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恶搞”视频侵权问题研究

2017-03-30 04:11:50文鹏轲
传播力研究 2017年7期
关键词:互动性界定

文/文鹏轲

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视频网站已逐步取代电视机成为主流,如优酷,bilibili,爱奇艺等受到广大用户喜爱,其中不乏经典桥段和搞笑花絮。于是,恶搞视频应运而生。“恶搞”视频的来源不外乎两种:恶搞视频涉及的侵权主要是别人未经过up主允许而转载,或者是up主本身制作的视频中使用的剪辑内容涉及到影响剪辑视频原作的权益。在这样的情况下,恶搞视频是否对所采用的剪辑内容存在版权侵权的问题,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一、“恶搞”视频网站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法理分析

(一)“恶搞”视频侵权行为的界定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视频产业链越来越成熟,盗版视频越来越少见,这是人们对于公众版权保护意识提高的表现。同样的,因此引发的版权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因此,视频正版化已经是每一个视频网站势在必行的行动,这也将成为一个视频网站是否成熟,正规的标准。同时,我国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正起草制定《关于网络著作权若干案件纠纷的规定》,以此来为网络版权提供保障。而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在调研基础上考虑制定司法解释。

那么恶搞视频涉及到的著作权内容究竟有哪些呢?著作权,又称版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内的著作人身权,以及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网络信息传播权在内的著作财产权。可见,著作本身所受的权益是受到保护的,那么,依靠剪辑拼接而成的恶搞视频是否涉及到侵权呢?

(二)“恶搞”视频侵权行为的特征

由于“恶搞”视频网站的营销模式、受众具有鲜明的特征,因此其主要产品——“恶搞”视频,除了具有所有视频网站产品共同的传播面广、侵权不易取证和难以界定侵权主体的特征外,在涉及侵权这一问题上,还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

1.侵权形式上的特征

从形式上,“恶搞”视频尤其注重出新、出奇。由于“恶搞”视频粉丝中,19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25岁以下,拥有高学历和稳定职业的年青人,占到很大比例,这一部分用户对新鲜事物有着很大的追求,同时也具有模仿和叛逆的双重心理特点,因此“恶搞”视频表现形式,或者说可能的侵权对象也不断推陈出新,以图片、声音、动画、视频等所有可能的方式出现在网站的每一个角落。这就让如何界定是网站责任,还是视频的责任带来很大的混淆。

从“恶搞”视频的内容需求。这就造成在侵权判断上,到底存不存在“侵权”这一问题显得有些模棱两可。一方面是盗用了某些影视作品等素材,另一方面这是加入了自己的创造和创新的元素。“恶搞”视频的娱乐性兼具了生动性和互动性。是否“好玩”成了用户选择视频,同时也是吸引粉丝的评价标准。所以在这种程度上,很难界定是否存在简单的侵权行为了。

2.“恶搞”视频投放方式上的特征

从视频的投放方式上,由于“恶搞”视频回报率高但生命周期短,视频投放通常具有一次性,高密度、覆盖广的特点,以对受众进行感观轰炸为直接目标。这一特点在视频上新时期尤为突出,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侵权取证上的难度。由于无法预知在什么平台,以什么方式投放视频,也不可预测什么时候就下架了,所以就很难界定“侵权”的期间和危害程度,这也是造成视频侵权很难得到遏制的一个基本原因。

二、解决“恶搞”视频网站版权侵权的建议

(一)努力“恶搞”视频的互动性

众所周知,只要植根于大众的思维,才能保证创造的灵感和源泉。那么“恶搞”视频要想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一定要加强与粉丝的互动性,这样才能保证原创的元素不断地累积。如何提高“恶搞”视频的互动性呢?互动指的是人与视频之间的互动,丰富的视频信息、人性化的导航和常见问题解答是必不可少的。笔者认为应该将粉丝和视频之间的互动交流也包含进去。对粉丝的提问和评论要及时给予回复,并对粉丝的这种行为予以感谢和鼓励。粉丝之间的交流也很重要,粉丝特别看重别的粉丝对视频给予的评价,他们也易于相信其他用户的意见或建议。如果可能,“恶搞”视频可以尽力提供让粉丝之间进行互动交流的平台,这样粉丝的创造性就能使视频远离侵权的困扰。

(二)进行“恶搞”视频品牌的塑造

品牌知名度的核心是品牌识别。当一个新的up主在推出自己的视频时,需要通过平台给潜在粉丝一个最基本的品牌印象。作为以品牌识别为目标的视频,不仅可以吸引更多的关注粉丝,同时也能便于自律,他律,如果出现侵权行为时,也能追索到侵权主体。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认为恶搞视频是不属于侵权行为的。恶搞视频本身的构成是经典视频作品的经典片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即合理使用视频素材不构成侵权。在恶搞视频此类转化性的使用下,虽有商业性质,但并未与原作品有利益冲突,并且在使用方式上与原作本身想要达成的效果大为不同。

因此,恶搞视频并不属于侵权的范畴,它与原作并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对于艺术市场价值的影响,同时引用片段短小,整体作品时间也不长,可以说是无伤大雅。所以是合理的。当然,如果原作者在该恶搞视频发表后认为不妥,则可以让其删除。

[1]李月红.弹幕视频版权侵权法律问题研究[J].传媒,2017(5).

[2]毕波.论网络视频侵权的防范和规制[J].赤峰学院学报,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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