互联网监测中心还发现了10个店铺公示的许可证上显示的有效期已过。

二、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规范仍显不足

首先,《食品安全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不统一,需要对农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滞后规定进行梳理并修改。其次,网络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立法上不协调,一些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没有适合的罪名,犯罪的认定存在取证难、入罪难、追诉难等问题。第三,信息不对称缺陷仍未解决,现有监管法规缺乏在大数据背景下网络食品安全的风险防控措施,实践中对消费者的信息公开不充分,对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食品在网上公开和处理不及时,一些网络交易平台对网店的经营商的信息审核流于形式。

(二)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不完善

卫生、质检、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实践中各自为政,日常执法信息常态交流不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地域交叉,部门分工模糊等问题。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比线下食品安全管理难度系数更大,各部门分管更容易产生推卸责任、工作推诿的现象。2015年以来,一些地方组建市场监管局,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合并,但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从技术上来说通信管理部门在技术上对相关部门的支持也没有充分发挥,而且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管责任也不具体,如何有效整合市场监管力量仍然需要深入研究。

(三)基层的监管执法能力薄弱

今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发现基层存在能力薄弱,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管理执法需要的问题,对网络食品的监管存在很多执法真空,一些地方监管部门信息技术设备落后,专业技术人才缺乏、人員结构和知识结构不能适应信息化条件下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对网络食品安全不重视,执行过程中以证难、检测难、责任认定难为由,对线下实体店的经营证照不检查,对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不解决,影响了执法的效果和权威性。

(四)社会整体对网络食品安全意识不强

在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社会大众因为维权意识较低,遇到问题不主动投诉反映,不积极协助食品监管部门调查了解情况,社会监管力量不足,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对网络食品安全的关注不够,舆论监督的作用也未很好的发挥。

三、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

食品安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对网络销售的食品,如何加强安全监管,成为“互联网+”时代的新课题。

(一)严格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是贯彻维护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一部重要法律。面对广大的网络食品销售市场,政府监管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普及,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充分发挥新兴网络媒体和主流媒体的宣传作用,积极深入进行普法宣传;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第三方平台的义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责任,以及违反法律的处罚,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有责任有担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负责人,要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从进货、原材料、成品等各环节,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尤其要注意对添加剂的使用,熟食品的贮存和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要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加强源头预防和追溯,确保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应跟踪、责任必追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更应有自律意识,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密切配合监管部门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管理。

(二)强化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

明确工商、质检、卫生等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确保监管衔接恰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与抽样检验,坚持网络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原则,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交流,强化常态和突发风险预警。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着力打造一个层次分明、协同一致而又运转高效的标准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制定符合地方实际情况与现实需要食品安全法规,将食品安全标准中的强制性内容转化成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并辅之以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网络信息技术培训,提高基层监管队伍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大数据应用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应用”成为新的时代主题。如何有效挖掘并利用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终端信息记录,对于加强网络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至关重要。要加快建立全国性的网络食品交易信息数据库,在此基础上推进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臺建设,在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供给、收集与反馈方面,通过监管部门、生产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协同合作来确保提供充足的、专业的、可信的质量信息,使企业能够根据监测的标准进行规范管理和流程再造;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得食品质量的安全类信息;监管部门能够实现信息联动和资源对接,安全预警和责任追溯,拓宽监管的广度和深度,共同建设一个现代化、信息化的监管体系。

(四)构建网络食品安全共同治理体系

动员社会各方参与保障食品安全,充分发挥中国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各方面作用,促使网络食品生产提供者和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自省自律,加强宣传和组织,鼓励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积极主动提供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线索,支持社会监督,在法治的轨道上使各方面的力量汇集在一起,形成网络食品安全治理协调一致、良性互动的共治局面。

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今天,食品安全监管战场正逐渐向网络转移。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着力弥补现有监管体制机制与网络食品大市场、大流通不相适应的短板,把监管的重点逐渐向网络大市场转移。

参考文献

[1]徐卉.社会资本理论视角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2.

[2]孙杰,张刚,刘冠鸿等.浅析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困境[J].食品研究与开发,2014,(18):176-178.

[3]戚建刚.食品安全风险属性的双重性及对监管法制改革之寓意[J].中外法学,2014,(1):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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