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角度探析企业环境法律责任

2017-03-31 12:02吴倩倩田金花周文翠
商场现代化 2016年30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

吴倩倩?田金花?周文翠

摘 要:环境问题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企业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谋取自身利益的同时也需要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刻不容缓。中国的企业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企业的一举一动影响着环境的“好”与“坏”,可是现阶段,中国的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并且需要进行完善。本文从立法角度探析企业环境法律责任,通过对国内外公司环境法律责任机制现状的分析,发现我国企业环境责任制度在立法方面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建议,完善我国企业环境责任制度,加快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法律责任;企业环境法律责任;企业环境立法

一、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含义

在现代汉语中,“责任”有三个词义:(1)分内应做的事。(2)特定人对特定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负有积极的助长义务。(3)因没有做好分內的事情(没有履行角色义务)或没有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对于“法律责任”的概念在中国法学界也有不同的说法,在张文显所著的《法理学》一书中写到:“按如下方式来定义法律责任可能是适宜的,即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通过以上分析,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指的是因为责任意味着对义务的违反以及因为违反义务所承担的不利后果,因此公司环境法律责任包括公司环境义务责任和公司环境后果责任。

二、国内外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立法

1.国外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立法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企业环境立法方面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治理为主转变成预防为主的先进观念,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以及回收再利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不断提高法律的权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对企业形成无形的压力,提高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自觉度,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1)美国

在美国,最先产生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不再仅仅集中于企业内部本身,已经扩大到社会、教育、文化层面,促使全民环保意识的提高,并且在立法和实践中得以证明。在1969年,美国出台《国际环境政策法》,它是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是美国立法史上不可磨灭的印记,同时也为世界各国制定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提供了借鉴与经验。

美国对企业环境责任制度完善的脚步从未停歇,1970年成立独立于美国政府的环境保护局,这是一个统一的环境保护机构。之后美国又先后设立《净水法》、《资源保护再生法》、《污染防治法》、《清洁空气法》等一系列法律。通过这一系列法律的设定,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环境责任,实现公司环保政策负完全责任,不推脱;这一系列法律的设定切实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当公民环境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法律诉讼,并且只需要证明损害事实发生即可。这一系列法律的设定完善了美国环境立法配套机制,解决了美国环境立法单一化问题,促使环境立法覆盖面广,内容详尽,责任分明;这一系列法律的设定,鼓励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环境进行全程监督与控制,减轻对环境的影响,促进美国循环经济发展。

(2)日本

提起日本,我们最先想到的是它发达的经济、核能、电子产业、化工产业等一系列高端产业。在我们羡慕日本经济发达的同时,日本也在不断陷入环境危机,有最让世界震惊的“日本公害事件”、21世纪影响中国的“日本核泄漏事件”,这些环境问题影响着日本的经济发展,同时也引起了日本政府的重视。为防止“公害事件”再次爆发,日本政府颁布《公害对策基本法》、《公害损害健康补偿法》。之后日本政府又颁布《环境基本法》、《促进循环经济型社会基本法》、《容器包装再利用法》、《建材回收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日本立法将政府、公民、企业三者有机结合,首先日本立法对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提出明确的要求;其次,要求政府对企业进行扶植与帮助,设立补助基金、免征税收、发放贷款等方式鼓励企业承担责任;最后要求公民对政府和企业实行监督。日本立法促进日本循环经济的发展,加快了绿色经济发展进程。

2.我国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立法

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的经济不断在进步,东方沉睡的雄狮在崛起,令世界为之震惊。这30多年也是中国环境法的崭新春天,我国的环境法从无到有、从幼牙到大树,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已经初具规模。例如:《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国家还设立《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

虽然我国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在立法方面飞速发展,但是我国的环境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企业主动承担环境责任的意识并不高。其原因除了环境法未能与其配套制度完美结合之外,环境法自身也存在许多不足,需要我们尽快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且完美实施。在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立法完善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我国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立法存在的问题

1.立法过于守旧,落后于时代发展要求

在我国环境环境立法中“先污染,后治理”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从立法目的可以看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仍然是重中之重,仍然可以以牺牲良好生活环境为代价;从立法理念上看尚未形成全程控制理念,现在企业发展环境责任要求企业在企业的设计与选址、企业的生产与加工、企业产品的投产使用与售后服务都需要密切关注对环境的影响。显然,与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相比,该立法目的和立法观念较为落后。

2.立法过于庞杂、凌乱,滞后性明显

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有关规定过于分散与庞杂,在环境类、经济类、企业类等相关法律体系中均有分布,未能形成一套专门的完整的法律体系。除此之外,许多企业环境责任立法是在环境问题发生后,在紧急情况下制定,公之于众进行实施,滞后性十分明显,这也是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差的原因之一。解决立法滞后性、不及时性迫在眉睫。此外,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违反环境法律规定的惩罚依然以经济惩罚为主,行政执法效果差,这也是导致企业环境保护意识难以提高的原因之一。

3.立法过于抽象,原则条款多,可操作性差

我国环境立法原则性强,过于抽象,导致可操作性难度加大。首先对于执行者来说,法律过于抽象、不明确,例如,在环境问题发生时,企业环境责任主体规定不明确,环境责任主体之间相互推卸责任,执行者的执行难度增加,最终难以达到法律法规预期的效果。其次,对于企业来说立法过于抽象,企业难以准确理解、把握与遵守法律,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越来越多。因此,将企业环境法律法规进行清楚化、明晰化、可操作化提上日程刻不容缓。

4.立法强制力与追究力度不够

我国企业环境法律责任规定的缺陷性导致企业、执法人员、行政人员走“捷径”的现象十分明显。在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时,主要惩罚方式为“经濟惩罚”,许多企业采取“贿赂”行政人员与执法人员的方式逃脱惩罚,使得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流于一种形式,更为有害的结果是导致立法的强制力越来越差,难以说服众人。

我国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主要依靠行政调节与经济调节相结合的方式,缺乏“刚性”调节机制。我国在行政调节与经济调节方式方面明显较弱,导致主管部门任意适用法律,加上惩罚主要以“经济惩罚”为主,很少甚至不追究企业刑事责任,企业“肆意妄为”。所以有必要增加立法强制力与追究力度,例如可以制定环境危险犯的相关规定,提高企业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自觉度。

四、我国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立法的完善

1.革新立法观念,顺应时代潮流

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立法应准确把握时代潮流,符合世界环保法发展大趋势,结合我国国情,制定详细完备的并且符合我国企业自身发展要求的法律。就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而言,其应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于立法始终,将科学发展观牢牢扎根于立法体系中,改善立法的滞后性、不及时性,鼓励企业自觉承担环境责任,遵守“三同时”原则,提高资源利用率,争取做到企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同时进行。

2.更新与完善基本法、单行法以及配套法律体系,完善其他部门法中企业环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1)更新与完善基本法、单行法以及配套法律体系

我国《环境保护法》应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更新、调整、完善其规定的内容,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控制环境问题进一步恶化,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建设。《环境保护法》应修改现行的超标污染物收费制度,现行的超标污染物收费制度仅仅对超过浓度标准的污染物排放者进行惩罚。现行的制度,污染物排放者只要保证污染物的排放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制,便可以肆意妄为,这也是加剧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的罪魁祸首。

完善《环境资源评价法》,促使企业明确环境法律责任主体范围,企业环境法律阵容主体不应只是生产者,应包括污染物的使用者、质检者甚至污染物的运输者,减少企业环境法律责任主体在出现事故时的推脱现象,提高执法速率。明确企业环境责任的范围,对产品设计、生产、及废弃的全过程进行环境问题监督与治理,提升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意识。

(2)完善其他部门法中企业环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完善其他部门法中企业环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例如:在《刑法》中增添环境危险犯,提升企业环境法律责任主体的谨慎性,提高环境立法的权威性。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维护污染受害者的环境权益。

3.提高立法的强制力、加强执法力度

现阶段,我国环境立法的强制力由于某些原因不停的在下降,我国应该完善环境立法细则,对生产者、消费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做以明确的规定。我国法律工作者、行政人员、执法人员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建立环境责任公开制度,接受全体公民的监督,提高我国环境执法的公开度与透明度,拥护我国环境立法的强制力。

4.加强国际间合作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提倡发展循环经济,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做得很出色。这些国家拥有比较完备的循环经济立法,值得我国学习借鉴。我国应加强国际间的学习合作,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环境立法,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五、结语

本文通过对我国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旨在规范我国企业依法承担企业环境责任、履行企业环境义务,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促进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王爱生.美国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外月法制,2008.

[3]胡红云.论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完善.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2014.

[4]吕忠梅.依法治国背景下生态环境法制创新研究.长江出版传媒、湖北人民出版社,2015.

[5]田金花.经济公司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商场现代化,2015.

[6]陈文.21世纪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趋向研究.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5.

作者简介:吴倩倩(1994- ),女,黑龙江省海伦人,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2013级本科学生,从事民商法学习与研究;田金花: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教师;周文翠:佳木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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